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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卷4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篇(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目表然後再閱正文)

別行篇

別行篇中分為六門─┬─一敬佛儀相├─二入寺法式├─三造像塔寺├─四瞻視病人├─五離諸非法└─六出家宗致

第一門 敬佛儀相

敬佛儀相中分為二章─┬─一先示敬儀└─二正明敬相

第一章 先示敬儀

▲事鈔云『若塔廟支提受用之物、乃至擬造堂殿牀座材石等已經佛像受用者。縱使風吹雨破、當奉敬之如形像無異。 故四分中。王以園施佛。佛不受、當令奉僧。何以故。若佛園及園物、房舍房舍物、衣鉢坐具鍼筒、便是塔廟。一切諸天世人沙門魔梵不能受用、應恭敬如塔。若施僧者、我在僧中。』

資持釋云『初受用功勝中、初正明。準前盜戒、佛受用物、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支提亦翻為廟。 故下引證。王即瓶沙王。施佛則永不通僧、施僧則兼通於佛。』

△事鈔續云『增一云。告諸比丘。禮佛承事有五功德。一者端正。以見佛像、發歡喜心。二者好聲。由見形像、口自稱號南無如來無所著至真等正覺。三多財報。由以華香供施故。四生長者家。由見形已、心無染著、志心禮故。五命終生天。此即諸佛常法、當如是學。』

資持釋云『二承事感報。五功德前四別報並列因果、後一總報通前為因故但示果。南無經音義中翻為歸禮、或云歸敬、或云度我。此即下勸修。諸佛所行、下凡宜學。』

△事鈔續云『智論。禮法有三。一者口禮。二屈膝、頭不至地。三頭至地、是為上禮。 地持、當五輪至地作禮。阿含云、二肘二膝頂、名輪也。亦云五體投地。 先正立已、合掌、右手褰衣、屈二膝已、次屈兩肘、以手承足、然後頂禮。後起頂頭、次肘、次膝、以為次第。(不相亂也)

資持釋云『三設禮儀式中、初引三禮。口即言相審問、名下禮。屈膝即跪、為中禮。頭至地即稽首也。 地下示五輪。地持語通、故引阿含續釋。五處皆圓故名五輪、四支及首名為五體。輪則別指五處、體則通目一身。 先下正示禮儀。正立者攝身儀也。合掌者定心想也。兩掌相抵、指掌齊合、今人但合指耳。屈則先下後上、起則先上後下、故註云不相亂也。手承足者舒手仰承、表敬之極。今人有結印者、不知法也。世衰法喪、不識禮儀。或覽此文、宜須依準。』

△事鈔續云『智論云。若聞諸佛功德心敬、尊重恭敬讚歎。知一切眾生中、德無過上、故言尊也。敬畏之心、過於父母師長君王、利益重故、故云重也。謙遜畏難、故云恭。推其智德、故云敬。美其功德、為讚。讚之不足、又稱揚之、為歎。 又云。植佛福田者、植謂專心堅著也。隨以一善、禮誦香華等、至佛無盡。由智勝故。』

資持釋云『四對境用心中引論兩段、前段、初三句總標。知下牒釋。六義通是敬心。別分三業、恭敬二字義必兼身。又通約能敬、尊重二字則兼所敬。 又云下引次段、上舉喻。佛如肥田、專心如好種、堅著如投種於田。隨下法合。一善等是因、至佛是果。由下顯意。』

△事鈔續云『毗尼母。不得着革屣入塔繞塔。富羅不得入塔者、彼土諸人著者皆起慢心、故不聽著。寒雪多處聽著靴富羅。 三千云。繞塔法。一低頭視佛、二不得蹈蟲、三不左右視、四不唾地、五不與人語。 又當念佛恩大難報、念佛智慧、念佛經戒、念佛功德、念佛精進乃至泥洹。又念僧恩師恩父母恩同學恩。又念一切人、皆使解脫離苦。又念學慧、除其三毒、求出要道。見塔上草、念手去之。有不淨、即分除之。若天雨、當脫履塔下、乃上禮佛。』

資持釋云『五入塔法中、母論。西國以跣足為敬故不得入塔。此方以穿著為禮、或著襪履亦須潔淨。寒雪處聽者謂開邊國。 三千中、初明繞法。一現卑下、二示慈心、三離輕掉、四離觸穢、五離憒鬧。 又當下次明用心。念佛恩者無量劫來、為度我等、不惜身命、求菩提故。念佛智者權巧方便、不思議故。念經戒者三藏教法、開發我故。念功德者威神相好、無與等故。念精進者乃至無一芥子地、非捨身處故念泥洹者示現滅度、令諸眾生、追慕勤修故。乃至者略降生成道轉法輪故。僧[A1]是【CB】,【佛教】福田、師則攝誘、(上即三寶)父母生育、同學琢磨、皆思報故。念一切人即利他。念學慧即自利。念除草即營福。天雨脫履者即知天晴亦通著上、但須淨耳。如上所念、不出三寶親友慈悲福慧自利利他、尋之可見。』

△事鈔續云『五百問云。比丘繞塔、女眾隨者、不得。有優婆塞、不犯。 大論、如法供養法、必應右繞。 善見云。辭佛法。繞佛三帀、四方作禮而去。合十指爪掌、叉手於頂上、卻行。絕不見如來。更復作禮、迴前而去。』

資持釋云『六旋繞法中。五百問息嫌疑。智論示繞法。善見明禮辭。』(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敬佛儀相中第一章先示敬儀竟)

第二章 正明敬相

正明敬相中分為三節─┬─一總斥非法├─二坐立差異└─三修供時節

第一節 總斥非法

▲事鈔云『佛像經教住持靈儀、並是我等所尊敬、則至真齊觀。 今多不奉佛法。 並愚教網、內無正信、見不高遠。致虧大節。 或在形像之前、更相戲弄出非法語、舉目攘臂偏指聖儀。或端坐倨傲、情無畏憚、雖見經像不起迎奉。 致令俗人輕笑、損滅正法。』

資持釋云『初通斥輕慢之相二、初斥非致毀中二、初敘合敬。我等者通指末代。敬像同真佛、敬經同真法、故云齊觀。 今下次正斥又四、初指非。 並下示所以。初句無智、次句無信、三即無識。由無此三、不守禮度、故云虧大節也。 或下出非相。文敘多事、不出三業。攘謂揎袖出臂。憚難也。 致下明過狀。』

△事鈔續云『故僧祇中。禮人不得對於佛法。乃至懸施旛蓋、不得蹈像、別施梯隥。以此文證、明敬處別。既知多過、彌須大慎。至堂殿塔廟、如履冰臨深。覩形像經教、必懾然加敬。此則道俗通知奉法、賢聖達其信心。且如對王臣令長、事亦可會。凡情難任、聖法宜遵。』

資持釋云『二引教伸誡中二、初引文。禮人懸幡。俱非惡事、猶誡輕侮。良由對聖、更無所尊、故云敬處別也。蹈謂足踐。 既下次申誡、初勉慎。至下示法。履冰臨深喻其悚懼。(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今借用之。)此下彰益。上句規他、下句感聖。且下舉況。令長即郡縣官典。凡下勸依。任信也。』

△事鈔續云『比世中、多有在下牀上禮佛者。 此全無楷模。敬人尚自被責、敬佛自心在慢。有心存道者、必不行之。 余親問天竺諸僧。諸國無有此法、來此方見。』

資持釋云『二別斥居牀設禮中、初指非。下牀即低牀。今時愚徒、多習訛風。有識苟聞、幸宜悛革。 此下正斥。祖師嘗遊晉魏、親覩其事、乃於牀上與僧設禮、彼反責之、故云敬人等。楷模即指法律。 余下引親傳以驗。既非西竺之法、顯是此土濫行。』(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準事鈔釋高大牀戒註、於下溼處、應開得在搘牀上禮佛。見前持犯篇、遮罪、高大牀節。)

第二節 坐立差異

▲事鈔云『智論云。外道是他法、故輕佛、來至佛所自坐。白衣如客、故命坐。一切出家五眾、身心屬佛、故立。若得道羅漢、如舍利弗等、皆坐。三道已下、並不聽坐、以所作未辦結賊未破故。』

資持釋云『前二俗眾俱坐、命不命別。後明道眾或坐不坐、學無學分。三道即三果、凡夫可知。未辦謂所證道、未破謂所斷惑。』

歸敬儀云『今有安坐像前、情無敬讓。可謂無事受罪、枉壞身心。如上三果尚立、況下凡乎。像立而坐、彌是不敬。比今君父、可以例諸。此言易矣、臨機難哉。常志在心、努力制抑、方可改革。不爾雖讀、不救常習。思之惟之。』(見釋門歸敬儀第一)

(案白衣已受歸戒者、似應同道眾、立而不坐。與論云白衣如客者異也。)

▲事鈔云『十誦、得對佛加趺坐。』

資持釋云『或為瞻想、或復禪誦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三節 修供時節

▲事鈔云『僧祇、佛生日乃至涅槃日、為大眾說法稱揚佛德。 薩婆多云、二月八日成佛亦以此日生、八月八日轉法輪亦以此日取涅槃。若依瑞應等經、多云四月八日生。涅槃初云、二月十五日臨涅槃復度十仙、云過三月已入涅槃。月德太子經、八月十五日入滅。 此並由眾生見聞不同、故時節不等。智論云、舍婆提城九億家、尚三億見或聞、由慢業故。佛世猶爾。何況末法轉輕、心業最重。』

資持釋云『前引僧祇通示四時。文略成道轉法輪二日故云乃至。(今時但知降生涅槃二時供養、餘二舉世未聞。聞者行之。)薩下次定日月又二、初引文示異三、初多論總明四日。但二日重疊。今取下瑞應四月八日降生、復準涅槃二月十五日滅度。則四日各異、修供可行、復是此方機緣所樂。故一年四日、釋門時節。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十五日涅槃、四月八日降生、八月八日轉法輪。適時之義、勿事專隅。次引瑞應別示降生。具云太子瑞應本起經、有二卷。後引涅槃月德別明入滅。涅槃初云者即第一卷序分中文、簡後三十故。(一經前後自別、今時即用後文。)月德中與上多論相近。阿含亦云如來八月八日涅槃。 此並下二約義會通、初正明。二引證。舍婆提即是舍衛。文中且舉見聞。準論具云、舍衛九億家、三億家眼見佛、三億家耳聞有佛而眼不見、三億家不聞不見。佛在舍衛二十五年而此眾生不聞不見、何況遠者。由慢業者出不見及不聞之所以。我輩生不值佛、豈非慢重。撫膺自責、深痛沈淪。嗚呼。佛下舉況。滅後正法不及現在、像不及正、末不及像、故云轉輕、謂奉佛之心薄也。心業即慢習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敬佛儀相中第二章正明敬相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一門敬佛儀相竟)

第二門 入寺法式

▲事鈔云『俗人士女入寺法。先出文意。息心靜默非喧亂所集、軌法施訓豈漏慢所踐。 且心棲相表、形異世儀。歸奉憑趣、理存規則。故應其俯仰、識其履行。是敬事儀式、如法親覲。 豈可足蹈淨剎、心形懈慢。非唯善法無染、故得翻流苦業。可不誡哉。』

資持釋云『初敘寺處清嚴。僧居有二、一者慕靜即自行、二者施訓即化他。居靜不宜喧、稟訓不當慢。此四句即約行顯處也。 且下次敘入須法式二、初明所應為。上二句標境勝、下六句示須法所以。應合也。俯仰即儀貌。履行即所為事。 豈下次示不應為。蹈履也。形見也。非唯等者謂無益有損。流墜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入寺法式中分為二章─┬─一中國舊法└─二今師要術

第一章 中國舊法

中國舊法中分為二節─┬─一入寺法└─二出寺法

第一節 入寺法

入寺法中分為二項─┬─一清信士法└─二清信女法

第一項 清信士法

清信士法中分為二支─┬─一示正法└─二斥非法

第一支 示正法

▲事鈔云『今依祇洹舊法出。中國士民、凡至寺門外整服一拜、入門復禮一拜。安詳直進、不左右顧眄。先至佛所、禮三拜竟、圍繞三帀、唄讚三契。(若未見佛供養、設見眾僧不先與語。)禮佛已。方至僧房戶外、禮一拜。然後入見上座、次第至下、各禮一拜。 若見是非之事、不得譏訶。若發言嫌責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僧中亦不可識。事似俗闕、檢意則殊。今以俗情檢道、意誠非易。若以見僧之過、則不信心生、生便障道、終無出期。)且初入寺、背僧取異、云何得作出家因緣。經云、夫入寺者、棄捨刀仗雜物、然後乃入。 順佛而行、不得逆行。設緣礙左繞、恆想佛在我右。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

資持釋云『初禮敬捨惡等法有五、初入寺門二拜總禮三寶。 先下次禮佛。 禮佛下三禮僧。戶外總禮如今眾堂之處。 若下四誡守慎、初敘誡。註中俗闕者謂同俗流、闕於道行。背僧即不信心生、取異謂求見僧過。經下引證。 順佛下五示行法。順佛行即右繞、西入東出、佛在我右、偏袒右肩示有執作之務。逆行即左繞、反上可知。緣礙左繞者示權開也。入出向佛者假事表心、歸依不背也。』

△事鈔續云『禮拜佛法僧者、常念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自覺覺他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一體無別矣。(始學時名僧、終滿足名佛。僧時未免諸過、佛時一切惡盡一切善滿也。今我未出家學道、名俗人、迴俗即是道器。如此深思、我亦有道分、云何輕侮。宜志心歸依、自作出家因緣者。是名圍繞念佛法僧之大意矣。)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誤傷殺。不唾僧地。 當歌唄讚歎。若見草土、自手除之。』

資持釋云『二想念慎護等法有三、初念三寶。佛僧能覺、因果雖分、所覺道同、故云一體。道即諸佛果源、眾生心本。極證名佛、始學名僧。僧現學法、終至佛果。若此待僧、豈容輕侮。註中初教念僧、則三寶備矣。今下次令念己、與僧不殊。尚當尊己、豈敢慢人。 低下次離諸過。初二句捨憍慢、次二句止殺害、後一句離觸穢。 當下三修淨福。』

△事鈔續云『若有因緣寺中宿者、不得臥僧牀席、當以己物藉之。亦勿臥沙門被中。(應自設供、供養於僧。豈損他供、自害善器。)并調戲言笑、說非法事。 沙門未眠、不得先寢。為除憍慢故。 又勿坐僧牀席、輕侮僧故。俗中貴士之座、猶不許賤人升之。況出世高僧、輒便相擬。是以經中、共僧同牀半身枯也。如是因緣、如別廣說。 若至明晨、先沙門起。(修恭敬之行)

資持釋云『三有緣暫宿等法有五、初護毀損。註云他。供即臥具等皆他所施故。善器即自身堪受道故。 並下除調戲。 沙門下不先臥。 又下敬僧坐處。舉況引證、尋文可了。經中即寶印手經。又文殊問經云、死坐鐵牀上。 若下不後起。』(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二支 斥非法

▲事鈔云『凡入寺之行、與俗人作入道之緣。建立寺者、開淨土之因。供養僧者、為出離之軼也。』

資持釋云『初示入寺本意。入道緣者善根由發故。淨土因者心清淨故。出離軼者期解脫故。軼即是轍、車所從之道也。』

△事鈔續云『今末法中、善根淺薄、不感聖人示導、僅知有寺而已。不體法意。都無敬重佛法超生因緣、供養福田、而來入寺也。(如此者多、非謂全無敬信者。)多有人情來往、非法聚會。又在寺止宿、坐臥牀褥、隨意食噉。乞索取借、如俗去還、逐意則喜、違心必瞋。繫綴胸抱、望當圖剝、猶牛羊之牴突、恣頑癡之鄙情。或用力勢逼掠、打撲抄奪。具造惡業、必死何疑。一旦橫骸、神何可滅、隨業受苦、永無救護。可共悲哉。(非三寶不能救由此人不可拔)若有智之人、終不行此敬重寺法、準而行之。護惜三寶、諮請法訓、自招大益。 故經云、眾僧良福田、亦是蒺藜園。斯言實矣。當知衰利由心、非前境咎。』

資持釋云『二明非法之相二、初敘無知。僅猶略也。不體法意者總迷上三也。都無下二句反上因緣也、供養福田反上出離軼也。 多下次出非法三節、初敘無智造業又四、前斥聚會。今世多然。又下斥侵毀。圖剝謂謀害。牴突即觸犯。恣頑癡者即不畏因果。或下斥規奪。具下總示因果。二明有智獲益。 三引經合證。經文雙喻、下云衰利即合田園。蒺藜有刺、如菱而小。前境謂僧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二項 清信女法

▲事鈔云『清信女人入寺、儀式同前。 唯不得在男子上坐。形相語笑。脂粉塗面、畫眉假飾。非法調戲、共相排盪、持手𢴤人。 必須攝心整容、隨人教令、依次持香、一心供養。懺悔自責、生女人中常成礙絕、於此妙法修奉無因。不得自專、由他而辦、一何苦哉。應深生鄙悼。若見沙彌、禮如大僧、勿以位小而不加敬。(此於大僧為小、於俗為尊。出家受具、便入僧數。不得以小兒意、輕而持接。設有說法、當謹聽受。勿復喚名而走使。)

資持釋云『初指同。 唯下次彰異又二、初指過。排謂推排、即牽推等。盪謂縱放。𢴤觸也。 必下示法。礙絕謂繫屬於人、不自在故。鄙謂厭惡、悼即悔恨。敬沙彌者恐謂未具、不加敬故。』(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二節 出寺法

▲事鈔云『如此等、在寺中竭力而行。 所為事訖。辭出寺門、如法作禮。(佛前三拜、至門一拜、門外又一拜。若僧少時次第各禮一拜、多者總禮三拜。)凡以穢俗之身入寺、踐金剛淨剎法地、自多乖於儀式。若去時、須自贖其過。隨施多少、示有不空。(若布絹香油澡豆華水、下至掃地除糞)

資持釋云『初結前。 所下二正示、初教禮辭。 凡下令捨施。金剛堅利之寶、伽藍福業之地、故以喻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上來入寺法式中第一章中國舊法竟)

第二章 今師要術

▲事鈔云『此入寺法、中國傳之矣。余更略出護過要術。謂一切天人龍鬼、是出家人修道之緣。一切出家人、為天人龍鬼生善境界。出家人既為四輩生善之處、不得對彼幽顯輕有所失。彼四輩既是出家修道之緣、又不得輒便見過。佛已敕竟、假使道人畜妻挾子、供養恭敬如舍利弗大目連等莫生見過、自作失善境之緣也。』

資持釋云『初明道俗相資。修道緣者假彼外護故。生善境福智由生故。四輩即天人龍鬼。幽通三趣、顯則唯人。』

(假使道人等文出賢愚經、如下第五門第一章中具引。)

△事鈔續云『凡出家者、長標遠望、必有出要之期。始爾出家捨俗、焉能已免瑕疵也。 智士應以終照遠度、略取其道。不應同彼愚小、拾僧過失。 所以天龍鬼神、具有他心天眼、而護助眾僧者。非僧無過、以剋終照遠耳。 今人中、無察情鑒失之見。情智淺狹、意無遠達。暫見一過、毀辱僧徒。自障出要、違破三歸失於前導、常行生死不受道化。可謂惑矣、小兒癡矣。』

資持釋云『二誡拾僧過失中、初敘道眾志遠行薄。智下次教俗士取志舍行。終照。即深識不責目今、遠度。即大量不見小過。略謂揀略。 所下示幽靈同贊。剋猶究也。剋照皆龍天之心、終遠即出家之志。如感通傳、韋天告祖師云。天竺諸國、不及此方。此雖犯戒、大塗慚愧、內雖陵犯、外猶慎護。故使諸天見其一善、忘其百非。若見造過、咸皆流涕、悉加守護、不令魔惱。 今下斥凡俗多譏。初敘其愚迷。自下彰過失。上句障聖道、次二句失善利、後二句招苦報。可謂下結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上來入寺法式中第二章今師要術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二門入寺法式竟)

第三門 造像塔寺

造像塔寺中分為二章─┬─一造像塔法└─二造寺法

第一章 造像塔法

造像塔法中分為二節─┬─一造像└─二造塔

第一節 造像

造像中分為二項─┬─一通敘經像意└─二正明造像

第一項 通敘經像意

▲事鈔云『造經像法意者。如來出世有二益。一為現在生身說法。二未來經像流布、令諸眾生於彌勒佛聞法悟解、超昇離生。此大意也。』

資持釋云『現在即化相佛法一期益近、未來即住持佛法三時益遠。即經云、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作得度緣是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項 正明造像

正明造像中分為二支─┬─一中國造立元緣└─二此方制度漸失

第一支 中國造立元緣

▲事鈔云『恐後生造像無所表彰。故目連躬將匠工、上天圖取。如是三反、方乃近真。 至於下天、此像垂地來迎。世尊命曰、汝於來世廣作佛事。 因垂敕云。我滅度後、造立形像一一似佛。使見者得法身儀則。乃至幡華供養、皆於來世得念佛三昧、具諸相好。如是造立是佛像體。』

資持釋云『先敘目連圖寫。以佛生七日、摩耶命終、生忉利天。佛後成道、思報母恩、昇天說法、經於一夏。按造像經、時優填王思念如來、命目連引三十二匠往彼天中、以栴檀木各圖一相、如是至三方得圓足。文云恐者若論圖寫似指目連、取後垂誡須推佛意。雖緣在優填、意存來世。 後引如來垂誡中二、初明授記。即優填王聞佛下天、將像至寶堦所、像即迎佛自行七步。佛為摩頂授記、辭如鈔引。低首曲身故云垂地。 因下次正誡敕。法身儀則者威容相好、法身之表故。得念佛三昧者由見色像、三昧易成故。具相好者由生欣慕、能感勝報故。如是者即指檀像、敕後効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支 此方制度漸失

▲事鈔云『所以中國傳像在嶺東者。並皆風骨勁壯、儀肅隆重、每發神瑞、光世生善。 逮於漢世髣髴入真、流之晉宋頗皆近實。並由敬心殷重、意存景仰、準聖模樣。故所造靈異。』

資持釋云『初前代近真中二、初引西土傳來。嶺東即此震旦、在蔥嶺之東。風骨勁壯言其體貌、勁即直也。儀肅隆重言其威勢。每發神瑞言其靈異。光世生善言其動人。 逮下次引此土創製。漢世佛法初來、至於晉宋已前也。髣髴猶似像也。並下總出所由。初句心重、次即追慕、三謂法古。故下結成所引。』

△事鈔續云『今隨世末、人務情巧。得在福敬、失在法式。 但問尺寸短長、不論耳目全具。或爭價利鈍、計供厚薄。酒肉餉遺、貪婬俗務、身無潔淨、心唯涉利。致使尊像雖樹、無復威靈。 乃至鈔寫經卷、唯務賤得。弱筆粗紙、惡匠鄙養。致使前工無敬、自心有慢。彼此通賤、法儀滅矣。』

資持釋云『二後世失法三、初明非法中二、先敘得失。與之且言福敬、奪之過在無法。 但下次列非相又二、初斥造像。上四句是營勾人非、酒下四句即匠者之非、致下二句顯其無功。 乃至下次明造經。』

△事鈔續云『致令經像訓世為諸信首、反自輕侮、威靈焉在。 故致偷盜毀壞、私竊冶鑄、焚經受用、多陷罪咎。 並由違背世出世法。現在未來受無量苦、皆由失法之所致也。』

資持釋云『二示過患中三、初敘無靈。經像住持功高故為信首。 故下顯過。偷盜是遭奪失、毀壞即風火所損、私竊冶鑄謂金銅等像鎔為別物、焚經受用即金銀字經燒取餘用。多陷罪咎謂累他也。 並下出意。薄賤輕侮、乖俗禮教、非佛嚴敕、故云違背世出世法。現未兩報因像而致、後之製造可不慎耶。』

△事鈔續云『若使道俗存法、造得真儀。鳥獸不敢汙踐、何況人乎。 但能奉聖像儀、佛亦垂形示迹。』

資持釋云『三明應法中、初明合法有靈。 但下次明至誠感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節 造塔

造塔中分為六項─┬─一示名├─二顯報├─三敬護├─四造處├─五供養修治└─六造毀二報

第一項 示名

▲事鈔云『雜心云、有舍利名塔、無者名支提。 塔、或名塔婆、或云偷婆。(此云塚也亦云方墳)支提云廟。(廟者貌也)

資持釋云『初示名。舍利及塔、名通凡聖。今明造立、多是佛塔、亦通餘聖。無名支提謂安形像、故下釋云廟貌也。 塔或下翻釋。』(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二項 顯報

▲事鈔云『增一阿含云。初起偷婆、補治故寺、並受梵福。 云何梵福。如閻浮一洲人功德、不如一轉輪王功德。如是西東北天下、乃至四天六欲初禪總多、比一梵主功德。 此為梵福量。當如是學。』

資持釋云『初示因果。初起謂新創也。梵福謂梵天王福最勝也。 次校量梵福。 此下勸修。』(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三項 敬護

▲事鈔云『四分。若起塔者、應四方若圓若八角。以石墼、木。作已、用黑泥乃至石灰白土等。應安基。四邊作闌楯、安香華著上。聽安懸幡蓋物。 不得上塔上闌楯上、護塔神瞋。若有所取與、開。彼安幡蓋、不得蹈像上、作餘方便梯凳安之。 若塔露地供養具、雨漬風飄、鳥烏不淨者、作種種舍覆之。 地有塵、種種泥泥之。須洗足器、安道邊、外作牆門安置。 若上美飲食、用金寶等器盛之。令白衣伎樂供養。若飲食、當與比丘沙彌優婆塞。經營塔作者應食。 舍利安金寶塔中、若繒緜中。若持行者、若畜生若頭上肩上擔戴。 若拂、應用樹葉孔雀尾拂。 多有香華、羅列基上闌上。杙上。嚮中、繩貫懸屋簷前。有香泥、作手輪像。乃至有餘、泥地等。』

資持釋云『初明造立。安基為堅牢故。作闌為外護故。懸幡蓋物即梯凳也。 不得下次制踐汙。若塔下明覆蓋。 地下明泥治。 須下明器具。以西國俗風多跣足故。安道邊者登上便故。外作牆者恐觸穢故。 若上下明獻供養。飲食得與道俗即守塔人。經營即造立者。 舍下明護舍利。 若下明拂。但可去塵、餘物皆得。 多下明莊嚴。手輪者舊云佛手中千輻輪。』(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四項 造處

▲事鈔云『僧祇。塔事者。起僧伽藍時、先規度好地、作塔處。 其塔不得在南在西、應在東在北。(中國、伽藍門皆東向、故佛塔廟宇皆向東開。乃至廚廁亦在西南、由彼國東北風多故。神州尚南為正陽、不必依中土法也。)不得僧地侵佛地、佛地不得侵僧地。』

資持釋云『初明擇地。規謂看視。 其下指方所。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即在前面左邊二方為之。 註中、前示西土。亦合作並。東北風多則穢氣不至殿塔、此示寺門向東所以。下明此方應在南西。今此廚廁多在東北、亦以南西風多故也。 不得下制侵犯。西土佛法僧地各有分齊、不相混濫。』(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五項 供養修治

▲事鈔云『善生經云。善男子。如來即是一切智藏。是故智者應當志心勤修、供給生身滅身形像塔廟。若於空野無塔像處、常當繫念尊重讚歎。 若自力作、若勸人作、見作生喜。如其自有功德力者、要當廣教眾多之人而共作之。既供養已、於己身中莫生輕想、於三寶所亦應如是。 凡所供養、不使人作、不為勝他。作時不悔、心不愁惱合掌讚歎恭敬尊重。 若以一錢一線一華一香一偈一禮一帀一時、乃至無量寶無量時。若自獨作、若共他作。善男子。若能如是志心供養佛法僧者、若我現在若涅槃後等無差別。 若見塔廟、應以金銀銅鐵繩鎖幡蓋伎樂香油燈明而供養之。』

資持釋云『初勸化供養五段、初勸修。一切智者總收十界世出世智無不圓足、含蘊無窮出生無盡故喻如藏。生身即現在、滅身即舍利。 若自下明營辦。自有功德者謂富於道行、人所信重者。於己莫輕者以能供養、獲大福德故。 凡下明用心。 若以下明施物。現在滅後無差別者謂所得福、存沒正等故。 若見下明供具。』

△事鈔續云『若見鳥獸踐蹋毀壞、要當塗治、掃除令淨。暴風水火人所壞處、亦當自治。自若無力、當勸人治。或以金銀銅鐵土木。若有塵土、灑掃除拂。若有垢汙、以香水洗。』

資持釋云『二見塔塗治。自作勸人、隨力所構。』

△事鈔續云『若作寶塔及作寶像、當以種種幡蓋香華奉上。若無真寶、力不能辦、次以土木而造成之。成訖、亦當幡蓋香華伎樂種種供養 若是塔中草木不淨、鳥獸死屍及其糞穢、萎華臭爛、悉當除去。蛇鼠孔穴、當塞治之。銅像木像石像泥像金銀瑠璃頗梨等像、常當洗治。 任力香塗。隨力造作種種瓔珞、乃至猶如轉輪聖王塔。精舍內、當以香塗、若白土塗。作塔像已、當以瑠璃頗梨真珠綾絹錦綵鈴磬繩鎖而供養之。畫佛像時、綵中不雜膠乳鷄子。 應以種種華貫散華、妙拂明鏡、末香散香燒香、種種伎樂歌舞供養、晝夜不絕。 不如外道、燒酥大麥而供養之。終不以酥塗塔像身、亦不乳洗。』

資持釋云『三造立莊嚴中、初明造立。 若是下明淨治。 任下嚴飾。 畫下明雜穢。此土多用魚牛等膠、雖復腥鱣、且圖久固。 應下明供養。 不下示非法。酥塗乳洗皆外道法故。』

△事鈔續云『不應造作半身佛像。若有形像身不具足、當密藏覆、勸人令治、治具足已然後顯示。見毀壞像、應當志心供養恭敬、如完無別。如是供養、要身自作。自若無力、當為他使、亦勸他人令作助之。』

資持釋云『四接續毀損。令密藏者不生善故。令恭敬者恐生慢故。今時有作涌壁、或畫佛首相、並宜藏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第六項 造毀二報

▲事鈔云『無垢清信女問經云。未知掃佛塔地、有何善報。佛告女言。掃佛地得五福。一自心清淨、他人見已亦生淨心。二為他愛。三天心歡喜。四集端正業。五命終生善道天中。 涅槃云。不犯僧佛物、塗掃佛僧地、造像若佛塔、常生歡喜心。皆生不動國。』

資持釋云『初掃治善報二、初無垢女經。五福一是內感。二三即外應。四五即來報、四是別報、五即總報。 二涅槃偈。彼云。東方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

△事鈔又云『十輪。若破寺、殺害比丘。其人欲終、支節皆疼、多日不語。墮阿鼻獄、具受諸苦。』

資持釋云『二毀壞惡報。破寺報重、反明造立功深。』(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造像塔寺中第一章造像塔法竟)

第二章 造寺法

▲事鈔云『有盛德法師造寺誥十篇。 具明造寺方法。祇桓圖樣、隨有所造必準正教。并護持匡眾僧網綱要等。 事繁不具、略引宗科造寺一法。』

資持釋云『初標人法。即靈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寺誥即彼文通題。 具下示其所述。 事下明今所引。』(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造寺法中分為二節─┬─一應法生善└─二無法致損

第一節 應法生善

▲事鈔云『謂處所須避譏涉、當離於尼寺及市傍府側等。佛殿經坊極令清素、僧院廚倉趣得充事。如此、則後無所壞。 祇桓圖中、凡立木石土宇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故能影覆邪術、禽獸畏威。形儀隱映、為世欽仰。』

資持釋云『譏謂譏嫌、涉即干涉。經坊即今經藏。 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道品階漸。池沼、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圖經、近日本將至、文有兩卷。即祖師撰者。)影覆邪術謂使魔外無其威勢、影猶閉也。禽獸畏威謂令異類不敢侵犯。形儀隱映謂像設可觀。為世欽仰即士庶生善。』(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資持註云圖經等者。宋時由日本齎還、旋復佚失。今再由日本請歸。天津刻經處刊本、名祇桓寺圖經、與戒壇圖經合為一冊。)

第二節 無法致損

▲事鈔云『但歷代緜積、秉教陵遲。事存法隱、錯舉意旨。俗人既不曉法、眾僧未解示導。但相倣斆、虛費財物、競心精妙、力志勝他。房廊臺觀務令高顯、過彼便止、都不存法。』

資持釋云『初造立非法。緜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斆謂互習訛風。競心謂鬬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

△事鈔續云『又還自騰踐、如己莊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其甚者、打罵眾僧、種種非法。取要言之。從僧強力抑奪、貸借乞請。乃至停屍僧院、舉哀寺內、置塚澡浴等。並非法也。)

資持釋云『二騰踐毀壞。明俗人愚暗。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註以助之。乞請即求索。 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有殿堂飲醼、僧廚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言。斯由道眾之非才、豈獨俗儒之無識。每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

△事鈔續云『若改往修來、追法更新、慎敬無犯者、是則護持寺法也。(俗人造寺、本為求福、作出家之因、得道之緣。唯應禮拜供養、為法諮請、時時覲問、如法往來。彼此利益、自他無惱、名護持也。)故增一云、阿闍世王得信已後、敕國中、無令事佛之家貲輸迎送。 豈非僧傳正法、得信於人乎。』

資持釋云『三引勸俗流中、初正勸。改往謂悔上諸過、修來謂期後超昇。追法即依教、更新即起敬。 次引經證。闍王造逆邪見、後方歸佛求悔、故行此敕。貲輸謂科配財物也、迎送即祇奉官僚、事佛之家俱令免放。 豈下推得信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造像塔寺中第二章造法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三門造像塔寺竟)

第四門 瞻視病人

瞻視病人中分為四章─┬─一制意├─二簡人├─三安置處所└─四說法[A2]斂【CB】,歛【佛教】

第一章 制意

▲事鈔云『制意者。夫有待之形、多諸嬰累。四大互反、六府成病。 若不假相提接、薄命則無所託。 然則世情流變、始終難一。健壯則親昵、病弱則捐捨。鄙俗恆情、未能忘此。 故如來深鑒人物、知善未崇、惡必相遵、故親看病。』

資持釋云『初敘意中、初敘病患。多嬰累者通目眾苦也。四大等者別示病惱也。 若下次明瞻視。 然下三示凡情。 故下彰聖引導。按西域記、祇桓東北有塔、即如來洗病比丘處。如來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獨處。佛問、汝何所苦、汝何獨居。答曰、我性疏懶不耐看病、故今嬰疾無人瞻視。佛愍而告曰、善男子、我今看汝。』

△事鈔續云『故律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為。乃至世尊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敷衣臥之。 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為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法義重、如何相棄。』

資持釋云『二引證中、初引緣。 便下立制。佛下結勸。』

△事鈔續云『問、供養病者等佛何耶。 答。謂悲心看病、拔苦與樂、慈行同佛故也。 又論云、隨順我語、名供養佛。』

資持釋云『三釋疑中、徵上律文、欲彰功行。 答中、初約心行同佛。 又下次約隨順法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一章制意竟)

第二章 簡人

△事鈔云『二簡人中。四分。若有病者、聽和尚乃至弟子、從親至疎。若都無者、眾僧應與瞻病人。若不肯者、應次第差。 若無比丘沙彌優婆塞者。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

資持釋云『初制本眾有三、一親屬自看。二僧與。三僧差。準無比丘、應令沙彌淨人看。 若無下次開女眾。』(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二章簡人竟)

第三章 安置處所

▲事鈔云『三安置處所。若依中國本傳云、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為無常院、若有病者安置其中。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專心念法。 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西方。其像右手舉、左手中繫一五綵幡、腳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腳、作從佛往淨剎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傳云。原佛垂忍土、為接羣生、意在拔除煩惱、不唯糞除為惡。如諸天見人間臭穢、猶人之見屏廁、臭氣難言。尚不以為惡、恆來衛護。何況佛德而有愛憎、但有歸投者無不拔濟。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命終恆在佛所、不得移之。』

資持釋云『中國本傳戒壇圖經所謂別傳是也。日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法故。 其堂中下次明設像。立彌陀者歸心有處也。然十方淨土而偏指西方者、繫心一境、想念易成故。西方諸佛而獨歸彌陀者、誓願弘深、結緣成熟故。是以古今儒釋、靡不留心。況濁世凡愚、煩惱垢重、心猿未鎖、欲馬難調、捨此他求、終無出路。請尋大小彌陀經十六觀經往生論十疑論等諸文、詳究聖言、必生深信矣。像面向西病者在後謂將終之時已前、常須瞻像、令其繫心。忍土者梵語娑婆、此云堪忍、大悲經云此界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人間臭穢者感通傳、天人云。人中臭氣、上熏於空四十萬里、諸天清淨無不厭之。但以受佛付囑、令護於法。佛尚與人同止、諸天不敢不來。恆在佛所者恐心無繫、念世事故。』(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三章安置處所竟)

第四章 說法[A3]斂【CB】,歛【佛教】

說法[A4]斂【CB】,歛【佛教】念中分為二節─┬─一餘人勸導└─二瞻病勸導

第一節 餘人勸導

▲事鈔云『四說法勸善者。十誦。應隨時到病者所。為說深法、是道非道、發其智慧。先所習學、或阿練若、誦經、持律、法師、阿毗曇、佐助眾事。隨其解行而讚歎之。』

資持釋云『深法但是佛教、通得云深。是道謂出世法、非道即世間法。』

△事鈔又云『傳云。中國臨終者。不問道俗親緣、在邊看守。及其根識未壞、便為唱讀一生已來所修善行。意令病者內心歡喜、不憂前途。便得正念不亂、故生好處。』

資持釋云『令唱讀者準此、生前所修一切功德並須記錄。凡為看病、常在左右、策其心行、恆令念善。以捨報趣生、唯在臨終心念善惡。』(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第二節 瞻病勸導

▲事鈔云『其瞻病者、隨其前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粗細、情有去取、當依志願隨後述之。 或緣西方無量壽佛。或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 或身本無人、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𦦨處則無水相。或為說唯識無境、唯情妄見。 各隨機辯而誘導之。』

資持釋云『初明說法中二、前明量機。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業粗細者粗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率等是。此四觀察、義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 或下次明說法三、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生欣樂。 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三觀。至𦦨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𦦨、遙見似水、至彼元無。 各下後示隨緣。不必如上故。』

△事鈔又云『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將佛像對眼觀矚。恆與善語、勿傳世事。 華嚴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見彼命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資持釋云『二示經像中、初示經像。 次引華嚴為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四章說法[A5]斂【CB】,歛【佛教】念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四門瞻視病人竟)

第五門 離諸非法

離諸非法中分為五章─┬─一別請僧眾├─二受僧食物├─三謫罰可否├─四食肉└─五畜養貓狗

第一章 別請僧眾

▲事鈔云『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 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訶。』

資持釋云『初簡能受人。文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 十誦下三引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經、亦呵責別請過。 既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

資持釋云『初引文示。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 既下二令勸讚僧次。』(見事鈔記卷三十八)

▲事鈔云『增一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

資持釋云『前引增一。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百人。佛訶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 賢愚中。姨母自紡績作一端金色上佛。佛言、可以施僧、得福無量。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

▲資持云『問、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 答。疏云。五分簡人、精也。賢愚取人、粗也。破戒受施、且取外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信施。(疏中意也)私謂。五分除惡戒等、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違。』(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一章別請僧眾竟)

第二章 受僧食物

(此章諸文多誡道眾不得妄與。而俗眾亦可因是了知於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受僧食物中分為三節─┬─一明用與├─二約緣開└─三示汙家

第一節 明用與

▲事鈔云『佛法中無貴賤親疏。唯以有法平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即壞法也。』

資持釋云『初勸依法。一無與者謂不非用也。心能依法、如下則聽。』

△事鈔續云『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非為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齋者而食。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故。』

資持釋云『二示損益二、初守教之益中、初明善用。註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生惡者以依法故。 是下結益。』

(上云齋者、如宗體篇八戒中委明。 白衣能受齋者得食、出五分律。)

△事鈔續云『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有來乞請、隨請輒與。)令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眾生沈沒罪河、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 是以不守佛教、不閑律藏、缺示羣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慈悲人也。』

資持釋云『二違教之損中、初明非用。 令下二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心、侵陵三寶故。 是下三結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節 約緣開

▲事鈔云『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之。 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資持釋云『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求福、施眾僧故。』

△事鈔續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 僧祇、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汙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 次僧祇中。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僧知汙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三節 示汙家

▲事鈔云『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俗人等、皆名汙家。 由以信施物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血肉以種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所生希望心。 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

資持釋云『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之。 縱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事鈔又云『律不犯中。若與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繫閉、及寺中客作者、不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九)

(與父母者準母論、須父母貧苦而先受歸戒者乃可施與。)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

第三章 謫罰可否

謫罰可否中分為二節─┬─一別列└─二會通

第一節 別列

別列中分為二項─┬─一勸俗敬護└─二勸俗治惡

第一項 勸俗敬護

▲事鈔云『十輪經云。若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 除其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乃至禮足。後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等喻。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根。以是因緣、一切白衣皆應守護、不聽謫罰。』

資持釋云『初四句明持戒。 除下明破戒為二、前約報勸、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後下示報。是下結意。 破戒下次約喻勸、初舉喻。牛黃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無量眾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彼人雖死其藥有功)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項 勸俗治惡

▲事鈔云『涅槃云。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 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

資持釋云『初令勸學。四眾即僧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定慧。 若下二勸苦治。』

△事鈔續云『大集云。若未來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為護法故、能捨身命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捨身生淨土中。 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

資持釋云『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唯四、一剎帝利(王種)二婆羅門(淨行)三毗舍(商賈)四首陀。(農人)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

▲事鈔云『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王等不治。 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雖無量世修戒施惠、則為滅失。廣如第二十八卷護法品說。』

資持釋云『初明國王縱彼造惡。 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眾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德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節 會通

▲事鈔云『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惡者。』

資持釋云『問中。二經相違、故須和會。』

△事鈔續云『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內惡、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合治之、如後二經。 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 兩存亦得。廢前又是。』

資持釋云『答中、初兩存釋。 又下廢前釋。窮即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了故是正義。 兩下雙結。』(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三章謫罰可否竟)

第四章 食肉

食肉中分為三節─┬─一引大廢小├─二引小急制└─三通禁諸物

第一節 引大廢小

▲事鈔云『諸律並明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 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彼說。 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耳、為度眾生。』

資持釋云『初引涅槃制斷中二、初示前廢教。 涅槃下次引後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廢前文三、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糧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飱、不得滋味。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斷佛種故。水陸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 經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卵溼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肉、而實不食。』

△事鈔續云『楞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如斑足王經說。』

資持釋云『二引楞伽示過。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 初恐食噉父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是也。 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 三謂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惡也。 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是殺者。 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 六中由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 七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肉食。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 九中三過。天報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氣、故為虎狼所食。 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事鈔續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 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

資持釋云『三伸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 故下次明業深。同屠殺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二節 引小急制

▲事鈔云『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眾不食亦爾。』

資持釋云『初引僧祇急制。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事鈔續云『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乘僧同例。 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

資持釋云『二斥學罔時、初明學戒。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方行殺戮。 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道苦行飱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未及魔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食之。以辦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

資持釋云『三顯四分密斷中、初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 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三節 通禁諸物

▲事鈔云『楞伽云、酒肉葱蒜韮薤之屬、悉不嘗之。』

資持釋云『酒肉兼五辛、文缺興渠。或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韮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又南山律中、嚴禁蠶衣。乳蜜唯開重病、不許輒飲。如南山釋門章服儀云。囚犢將乳。劫蜂賊蜜。過之大者、無越蠶衣。比夫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諸文至繁、今不委引。)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

第五章 畜養貓狗

▲事鈔云『或畜貓狗、專擬殺鼠。是惡律儀。 雜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受惡律儀、則失善戒。』

資持釋云『初顯過。 雜下引示。流注者惡業徧也。相續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 善生成論失善戒者惡勢強也。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絕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餘戒俱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見事鈔記卷七)

▲輕重儀云『養畜貓狗、專行殺害。經論斷在惡律儀、同畜便失善戒。出賣則是生類、業障更深。施他還續害心、終成纏結。宜放之深藪、任彼行藏。必繫之顯柱、更增勞役。但依前判、彼我夷然。便息生殺怨家、新樹慈悲聖宅。』(見量處輕重儀卷上)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五章畜養貓狗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五門離諸非法竟)

第六門 出家宗致

(問、今輯在家備覽、何以最後列出家宗致門耶。答。凡俗士尚未出家、而欲出家者。須先了知出家之後、如何發心、如何苦行、自量己力、以定可否。若其力有未能、應即知難而退、不須率爾出家、免致將來憂悔。以是之故、出家宗致、為在家者所應預知。因以此門、殿於卷末焉。)

出家宗致中分為三章─┬─一出俗本意├─二先說苦事└─三應知五德

第一章 出俗本意

▲事鈔云『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藉、標心處遠。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迹相濟、世涉多有。』

資持釋云『初敘本示濫中四、上二句示位。此中須分形法二同、若但剃髮名形同沙彌、若受十戒名法同沙彌。次二句明本志。上句言其始、下句示其終。玄藉通目佛教、處遠直指佛果。復次二句示律可依。後二句斥世無訓。』

△事鈔續云『然信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因。夫出家者必先此二。 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 所以入法、至於皓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

資持釋云『次明信智二門中二、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脫、故云必先此二也。 如下敘不明之失、初明形心混俗。 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頭也、面牆無所見也。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暖衣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出俗本意中分為七節─┬─一出家元緣├─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明出家已行凡罪行├─五明出家已行凡福行├─六明出家已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同異

▲資持云『標列七科、前三明功、次三明行、後一決疑。』(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濟緣云『次列七科、統明出家始終行相。學者至此、當須自檢。若唯徒說、於己何益。說食數寶、目擊多矣。』(見業疏記卷十一)

第一節 出家元緣

出家元緣中分為二項─┬─一出家文證└─二引誡勸修

第一項 出家文證

▲業疏云『如華嚴偈。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 五欲所縳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 以此文證。眾生無始纏著家屬、無思解脫。故大士引出於世。』

濟緣釋云『華嚴二偈、前偈為不識故立法示之、後偈為著欲故方便引之。初偈、上二句示不識之過。下二句明立法之相。云菩薩者即指釋迦因行為言。捨國財者菩薩在家為王太子、次紹王位、國城財寶一切自在、欲明難捨猶須捨之、況餘凡庶不足戀矣。寂靜即涅槃果。 後偈、初句示著欲。下三句明方便。文略下二句、具云、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 以下疏家結顯推功歸佛。』

△業疏續云『廣如郁伽長者、涅槃經中。家及非家相比顯過、方起欣厭、得預法門。』

濟緣釋云『郁伽長者經、穢居品云。居家菩薩當知在家穢污之事常念作故名為居家、斷諸善根本是名居家。乃至居家如羅網如毒蛇如火燒身等。 涅槃云。居家迫窄猶如牢獄一切煩惱由之而生、出家寬曠猶如虛空一切善法由之增長。若在居家不得盡壽淨修梵行、我今應當剃除鬚髮出家學道。』(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淨住子說出家有十八法難行能行。父母是孝戀難遣、而能辭親。妻子是恩染難奪、而能割愛。勢位是物情所競、而能棄榮。飢苦是人所難忍、而能節食。滋味是人所貪嗜、而甘噉蔬澀。翹勤是人所厭倦、而能精苦。七珍是人所悋惜、而能捨離。錢帛是人所畜聚、而能棄散。奴僮是人所資侍、而自給不使。五色是人所欣覩、而棄之不顧。八音人所競聞、而絕之不聽。飾玩細滑人所保著、而能精粗無礙。安身養體人所共同、而能忘形捨命。眠臥是人所不免、而晝夜不寢。恣口朋遊人所恆習、而處靜自檢。白衣飲饌不知絕極、而近口如毒。白衣日夜無所不甘、而己限以晷刻虛腹。白衣則華屋(匹詣切配也)偶、而己以塚間離著。(此齊文宣王蕭子良撰、要故錄之。)(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二項 引誡勸修

▲業疏云『然世濁惑深、厭苦求樂。 初雖欣出、終墜欲海。不修行業。故徒行也。』

濟緣釋云『初斥濁世不修二、初示時機。謂厭在家營趁之苦、求出家供給之樂。即涅槃云為衣食而出家者。 初下次明退墮。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即斯類矣。徒行謂出家無益也。』

△業疏續云『如智論云。六情根完具、智鑒亦明利。而不求道法、唐受身智慧。 禽獸皆亦知、欲樂以自恣。而不知方便、為道修善事。 既已得人身、宜勉自利益。不知修道行、與彼亦何異。 龍樹引誡、為極言也。聞而不行、猶是不聞。今重引告、何得不用。』

濟緣釋云『二引聖論極誡二、初論文三偈、初偈。上二句明報勝、下二句嗟不學。六情根者情即是識、謂根識無缺也。智能鑒物故云智鑒。唐虛也。身對初句、智慧對次句。 次一偈舉況。畜是癡報但知欲樂。即經所謂但念水草餘無所知也。 後一偈中。上半合初偈、下半合次偈。 龍下結告勸依。必應此偈出在他經故云引誡。以畜況人、為誡深切、故云極言。』

△業疏續云『道行何耶。一切無染者是也。 良由眾生無始封著、是此是彼是得是失。因之起染、纏縛有獄。 故世鈍者多著財色、少有利者多貪名見。四科束之、尠不收盡。 終歸死去何事迷乎。』

濟緣釋云『三示所修行相二、初示道行。以偈文未顯、故特徵示用開心路。一切之言通收善惡塵境、染惡則增業、染善則成障。能於日用所行所學觸境無染、無染之智即是般若、背塵合覺絕縛入道必始於此。深可體究、慎勿誦文。 良下反釋所以又三、初示染本。封著是貪愛、此彼得失即分別。由斯二種輪迴不息、能離此者即名道行、非別有道、故下云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是也。 故下次舉世情。財收八穢、色乃荒婬、名謂虛聲、見即妄執。上二常流所著故為鈍、下二學者所求故為利。此且一往分之、然有具四或復互輕不必一定。尠猶無也。 終下重誡。凡在同徒、用斯自照、有一於是、未脫輪迴。積財荒色、諍見沽名、跡混世塵、不思出要、形出心沒、何所利乎。』(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形出心沒者、業疏云雖形附道而心沈世也。)

第二節 勸出有益

▲業疏云『如出家功德經。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無邊。 譬如四天下滿中羅漢、百年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於一日夜出家受戒。謂由前施雖多有竭、是欲界繫。為法出家、非三界業、故說過前。 又云、縱起寶塔至忉利天、亦劣出家功德者。一時欣出、雖未可數、然其積微是高勝本。』

濟緣釋云『初歎德。譬下次引喻有二、初供聖喻、前引經。謂下出意。有漏有竭、無漏無窮、優劣可見。 又下二寶塔喻、前引經。一下示意。』(見業疏記卷十一)

第三節 障出有損

▲業疏云『如出家經。為出家者而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故、諸惡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在闇獄無有出期。』

濟緣釋云『諸惡集身等謂業深廣、故喻如海。癩病墮獄即現生兩報。』(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出既有功、障則損大。留礙如親里不聽、抑制如王臣禁斷。』(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四節 明出家已行凡罪行

▲業疏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 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 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

濟緣釋云『初明罪本中二、初正示。言事縛者即上四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 如大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 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

△業疏續云『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沈溺、多起下業。 故彼文云。又有二癰、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納手足者。 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

濟緣釋云『次明造惡中二、初指世垂誡三、初傷時眾。業能生苦故云苦本。出家脫苦、今既造業故云翻種。下業即三途因。 故下次引文示。即是寶積、前已標名故此略之。求他覆己於心為患、故喻癰瘡。 向下三正垂誡二、初勸知果斷因。向謂語告。納猶入也。 佛下次明違教造業。不信能喪善根功德、故如燒焉。』

資持云『寶積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並喻自心。智者幸宜自照。慎勿自謾、謂是他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業疏續云『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 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

濟緣釋云『二引教轉證三、初十誦二、初引文。 以下顯意、前明白衣生天。 後明出家入獄。一反道法、二妄受施、三令他習學。白衣無此、故昇沈異焉。』

△業疏續云『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得無學也、六十比丘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畏佛語故便退還俗。』

濟緣釋云『二四分。六十得果即清淨者。六十流血謂毀犯者。六十退道即初入者。』

△業疏續云『餘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

濟緣釋云『三涅槃。彼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持戒驅逐殺害者、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利養、生嫉忌故。』(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已上明出家已行凡罪行業疏文科表、別列於下、以備對閱。)

┌初明罪本┬初正示│    └二引示└二明造惡┬初指世垂誡┬初傷時眾│     ├二引文示│     └三正垂誡┬初勸知果斷因│          └二明違教造業└二引教轉證┬初十誦├二四分└三涅槃

第五節 明出家已行凡福行

△業疏云『凡出家者出有為家、為解脫者謂脫纏縛。此為本也。』

濟緣釋云『出家求脫經律通言、牒以釋之示其行本。有為總目三界、纏縳且論二惑。』

△業疏續云『今有行者、但知持戒、無心在道。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此而不思、但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道。內多瞋忿、久污淨心。 此戒取結、謂為最勝。又是見取。體是欲界、增生下業。』

濟緣釋云『明凡福行相中四、初持戒二、初敘持戒昧道。言虛通者道之體也、言達累者道之用也。餘為非道者是此非彼也。內多瞋者怒他不從己欲也。 此下結示行果。凡夫具十使、貪瞋癡慢疑五鈍使也、身見邊見邪見戒取見取五利使也。今此執戒為勝、即二種結使煩惱耳。既無禪觀、未脫欲有、故是下業。』

△業疏續云『若修世禪、緣色緣心。雖經上界、終還生死、未有出期。』

濟緣釋云『二修禪。世禪即四禪四空定也。緣色故生色界、緣心故生無色界。』

△業疏續云『若修多聞講誦經典、不為解脫。並增欲有、未成無漏。』

濟緣釋云『三多聞。多聞講誦多為名聞利養、馳騁見解、是非相勝。皆是下業。學者聞之、宜乎自省。』

△業疏續云『若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心無欣道、最是我所。或淪下趣。 由造善時、自愛憎他、行諂行誑、雜惑成樹、故受鬼趣相似果報。以心非實生在惡道、以福事成故受勝處。』

濟緣釋云『四營事二、初明行果。 由下次推心因。以強勝故自愛憎他、以追求故行諂行誑。此等不一故云雜惑、積集既眾故喻如樹。惡道是總報、勝處即別報。』

▲濟緣云『愚者見此、便謂持戒多聞皆不足為。而不知徒行無詣故為世福、若真求脫無非聖道。但心有通塞、事豈替廢耶。』(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準知修道、事行難分。自非達人、何由可識。』(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六節 明出家已行聖道行

▲業疏云『但出世道、無始未經。皆由著世、慣習難斷。 今既拔俗、智鑒明利。若不行者、禽獸無別。』濟緣釋云『初敘難行所以。 今下次勸勵力須修。即用上文智論偈意。』

△業疏續云『然聖道行、經說乃多、並隨機緣故藥無準。要而言之、不過三種。』

△業疏續云『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 二小菩薩行。觀事是空。知無我人善惡等相。 三大菩薩行。觀事是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

濟緣釋云『三種觀法並云觀事者事即觀境、統收諸法。文中且舉我人善惡、故云等也。 初則見相如實、觀性本空。次則見相如幻、空華水月、當相即空、不待觀性。後則觀一切法唯心所變、心外無法。 初觀生滅、滅已見空。次觀幻化、生處見空。後觀唯心、生滅幻化無非心變。以心生法生心滅法滅、生滅有相相如幻化、二乘小聖見之為空。而不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故大菩薩但了唯心、圓修三觀、不偏性相故名中道。 意言分別者謂觀一切諸法、皆由心思口議分別前事、故有差別。萬法皆歸思議、思議不出自心、攝末歸本、故云唯心。 下引攝論即攝大乘論。願樂位通收加行三賢也、究竟位別指最後妙覺。行雖淺深、皆觀唯識、即是中道、故云觀中。緣謂能觀、意言分別即所觀故云境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三觀並云觀事者、事即是境。心依境起、隨境立觀、謂色心陰入界有情無情善惡無記等。 若論智解須達諸法、若於時中觀心為要。隨心所起、起即是事若善若惡。三理照之、乃知顛倒、但有妄計、本無所有、隨心動用一切皆空。 或推相見性謂之性空、即相知幻謂之相空、達相是心謂之唯識。猶如夢事、或推夢想從何生滅、或知睡夢當相不實、或知唯心所變無別夢事、喻上三觀略知淺深。 然行位有三、觀境唯一所謂事也。見理有二、前二性相雖殊皆以空為理也、後一以心為理。前二為權、後一是實。然出家超世、通學三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矣。 性空中、初句標位。次句示行。觀即能觀智、事即所觀境。下二句見理。以我人善惡性本自無、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滅處名為空理、即是二乘所至之極。 次小菩薩中、位行理三同上分之。三大菩薩中、初句標位。次句明理。觀法唯心、即事顯理故。下句示行。以一切諸法本唯一識、一識之外更無別法。無始妄動、橫計心境、有彼有此內外差別。窮此差別、皆是意思妄起取著、由取著故妄構名言。是故智者欲觀唯識、必以意言為所觀境、由此意言皆一識故。是則不離思議了非思議、即於差別達無差別。故下引證。』(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資持云『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並名行。凡罪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業疏專指大乘為出家學本。即戒本云、若有自為身、欲求於佛道、是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七節 大小乘相決同異

▲資持云『相決同異。同謂進修方便唯是三學、無別途故。異乃心志廣狹故分二乘、用與別故。』

▲事鈔云『三乘道行、如上已明。 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資持釋云『上二句躡前。 今下正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大小乘相決同異中分為二項┬一小乘三學└二大乘三學

第一項 小乘三學

▲事鈔云『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

資持釋云『初戒中。緣身口者謂制法也。犯問心者推業本也、此據四分空宗為言。執下二句明持失也、或專慕人天則滯於凡福、或計為至道則墮於利使。違下二句明犯報也。』

△事鈔續云『定約名色、緣修生滅為理。故佛性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如。 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

資持釋云『二定慧二、前明定學。名色即所觀境。一蘊是色四蘊是心、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總云名。緣修即能觀心、生滅即所見理。以色心二法念念生滅、生滅故無常、無常故無性、無性故空寂、空寂即滅諦涅槃真如之理。故下引證、彼明小乘所證非真見佛性故也。虛妄即名色、無常即生滅、真如即空理。 次慧學中。定是澄寂、慧取照用、動息不同故云義別。同一心體故云體同。水澄物現、鏡淨像生、定慧一異喻之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第二項 大乘三學

▲事鈔云『若據大乘戒分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心之戒更過恆式。』

資持釋云『初戒二、初標示同異。三品即三聚。 準智論中二乘但有斷惡一聚、雖有作持還歸離過。不修方便教化眾生故無攝善、自調自度故無攝生。是以今文但舉律儀比校同異。 言不異者準業疏圓宗謂同三聚。彼云。戒分三品、約義收緣不異諸律。(由非明制故云約義)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諸殺緣即攝律儀、常行慧命即攝善法、護前生命即饒益有情。此一既爾、餘戒例然。(已上疏文)性戒並例此說。若論遮戒、如酒寶等、離畜飲過即攝律儀、常行對治即攝善法、息世譏嫌即攝眾生。 若取大小戒本以分、則小教四夷大乘十重、四夷大同餘六並異。以至畜寶然身等異相極眾。且云二三、意顯同多異少故也。 護心戒者防瞥爾也。如梵網制不慳不瞋等、又涅槃隔壁聞鐶釧聲分別男女心染淨戒之類。』

濟緣云『若準智論、聲聞戒但有斷惡一聚。今用大意決於小宗、約義明同、莫不齊具。疏中且舉殺戒、餘並例作。如婬息諸染緣、常修梵行、不污前生。如盜則離侵損緣、常行惠施、不惱前生。如妄則離虛妄緣、常行實語、不誑前生等。』(見業疏記卷十一)

(三聚之義。於宗體篇、五戒、豫習發戒、依境發心支中、委釋。)

△事鈔續云『智論。問云。菩薩住於實相、不得一法。得破戒否。 答曰。以住於實相故、尚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緣、不破戒人。』

資持釋云『二廣示異相。中三、初智論住實相者心冥妙理、空無所有故不得一法。既無所得則無善惡、既無善惡則無持破、既無持破則無有戒、既無有戒則應任意施為不須守戒。世多邪見、故問決之。 答中、以福況罪。不作福者不取福相故云不作。種種因緣謂方便化導、隨所動用皆離過故。』

△事鈔又云『攝論云。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 準此。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

資持釋云『二攝論中。勝智即無分別。方便謂誘化眾生。 準下判位。初地已上者故知十聖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況餘凡愚安可僭濫。』

濟緣云『無分別智謂觀諸法如實平等、故無分別。唯一真體、外塵本無、故塵不顯現。方便即權巧。有利益者謂利他也、自無染者謂自利也。具此二利雖行無犯、互有所缺亦不行之。故云縱有等。 今時愚人、不量位地、不知權行。作惡無恥、妄引為例。自誤誤他、難可救也。』(見業疏記卷十一)

△事鈔續云『涅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 因說菩薩持戒相、羅剎乞浮囊喻。』

資持釋云『三涅槃中、初明持相。息世譏嫌即目遮戒。遮性等持故云無別。 次以喻顯。渡海人喻菩薩、羅剎喻三毒、浮囊喻具戒。』

▲事鈔云『若論定慧。小觀相空、深觀唯識。 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識不分別空。』

資持釋云『次定慧中。由小菩薩涉於大小、小據觀智大約志求、小大雖異並菩薩乘故。且一往通收大中。初示觀別。如上所明。 次校淺深。鈍即小菩薩、在大為鈍望小則利、不分別色異上二乘析色故。利即大菩薩、不分別空超過小菩薩故。由觀唯識住於中道、了一切法無非心識、識非色空非不色空、尚不分別識何況分別空、若知唯識則住實相無分別故。』(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一章出俗本意竟)

第二章 先說苦事

▲羯磨註云『僧祇云。若初欲出家者、為說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學問。答能者、度。』(見隨機羯磨第三 次科亦爾)

業疏釋云『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苦辛、多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 一食者佛教之中、一食為本。託緣開二、不是長途。至今西域、統五天竺、常行一食。希見東華寺別兩頓。 一住者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 一眠者中夜之時、暫爾倚臥、分星月次、尋起緣念。 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也。』

濟緣釋疏云『世網苦辛謂工商士農經營求趁不容自安、人多厭之求安閑樂、故反說苦事知其志願。初慈許者謂師輒受也、終退敗者謂資疲厭也。 一食中、初二句明本制。託下示緣開、因病開粥故。至下引據希下斥非。今時見便進噉、豈止兩頓。律崩法壞、一至於此。悲夫。 周時謂盡一日。味重謂禪定樂。 倚臥謂倚身而已。分星月次不使長久故。 慧心常運即遺教云常自省察不令有失是也。』(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僧祇、先說苦事。欲令知難、免後悔故。 四分、則有十種。謂能耐風、雨、寒、熱、飢、渴、毒蟲、惡言。一食。持戒。』(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二章先說苦事竟)

第三章 應知五德

▲羯磨註云『如請僧福田經。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業疏釋云『初德發心懷道者創發蒙俗、情厭諸有。唯欣出要、常懷佩也。佩謂帶持之者也。 二德毀形應法者道俗路乖、反形易性。故割其所重、服彼所輕。明志絕奢靡、與世違也。 三德割愛懷捨者以無始所親、慈戀難斷、終歸死別、然不早悟。今近割俗緣、遠成濟度、且從道業兩捨親疎也。故善見云、瓦鉢貫肩、以四海為家居。知誰可愛憎也。 四德委命遵道者明崇奉三學、死而有已也。 五德志大度人者奉行極教、兼濟於他。』

濟緣釋疏云『初德中、初釋上句。唯下釋下句。 二中、初通示。故下別釋。上二句釋反形、下二句釋易性。奢則華侈、靡謂美麗。 三中、初敘情愛。世俗貪生不知有死故不早悟。今下釋永割。兩捨親疎謂無適莫、適字音嫡。故下引證。四中。奉崇三學釋下遵道、死而有已釋上委命。 五中。大乘窮理盡性謂之極教。』(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此之五德、出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唯初受。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三章應知五德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六門出家宗致竟)
(上來第四別行篇竟)

弘一大師晚歲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費時二載、極費苦心、稿凡三易、方得告成。原擬全部寫成現代文言、俾淺顯易讀、而未果遂。據持犯篇註、本書應有附錄、而手稿中無之。妙蓮法師檢大師遺稿、有戒體章名相別攷、日中攷、古今尺略圖、受十善戒法等、酌取以充附錄。猶恐未盡契合大師本意、囑為附帶聲明如上。案持犯篇末註云、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今檢古今尺略圖後、附有周尺別形、及南山律尺量、因合編為周尺攷。又滬泉兩地所藏手稿、微有出入。滬稿經校勘後、再寄晉江、由慧容法師就泉州藏稿覆校。遇異同處、往復函商、斟酌取捨。原稿偶有筆誤或疑問時、則以所引原書為準。(例如二一三頁六行拾僧過失.同頁十行誡拾僧過失.兩拾字原稿均作捨。檢大正藏續藏.及大師親校津刊鈔記會本.皆作拾。捨字係筆誤。又如一七七頁八行豈復有教.有字原稿作□。檢四分律戒相表記.及親校津刊會本.扶桑古刊本.大正藏本.續藏本.均作有。惟心燦法師所錄大師校正鈔記副本.批註云.有字疑是誤寫。足徵備覽作□.係表闕疑俟考之意。蓋大師先編戒相表記.次乃校正津刊鈔記會本.後始編輯在家備覽。編備覽時雖疑有誤.而未考定。茲仍從原書作有。)猶慮校對不無疎忽。倘續發見訛誤、當俟再版修訂、期臻完善。

戒體章名相別攷(匆促寫錄.未及詳攷。或有訛誤.俟後改正。又分類編輯.亦多未妥.俟後整理重輯。第二次草.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錄竟敬裝.時居蓬峯掩室習律.年六十。 弘一)

諸法五位

┌一小乘俱舍宗┐    ┌一色法 有物質之形者.又以物質為因而生者。佛家建立諸法│立七十五法 │    ├二心法 了識事物者。 亦名心王。有三門───┼二小乘成實宗├總以之收┼三心所法 隨附於心法而起者。 是為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立八十四法 │束於五位├四不相應法 不附隨於心法者。└三大乘法相宗┘    └五無為法 常住.而不自因緣生者。立百法▲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無一一記載之明文.今略。▲小乘俱舍宗.為物心兩實之宗。故其次第為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為。於此中攝七十五法。┬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七十五法├不相應法………十四│└無為法……………三┘▲大乘法相宗.為唯心無物之宗。故其次第為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於此中收百法。──┬心法………………八┐├心所法………五十一│├色法……………十一├百法├不相應法……二十四│└無為法……………六┘┌色法     有質礙.而無知覺(緣慮)之用。──────┐△│                            ├在於諸法.謂之色心。在於有情.謂之身心.身即色也。└心法(心王) 無質礙.而有知覺之用。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心王(心法) 為心之主作用。 總了別所對之境。△│└心所     為心之伴作用。 為心王之所有.而起貪瞋等之別作用也。 舊譯曰心數。┌心法(心王)─┐△│       ├─皆名相應法 同時而起之一聚心心所.有五平等之義.故名相應法。─┐└心所法────┘      ┌─────────────────────────┘│┌一所依平等 謂心王依眼根.則心所亦依眼根也。│├二所緣平等 謂心王緣青境.則心所亦緣青境也。└┼三行相平等 謂心王了解青色.則心所亦了解青色也。├四時平等  謂心王此時起.則心所亦此時起也。└五事平等  謂心王其體為一箇.則心所之體亦各為一箇也。

三有為法

此三聚.皆有因緣之作為.故名有為法。┌色法┬小乘俱舍───┬──五根────┐│  │       ├──五境    ├─共十一法│  │       └──無表色───┘│  └大乘法相───┬──五根────┐│          ├──五境    ├─共十一法│          └──法處所攝色─┘├心法┬小乘俱舍──┬──心法(心王)一┐│  │      │         ├─共四十七│  │      └──心所法四十六─┘│  └大乘法相──┬──心法(心王)八┐│         │         ├─共五十九│         └──心所法五十一─┘└非色非心法─┬小乘俱舍───────不相應法十四└大乘法相───────不相應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為五類。▲第一.色法十一。┬一五根。┬眼根┐│    ├耳根││    ├鼻根├此五法能發識│    ├舌根│取境.故名根。──┐│    └身根┘         │├二五境。┬色境┐         ├─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    ├聲境│         ││    ├香境├此五法能為五根  ││    ├味境│所對之境.故名境。┘│    └觸境┘└三無表色─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無表色.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於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故亦名色。▲第二.心法一。 於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能覺知境界之總作用也。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此心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亦名曰心王。▲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 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一.徧大地法。┐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徧大地法.略稱曰大地法。│       └┬受 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        ├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思 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        ├觸 觸對境界之作用也。│        ├欲 希求之作用也。│        ├慧 簡擇之作用也。│        ├念 記憶之作用也。│        ├作意 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勝解 印決事理之作用也。│        └三摩地 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二.大善地法。┐此十法.與一切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信 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        ├不放逸 於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輕安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        ├行捨 使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        │   是行蘊所攝之捨。故揀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        ├慚 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於過自厭)│        ├愧 於所造之罪.他恥之作用也。(於過羞他)│        ├無貪 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        ├無瞋 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        ├不害 不損害他之作用也。│        └勤 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三.大煩惱地法。┐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無明 愚癡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         ├放逸 反於上之不放逸.於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懈怠 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不信 反於上之信.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         ├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掉舉 使心輕浮之作用也。├四.大不善地法。┐此二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無慚 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         └無愧 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五.小煩惱地法。┐此十法.名小煩惱地法者.有三義。│        │一.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於見道所斷。│        │二者.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        │三者.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        └┬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覆 隱藏己罪之作用也。│         ├慳 使於財施法施慳悋之作用也。│         ├嫉 妬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惱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         ├害 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駡他人等之作用也。│         ├恨 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         ├諂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誑 欺他之作用也。│         └憍 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六.不定地法。┐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尋 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伺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惡作 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貪 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瞋 反於上之無瞋.而瞋恚逆境之作用也。├慢 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疑 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所以名行者.有為法之總名。又此十四法.為五蘊中行蘊所攝.故名行也。├得 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非得 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同分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無想果 於無想天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此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湼槃。├無想定 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滅盡定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命根 維持壽之實法也。├生 使法生之實法也。├住 使法住之實法也。├異 使法衰異之實法也。├滅 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名身 色聲等之名也。├句身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文身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第五.無為法三。┐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擇滅無為  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即湼槃也。 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非擇滅無為 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虛空無為  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七十五法┬有為法─┬色法十一│    ├心法一│    ├心所有法四十六└無為法三└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三科

▲五蘊┬色─色 有一├受┐├想├心 有四├行│└識┘▲十二處┬六根┬眼根(眼處)  色 有十│  ├耳根(耳處)│  ├鼻根(鼻處)│  ├舌根(舌處)│  ├身根(身處)│  └意根(意處)─┐└六境┬色境(色處) │├聲境(聲處) │├香境(香處) │├味境(味處) │├觸境(觸處) │└法境(法處)─┴心 有二▲十八界┬六根┬眼根(眼界)  色 有十│  ├耳根(耳界)│  ├鼻根(鼻界)│  ├舌根(舌界)│  ├身根(身界)│  └意根(意界)─┐├六境┬色境(色界) ││  ├聲境(聲界) ││  ├香境(香界) ││  ├味境(味界) ││  ├觸境(觸界) ││  └法境(法界)─┤└六識┬眼識(眼識界)┤├耳識(耳識界)┤├鼻識(鼻識界)┤├舌識(舌識界)┤├身識(身識界)┤└意識(意識界)┴心 有八┌五識  蘊者.積集之義.舊譯曰陰.蔭覆之義。│    為迷於心偏重者.合色而為一.開心而為四。├十二處 處者.根與境為生心心所作用之處。舊譯曰入.根與境相涉入也.│    為迷於色偏重者.合心而為二.開色而為十。└十八界 界者.差別之義。為色心共迷者.開色而為十.開心而為八。┌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謂之根。           ┐△├境 為根所對所緣者.謂之境。 亦名曰塵.染污義也。│眼識.以眼根為所依.緣色境。乃至意識.以意根為所依.緣法境。└識 能緣者.謂之識。               ┘┌扶塵根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見者。 是為扶助勝義根之五塵.故謂之扶塵根。△根┤    此扶塵根為所依。別有淨色之眼根等.謂之勝義根.有發識取境之實用也。└勝義根 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實體也。 依之而有發識取境之作用.為四大種所成之淨色。┌據小乘.則以前念之意識為意根。△意根┤└據大乘法相.則以第七末那識為意根。┌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謂六識體別。△六識┤└小乘成實.則謂六識體一.謂眾生唯有一識.以一識依於六根而緣六境。

五蘊

蘊者積集之義.謂色心之法.大小前後等積集而成自體也。舊譯曰陰.蔭覆之義。

┌一色蘊 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二受蘊 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三想蘊 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四行蘊 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五識蘊 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色─色△└心┬受┐此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想┼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行┘王所有之法。└識─此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曰心王。

色蘊

▲俱舍十一色┬能造 以四大.為能造作一切色法。┐│    ┌───────────┘│    ├地大┐│    ├水大├─實色│    ├火大│ 其體.為觸境所攝。│    └風大┘└所造 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實色├色境│├聲境│├香境│├味境│├觸境┘└無表色─假色▲成實十四色┬能造 以色等四境.為能造作一切色法。┐│    ┌─────────────┘│    ├色境┐│    ├香境├─實色│    ├味境││    └觸境┘└所造 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大.而成聲境及五根。┐┌───────────────────────┘├地大┐├水大│├火大├───────假色├風大┘├聲境 四大相觸為聲┐├眼根       │├耳根       ├假色├鼻根       │├舌根       │└身根───────┘▲法處所攝色 總括諸法為十二處.攝屬於法處.而為意處之所對者.有五種。┐┌─────────────────────────────────┘├一極略色 分析色聲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有質之實色.而令至極微者。├二極逈色 分析虛空青黃等.無質之顯色.而令至極少者。達見為難.故名極逈色。├三受所引色 即無表色也.是為依受戒.而引發於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四遍計所起色 遍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華水月等.皆為此所攝。└五定所生自在色 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以勝定力之故.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

色義

┌變壞義 轉變破壞也。變者.有形之物.異其相也。壞者.對於外物不得抵抗.而忽變形體也。├變礙義 變壞質礙也。├質礙義 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    是從五根五境等之極微而成。├色塵有此兩義。故諸色法中.獨取五境中之色塵而名為色.以色之義勝故也。└示現義 ─────────────┘┌內色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是屬於內身.故名內色。△色有二種┤└外色 色聲香味觸之五境也。是屬於外境.故名外色。┌顯色 青黃赤白之四種也。      此約小乘俱舍論說。△色有二種┤└形色 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之八種也。 若大乘法相.於此外加表色.如行住坐臥取捨屈伸等.顯然可表示於人者.名為表色。┌可見有對色  對者.對礙之義。色法之自性.具對礙之自性.而眼可見者。青黃等之色塵是也。△色有三種├不可見有對色 具對礙之自性.而不可眼見者。聲等之四塵.眼等之五根是也。┤└不可見無對色 無對礙之自性.亦不可眼見者.無表色是也。無對礙之自性而攝於色者.以其為有對礙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

行蘊

造作於有為法之因緣.遷流於三世.謂之行。故行蘊有造作遷流二義也。若約此義.餘四蘊亦應名行.但餘蘊雖應名行.以攝行少.故各別受名。行蘊攝行多.故偏得行名。五蘊中.除色受想識四者.其他之有為法.通名行蘊。如下表記。七十五法┬有為法┬色法十一──────────────色│   ├心法一───────────────識│   ├心所有法四十六┬徧大地法十─┬受──受│   │       │      ├想──想│   │       │      └思等┐│   │       ├大善地法十    ││   │       ├大煩惱地法六   ││   │       ├大不善地法二   ├行 共有五十八法│   │       ├小煩惱地法十   ││   │       └不定地法八    ││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

識蘊

┌俱舍成實.以為眼等之六識心王。┐│               │此等心王.有種種差別.集於一所.而為識蘊。└唯識.以為八識心王。─────┘

心意識

┌俱舍宗.以之為一體之異名。 論云.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中略)心意識三名.所詮雖有異.而體是一如。└法相宗有通別二門┬通門. 許三名互通。└別門. 其實體各別。┬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粗動間斷了別轉故。△楞伽三種識┬真識 如來藏也。又自性清淨心也.離生滅相之真如也。│   起信論名之為心.亦名如來藏.即是攝論宗所立之第九識。唯識不立此識。├現識 又名藏識.真心與無明和合而生染淨法之識體也。│   起信論謂為阿梨耶識之業轉現三細。唯識論所謂阿賴耶識.但彼論不立真妄和合之義。└分別事識 亦名轉識。緣現識而生之眼等六識也。起信名同。

業為造作之義.身口意善惡無記之所作也.其善性惡性.必感苦樂之果.故謂之業因。

過去者謂為宿業.現在者謂為現業。△業體有二種 即業之自體也。 業體.又云業性。正招苦樂異熟之異熟因也。┐┌─────────────────────────────────┘│                 ┌如身之取捨屈伸等造作.名為身業。├一.直指身或語之造作為業─────┤                小乘俱舍.以第一種為實業.│                 └如音聲之屈曲造作.名為語業。  為正感果之異熟因。││                 ┌動作身之思.為身業。      大乘法相.以第一種為假業.└二.以思心所之造作為業──────┼動起語之思.為語業。      以第二種正發動身語之現行思心所.即與第六意識相應而起之心所中.└作動意之思.為意業。      為招當果之實業。思之心所也。思之心所.以造作為性。故以之為業體。┌為業 業為身語之二業.自體是業。┌身語二業之殺等七支┤┌小乘俱舍┤         └為業之道 業之道為思心所遊履之處。△十業道┤    └意業之貪等三支───唯為業之道 以彼非自體是業.唯為思心所遊履之處故也。└大乘法相─十支────────皆為業又為業之道 意業亦自體是業故也。┌小乘俱舍─立身語二業為實業體▲三業─┤              ┌假法 為取捨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攝於色處之中。│           ┌─身┤   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  └實法───────────────┐│           │  ┌假法 為音聲之屈曲.攝於聲處。  │└大乘法相─三業分假實─┼─語┤   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實法───────────────┤└─意─實法───────────────┤┌──────────────────────────────┘└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思有三種┐┌─────────────────────┘├一審慮思 將發身語.而先審慮之思也。─────┬取此為意業之體。├二決定思 起決定之心.而將欲作(發動)之思也。┘└三動發勝思 正發身語.而動作善惡事之思也。───取此為身語二業之體。△思 心所法名。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俱舍云.思謂能令心有造作。唯識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

作戒無作戒

┌作戒  受戒時.如法動作身口意三業. 可見聞之業體。│    新譯曰表戒。受戒時.受者造作身口.而表示受戒之相於外.謂之表戒。└無作戒 依作戒之緣.而生於身中不可見聞之業體。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於身口意動作。(即作戒)而一旦生了.則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恆常相續.故稱為無作。作戒.於身口動作息時.即滅.而無作戒.則一生之中.恆常相續.堪發防非止惡之功能.是之謂無作戒體。無作戒為能防之體.二百五十戒等為所防之境。新譯曰無表戒。依表戒之緣.身內生一種有防非止惡功能之實物。 以此於外相無表示故.名曰無表戒。表戒者.受戒時竣.亦即斷絕.無表戒者.永於身內相續.以護身口之惡也。┌約戒  作戒.無作戒。 作者.身口造作之義。成實論等。│    身口教.無教。 教者.教示人身口作業之義。薩婆多論。│    表戒.無表戒。 表者.身口表示之義。俱舍論等。△├約業  作業.無作業。 表業.無表業。└約色  作色.無作色。 表色.無表色。

戒體義

▲約三業┌小乘俱舍──局於身語二業有表業無表業 不立意表業無表業└大乘法相──三業皆有表業無表業┐┌──────────────┘├表 業┬身表業 他可見之動作.取捨伸屈等是也。│   ├語表業 他可聞之言語.名句文是也。│   └意表業 起貪瞋等之念是也。 意業雖不表示於他人.然猶於心內自表示.故名為表業。└無表業┬身無表業 與身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語無表業 與語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意無表業 與意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約表色無表色義┌小乘俱舍─謂表業無表業.皆為四大所生實之色性.謂之表色無表色。│    ┌表業.以現行之思之心所為體。─┐└大乘法相┤               ├┐└無表業.以思之心所之種子為體。┘│┌──────────────┘其實業性雖為心法.而現行之思.發起色法之身表業語表業.有防色法之身表語表過非之用.故且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名為表色無表色。於現行之思心所上.假立表色之名。於思心所之種子上.假立無表色之名。▲約色心┌小乘俱舍─業體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           故直以所發之身語二業為業體。以其中善惡之業體.為感苦樂之果。│           是以業體即色法也。└大乘法相─業體正屬心法┬身語二業非業體┬身表業.為色處中之表色。──┐│       │(色處.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       │ 取捨屈伸等.謂之表色。) ├┐│       └語表業.屬於聲處之聲屈曲。─┘││         ┌─────────────┘│         此二共是無記法.而不能招當果.故不立為業體。└思心所為業體 論其業體.定為能發之思心所.但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付以色之名.蓋業體正為心法也。△戒體通大小乘有三種┌色法─小乘俱舍所立 受戒之時.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其表色為依四大而生之一種色法。│          依此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名為無表色.又名無作色.是為四大所生.故為色法.而攝於色蘊之中。├心法─大乘法相所立 受戒之時.有發動於思之心所。 依此之種子相續.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假名為無表色.│          是為依於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實為心法也。└非色非心法─小乘成實所立 是為成實宗之無作戒體.無形質故非色.無緣慮故非心。

無表色

┌小乘俱舍 受戒時.以強盛之身口表業為緣.滿身四大製造之一種色體也。│     此色體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恆防止身口之過非.故以之為戒體。│     其物體外相不顯.故名無表。又為由身內之地水火風四大而生者.故名為色。│     是非如他色有物質.有障礙。然由四大之色法而生.故攝於色法之中。▲三宗無表色┼大乘法相 受戒時以第六識之思心所之隆盛勢力.於第八識熏其種子。│     此思心所之種子.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故以之為戒體。│     此戒體於外相無表示.故名無表。假名為色.正攝於心法也。└小乘成實 此宗之義.非色非心也。無質礙之性用故非色.無緣慮之性用故非心。▲三種無表色┬律儀無表色 依受善戒之表業而發.或以禪定共發.│      或與無漏智共生.有防非止惡之功能者。…………極善├不律儀無表色 為正作殺生等惡戒之表業.│       有防善止善之勢用者。……………………………極惡└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色 非依善戒或惡戒。乃依其他之善惡表業而生者。此中攝善與惡二種。……中善中惡下善下惡 唯有善惡之表業.而不生無表色。△表無表色之功能┌表色一功能 表色.即表業之善性惡性。 唯有成業道.為感未來異熟果之異熟因之一功能。│└無表色二功能 無表色.即無表業之功能。有二┐┌────────────┘├一.成業道。└二.別有防非止惡之功能。 此功能自未捨戒以來.其功能念念倍增。若捨戒時.失其念念倍增之防非止惡功能.而不失感異熟業道之功能也。

成實四假

┌因生假 一切有為法.由因而生.皆為無性。 如六因四緣生諸法。├緣成假 如攬五蘊成人。├相待假 如長短等相待而立。└相續假 如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相續色聲方成身語業。

成實論

成實者.成立修多羅中實義也。觀我法俱空.故超越於薩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觀。但不知空即不空.故稱之為偏空觀。成實宗.為印度小乘中最後所立之宗.即小乘中之空宗.酷似大乘。

南山三教三觀

▲三教┬性空教 分析小乘教諸法之性分.唯觀其自性之空無.│    尚許因緣生之假相者。├相空教 觀大乘淺教諸法之自性.為本末如幻即空.│    不許其假相者。└唯識圓教 見大乘深教萬法唯識之圓理者。▲三觀┬性空觀 阿含經所說小乘之觀法也。│    觀諸法為因緣生.性空無我也。│    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而觀性之空無.故名性空觀。├相空觀 般若經所說大乘之初門也。│    觀諸法之相為空也。│    若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猶是妄見。此更進而空無諸法之相.故名相空觀。└唯識觀 華嚴經等所說.大乘至極之觀法也。觀萬法皆自識所變.故萬法惟為心識之影像.所歸唯一心識。

戒之四科

┌戒法 如來所制之法。├戒體 由於授受之作法而領納戒法於心胸.生防非止惡之功能者。├戒行 隨順其戒體.而如法動作三業也。└戒相 其行之差別.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日中攷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常盡力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鳴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參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之平均視行為視行。稱之曰平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鐘表者即以此時為十二點鐘。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餘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臺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A6]祛【CB】,袪【佛教】釋。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許其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恆定為十二點鐘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正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儀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恆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差舛甚微無足計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云、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古今尺略圖(自清吳憲齋大澂所撰權衡度量實驗攷摹寫)

周鎮圭尺  璧羨度尺同(以鎮圭等古玉二十四器證之.悉合。)

周黃鐘律琯尺(以黃鐘律琯等古玉二十九器證之.悉合。是尺九寸合鎮圭尺一尺。)

周劍尺(以古劍四證之.悉合。是尺一尺合鎮圭尺九寸六分強。合黃鐘律琯尺八寸六分。)

漢慮俿銅尺(建初六年造)(阮文達公謂此尺與周尺同。近今攷古家多以此為周尺。 較鎮圭尺長一寸六分。較黃鐘律琯尺長六分。)

唐開元尺

宋三司布帛尺(長於唐開元尺八分)

清工部營造尺(長於宋三司布帛尺一寸二分強。)

是書為榑桑阿井荃廬舊藏清季上虞羅振玉覆刊。書中專據實物考驗、與摭拾陳言者異也。

周尺別形一(此為清馮雲鵬著金石索中載。彼云周尺一尺當宋三司布帛尺七寸五分弱。當今營造尺六寸四分強。)

周尺別形二

┌─────────────────────────────────────────┐│近人馬衡著戈戟之研究云三公分當周尺一寸三分.依此例推。              ││                                         ││                                         │└─────────────────────────────────────────┘

周尺別形三

┌──────────────────────────────────────┐│此圖見正儀編圖(扶桑版)中引武夷清碧杜氏刻本蔡傳通考            ││                                      ││                                      │└──────────────────────────────────────┘

此外如日本古代學者所考據、有種種異說、今不具錄。

受十善戒法(南山三大部中不載。唯南山晚年所撰釋門歸敬儀中、略明。)

歸敬儀云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 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願祈不造眾惡、依願起行、有可承準。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無願、故造眾惡。大聖知機、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三自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後九善例此、而不復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敬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峯選

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婬欲。(若在家人、改為不邪婬)

我某甲。盡形壽。說誠實言、不妄言。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捨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恆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已上各一說)

迴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南山道宣律祖弘傳律教年譜(附修學遺事僧傳闕略之事蹟亦補記之)

隋文帝開皇十六年丙辰  一歲

是年四月八日,律祖生於京兆,即都城也。有云湖州長城或吳興丹徒者,為祖宗所出,非生處也。

曾祖陳朝駙馬都尉;祖陳留太守;父名士申,吏部尚書;母姚氏。

十七年丁巳       二歲

十八年戊午       三歲

十九年己未       四歲

二十年庚申       五歲

二十一年辛酉      六歲

二十二年壬戌      七歲

二十三年癸亥      八歲

二十四年甲子      九歲

煬帝大業元年乙丑    十歲

徧覽羣書。

二年丙寅       十一歲

三年丁卯       十二歲

善閑文藻。

四年戊辰       十三歲

五年己巳       十四歲

六年庚午       十五歲

昔在童稚,即有信心。年十有五,喟然歎曰:「世間榮祿,難可常保。」因往事日嚴寺慧頵和尚。寺在京師,隋煬帝造。

七年辛未       十六歲

兩旬之間,誦法華經一部。

八年壬申       十七歲

是年剃落。

九年癸酉       十八歲

十年甲戌       十九歲

十一年乙亥      二十歲

奉詔,依智首律師受具。頂戴寶函,繞塔行道,感舍利降函,乃進受具戒。

十二年丙子     二十一歲

於時佛法梗塞,寺門常閑,致於律教無處師尋。但在守文,持犯不識。

恭帝義寧元年丁丑  二十二歲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 二十三歲

大唐御世,時遭儉約;乍欲投聽,志不自由。

二年己卯      二十四歲

三年庚辰      二十五歲

四年辛巳      二十六歲

是年,依首律師聽習律藏。纔得一徧,便欲歸山坐禪。和尚教曰:「戒淨定明,慧方有據;始聽未閑,持犯焉識。」又往聽律十徧,復欲坐禪。和尚曰:「更聽十徧,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業。時首律師命令覆講,始不敢受,辭不獲已,方乃覆文。聽二十徧,時經六載。

五年壬午      二十七歲

六年癸未      二十八歲

七年甲申      二十九歲

是年高祖廢日嚴寺,僧徒散亂,律祖等七人配住崇義寺。寺在左衛長壽坊,舊為桂陽公主及駙馬居,駙馬亡後,公主捨宅為寺。以妻為夫造,恩深義重,勅名崇義。是年製釋門集僧軌度圖經一卷,宋時猶存,今逸。

八年乙酉       三十歲

九年丙戌      三十一歲

因高祖沙汰僧尼,遂隱居終南山豐德寺苧蔴蘭若。

六月,創製行事鈔。鈔首標崇義寺者,因取本係之寺以標名焉。

太宗貞觀元年丁亥  三十二歲

思往關表,以廣聞見,於和尚前跪陳行意。和尚流涕,逮貞觀十一年七月卒於所住。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崇義寺釋慧頵傳云:「不謂風樹易喧,逝川難靜,往還十載,遂隱終天,悲哉!」

是年周遊講肆。所造鈔三卷,未及覆治,人遂抄寫。準諸鈔疏卷尾批文,律祖造鈔,應是始於武德九年,成於貞觀元年。有謂九年六月為絕筆時者,良恐非是。

又出拾毗尼義鈔三卷,助釋行事鈔,草稿纔成,即流新羅,此方絕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國附還。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後以兩卷開為四卷。

日本古目錄,屢云律鈔料簡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詳製作年代,附記於此。

二年戊子      三十三歲

三年己丑      三十四歲

四年庚寅      三十五歲

遠觀化表,北遊并晉,東達魏土。律祖初作事鈔,未題製作人名。後有一本流到相州,法礪律師歎為的當,恆披看之,疑是首律師作。後律祖至相州,見礪律師,因敘問律宗之事,乃云:「近收得一本行事鈔,甚被時機,未審何人製作?」以示律祖。祖云:「余所作也。」礪律師驚異,遂請題名。律祖乃於三卷首,皆書京兆崇義寺等云云。礪律師於法題之下,名題之上,中間空處,皆註八字讚美之詞,即是「作者非無標名顯別」等也。

礪律師於貞觀九年十月卒,戒疏卷尾批文云:「法礪律師,當時峯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律祖往依,未審何年,附記於此。

五年辛卯      三十六歲

六年壬辰      三十七歲

七年癸巳      三十八歲

八年甲午      三十九歲

吳越景霄簡正記云:「事鈔重修時處者,貞觀八年河中府隰州益詞谷,因遊靈跡,暫道幽巖,棲禪寂定,觀前述作,審定文詞,遂乃重修。」今解,據戒疏卷尾批文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北遊并晉,東達魏土,依礪律師,始得一月,遂即物故,乃返泌部山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脈相通。」若據此文,重修事鈔乃在礪律師卒後,為貞觀九年後也。但古德傳說,皆云八年重修,故記於此。

是年出隨機羯磨一卷,含注戒本一卷,戒本疏三卷,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九年乙未      四十歲

九年春,因遊方次,於泌部綿上縣鸞巢村僧坊,出隨機羯磨疏兩卷。

是年四月,智首律師卒。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宏福寺釋智首傳云:「余嘗處末塵,向經十載,具觀盛化,不覺謂之生常,初未之欽遇也,乃發憤關表,具覿異徒,溢目者希,將還京輔,忽承即世,行相自崩,返望當時,有逾天岸,嗚呼可悲之深矣!」於時母氏尚存,乃返隰列,出尼注戒本一卷。貞觀中出,未詳年代,附記於此。今亦逸矣。

十年丙申      四十一歲

十一年丁酉     四十二歲

是年春末,於隰州益詞谷中撰量處輕重儀一卷。

十二年戊戌     四十三歲

十三年己亥     四十四歲

十四年庚子     四十五歲

十五年辛丑     四十六歲

十六年壬寅     四十七歲

是年母卒。性不狎喧,樂居山野,乃往終南。

十七年癸卯     四十八歲

十八年甲辰     四十九歲

十九年乙巳      五十歲

出比丘尼鈔三卷。

宋時所傳比丘尼鈔,疑為唐西明寺道世又名玄惲所撰。彼并出毗尼討要,與尼鈔對校,甚相符合,惟廣略異耳。若以尼鈔與事鈔較,歧異頗多。故日本古德多判為道世所撰。今所傳者,即此本也。

二十年丙午     五十一歲

是年始隱終南山豐德寺,擯影不出。

二十一年丁未    五十二歲

重修隨機羯磨,分為二卷。仲冬,刪定僧戒本一卷。

二十二年戊申    五十三歲

重出隨機羯磨疏,二月二十七日讀訖,增為四卷。

二十三年己酉    五十四歲

高宗永徽元年庚戌  五十五歲

重修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重修含注戒本并疏,至二年九月十九日方訖,含注戒本二卷,疏四卷。

二年辛亥      五十六歲

出刪定尼戒本一卷,已逸。

三年壬子      五十七歲

四年癸丑      五十八歲

五年甲寅      五十九歲

六年乙卯       六十歲

顯慶元年丙辰    六十一歲

二年丁巳      六十二歲

三年戊午      六十三歲

以貞觀二十年擯影山林,終於顯慶二年,十有二載。三年,高宗為皇太子建西明寺,詔為上座,乃居京師。

四年己未      六十四歲

製釋門章服儀一卷,此年重修。

製護僧物制一卷,宋時尚存,今逸。

製教俗士設齋儀一卷,已逸。

護三寶物儀一卷,不詳撰集年代,已逸。

又淨心誡觀法一卷,在隋州興唐伽藍夏安居撰,不詳年代。并附記於此。

五年庚申      六十五歲

龍朔元年辛酉    六十六歲

於京師西明寺,出釋門歸敬儀一卷。

二年壬戌      六十七歲

三年癸亥      六十八歲

麟德元年甲子    六十九歲

居終南山北,灃福二水之陰,清官鄉淨業寺。

二年乙丑       七十歲

乾封元年丙寅    七十一歲

二年丁卯      七十二歲

二月八日,創築戒壇於終南山淨業寺。四方嶽瀆沙門,尋聲遠集者,二十餘人。至於夏初,眾侶更集。重受具戒,多是遠人。為出戒壇圖經一卷。

二月十四日,於淨業寺結大界淨地;并出淨廚誥一卷,宋時尚存,今逸。

二月末,數感人天相尋,撰律相感通傳一卷。

季春,感靈,出祇洹寺圖經二卷。唐季已逸,北宋中葉自日本將至。

重修量處輕重儀一卷。

十月三日,設無遮大會。午時,道俗咸聞天樂異香,律祖斂容遷化。

初窆於壇谷;至三年,高宗勅問。豐德寺主具事奏聞,請依西國法茶毗。得舍利,立塔三所,一在豐德寺,一在安豐坊,一在靈感寺。

懿宗咸通四年,并安豐坊舍利入靈感寺同起一塔。咸通十五年勅諡及塔號,僧傳作十年也。

謹案此譜舊稿題云:「南山大師撰集時代略譜,附修學遺事。」即再版四分律戒相表記附錄南山律苑叢書出版豫告中之第十三種是也。舊稿末有案語及跋記云:「案南山大師撰集如上列者,其中惟有隨機羯磨入藏流傳,刪定僧戒本感通傳世有刊本。其他悉於南宋之季,佚失不傳。近乃得自東瀛,由天津刻經處刊板,彙為一帙,名曰南山律要。學者讀之,當如何歡忻踴躍而生難遭之想耶。 後二十二年,歲次癸酉。九月十九日編錄,二十日錄訖。匆遽握管,不無舛訛。俟後重修而訂正焉。 演音書時春秋五十四初度。」新稿增修之處甚多,改題今名。但無案語跋記。原稿朱標句讀,二埋法師錄寄弘化月刊,為便排版,改新式標點。其說明亦自各歲下方移至次行。茲依弘化月刊款式。並承二埋法師。以所錄新稿副本寄示,俾得與弘化月刊互校,勘正訛字。復承圓拙法師見告,晚晴書簡中,有擬將南山靈芝二譜附於南山律在家備覽之計畫。因將兩譜收入附錄。靈芝年譜,大師僅謄清至三十五歲,遂即示寂。所幸以後各歲,草稿中均已寫明要事,並標記所根據書目卷頁。二埋法師依草稿逐次檢出,賡續編成。錄登弘化月刊,閱者咸皆讚喜。案靈芝著述,我國久佚,近始得自日本。惟雜著芝園集二十卷僅存三卷。其餘均由天津刻經處刊出。大師將日刊南山三大部及靈芝疏記諸本,校訂天津刊本,補列科文,體例詳明,標點精密,極便研究。倘遇機緣,擬隨時編校,收入大藏,以弘律化。

靈芝律師年譜

宋仁宗慶歷八年戊子    一歲

師名元照,字湛然,自號安忍子;餘杭唐氏。

皇祐元年己丑       二歲

二年庚寅         三歲

三年辛卯         四歲

四年壬辰         五歲

五年癸巳         六歲

至和元年甲午       七歲

二年乙未         八歲

嘉祐元年丙申       九歲

二年丁酉         十歲

三年戊戌        十一歲

四年己亥        十二歲

五年庚子        十三歲

六年辛丑        十四歲

七年壬寅        十五歲

八年癸卯        十六歲

英宗治平元年甲辰    十七歲

二年乙巳        十八歲

本傳云:「初依祥符寺慧鑑律師。十八通誦妙法蓮華經,試中得度;遂專學毗尼。」

案:考上權府書,謂「自齠齔出家,冠年比試獲中,洎落髮稟戒」云云。應是七八歲出家,而未落髮;十八比試獲中乃落髮,書中所謂冠年者,應是十八,非二十也。

三年丙午        十九歲

四年丁未        二十歲

神宗熙寧元年戊申   二十一歲

案:依天台神悟法師,是此後數年中事。淨土禮懺儀自序云:「自下壇來,便知學律。但秉性庸薄,為行不肖。後遇天台神悟法師,苦口提誨,始知改迹。遂乃深求祖教,博究佛乘。」

本傳云:「後見神悟謙公講天台教觀,遂攝衣出其門。博究羣宗,以律為本。悟曰:近世律學中微,汝當明法華以弘四分。」

二年己酉       二十二歲

三年庚戌       二十三歲

戒體章云:「熙寧三年後安居日。於南山祖師羯磨疏,錄出戒體章,顧前賢後進,議論遞作,得失亙見;故直敘大略云。」

四年辛亥       二十四歲

五年壬子       二十五歲

六年癸丑       二十六歲

七年甲寅       二十七歲

八年乙卯       二十八歲

九年丙辰       二十九歲

十年丁巳        三十歲

案:自溫台還祥符,是此前數年中事。上權府運使論增戒書云:「熙寧間,自溫台遊方還本受業院。在祥符寺之東南隅,閉戶專業,謝去人事。乘閒揮麈,讚述戒律。無何,謬為人所知,遂有遠方之朋,負笈日至而就學焉。每患正法下衰,人情鄙薄,僧綱解紐非一日矣。輒不自料,頗有意於扶持。故夫來者,必博之以禪智,約之以法律,持盂丐食以充其口腹,疏布裁衣以蔽其形苦。日加溯引,夕增勵修,出處語默,率遵於佛制。如是數年間,罔敢自怠。」

元豐元年戊午     三十一歲

本傳云:「元豐元年春三月,從廣慈慧才法師受菩薩戒於雷峯。方羯磨,觀音像放光明,初貫寶燄,漸散講堂,燈炬月光,皆為映奪。淨慈法真禪師為作戒光記。師乃博究頓漸律儀。南山一宗,蔚然大振。」

南山律師撰集錄云:「在昔尊道輔教之士,嘗攬諸名題,集為別錄。但搜括未詳,時代差誤,布厝紊雜,不足披檢。今以內典開元等錄,及戒疏後序諸文批誌,看詳對會,重纂一本。時皇宋元豐改號之歲後安居日重錄。」

秀州普照院多寶塔記云:「逮於元豐改元戊午仲秋,跨一十六載,役工方畢。………余以經從,獲究始末。輒復命筆為之記云。」

二年己未       三十二歲

三年庚申       三十三歲

受戒方便云:「元豐三年,為諸沙彌出。」

四年辛酉       三十四歲

上權府運使論增戒書云:「貧道自齠齔出家,冠年比試獲中。洎落髮稟戒,潛心於佛乘十有六載。………然將行古道,必反常情。往往同儔輩以為矯異駭眾,而窺伺短失者有矣。………以致彼徒率因行事有所不同,夙懷忿慍;乃乘是增戒之勢,以致鬥訟。其意無他,直欲以無辜之人、陷於縲絏之中耳。自念與時寡合,一無勢援,獨力不能加眾,厥或枉遭刑戮,固無惜於一身,但恐遏絕律風,使無聞於後世耳。」

案:增戒者,因已受之戒未能優勝,再令其重受也。律論並明其法,古德亦有行之者。時人不知,謂為詭異,因致構訟;詳見原文。

上書之年,依「落髮稟戒十有六載」之言,而推計之,約在此歲,或前歲。

五年壬戌       三十五歲

六年癸亥       三十六歲

七年甲子       三十七歲

八年乙丑       三十八歲

為義天僧統開講要義序云:「高麗王子弘真祐世廣智僧統義天,同弟子壽良,航海求法,首登師門,元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館伴主客學士楊傑就寺請師陞座,發揚綱要;義天矍然避席作禮,請所著書,歸遼東摹板流通。」

哲宗元祐元年丙寅   三十九歲

二年丁卯        四十歲

台州慈德院重修大殿記云:「元祐二年仲冬月,予以結界之命,因過是院;而仲元者,具狀本末,丐文為記,辭不獲已,試復敘云。」

三年戊辰       四十一歲

行宗記序云:「於是載思載覽,隨說隨鈔,彌歷歲華,遽盈卷帙;考名責實,搜古評今,俾得利鈍以兼資,冀說行而兩遂,尤慚寡薄,莫盡玄微,或所未安,以俟來裔!時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東安碧沼蘭若絕筆,因題序云。」

四年己巳       四十二歲

五年庚午       四十三歲

六年辛未       四十四歲

七年壬申       四十五歲

八年癸酉       四十六歲

紹聖元年甲戌     四十七歲

臨安無量院彌陀像記云:「元祐八年上元日,集眾瞻禮,淵乃述誠說偈,發大弘誓,寘像腹中,是日供五百羅漢,設會飯僧以落之。越明年四月八日,莊嚴圓備,儀相妙好,輝彩煥發。由是一方之人,得以歸向,百世之下,得以流通。………淵聞予屬意此道,累以記文為請,遂援亳直書,以塞其命。」

二年乙亥       四十八歲

三年丙子       四十九歲

上權府朝奉論慈愍三藏集書云:「貧道少小辭親,冠年從道,尋師務學,負笈橫經,於茲三十一臘矣。不料寡薄,謬為師首,在處養徒,晨夕講訓,上酬佛祖開悟之恩,次報王臣存護之德。頃以前任太守王公修撰持遣公符,邀命至此,俾於南寺重建戒壇,方欲糾募豪族,發首興工。無何,諸師見忌,異論鋒起,以謂慈愍集乃貧道自撰,假彼名字,排我宗門;曾不知此文得於古藏,編於舊錄,不省寡聞,輒懷私忿;以至訟於公府,干我長吏。」

上書之年,依「少小辭親………於茲三十一臘矣。」之言,而推計之,約在此歲。台州順感院轉輪藏記云:「台城順感院,石晉天福中郡人胡都使捨宅為之,始名報國;今朝祥符初,改賜今額。師徒繼世,甲乙住持,久不得人,寥落滋甚。熙寧十年,郡吏臨華,寺僧希湛,相與募緣建轉輪經藏,洎法堂僧堂三門鐘鼓臺房廊廚庫等,於茲僅二十年,然猶興葺未已,所費無慮一千萬錢。………故為書其始末,以告同道云。」

作記之年,依「熙寧十年,………於茲僅二十年。」之語,而推計之,約在此歲。

四年丁丑        五十歲

元符元年戊寅     五十一歲

建明州開元寺戒壇誓文云:「紹聖五年二月十五日沙門元照謹誓。」

案:哲宗紹聖五年,改為元符元年。

二年己卯       五十二歲

三年庚辰       五十三歲

徽宗(建中靖國)辛巳  五十四歲

崇寧元年壬午     五十五歲

二年癸未       五十六歲

三年甲申       五十七歲

四年乙酉       五十八歲

五年丙戌       五十九歲

大觀元年丁亥      六十歲

越州龍泉寺彌陀寶閣記云:「越州餘姚龍泉寺,經始於東晉咸康中,逮今大觀丁亥,凡八百五十載。………大觀改元仲秋晦記。」

二年戊子       六十一歲

三年己丑       六十二歲

四年庚寅       六十三歲

政和元年辛卯     六十四歲

授大乘菩薩戒儀云:「政和元年,歲在辛卯,安居中為眾僧錄出。」

二年壬辰       六十五歲

三年癸巳       六十六歲

四年甲午       六十七歲

五年乙未       六十八歲

六年丙申       六十九歲

大小乘論云:「律師臨終口授,門弟子守傾執筆。」

本傳云:「政和六年秋九月一日,集眾諷普賢行願品,趺坐而化;湖上漁人,皆聞天樂聲。壽六十九歲,僧臘五十一夏。葬於寺之西北,諡曰大智,塔曰戒光。」

弘公律師撰大智律祖年譜,繕清至三十五歲,乃竟生西;以下但有草稿,寫明要事,附記出處。展讀興悲,歷經三載,同學一再慫恿,謹依原稿錄出,俾成其全。噫!蠅附驥尾,終有未安;同道辱教,為幸甚焉!

功德題名

乘願法師以印弘一法師手書彌陀經普門品合刊餘款助印本書三百三十部 大乘信願寺一百部蔡敦福一百部 王竹徑一百部 張榮旭一百部 董徧徹黃徧美合一百部 張文彬蔡慈良合六十六部 莊慧中三十六部 吳心光三十三部 王東元三十三部 黃則珍三十二部 董培基董培璋合三十三部 性願善契二師香資合十四部 妙門師 宿燕寺 蔡紅菜 吳秀玉 吳世椒(上五名)各十部 呂碧蓮五部 懺因 黃慧誠 楊嘉捷(上三名)各三部(以上乘願法師經手)楊嘉捷 蔡慧流 陳麗高吳起迎 蘇滿治(上五名)各二十部 施性統 王東元 董光垤 王瑞琴 蔡宗圓 蘇盛助 陳素蓮林意熟 盧雲巖(上九名)各十部 寶藏寺 柯燕治 朱玉杯 范淑慧 董培基 李紅圓 王秀蓮王蓮妙 蔡悅治(上九名)各五部 許友超 劉文雁 施慈本 董培璋 林承慈 張榮華 張榮國張榮旭 洪我氆 施四果 蔡金鐘 葉永成 顏受扳(上十三名)各四部 施慈堂 王慈音(上二名)各三部 施宗蓮 黃安蓮 吳慈和 蘇西蜀 蔡荷圈 李開蓮 陳秀琴 楊慧莊 黃秀琴 李萌芽陳荷好 許書慰 施性賞 張振昌 張振興(上十五名)各二部 施慈和 張善九 吳荷琴 劉梅芳李荷盞 蔡慈昭 李昭通 吳荷聘 曹毓瓊 李昭鎮 林慧雲 郭秀端 洪寬晉 邱于勤洪介蓮 蔡荷片 施荷格(上十七名)各一部(以上盧雲巖居士經手)林張慧誠二十部 吳陳慧華十部 吳陳寬汝十部 吳李寬淑八部 吳許寬玉五部 吳黃寬省四部 吳謝寬瓊三部 吳黃巧綢二部 吳宗道二部(以上宿務埠陳慧華居士經手)上來共收乘願法師四千〇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元 福林寺二百四十萬元 盧雲嚴四十萬元 廣空師二十萬元(以上傳貫法師經手)二埋法師二十一萬三千元 蓮池團一百四十六萬元廈門居士林五十六萬七千元 廈門佛學會諸居士助印三十六萬元(洪子暉 蔡吉堂 袁慧藏(各拾萬元) 陳朝基二萬元 林注姑石來姑 汪根慧(各一萬元) 楊根鳳 林麗志(各五千元))又附印十四萬元(黃子鎣 汪心源 林一清 羣華工業社 陳蜜治 陳瑞堅𤆬姑 (各二萬元))覺星法師二萬元(以上二埋法師經手)謝鏡澄三十萬元 吳覺常十七萬六千元 陳金良十萬元 張宗玉十萬元 謝志豪十萬元 黃家聲六萬元 陳翠蘭五萬元 湯昌玉三萬元 湯秋榮三萬元 王金蓮 黃三姑 郭金蘭 魏任科 湯德成各二萬元 李連玉 傅帶娣各一萬二千元 廖金蘭 林夏蓮 湯品珍 湯泮林各一萬元(以上吳覺止居士經手)林覺朗十五萬元 詹覺優三萬元 陳覺福 俞覺彬 黃覺恆 黃覺寰黃覺咸各二萬元 朱覺隨 林覺凝 詹覺興 吳覺恩 詹覺時 陳覺昌 俞覺周 揭起娣林覺曇各一萬元 陳覺乘 黃覺膺 黃覺崇 蘇覺家各五千元(以上林覺定居士經手)上來吳覺止林覺定兩居士經手合共一百五十萬元其中以一百萬元作為助印以五十萬元作為附印 豐子愷一百萬元廣洽法師二百三十九萬四千四百元 倓虛法師七十七萬六千元 妙蓮法師附印十二萬元 曾立羣四萬八千元 周用五萬元 倪寶華附印十五萬元 劉靜牕附印十九萬二千元 王兆基五萬元 二覺二萬四千元 盛聖教四萬八千元 定妙法師四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