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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四分律含註戒本隨講別錄 卷1

四分律含注戒本隨講別錄

一 余弘律之因緣

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峯宗論》,乃發起學律之願。

受戒時,隨時參讀《傳戒正範》及《毗尼事義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靈芝三大部,計八十餘冊。

辛酉之春,始編《戒相表記》。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訖。以後屢經修改,手抄數次。

是年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深為讚歎,謂較舊律為善。故《四分戒相表記》第一、二次草稿中,屢引義淨之說,以糾正南山。其後自悟輕謗古德,有所未可,遂塗抹之。經多次刪改,乃成最後之定本。

以後雖未敢謗毀南山,但於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窮研。故即專習《有部律》。二年之中,編《有部犯相摘記》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時徐霨如居士創刻經處於天津,專刻南山宗律書,費資數萬金,歷時十餘年,乃漸次完成。徐居士始聞余宗有部而輕南山,嘗規勸之。以為吾國千餘年來承秉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舊貫,未可更張。余因是乃有兼學南山之意。爾後此意漸次增進。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於佛前發願,棄捨有部,專學南山并隨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昔佛滅後九百年,北天竺有無著、天親等兄弟三人。天親先學小乘而謗大乘,後聞長兄無著示誨,懺悔執小之非,欲斷舌謝其罪。無著云:「汝既以舌誹謗大乘,更以此舌讚大乘可也。」於是天親遂造五百部大乘論。余今亦爾,願盡力專學南山律宗,弘揚讚歎,以贖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變為舊律家之因緣,亦即余發願弘南山宗之因緣也。

二 略述律學之派別

┌一化教 依大乘律宗之說。以大小二乘若道若俗當守之戒律,化制二教┤    皆屬制教。經論所言理觀等,乃名化教。└二制教(亦云行教)依小乘律宗之說。制教唯是道眾當守之戒律,局於小乘。已外悉為化教。 今且依大乘律宗之說。┌一密教律 如唐善無畏三藏禪要、及大日經并一行禪師疏義釋廣明。制教中分二┤└二顯教律 如下所明大小二乘律是。┌一大乘律 如《梵網》、《善戒》等瑜伽論戒本,宗於菩薩善戒經。顯教律分二┤└二小乘律 如四分、十誦等。┌一舊律家之說 如今所述。小乘諸律分部有二說┤└二新律家之說 如唐義淨三藏南海寄歸內法傳所述,今不錄出。〔異說最多〕舊律家傳小乘律分五部。有二說┐佛滅百年後,第五祖優婆毱多尊者之下,(新律家云四部)      │有五弟子同時於律藏分五部派別。┌─────────────┘├一依大集經┬一曇無德部四分律───────┐│     ├二薩婆多部十誦律       ││     ├三迦葉遺部但傳戒本,即解脫戒經├僧祇律即是根本部│     ├四彌沙塞部五分律       ││     └五婆粗富羅部未傳───────┘│(以上五部,皆由彼部主依此僧祇律中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二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經─此說無婆粗富羅部,即以僧祇律列入五部。(拾毗尼義鈔) (即舍利弗問經) 古師多謂僧祇本律即婆粗富羅者,非也。附律論───────┬善見論(見論)────┬四分依南山律所引用者錄├毘尼母論(母論)───┘├薩婆多毘婆沙(多論)─┐├薩婆多摩得勒伽(伽論)├十誦├五百問論───────┘└明了論─────────正量部(南山三十五歲往學,僅一月即故。)〔甚多,舉大〕┌一相州日光寺法礪  相部律(州稱部者,僧傳之語例。)此土四分律宗三大家┼二終南山道宣    南山律└三西太原寺東塔懷素 東塔律┌一宋錢塘昭慶寺允堪 亦稱天台律師四分南山宗下二派─┤└二宋錢塘靈芝寺元照八十誦律 即根本之律藏也。如來滅後,結集三藏之時,優婆離尊者於一夏九旬之間,八十番誦出之,故名《八十誦律》。佛滅後百年內唯有此律。始分二部 佛滅後,結集之時,即有上座部、大眾部,窟內(上座)、窟外(大眾)之異。但此時猶非宗義之別稱。而「上座」與「大眾」之名,實起於此。逮佛滅後百年,始分宗義為二部,即用昔名而分。五部、十八部等,亦即依此而分也。僧祇   「僧祇」翻為「大眾」。但即窟內上座部也。(《僧祇律》者,此根本二部中之窟內上座。因「大眾」之名,通二部故。)

三 此土流傳之次第

曹魏時,始譯《僧祇戒心》、《四分羯磨》。斯二部,初傳洛陽,是為大僧受戒之始也。

(此據南山所傳。若約他家傳述,漢靈帝以後,北天竺有五沙門,創與此方五人受戒。所誦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其時比丘尼唯從一眾邊受。至劉宋文帝時,有西尼來,乃足十數。是為比丘尼於二部中受戒之始也。

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譯《十誦律》。

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譯《四分律》。 以上二種,譯於關中。

東晉安帝義熙十四年,譯《僧祇律》。

劉宋景平元年,譯《五分律》。 以上二種,譯於江左。 此四種,所譯時代略同也。

唐天后久視至睿宗景雲時,譯《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此律南山未見。

江南、嶺表,《十誦》先盛。關中(陝西)諸處,多承《僧祇》。《四分》雖譯於姚秦,而至元魏孝文時,法聰乃始弘揚。法聰本習《僧祇》,因考受體,遂弘《四分》。五傳至智首,智首傳於南山,四分一宗乃大盛焉。

《五分》罕有弘通者。南山嘗稱其文勝,而傷歎也。

《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翻譯最為完密。但譯布稍後,適在《四分》盛行之時,故未傳布。

四 示今所宗

今所宗者,為四分南山宗。依靈芝諸《記》而修習焉。 斯宗妙義,讚莫能窮。今略舉之:

一 創明圓體

(有宗)┌一實法宗 即薩婆多部    《十誦律》 當分小乘教羯磨疏中│(空宗)分判三宗┼二假名宗 即今所承曇無德部 《四分律》 過分小乘教。(雖通大乘,非全大教,蓋分通也。)└三圓教宗 依《法華》、《涅槃》二經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終窮大乘教。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以大決小,不待受大,故云圓教也。

靈芝《戒體章》云:「問:『此與天台圓教為同為異?』答:『理同說異。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何名說異?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

此為南山律之樞要,最宜窮研。具如《行事鈔》、《業疏》及《記》廣明。

二 包含精博

以《四分》為主,兼採他部,具備眾長。故靈芝云:「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斯宗崛興,獨盛當世。自是九代諸師之作,蔑如無聞。歿後數百年間,沛然莫禦。非四依大士垂示像季者,其[A1]孰【CB】,執【佛教】能至於此哉!

南山、靈芝諸撰述,自宋已後,多佚不傳。明季靈峯藕益大師、寶華三昧、見月諸律師等,雖有重興律宗之意,而諸家撰述佚失,無由承稟。近今三十年來,中土古德佚著乃自東瀛取返,復顯於世,蓋佚流海外已近千年矣。學者得是希有難逢之寶典,宜如何歡欣而踴躍耶!

南山律典目錄(據現今流傳者。 先後次第,依靈芝錄。)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 六冊 天津版已下皆同)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四卷 二冊)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二卷 一冊)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 會入《羯磨》文十二卷 六冊)

《四分律含注戒本》(三卷 二冊)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 會入《戒本》文十二卷 六冊)

《四分律刪定僧戒本》(一卷 一冊)

《四分律比丘尼鈔》(六卷 三冊)

《量處輕重儀》(二卷 一冊)

《釋門章服儀》(一卷 與《釋門歸敬儀》合冊)

《釋門歸敬儀》(一卷㊉)

《律相感通傳》(一卷 一冊)

《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一冊)

《關中創立戒壇圖經》(一卷 一冊)

《舍衛國祇洹寺圖經》(二卷 與《戒壇圖經》合冊)㊉*

《淨心誡觀法》(一卷 與《新學比丘行護律儀》合冊)

大藏經會謹案徐文霨居士輯錄南山文賸(三卷)一冊與上十六種合編為南山律要

㊉靈芝錄無  *弘一大師原稿無

靈芝律典目錄(皆天津版)

《行事鈔資持記》(四十二卷(與《鈔》合會)二十冊)

《羯磨疏濟緣記》(二十二卷(與《疏》合會)十二冊)

《戒本疏行宗記》(十六卷(與《疏》合會)十六冊)

《芝苑遺編》(五卷 二冊 內附載他文)

《刪定尼戒本》(今附刊《四分律比丘尼鈔》後)

《章服儀應法記》(一卷 一冊)

《道具賦》(一卷 一冊)

《佛制比丘六物圖》(一卷 一冊)

《遺教經論住法記》(二卷 二冊)

五 此次講律之學程

《四分律含注戒本》 《含注》擇講,其不講者,於下學程講《隨機羯磨》時補講之。

《戒相表記》 全冊皆細講,惟警策語等略講之。

六 所用之教授法

參用新教授法,務期明瞭易解。

惟依文釋義,無有發揮。 如「三寶」、「七佛」,乃至「涅槃」等義,講釋尤略。

難解之文言,及律學專門名詞,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時隨即略為解釋。

教材極為簡單,罕有增加。惟增加下記數種:

講解之前,先略說律學派別等。

《靈峯宗論》及《毗尼事義集要》中,有警策之文及問答等,酌為選錄,隨時附講。

講廣教別序後,略說篇聚名義等。

盜戒依《戒疏》、《事鈔》增之。

消釋文義,皆宗南山、靈芝之說。凡有新律家所釋,與舊說大異者,亦附及之,以備參考。(南山《鈔》、《疏》,有時所說不同。蓋《鈔》文猶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

七 問答遣疑

問:「常人皆謂學律者應偏重行持,未審然否?」答:「解如目,行如足。行持固重,而不知解義為尤要焉。若於律義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見率爾行之,執非為是,謗是為非;他人不知,羣起倣效,壞亂正法,其罪極大。古人謂「惡紫奪朱」,即此意也。若於律義果能十分了解,雖行不足,亦可對眾宣揚,續佛慧命,以正知正見接引後學。彼雖不行,而其學者或能行也。昔鳩摩羅什法師,為姚主所逼,受女十人,不住僧房,別立廨舍。每至講說,常先自云:『譬如臭泥,中生蓮華;但採蓮華,勿取臭泥。』所謂依法不依人也。由是觀之,解義而行持不足,猶可弘護正法;雖行而解義未徹,不免誤入歧途。故曰解義為尤要也。」

問:「破四重戒仍可說法,出於何律?」答:「《十誦律》:『眾中羯磨誦律無堪能者,學悔比丘開作說戒自恣羯磨,亦聽眾中誦律。』此且約制教而言,雖聽秉法,猶名破戒。若約化教,如《涅槃經》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

問:「俗謂不知者無罪。今若不學戒律,愚無所知,雖或犯戒,以不知故,能無罪否?或雖有罪,能輕減否?」答:「若約未受戒者,雖犯而無破戒之罪。若已發心受戒,即應依律修學,盡力行持。倘因不學而破戒者,於其應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學無知諸罪。寧復有輕減耶?若畏破戒而恐懼者,惟有退戒,返為白衣耳。」

問:「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茲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為標準?」答:「《律藏五百結集法》云:『佛涅槃後,諸阿羅漢集法之時,阿難白大迦葉言:「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當時阿難愁悲忘失,未問何者是雜碎戒,制限莫定。詢諸比丘,言各不同。迦葉乃命仍依佛世舊制,而具學之,不復棄捨。當今之時,末法鈍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捨微細戒遺教,猶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隨力。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八 未來之希望

余於初出家受戒之時,未能如法,準以律義,實未得戒,本不能弘揚比丘戒律。但因昔時既虛承受戒之名,其後又隨力修學,粗知大意。欲以一隙之明,與諸師互相研習,甚願得有精通律義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於世間,則余之弘律責任即竟。故余於講律時,不欲聚集多眾。但欲得數人,發弘律之大願,肩荷南山之道統,以此為畢生之事業者。余將盡其綿力,誓捨身命而啟導之。學者約分數學程:

第一學程 《四分含注戒本》、《戒相表記》,如前所述,共二冊餘。

第二學程 《隨機羯磨》一冊。

於以上二學程學畢,即能了知律學大綱。 《戒本》、《羯磨》皆須讀誦。

第三學程 《行事鈔》擇講《資持記》。 自閱《比丘尼鈔》及其他。

第四學程 略講《戒本疏》。 自閱《義鈔》及其他。

第五學程 略講《羯磨疏》。

中人之資,若能盡力研習,約四、五年即可學畢。但須有恆心,決不間斷。又須心思精細,決不粗浮者,乃可能圓滿成就也。

余於前年二月,既發弘律願後。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發起欲辦律學院,惟與余意見稍有未同。其後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罷。以後有他寺數處,皆約余往辦律學院。因據以前之經驗,知其困難,故未承諾。惟於寧波白衣寺門前,存一「南山律學院籌備處」之牌,余則允為造就教員二、三人耳。

以後即決定弘律辦法:不立名目、不收經費、不集多眾、不固定地址等。

去年春間在某寺,有數人願學律。余為講四重、十三僧殘,後以他故中止。

夏間居某寺,有數人來願學律,道心堅固,行持甚嚴。乃不久,彼等即與寺主有故,遂往他處。以後在此寺舊住者有數人,諄囑余講律。本擬於八月開講,而學者於七月即就職他方。故此次在本寺講律,實可謂余弘律第一步也。

以上略述余發心弘律後所經過諸事。余業重福輕,斷不敢再希望大規模之事業。惟冀諸師奮力興起,肩荷南山一宗,廣傳世間,高樹律幢。此則為余所祝禱者矣!

九 此次講解之程度

┌初學─求解文義└宿學─參考教授法┌含注戒本┌止持┤佛學院普通佛學課程中 律學講義┤  └戒相表記└作持─隨機羯磨

簡要顯明 每週二小時,一學年講畢,約八十小時,即可了知律學大要。

所以今講義立酌中標準。若在他處預定所講時間更多者,即可再增加教材。若在戒期內講,預定時間僅四十小時左右者,即可減少。

筆記簿子三冊

Ⅰ余所編之講義草稿,將來即可依此轉授初學。

Ⅱ聽時寫錄。

Ⅲ問答 筆問筆答,有四利益:

一 問詞與答詞皆能詳細說明。

二 問者與答者皆起鄭重之心,決不潦草,各負責任。

三 所問之義隨時記錄,以備教授法上參考。

四 於問答文中,選擇精要者列入書中流傳。

以後口問,恕不答覆。不合處乞正。 氣弱,講中暫停。

講題目之前先講三名

(一)律

毗尼、毗柰耶。

古譯為滅(文見母論),從功能為號。滅諸惡法,故曰毗尼。今譯為律,律者法也(法以楷定為義)。謂犯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從教為名也。

(二)戒

尸羅。

義訓為警。由警策三業,遠離緣非。此明因也,對下木叉言。

(三)別解脫

波羅提木叉。

或譯為別別,或云處處。望後究竟,近而彰名。此明隨分果也。言隨分者,顯非頓脫,即處處義。

依此三名次第而言,律者教也,能生行解,故在初。教不孤立,必詮行相,戒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縛最在其終。  教─行─果

南山律但列此三名,隋淨影具舉四名。梵語優婆羅叉,正譯曰律。梵語毗尼,正譯曰滅(新譯曰調伏)。餘二同。

講題目

戒本

本者,根也。或作戒心。居中統要,故喻為心為本焉。

┌一、姚秦覺明集譯本(佛陀耶舍)├二、元魏慧光刪定本比丘戒本有六部┼三、北齊法願集本├四、唐道宣集並注本├五、唐道宣刪定本└六、唐懷素集本

如何形式?

含注

引律廣解,參註文中。

屬何律?

四分律

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

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

┌─第一分 二十一卷 比丘戒四 ├─第二分 十五卷  尼戒犍度二種分─┼─第三分 十三卷  犍度十六種└─第四分 十一卷  犍度二及其他

講人號

曇無德

法護、法正、法鏡、法藏、法密。

佛滅百年,法護尊者於根本部中搜括集之。

太一

古文以為終南,或謂太一是其別峯。

講題目、人號後寫大科(小科於講時擇要舉之)

甲: 乙 :  丙: 丁: 戊 :……………………………………………………:┌一 :   :  :   ::├二 :┌─一:  :┌初 ::├三──┼─二:┌初─┤  ::│  :│  :│ :└二 :┌初─┴四 :└─三:├二:   :│ :   :┌初序─┴三:┌初標:│ :┌初廣─┼二正─┬一─┼二釋:├二─┤  :└三 :├二:└三結:│ :│  :┌初序:├三:   :│ :└二略─┼二正:├四:   :│ :   :└三 :├五:   :│ :   :   :├六:   :│ :   :   :├七:   :│ :   :   :└八:   :└三:   :   :  :   :

講正文之前先示大科

科文。大科有三:

┌序┌初一段偈 廣略二教總序 ┌廣教┼正宗戒本┼中 廣略二教別序正流通─┤  └流通│            │  ┌序└後一段偈 廣略二教總流通└略教┼正宗└流通

略述廣略二教之義

略教

佛初成道,先示行法,令依奉行。不待犯戒,未有罪故。略陳教法,故曰略教。

廣教

略教通禁三業,未列過相。雖造諸非,不謂有犯。故須隨事別制,以被鈍根。因廣說故,名為廣教。

兩教所為則有四別┬初根條異  略教不待犯而制,是根本也。│      廣教略壞方有,則枝條也。├二為人異  略教利機,無過可起。│      廣教待犯,犯必鈍根。├三對過異  略教不因過制,純被淨也。│      廣教必待犯後,制通淨穢也。└四請不請異 略不待請,一往便說。廣必待請,如舍利弗請佛制廣也。

說二教時節

十二年前,略教所被,佛自說戒。後付弟子,乃廣說也。

佛不說者,因重犯也。先作無罪,猶同無事。十二年後,因重犯戒,佛止不說也。(五年已制廣教,但十二年後乃重犯。)

佛制廣教,始於五年。自是以後,隨犯便結。輕重前後,雜亂難分。至佛滅後,乃始結集。重輕類分,八篇漸降。

正講總序 即是初一段偈文

余所圈點戒本,依科而分,非如尋常讀誦之形式而分也。故或疏或密,又有割裂文句處也。

初、歸敬三寶。

稽首

稽,下也。下至地故。

二、歸敬之意中有二。初句明意(歸敬本意)。

毗尼法

毗尼翻律,律訓為法。名義齊列,令易解也。

後句明益。

令正法久住

《善見論》:「佛告阿難:『有五法令正法久住。』」

一、毗尼者是汝大師─────────────教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取知法之能┐三、中國十人邊方五人受具   :     │四、乃至二十人得出罪     :     │五、由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約延時之久┴人三、列相勸持中有三科,備敘四戒。

(一)宗體

宗即戒法,體謂受體。

(二)篇聚

即戒相也。

(三)持毀得失

即戒行也。

┌戒法 世尊制教…………………宗戒┼戒體 納法成業(領納在心)…體├戒行 依體起護…………持毀得失└戒相 為行有儀………………篇聚

就前體中有二。上半陳喻。

戒如海無涯

海為眾流所歸,戒為眾善所集。體周法界,故曰無涯。

如寶求無厭

戒海能生道品⊕,三乘所重,故言寶也。常求不息,故云無厭也。

⊕三十七道品: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

下半舉益。

聖法財

財即道品。恐濫於世,故云聖法。

二、略舉篇聚有三。初、舉教勸修。

除、滅、障。

隨言皆得。舉此教本,能防未非,應起不起。

二、引佛成證。

大德

行滿位高,曰大德也。此指世尊言。

律中,年少比丘應喚老者為大德。此別指比丘言。

三、承傳勸聽。

善說

如教而談,名善說也。若為名利,無益而傳,則是綺語,非義所攝。

三、明持毀得失。就文四喻分二。

前兩喻寄別行。兩喻並言毀戒,即是別行。 別即自行。

後兩喻寄眾法。兩喻並言說戒,故為眾行。 眾即四人已上作羯磨事,今指說戒。

初別行。

[A2]生【CB】,三【佛教】天人

大論戒律,不出二義。一本如來出世之意。三歸五戒,下至微善,無非為道而作弄引。過分而談,二乘聖果尚非本懷,豈以世樂而評聖旨。此約教本也。 二者,二乘聖道,必由戒剋。人天兩報(生天作輪王),戒見二取,穢汙諂詐(若執戒為真道,是為戒取。唯戒極高,復是見取。為樂持戒,翻成穢染),持奉多途。此約機緣也。 若了斯意,則教門同異,無不會通。

戒興存道,本非為福。但聞教之機,時含利鈍。鈍者引以世報,利者以慧資成。應知今序且被鈍根,下流通中利鈍雙被。故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也。」

戒足

靈峯云:「喻戒以足,無遠弗屆。若欲超登上品蓮臺,若欲承事十方諸佛,若欲嚴淨無邊佛土,若欲普入法界玄門,莫不以此為初方便。」

如御入險道失轄折軸

縱放身口,隨境不禁,名為失轄。戒善便喪,故如軸折。

執御之人─喻能持心。險道───喻五欲賊刧掠之處。(法合)兩轄───喻身口二業,即是隨行。橫軸───喻本受戒體。

轄是括輪之物,在軸兩頭。

二、眾法。

照鏡

(法合)集聽說戒,有如照鏡。鏡即教也。

說戒如合戰

(法合)以說戒師提示過境,同集聽眾隨事觀緣,故如合戰。

四、顯教功益中有二。初、喻辭。

王、海、月、佛

斯等四喻,世所同高,假以喻之。縱有餘類,竊比難矣。以超羣獨勝,無及於王。深廣徧周,豈過於海。照迷濟世,惟月難倫。凡聖尊崇,獨佛無等。

二、法合。

眾律

大律明緣起(即二部戒中,初明國土犯人起過白佛,即緣起也),辨相開遮(即後之廣解)法聚等文(二部戒後,有二十犍度等,即法聚也),俱調身口,各有正儀,應同名律。

戒經為上最

唯有戒本,親起行基,言約義周,攝僧斯要,故云最也。

半月半月說

依玄奘三藏所傳。西方之制,以黑前白後合為一月。月虧至晦,謂之黑月,亦名黑分。月盈至滿,謂之白月,亦名白分。黑月或十四日、或十五日,月有大小故也。如室羅筏拏,即是五月之名。從唐歷五月十六日至六月十五日,較此土遲半月也。

近代習慣,於初一、十五日誦戒。而初一日,應提前一日,乃合佛制也。

注中

巳前偈文等

結前生後意也。

持毀

即前四喻。

廣序有三。初中有二。初、能成之緣。

凡作法者,必須緣具,前事乃辦也。今此緣成,即文有七。

┌一、和合 將欲廣說,事涉是非,情容異見。義須先和,方應後集。├二、集僧 廣說和白,非僧不行。故須集也。├三、道未具 上既召集,五眾同來。既聽序偈,四眾俱出。文但明未具,七緣│      亦應兼尼。意令生尊重也。⊕分科┼四、明說欲及清淨 或有障緣,故聽傳情,應僧和義。│         《伽論》云:「欲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         《業疏》云:「欲者表心無二,清淨表行無玷。」├五、尼請法├六、問事宗└七、答成法 羯磨。或翻作法辦事。今翻為業,業以造作成事為義。即是授戒、懺悔、說戒等宣告文也。(四分中,僧法羯磨有一百三十四。)

⊕尼同僧法,本可聞戒。惟在半月說戒作法之時,不應與僧同座,顯位有階差耳。下三眾及白衣,於半月說戒作法等時,決不許聞。若於常時,可聞大僧律否?相傳有二說:

┌─一、亦所不許 近代弘律者多依此說。└─二、未妨 靈芝《資持記》云:「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答:『準諸律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

二、所成之業。

業即羯磨。望上能成之緣,故曰所成也。

僧聽之聽,去聲,耳識所得也。

忍聽之聽,平聲,勸聽可也。

今音去平互通,此約古音耳。

布薩說戒

華梵雙標。

僧時到

到,即至也。

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也。二者時到,法事契會也(合宜之時)。若約說戒,即是十五日布薩時至也。

忍聽

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也。

廣序第二,誡敕時眾。文有八段。

諸大德等

舉宗告眾也。

波羅提木叉

木叉,果德之名。戒定在因。今言果者,因中說也。

諸比丘等

顯形心無異也。

汝等諦聽等

誡妄緣也。

審也。

若有他問等

舉罪比丘如法徵責。有犯露答,無犯默答也。

是事如是持

事即戒相。

如是二字,指法之詞,即指後文也。

將釋廣教正宗。先以義通,略明二章。

一、明篇聚名義

篇是章品之名,聚是攢集之號。名殊義一。

┌一、波羅夷此無可翻,義當極惡,即四棄也。│      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二、僧伽婆尸沙婆尸沙者,是殘。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五篇┤        殘有咽喉,故名為殘。理須早救。├三、波逸提義翻為墮。├四、波羅提提舍尼義翻向彼悔。(向彼者,即對首人。)└五、突吉羅翻為惡作惡說,分身口二業也。又翻云惡作,通收身口也。(略名)        (攝戒)夷、棄。     ┌一、波羅夷殘。       ├二、僧殘蘭。       ├三、偷蘭遮翻為大障善道。罪通正從(初二篇之因罪,七聚┤      及五篇不攝之諸果罪),體兼輕重也(分上、中、下三品)。捨墮。      ├四、波逸提墮、提、單提。  ├五、波羅提提舍尼提舍尼、提舍。  ├六、突吉羅(或云)惡作┬惡作惡說,別分以標,故為七聚也。吉、越。     └七、惡說───────┘

二、解方便罪相

方便罪即是因罪。

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諸篇聚立二方便。今舉初二篇方便如下:

(近方便)    (次方便)   (遠方便)初篇上品蘭   .……中品蘭     突吉羅一切僧中悔 :二篇中品蘭……….  下品蘭     突吉羅界外四比丘悔   一比丘悔(同提)未遂罪           四分教人┌從生 方便    (因罪)因  (殺人未死) 初篇歸上品│ : :         蘭         次篇歸中品偷蘭┤ .…:…….│  ….  :  已遂罪└自性 獨頭 正罪 (果罪)果  (殺非人)究竟 果頭        蘭不從他生曰自性  當體是果曰獨頭┌十方常住物 四錢 二逆 殺非人┌上品┤│  └十方現前物 非人重物 婬非道│  ┌破羯磨僧 三錢已下 觸二形黃門 髮爪相觸偷蘭正罪┼中品┤│  └一有衣一無衣相觸 為他出不淨│  ┌畜用人髮 剃三處毛 以酥油灌下部 露身行└下品┤└畜木石鉢 食生肉血 著外道衣等

波羅夷

戒經中來

來謂從彼所出,顯所據也。

婬戒先列有二義┐┌────┘├一、此依犯緣先後而說。佛成道後五年,始犯婬戒,故居先。六年乃犯後三戒也。└二、據障道重輕而言。出家之人,要斷煩惱。煩惱最強盛者,勿過於欲也。

大婬

如第二篇初四戒,同成婬行。今異於彼,故標戒名曰大婬也。

┌若比丘總舉受隨也。───────────┐├共比丘別明受也。            ││    受戒法儀,共餘比丘,則無別也。  │├同戒別明隨也。             ││   共餘比丘同持此戒也。        ├─此五句義該八篇。├若不還戒體淨不捨也。          │ 諸篇不明者,略也。│     還者捨也。           │文分九句┼戒羸不自悔體微生厭也。         ││      持戒力弱曰羸。不自悔即不捨也。┘├犯不淨行明業過也。├乃至共畜生列犯境也。│      偏舉下類以況上,故云乃至也。├是比丘波羅夷結罪名也。└不共住治罰法也。滅擯永棄,故不共住。

此戒緣起有三:

初須提那子家富。出家後,值荒年,乞食難得。乃往己村乞食。母聞子歸,迫令捨道還家。子再三不允。乃令與婦安子,遂行不淨行。後乃愁憂白佛。佛制戒曰:「若比丘犯不淨行,行婬欲法,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次有跋闍子比丘愁憂不樂淨行。

又有一乞食比丘與獼猴行不淨行。

大盜

對不滿五錢而言也。⊕

⊕《薩婆多論》云,有三解:

一、準彼時所用之錢。(古大錢一當十六,五錢則成八十也。)

二、隨所盜處,所用五錢入重。

三、依國制,斷盜幾物應死,即以為限。

南山取第二解也。

新譯五錢為五磨灑。一磨灑,可直此方銅錢八十。其五磨灑,計當四百。

┌若比丘能犯人也。├在村等盜物處也。文分六句┼不與等明其心業也。│若為王等為俗法訶也。│是比丘波羅夷餘二同前戒。└不共住

村落

落者,人所聚居之處。

閑靜處

村外靜地也。

恐疑靜處非盜,故列空有二處。凡有主者皆入罪科。

國法┌──┐

隨不與取法

不與取者,犯名也。 法者,盜刑也。即是國家滿五入死之法。

隨者,謂比丘行盜,準國法以判也。

捉殺四相,治罰賊法。而輕重文亂,應言捉、縛、驅、殺也。

瓶沙王遠祖治賊,但令旃陀羅(此翻殺者)拍頭捉手,便自愧恥,永不行盜。(瓶沙王,摩竭陀國王頻婆娑羅也。)

其後世濁情澆,雖捉猶作。乃於多人之處,祖王使人以灰圍之。灰圍,即同縛也。

至瓶沙王父時,乃止灰圍,行驅出法。

驅出,似今之配流。

至瓶沙王登位,七反驅出,還入為盜。王令將截去小指。

至阿闍世,乃行殺戮也。 準有五法,今以截指與殺合之。

汝是賊等

三句。訶駡賊辭。

有主物者,大分三位。初、三寶物,二、別人物,三、非畜物。

今依鈔疏略錄盜三寶物一章,言未詳盡,唯可知其概要耳。

┌一、佛受用物│    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等,曾為佛像所受用者。│    不得互易。常擬供養,生世大福。│    《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上繒,與佛作衣。」│    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然者,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二、屬佛物│    即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者,俱係屬耳。佛物┤    此可互易。《五百問事》云:「佛物,得買供養具供佛。」│    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貸易。│    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三、供養物│    即香燈、華旛、供具之物。│    律云:「供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    《五百問事》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得。」│    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未可轉賣作別用耳。└四、獻佛物即飲食、果實等。侍佛之道俗人等,皆得食之。若用常住僧食供佛,供後,還入常住。┌一、法受用物│    紙素竹木,上書經文,或箱函曾經盛貯經典。│    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    所以然者,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五百問事》云:「燒故經者,得罪非輕。法物┤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二、屬法物│    餘三同前。前二可以轉易,後與侍奉之人。├三、供養物└四、獻法物┌一、常住常住物│  (四方常住)│    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麵菜饌、寺舍眾具等。│    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取者結重。│    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二、十方常住物僧物┤    如飯餅諸食物,入當日供僧限者是也。│    若未入當日供僧限者,屬前常住常住物。│    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護主,他人盜者,望護主結重。│    或主自盜,或主客同盜者,望十方僧結偷蘭罪,以不滿五錢故也。├三、現前現前物│    如今諸俗,以供養當處僧眾衣藥房具等。取者結重。└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亡五眾物。以此物施,通擬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廣大無邊。及論立法,不可盡集。制作羯磨,用約十方。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十方現前也。若未羯磨,盜者,偷蘭。以望十方僧,不滿五錢。由未作法,人無限數也。若羯磨已而行盜者,人有限數。故隨所盜,輕重兩結。

就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  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戒相表記雖僅講數戒,其難處應舉例詳釋,養成自習之能力。

一、有主物。  若無主物,雖作有主物想,盜之,不犯重。

二、有主物想。  若有主物,作無主想(無三有盜心),取之,無犯。

三、有盜心。  若無盜心,無犯。

四、重物。(若五錢,若直五錢。)  若不滿五錢,不犯重。

五、興方便。

六、舉離本處犯。  方便而不成,不犯重。

舉離本處乃犯,此約大分而言。

或立契約而盜物,畫押時即結犯。

或以言辭誑惑而取,口斷即結犯。

田宅等物永不可離,或移標,或燒毀等,即結犯也。

大殺

┌若比丘能犯人也。├故自手斷明是自業也。┐├人命所殺境界也。  ┘破句文分六句┼持刀等明教他業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除悞者無犯也。

先持刀與。

次乃口勸。  快,稱心也。  咄下,出其勸詞。

欲警令悟,故先咄之。

惡活

或現不淨,或能造惡也。

作如是

指上歎相也。

種種方便

總收餘歎也。

大妄語

┌若比丘能犯人也。├實無所知是妄語境也。├自稱言等正是犯過戒本也。文分七句┼彼於異時等制疑網也。│      文明兩種自言。恐疑自首不結正犯,故曰制疑網也。├除增上慢開心實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我得上人法

是總舉也。

唯聖所感,在凡人上,故曰上人法也。

我已入聖等

別示相也。

增上慢

增上即指聖道。

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實謂如是,非故妄語),名之為慢。

(結前文)┌諸大德等告眾情也。初篇結章門中,有三┼若比丘犯等除疑執也。└今問等欲說後篇前,更簡眾也。

若比丘犯(乃至)如前

釋同住疑也。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云不得共住如前也。

後亦如是(乃至)不應共住

釋重犯疑也。時人意謂初犯有戒可破,後犯無罪。今釋後犯亦爾。故律云:「隨犯多少,一一波羅夷也。」

重犯───同名──前婬後殺不重犯──同種──前盜後復盜

(一)滅擯法

犯重,無慚,不肯發露學悔,妄入清眾。冒受利養,其罪極大。由清淨比丘舉罪,令彼自承。即僧中作滅擯羯磨。說戒羯磨二種不攝,利養亦絕分。

(二)懺波羅夷法

先對僧陳乞。 無覆藏,從僧乞戒。

僧作羯磨,與戒。 名曰學悔。 終身列於比丘之末。

奪三十五事(奪眷屬 不與人授戒 不受人依止 不畜沙彌不應受善比丘禮拜等 不應舉他罪)。

在大比丘下座 不得眾中誦律。(無能者聽) 不得作羯磨。(無能者,聽作布薩、自恣二羯磨。)

情過深厚,不任僧用。 不得足數。 僧說戒羯磨時,來否隨意。

◎障不入地獄

◎仍同財法

附講篇聚攝一切戒之義 表與戒目對之

僧殘

一前總說六羣起過之義。

又說前五戒不須細研。惟觸媒二戒罪相複雜,略閱之。先說損害。

┌若比丘能犯人也。├故弄等明其過業也。文分四句┼除夢中開緣也。│    說小註 《五分》:「散亂心眠,吉。憶行婬事,吉。」│        《涅槃》:「若夢行婬,寤應生悔。」└僧伽婆尸沙結罪名也。

┌若比丘能犯人也。├婬欲意染心也。文分五句┼與女人犯境也。├身相觸等明過業也。 觸髮亦犯,由染汙心。└若觸等結罪也。  尼,夷。

三文分五句,同上戒也。

┌若比丘能犯人也。├婬欲意染心也。文分六句┼於女人前犯境也。├自歎身正明犯法也。├言大妹等是其所稱也。└可持等結罪也。

┌若比丘能犯人也。├往來等是業本也。文分四句┼持男等釋前成相也。└若為成等結罪也。

講題之前,先說大略。此戒與他戒有二不同。一、二殘合為一戒。二、文分兩大段。

戒本分二,各有十句。  初、立法十句。  二、犯本十句。

初、立法中文分十句(明造房之緣務也)┐┌─────────────────┘│┌若比丘謂造房者,非犯人也。│├自求無有自物,處處乞求也。│├作屋顯所為也。│├無主對後有主也。│├自為己除為他作也。└┼當應量等明分齊也。內長兩丈四尺,廣一丈四尺。│     佛一磔手,二尺為定也。八尺之人,│     可張一尺。佛倍之,則二尺。此約周尺也。├當將等明乞法也。├彼比丘等正明與法相也。├無難處無命難、梵行難也。└無妨處注中止存一緣。如諸部論中廣引也。二、犯本中文分十句┐┌────────┘│┌若比丘能犯人也。│├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等不乞處分也。┬二罪├若過等過量也。  ┘└僧殘結罪也。

七立法犯本,各有八句。 前除自求及量限,後除自求及過量也。

一殘為一戒。 文分兩大段。

初、立法中文分八句┐┌────────┘│┌若比丘│├欲作大房│├有主└┼為己作├當將等├彼比丘等├無難處└無妨處二、犯本中文分八句┐┌────────┘│┌若比丘│├有難處│├有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不將等└僧殘

┌若比丘能犯人也。├瞋恚等內有瞋心也。├非波等出謗境也。文分七句┼以無根明無根也。├波羅等正重加謗也。├若於等自言虛相也。問是佛問,不問是自首也。│    知此事無根說者,正是首詞。└若比丘等結罪也。

文有七句,同上戒。

第三謗境,即異分等也。

異分

並非實犯,假餘相謗,故曰異分。《善見》云:「以羊當人,是名餘分。事相似故。」

人畜乃殊,欲義非異。故以彼相,用同此犯。片無有乖,故曰取片。

十就戒本中七句,三雙一隻也。一切諫戒,例皆準此。

以下四戒,彼是二字能所通濫,由翻律人簡語不淨也。

┌若比丘所諫人也。即此戒犯人也。├欲壞等所諫事也。│     此句分三:欲壞和合僧者,明始心也。│     方便受壞下,立邪三寶也。│     堅持不捨者,行化於時也。├彼比丘應諫等屏諫也。│     此句分二:從初至堅持不捨,│     一往牒過,示知非法,莫壞莫受也。文有七句┤     大德應與僧和合下,勸同和相也。│     乳水體別,須二物各自論合。如乳合乳,如水合水。│     增益安樂者,除生死苦,得涅槃樂也。├是比丘如是等拒屏諫也。├彼比丘等僧諫也。│     〔羯磨義〕以白四羯磨,止是告僧。故須隨法加勸,方名諫法。├不捨者拒僧諫也。└僧殘結罪也。

初有一雙,所諫人、所諫事也。第二雙,屏諫、拒屏諫也。第三雙,僧諫、拒僧諫也。末有一隻,即犯科也。  初是所諫,餘二並能諫。屏諫旁引,僧諫正被。

十一

┌若比丘等總明正助破僧人也。若比丘者,乃謂調達,│     非正諫人。有餘伴黨者,正是所諫人也。├彼比丘語等明助伴破相。正是諫家所為事也。│      此句分二:從初至莫諫此比丘,一往遮僧不聽諫詞。│      此比丘下,出不聽之道理。文有七句┼彼比丘言等明屏諫也。├是比丘如是等拒屏諫也。├以下同前戒├└

十二

┌若比丘所諫人也。├依聚落等所諫事也。此句分三:初明依聚落造過。│     諸比丘當語下,至不須住此,正明牒過治擯。│     是比丘下,至不驅者,明非理謗僧,文有七句┤     此正所為事也。├諸比丘諫等屏諫也。├是比丘如是等拒屏諫也。├以下同前戒├└

十三

┌若比丘所諫人也。├惡性等所諫事也。此句分六:初、明惡性。二、明彼犯。│    三、諸比丘下,如法諫諭。四、自身不受下,正是拒諫。│    五、言諸下,出拒勸之相。六、諸大德且止下,文有七句┤    明不受道理。├彼比丘諫等屏諫也。├是比丘如是等拒屏諫也。├以下同前戒├└

┌諸大德等結前文也。二篇結章門中,有三┼九戒等除疑執也。如疏廣明,今不引也。└今問等欲說後篇前,更簡眾也。

┌一、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或云覆藏,│        或云別住。別在一房,不得與僧同處。│        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不得答也。│  (一)日數 隨覆藏之日多少,行別住法。不憶日│        月數者,應從受大戒已來治。│  (二)治罰 先自求治,次僧與法。│      略舉(一)奪三十五事。│        (二)執眾勞苦,奉淨比丘如和尚法。│        (三)白客比丘。│        (四)出界見比丘即白。│       行時再犯者,還依本日治之。懺僧殘法有四┼二、治覆藏罪即突吉羅也。戒本文中,無此第二。│  (鈔同古判先懺,疏云後懺。)├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            ┌自喜 行覆日滿,僅餘六夜。│        此云意喜┤│            └僧喜 此人能改悔,成清淨人。│  先乞法,後與法。 治罰同上。 本日治如上。└四、治僧殘罪即如戒本,與出罪是也。若不覆藏者,僅有三、四,無一、二也。

初篇雖重,縱懺無用。 下篇皆輕,直懺本罪。 惟僧殘二罪,須先治情過,獨異餘篇。情,即是心也。

此是時

結成應法也。

二不定法

△二不定法者,屏露不同為二,不審實犯為不定。

△二不定法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上收婬觸語歎義勢是便,下攝屏露同坐文復相順也。

△第三人必約有智男子。若盲、聾、小兒、女人,皆不名為證也。

△所趣向處者,謂向彼女家道行也。所到處者,至女家也。若坐若臥,犯殘提也。若作者,犯夷罪也。

△此二戒,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

△舉罪通於七眾。本緣在女,不因餘眾,故所不列也。

△尼戒本無二不定法。

三十捨墮法

別┌初二篇──戒△ ┤判└三篇以下─威儀 佛涅槃時,云捨微細戒者,或即指此而言也。

若就通論,五篇治行有防非義,悉名為戒。各有法式,悉名為威儀也。

△威儀中,如性罪(殺畜命、妄語戒等)及此土譏嫌最甚⊕者(飲酒、非時食及關係尼女諸戒等)皆應持之,其餘隨力可耳。

即力未能持者,亦應學習,可知佛世芳規。

⊕五分律云:「佛言:『雖是我所制,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比丘諸戒,皆屬菩薩戒中攝律儀戒之一部分。故菩薩亦應兼學比丘律。但三十捨墮中,有十一戒不共學。因菩薩應積財物廣攝眾生,故開此十一戒耳。(第六、七、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古解如此,但亦未可定判。)

瑜伽菩薩戒本中,有開性罪七條。據《攝大乘論》云:「此唯地上菩薩乃開。」又婬戒雖地上出家菩薩亦不開也。

初、畜長衣過限戒

△長衣

若但三衣者,三衣之外為長。若受百一物者,百一外為長。

△應量

長如來八指,廣四指。已下但結吉羅。

△迦提一月五月

本言迦絺那,略云迦提。此翻為功德。以前安居人坐夏有功,五利賞德。應於前安居竟,僧眾共受迦絺那衣。至十二月十五日捨。於此五月之內,皆獲五利。五利者,畜長財、離衣宿、背請、別眾食、食前後至他家。依此五利,總開八罪。列表如下。

┌捨墮一、長衣戒      ┌捨墮二、離衣戒畜長財┼捨墮三、月望衣戒  離衣宿┤└捨墮二十八、急施衣戒   └捨墮二十九、蘭若離衣戒

背請(單提三十二)、別眾食(單提三十三)、食前後至他家(單提四十一)、以上且據受迦絺那衣者,於五月之內得此五利而免八罪。若無迦絺那衣者,僅於七月十六日始,至八月十五日,一月之內,得此五利耳。

△失衣

奪失也。

故壞

燒漂也。

非衣

轉作帽襪。

親厚意取

作與彼想,謂非己得。

忘去

以心迷故,或忘財體,或忘加法。

△一捨墮、一突吉羅

上謂前衣墮罪。下是不懺輒貿,違教結吉。

(前約虛想,此約實失。)┌奪衣失衣燒衣漂衣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得△南山鈔┤         十日說淨,更受持之。└取著謂有犯捨三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但仍須懺先罪也。

但本律或取著下,又有或他與著四字。故今未能依鈔意釋也。

△受寄衣等

並人衣隔絕,不及故開。

受寄衣比丘

即所囑藏舉人也。

△問:次第三戒俱明衣竟,如何以分?答:如下表列。

┌初戒──三衣體足竟也。├二戒──三衣加持竟,方有離過也。└三戒──三衣同體足竟也。

二、離三衣宿戒

△衣人異礙

礙有四┬初、染礙村有女人,比丘與處,動即相染,│     譏過隨生。若衣在此,往會是難。│     律中所謂梵行難也。├二、隔礙律中,水道斷,路險難等。├三、情礙律中,奪想等,及賊獸等。《多論》:│     王來,作幻作樂人等來入界。│     皆可畏避,故亦成礙。│  以上三礙,在開緣中,雖無離罪。若│  不知望斷,不妨失受,故得成礙。└四、界礙如戒本註中廣明。今列表如下:(自然衣界十五種)  (╳記號者,與自然僧界名同。)┌─────────────────────┬────────┐│  四分有十一種             │ 他部四種   ││ ┌一、僧伽藍界             │        ││ ├二、村界╳(聚落)┌七、舍界     │┌十二、道行界╳││ ├三、樹界     ├八、堂界     │├十三、洲界  ││ ├四、場界     ├九、庫界     │├十四、水界╳ ││ ├五、車界     ├十、倉界     │└十五、井界  ││ └六、船界     └十一、阿蘭若界╳ │        │└─────────────────────┴────────┘┌自然┌攝僧界┤│   └作法│   ┌自然(今講)△已前所講界有三種┼攝衣界┤│   └作法│   ┌自然(處分、不周、檀越。)└攝食界┤└作法(白二淨)

其中自然僧界與自然衣界各不同,自然僧界有四種,自然衣界有十五種。其中聚落、蘭若、道行、水界,雖與自然僧界同名,而其相皆異。故了識師曾屬列表對照,俾易明了。今念其遺言,列表如下。

┌─────────┐   ┌─────────┐│ 自 然 僧 界 │   │ 自 然 衣 界 │┌──┬─┴─────────┴──┬┴─────────┴───┐│聚落│┌可分別者,盡聚落。    │ 但限一家,及加勢分。   ││  │└不可分別者,六十三步。  │ 若有三礙者,衣須隨身。  │├──┼──────────────┼──────────────┤│蘭若│┌無難者,五里。      │兼其勢分,七十一步四尺八寸。││  │└有難者,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道行│              │前後各四十九尋(一尋八尺, ││  │縱廣六百步。        │計三十九丈二尺),     ││  │              │計六十五步二尺。      │├──┼──────────────┼──────────────┤│水界│船上有力人,以水若砂,   │由船入水,─┐       ││  │四面擲所及處。準有十三步。 │      ├─即失。   ││  │              │由岸入池,─┘       ││  │              │若涉水中者,二十五肘。   ││  │              │計七步三尺。        │└──┴──────────────┴──────────────┘

△南山疏中,尚有相對作句分別及問答示義。今略引之。

自然攝僧與自然攝衣寬狹一多各為四句┐┌────────────────┘│    ┌初、攝僧寬攝衣狹│    │    攝僧蘭若無難五里。衣僅七十步餘。│    ├二、攝僧狹攝衣寬├寬狹四句┤    如不可分別聚落中,有一家,方二百步,│    │    內通攝衣,外兼勢分。若攝僧僅六十三步。│    ├三、僧衣俱寬│    │    如可分別聚落中唯有一家也。│    │    如可分別聚落中唯有一家也。│    └四、僧衣俱狹│         如蘭若有難,與衣界大致相同也。│    ┌初、攝僧一攝衣多│    │    如可分別聚落,有眾多家住,│    │    盡聚落集僧。攝衣則家家別也。│    ├二、攝僧多攝衣一└一多四句┤    如不可分別聚落中,方二百步為一家,│    衣可通攝。僧則各據六十三步,而有限制也。├三、僧衣俱多│    如前一家中,更加三礙,來往不通,│    彼此各攝,則衣界亦多也。└四、僧衣俱一如於不可分別聚落中,有一家,方五十步。再加勢分,共六十三步。故僧衣俱一也。

問:自然攝衣與自然攝僧,何以不相等耶?

答:有四義┬一、攝衣以寬為緩,以狹為急。│  攝僧以近為緩,以遠為急。├二、攝衣當體隨相,不假僧界而有。├三、攝衣隨界而作,大小不定。│  僧界則四處六相,各有限量,隨處一定。└四、衣有勢分,僧無勢分。

△捨衣

謂界內或界外有隔礙。

手捉衣

謂界內有染情礙。

至擲石所及處

謂界內無三礙。

本宗雖開勢分,必約無礙。有則同他部不開也。

上明三事緩急,前二顯有礙無勢分,後明無礙有勢分。

△餘衣

謂百一供身服者。若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故無有過也。

△僧伽藍裏有一界有若干界

若干界者,為染隔情三,障礙不會,或有失衣,故曰若干。上云一界者,謂無三礙也。

樹林

多至二里。

△四種

如前大盜戒村落相。

阿蘭若七弓

此依四分律,四肘為一弓。

羯磨中,自然僧界不可分別聚落,依僧祇律五肘為一弓,與今不同也。

┌初、十界名├二、十界體別註分為五┼三、諸界體別不相攝相├四、十界勢分義└五、人衣兩離結罪相也

三、月望衣過限戒

△故壞三衣

此戒本由衣壞替換,故開一月。衣若新好,則非所開。又三衣中,隨有一壞則開,不必俱壞。

△此戒分三位,如戒相表記所列。初位,同長衣常開也。第二位,總十九日。第三位,唯開一日,得則加持,不得則說淨。

四取非親尼衣戒

△虛心

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

若乞得,則非犯也。

五、使非親尼浣故衣戒

△自使

使人與亦爾。

十一、緜作臥具戒

△野蠶尚犯,何況家蠶。雜忽(蠶口初出名為忽,十忽名為絲。)尚犯,何況純作。

△今以紅綢製為祖衣,色質俱非,大違佛制。又出家人有以綢物製海青衫褲者,既違佛制,并受居士之譏嫌。近來居士皆知戒殺,不著綢物。故見有出家人著者,即生輕慢心而譏嫌也。戒之戒之。

十三、白毛臥具戒

△尨

即是粗毛,蒼黃色者。

鉢羅

此云四兩。

△上下諸戒屢云羊毛等。今出家人若著羊皮衣,亦受大譏嫌。冬季畏寒,可以駝絨代綿絮用之,鋪於衣中,足以禦寒。因剪駝駥時,決不礙其生命也。

十六、持羊毛過限戒

△三由旬

由旬大小不等。今約計百里耳。

毳裝

舊云。裝音壯。即細羊毛裘,雨中披行者。

十八、畜錢寶戒

┌前謂不達淨意△還中二意┤└後約解意

十九、貿錢寶戒

△是錢寶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

(小註)金鋌 鋋治

《資持記》皆作鋋。《行宗記》皆作鋌,又治作冶。

今略為審核。鋌字較善。治字似勝於冶也。金鋌,俗稱金錠。元以前作鋌。

鋌治者,《行宗記》謂搥打及揩摩也。

△胡膠

即此方蠟類。

二十、販賣戒

┌販為利故收,為利故出, ┐│  諍價而高,為販也。  ├販賣並是出物,△此戒應分三位┼賣為利故出,強增價而高,│但約先收不收│  曰賣也。       ┘以分兩異。└買為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

△律文所列,但以衣食互易,此指緣起說。此戒正是貿衣戒也。依《靈芝記》,對前戒作四句料揀:一、以衣易寶,二、以寶易衣,三、以寶易寶,四、以衣易衣。一、三犯前戒,二、四犯此戒。準此,但約所貿以分兩戒,不論能貿也。

又南山亦謂此貿衣戒,對前貿寶戒,有五種不同:

┌─初、對人不同。貿寶對七眾俱犯,貿衣唯對在家二眾犯。├─二、貿寶自作,教他為己,同犯。除為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自為。貿衣則開酥油相易。├─四、寶對俗捨。衣對道捨。└─五、寶捨,易淨物。衣捨,還元物。

△律據有人可貿,理必不得自為。若無人者,如本律衣犍度及他律並聽比丘身自交貿,但不增減。

△五分律云,使淨人易時,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準知自貿亦爾。

二十二、非分乞鉢戒

△五綴

律云:「相去兩指間一綴。」若約中人一指面一寸,即取痕脈長二寸許即為一綴,五綴共一尺也。綴者即以鉛錫等補。

二十三、乞縷使非親織師戒

△繀

蘇內切。謂著絲於車也。

二十六、畜七日藥過限戒

△手受

以手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

二受

由先手受,口法方成,故兼二受。

無緣

不遺與人,乃至不忘去。

二十七、過前求雨衣過前用戒

此戒及下戒皆兩戒共制也。

△雨衣

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捨作餘衣,或受持,或淨施。此衣不得作三衣,不得著入河池中浴,不得裸身著。

△時中得

準此,若犯過前求,則不犯過前用。

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施主本為安居故施,忽有急緣不及夏竟(七月十六日)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七月六日至十五日)內受。因生二過,一者過前犯由受施,二者過後罪據畜長也。

△過前

七月六日前。

是十日內

七月六日後之十日內。準知此戒亦前後不重犯也。

二十九、蘭若有疑離衣過限戒

┌一、聚蘭二處。├二、有疑無疑。△此戒與第二戒有六別┼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緣,此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局冬分。└六、前開羯磨,此但直離。

九十單提法

初、故妄語戒

△定行心中

定謂禪定,行即事亂。

所忍異

初約三受釋。文明二受,義兼捨受。

四、共女人宿戒

△若亞

斜倚也。

六、共未受具同誦戒

△阿等

律舉阿羅波遮那為例。今時所誦密咒之類。

一說二說三說

謂初後次第。非說之徧數。

七、說粗罪戒

△無僧法開

律因舍利弗為眾所差,於俗眾中說調達過。舍利弗畏慎。佛言:「眾僧差無犯。」

△若粗惡非粗惡想

謂迷心也。迷重為輕,說亦犯吉。

十、掘地戒

△《多論》謂十掘地戒及十一壞生種戒,制意有三:一、不惱害眾生故。二、止誹謗故。(彼計生地生草皆有生命。)三、為大護佛法故。(王臣息心,不復役使。)

十一、壞生種戒

壞音怪,損毀也。

△鬼神村

所以名草木等以為村者。《十誦》云:「蚊蟻諸蟲以之為舍。」《四分》云:「神所依止如在聚落,故云村也。」

十二、餘語惱觸戒

又名身口綺戒。餘語即口,惱觸即身。

△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

此二種頭陀相也。以前境既足,起壞威儀。已食一口,未能輒也。相似身綺,故須顯示。

此二種法所以別者,不作餘法,猶噉小食;一坐食者,絕無餘噉。

十八、坐脫脚牀戒

△重屋

樓屋,覆板薄而不固。

脫脚牀

即脚搖動,不久將脫。故《律註》云:「脚入梐也。」入梐即入孔栒頭也。

十九、用蟲水戒

△用水澆物,以物擲水,並計蟲魚多少而犯一一墮也。

問:此戒為約用水,為約蟲死?答:此戒不就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殺畜生戒結罪。今蟲尚未死,亦計數成犯也。

二十一、輒教授尼戒

△日如

白半月初四至十三,黑半月十九至二十八。此據《僧祇律》。

三十八、食殘宿食戒

△是殘宿

中前手受四藥,不加口法過中(別指三藥),曰殘。若復經夜,曰宿。

此殘宿之宿,與內宿不同─┬─殘宿之宿─已手受者。經夜。└─內宿───未手受者。共宿。

四十二、食前後至他家戒

△同利

即同受請者。

△食前後

食時之前後。相傳以辰時為食時。

明相出至食時──食前食時至日中───食後

四十七、過限藥請戒

△請有四種等

前二過限犯提。第三句過案犯吉。第四無犯。

△夏四月

文列夏中。僧祇,隨三時中,或一月半月,有過皆犯。

五十五、怖比丘戒

△袈裟味

六味之雜味也。

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芻摩

是梵語。草名也。

音弋。麥皮。

六十、著新衣戒

△無緣

《善見律》:若遭賊緣等,得權著五大色衣。

△五大色

有五正色、五間色二種。五正者,青(藍之淺者)、黃、赤(朱也)、白、黑。五間色者,緋(大赤)、紅(赤白色)、紫(青赤色)、綠、硫黃。

△青黑木蘭

青者,銅青,即古銅色也。黑者,雜泥等染之,非純黑也。木蘭,四川有此樹,皮赤黑色,可以染衣也。

△點著

極小如豌豆,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九,不得如華形作。先已作淨,後洗脫,不須更淨。

所以淨者,異外道故,令與俗別,又失則易覓也。

六十二、飲蟲水戒

△此是深防中制,為養物命。但知有蟲,飲用結罪。不待命斷,斷則屬前殺戒。

六十六、發四諍戒

△四諍

言諍,因評法相(如律諍十八事)。覓諍,因他舉罪,諍其成否。犯諍,因有懺罪,諍其重輕。事諍,唯據羯磨僧事,若非羯磨,並歸上三。(此段錄《行宗記》文)

△自發起已鬬諍事

因諍助發也。

八十四、過量牀戒

△除入梐孔上

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

八十五、兜羅貯褥戒

△兜羅

《多論》云:「草木華緜之總稱。」所以制者,以是貴人所畜故,人所嫌故,喜生蟲故。又若臥軟煖,後得粗硬不堪忍故。

四提舍尼法

昔云向彼悔,今譯云可訶法也。

一、村中取非親尼食戒

△敬相無絕

由尼知比丘不得自受,方便施與,故云也。

二、食尼指授食戒

△開緣中第二,反初緣也。 第三,反第二緣也。

三、受學家食戒

△學家即證初果者。此局聖境,末世全無。但可知教,必無有犯。

眾式叉迦羅尼法

式叉,是學。迦羅尼者,云應當作。語倒故,言應學也。

△威儀微細,量等塵沙。且約人之喜犯,舉百列之。若從境明數,略說或四萬二千或八萬四千,廣說則無量無邊周徧法界也。

△涅槃僧

此云內衣,即是裙也。

△富羅

短靿靴也。

△佛塔

殿堂等亦爾。

七滅諍法

△四諍即病起之源,七藥為除滅之法。

△四諍中,言、覓、犯諍,各分上、中、下三品,共為九品。事諍者,非是別有,即上三諍涉及羯磨皆歸事攝,故事諍亦有九品也。

△行宗記有圖。刊本訛誤。今訂正如下:

┌下品─三現前─────滅┐言諍┼中品─五現前─────滅│└上品─五現前─多人語─滅│┌下品─五現前─憶念──滅│覓諍┼中品─五現前─不癡──滅├─共有九品└上品─五現前─罪處所─滅│┌下品─三現前─自言治─滅│犯諍┼中品─五現前─自言治─滅│└上品─五現前─草覆地─滅┘

事諍亦有九品者,隨言、覓、犯諍如上分之。

現前一種,通三諍,該九品。

除下品言諍、犯諍不秉羯磨者但有三法,餘七並加羯磨皆具五法。

自言一種,局後犯諍,通治下、中二品。自餘五種,單對一品。

古來相傳滅諍法難解。依上列圖表觀之,皎如指掌矣。

┌一、人現前  兩家同聚,各說教理也。△三法現前┼二、法現前  以三藏教判也。└三、毗尼現前 教旨明白,疑開自遣也。┌一、人現前  須各陳諍意也。├二、法現前  須僧作法詳評也。五法現前┼三、毗尼現前 須作單白羯磨,有德同評,無德者遣出也。├四、僧現前  須四人已上,戒見利及三業無乖同聚也。└五、界現前  局據作法分齊。隨約限內有僧皆集,無得隱也。

△三法現前與後五法中前三相濫,今揀別之:

┌三中,能所合論,俱別人故。人─┤└五中,但收所諍,能斷屬後僧中。┌三中,是教文。法─┤└五中,是羯磨。┌三中,約開迷殄息。毗尼┤└五中,據選德同評。

△憶念毗尼

無著羅漢方行此法。下凡不合行也。

憶念緣起,即僧殘中二謗戒緣。前云慈地比丘瞋謗,即六羣之一也。

△三種狂癡

初是下品,二即上品,此二不與法。三即中品,故須與法也。

△十八事諍

法非法乃至說不說。

△除遮不至白衣家

由對俗犯,須往白衣處謝罪。所以除之。

附錄衣有十種

多是印度之衣體。此無所顯,故前不列之。今附錄於此,以備參考焉。

憍賒耶

野蠶衣。

劫貝

木綿衣。

欽婆羅

細毛衣。

芻摩

麻衣。

讖摩

粗布衣。

扇那

樹名。皮可織衣。

印度有多種,青、黃、赤色。

讖夷羅、鳩夷羅、讖羅半尼

此三無翻。

七佛略教

△無為最

忍力最大,不為緣動,名曰無為。諸行中勝,故曰最也。

△譬如蜂採花

行者待食資身,如蜂在聚。乞食如採。

不壞色與香

終不多求,壞俗之信。

但取其味去

趣乞少許,資身長道。

△不違戾

眾行不乖也。

△大仙人

佛於世俗中,是尊勝故。又於聲聞、獨覺之仙,是殊勝故。號大仙也。

△無事僧

五年制廣教,便有犯人。但最初不犯,即名無事也。至十二年,方有重犯。

以下五言偈,為總流通。

歲次癸酉。八月二十四日始講。至十月三日,為南山律祖涅槃日講解都訖。 時居溫陵尊勝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