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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 卷1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

標誌例

──標舉羯磨文或註

‧‧‧再牒文

○別標

△每節標首

───────分段

釋題目

△曇無德部

佛滅百年後、律分五部。一曰曇無德、翻為法正法護等、即是部主之名也。

四分律

曇無德尊者所採集者、曰四分律。隨說止處、名曰一分。四分傳文、一部方就。

梵語毗尼、此翻為律。律者、法也。

┌初 分二十卷 比丘戒本。四分┼第二分十五卷 尼戒本並二犍度。├第三分十四卷 共有十六犍度。└第四分十一卷 前列二犍度。後列結集等四段。

採集

相傳云、於上座部僧祇律中、搜括博要、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

刪補

對彼古本或繁或略、而刪之補之。

隨機

時所不行者、不出。但存現行要用者、故曰隨機。機即弩(窩弓、弓有臂者。)牙。(弩上發矢之機。)喻其要也。

羯磨

此翻為業㊉。(所以存梵言者。恐謂業義通於道俗、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知羯磨事非俗行故。)以造作成事為義。(此就能造作體為名、非是所發業性也。)即是受戒懺悔等事之宣告儀式也。

┌誦詞句…口│      三業構造而成事、㊉所以名為業者。羯磨時┼不乖儀…身│      即名此法曰業也。└無異想…意

卷上

本為一卷。後世分為上下二卷。

△京兆

古長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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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述羯磨大宗

┌法能辨之教。即羯磨法也。△羯磨大宗有四。┼事法所被者。如受戒懺悔等也。├人秉法之僧也。└處作法之地。如大界小界等也。

例如受戒、事也。傳戒之儀式、法也。和尚阿闍梨、人也。受戒之地、處也。

┌──┐   ┌─────────┐│三法│   │八 品      │┌┴──┴─┬─┴─────────┴─┐│     │.…㊀但心念法…………本位││㈠心念法…┼……㊁對首心念法….   ││     │:        :…旁通││     │:…㊂眾法心念法….   │├─────┼─────────────┤│     │.…㊀但對首法…………本位│法義張三法。│㈡對首法…┼:            │分為八品。│     │.…㊁眾法對首法………旁通│├─────┼─────────────┤│     │.…㊀單白法…….    ││㈢眾 法…┼:…㊁白二法  :…皆本位││     │.…㊂白四法…….    │└─────┴─────────────┘

據律、唯眾法稱為羯磨。今以義判、心念對首皆稱羯磨。以人雖非眾、成業不殊、理無異號也。

┌㈠情如受戒等。事事境雖多、│以三攝盡。┼㈡非情如衣鉢等。│└㈢情非情合如造房等。┌㈠一人僧……………………………………………………心念法成就人分為三位。┼㈡眾多人僧二三人也……………………………………對首法成就└㈢四人已上僧四人僧 五人僧 十人僧 二十人僧…眾法成就

僧伽、此譯為眾。眾乃別人所聚、別即成眾之緣。故雖一二三人、亦得名僧也。

┌㈠大界┌㈠作法界┼㈡戒場│    └㈢小界處大分為二。┤        ┌不可分別聚落│    ┌㈠聚落┤└㈡自然界┤   └可分別聚落│   ┌無難蘭若├㈡蘭若┤│   └有難蘭若├㈢道行界└㈣水界

聚落

即村也。名通大小、下至一家、亦名聚落。凡有牆籬等周圍者、皆曰聚落。

──────────────────────────────┌序 分 初一篇羯磨一部略開三分┼正宗分 中八篇└流通分 末一篇

若據經宗、三分判文、序及流通結集所敘、中間正宗是佛所說。

今此十篇無非佛語。但取作法眾緣為序、加法被事為正宗、修奉弘持為流通。故與經宗名通義異。

──────────────────────────────

△集法緣成篇

即以篇名、分此篇文為二大科。

集法者、自初至第三頁前半止。

緣成者、自第三頁後半至第八頁篇末止。

集法

文注、事法兼通乃至毛目、釋之。

緣成

又緣通至紊亂、釋之。

──────────────────────────────△事法兼通.…事房衣等───────┐法─┐      :             │事…│…(所被)…:…法說恣等(亦攝處)  ││      :             ├羯磨齊被此三、人─┼─(能成) .…人受懺等       │故曰兼通。處─┘          文舉事法、義必兼人。┘大小齊降大事眾法────────┐中事對首法       │文舉大小、義必兼中。├羯磨齊被此三、故曰齊降(降、被也。)小事心念法───────┘

此二句、若欲易解者。應云、羯磨齊被事中之事法人、又齊被大中小三事也。

前舉綱領末振毛目

此以綱領毛目、而喻三法八品。

八品之於三法、   八品之於三法、若網目之依綱。   若裘毛之依領。綱網之大繩也。──領衣領也。───以喻三法┐↑         ↑            ├法┐目網之目也。───毛裘之毛也。──以喻八品┘ │├集法(由此向右橫看)  (由此向右橫看)前舉┐ │├集┘末振┘

此二句、若欲易解者。應云、故先舉三法、後分八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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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通成壞等四句

釋篇中緣成二字。

準教即成、乖教即壞。篇名中唯標緣成、義兼緣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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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舉例

單白羯磨………白僧自恣法(卷下第十五頁後)

白二羯磨………結大界法(卷上第九頁前第六行起)

白四羯磨………正授戒體法(卷上第二十五頁後)

但對首法………受安陀會法(卷下第二頁前)

眾法對首法……對首說戒法(卷下第十頁後)

但心念法………誤作懺法(吉羅)(卷下第三十二頁後)

對首心念法……心念受捨衣法(卷下第三頁後)

眾法心念法……心念說戒法(卷下第十一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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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羯磨

下注二行、引三文、以證別法得稱羯磨。

┌㈠四分受戒文 佛未制白四受戒法已前、│       用三語受戒、即是說三歸│       依以授比丘戒也。後制白別法得稱羯磨┤       四受戒、即廢止此法。├㈡四分說戒文 說戒法中。佛制上座、說│       戒日、與諸白衣作羯磨受│       戒。└㈢十誦文或對首\分衣已心念一人受得非分、對首乃分也。或心念/

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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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稱量前事

△稱

如秤之稱。

如斗之量。

凡欲行法、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

△事謂人法也

論舉人法、義必兼事、如前所明。應云、事謂人法事也。

△律云稱量已下有五。

律、本律也。

┌所為者、如僧所差遣、理須具德等。┌比丘┤│  └秉法者、或約數滿、或簡堪能。├白衣如受五戒八戒者、亦須問緣。稱量┤   五八義同別法也。├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犯七聚罪也。└事事含多義、今但取當時僧中所評者。

△所為之緣

即所被之事。

治擯

見僧殘第十二汙家擯謗戒。

音持。處理之也。如治罪等。南山云、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勸誡讀音宜正也。

結界

結僧界。

攝衣

結衣界。

淨地

結食界。

庫藏

結庫藏。

┌二合 人法 人事 法事△或單人 法 事或具┤            具、複也。└三合 人法事

時離時合

如受戒被多人等。常時一人、難緣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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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起託處

┌㈠自然界昔未行結界、故依自然。隨身到處、△處有二┤     即有界限。非謂有法生起也。└㈡作法界

受欲

屬別法。其餘諸別法、兩界通作。唯此欲法、局羯磨地。

行僧事

除結界法外、其餘諸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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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僧方法

△三通

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先執杵定心、輕打十下、漸漸發聲。中間二十七下、漸稀漸大。乃至聲盡、打後三下。即以此三名為三通。集三乘也。

長打

接前四十、增兩四十、共百二十。第二四十中。先輕打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十九至二十二、共四下、須聲盡方打。此救四惡趣苦也。以後十八下、漸漸收聲、乃至微末。第三四十中、與第一同。惟從三十六、即下三下、名為三通。末後二下、名息槌。

靈芝云、須音槌為地。

杵下之數

見資持記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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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僧集約界

△小界無外可集

通局兩集皆爾。

戒場大界並盡唱制限集之

今文約通集者收內外。若局者無外。

制限

不容私避。此約說恣、故內外通收。若其他羯磨、則隨界分局、人不相集也。

自然界分四別等

未制結作法界前、即依自然界而秉羯磨。既制結作法界後、唯能秉結界一法耳。

┌僧之往返難知(難鬧離究)┐┌㈠不可分別┤            ├隨有一種即歸此收、不必具二。│     └處所散落無際(無有垣壅)┘△聚落┤     ┌僧之在否易知         ┐└㈡可分別─┤               ├此相必須具二。兼城邑     └處所周院可悉(四面或三面有相)┘

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

一肘

中人之肘、一尺八寸。

一弓

僧祇律五肘為一弓、十誦律(四分亦爾)四肘為一弓。今據僧祇、一弓計九尺。

七弓

計六丈三尺。

種一樹

七樹共有六間

樹與樹之中、謂之間。

一步

六尺。

一間

七弓、共六丈三尺。合計十步半。

六間

共三十七丈八尺。合計六十三步。

十誦盡聚落集

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若準事鈔。蘭若僧坊、或有三面四面牆籬等、須準可分別聚落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

無難 有難

此謂本界得訶之人、未能同意、故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有難一種、局三小界、不通餘法。

一里

共一百八十丈。合計三百步。

一槃陀

有二十八肘。計五丈四寸。

七槃陀

有百九十六肘。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以步合算即是五十八步零四尺八寸也。

道行界

此約停住時言。

水砂四面擲所及處

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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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法和合

即是身和心和口和也。

△得訶人不訶

以俗語釋之。應云、有當場出言反對之資格者、而不出言反對。

△別眾之義、亦不易解。今以俗語簡略釋之、如下。

┌應來者不來無故不到、示不贊同。別眾 善比丘有資格者。┼應與欲者不與欲來因故不到、而不告假、示不贊同。└現前得訶人訶人雖到、當場出言反對、示不贊同。

已上三種之中、有一種、即是別眾。

必須全體表示贊同、乃名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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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眾是非

見前立僧但約數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數限、故今簡之。

┌㈠訶責對道眾、倒說四事。(破戒、破見、破威儀、破│    正命。)倒說者、但是口說、未必身行、故加此│    罰。﹂應僧中舉罪、為作憶念、得伏首罪、乃│    作訶責羯磨。﹂與作法已、應奪三十五事。﹂│    一一順從無有違者、向僧求解。﹂僧當量審、│    若實順從者、然後為作解訶責羯磨。△四羯磨人─┼㈡擯出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第十二汙家惡│    行也。﹂應作擯出羯磨、驅出當界。并奪三十行事鈔資持│    五事。﹂若隨順求解、不得輒入界、當在界外記卷七僧網│    遣信來請。﹂僧當量審、解之。大綱篇、第├㈢依止對道俗、倒說四事。癡無所知、數懺數犯。﹂十頁末後二│    應作依止羯磨、令依師學律。并奪三十五行起、至第│    事。﹂若明達持犯時、應向僧求解。﹂僧當量二十五頁第│    審、解之。三行止、詳└㈣遮不至白衣家對俗人、倒說四事、並加駡謗。說四羯磨人。        輒便捨去。﹂應作遮不至白衣家文義易解。         羯磨、不許捨去。并奪三十五可檢閱之。         事。﹂若隨順求解者、應差一比丘同往俗人處懺悔。﹂僧當量審、若俗人歡喜者、即為解之。

已上四人、唯壞其行、心猶有信。故入輕治、可足僧數。

但奪三十五事中、云不應嫌羯磨、不應訶羯磨人。故得滿數不應訶也。

┌就別論。戒者前三聚、威儀者後四聚。破戒破威儀┤└就通論。七聚皆名戒、亦總名儀。正見者、見四諦分明故。     ┌夷破見破見者、六十二見。於五蘊生   ├殘計總六十見、更加斷常二見。   ├蘭正命者、住清淨正命故。七聚┼波逸提破正命破正命者、非法乞求、邪    ├波羅提提舍尼意活命。有五邪四邪等、如   ├吉  惡作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廣明。    └惡說

僧中舉罪

自具五德、三根具了。具問上中下座及所舉人聽可已、然後舉之。

作憶念

謂在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

△若欲受大戒人

體非比丘、不能滿數。但受戒之時、倘有非緣、開訶令止也。

△不得滿數不得訶

┌本宗三十二人│      ┌十誦十五人此門共有六十二人┼他部二十八人┼伽論三人│      ├僧祇九人│      └五分一人└義加二人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十三難、見受戒篇。本犯戒障、雖受不得。以體非比丘、虛霑僧用故也。

┌㈠不見舉倒說四事、或不信因果。僧問何不見犯、│     答云不見。﹂應作不見罪舉羯磨。且棄眾外、│     不同僧事。(簡異滅擯永棄)并奪三十五│     事。﹂若後心意調柔、已懷正信、應向僧求三舉┤     解。﹂僧當量審、解之。├㈡不懺舉倒說四事、犯不肯懺、拒逆僧命。│     應作不懺罪舉羯磨。餘同上。└㈢惡見不捨舉即戒本九十單提中第六十八戒緣。倒說四事、謂欲不障道、拒逆僧命。﹂應作羯磨等、同上。

已上三人、信行俱壞。棄在眾外、不足僧數。

此三皆云舉者、如物舉棄、不復用故。

滅擯

犯四重戒、心無慚愧、不肯學悔、濫居僧限。應作法擯出、永不共住。

應滅擯

或將欲擯遣、逢緣且散。或凶頑強狠、僧力不加。

已上尼等四人、邊罪等十八人、若不自言、各不相知、理應足數。

別住

異界人也。

戒場上

戒場雖為大界所圍、而不相接、中留空地。(參觀結戒場法圖)即異界也。

隱沒

即入地也。或在井中、或地穴中。

離見聞處

同覆處、見聞俱離成失。此謂離比座見聞、非謂離秉法人見聞也。

靈芝云、平聲。今字書、作去聲。並也。

所為作羯磨人

為僧所量、豈得足數耶。

行覆藏

即戒本僧殘後文所云波利婆沙也。或翻覆藏、或翻別住。隨覆藏日、多少行之。若不憶日月數者、應從受戒已來治之。﹂於治罰期中、應奪三十五事、執眾勞苦奉淨比丘如和尚法、客比丘來應白、出界見比丘應白等。

本日治

別住期中、若再犯僧殘者、前已行者即除却、還依本日多少自始行之。

摩那埵

翻為意喜。自喜行法將滿、僧喜此人能悔過還成清淨也。此法僅六夜、於行覆藏期滿後行之。治罰如前。行摩那埵期中犯殘、亦本日治。

出罪人

謂將出罪也。

△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

前據正行。此約日滿、未及作後法。恐以預數、故須列之。

六夜竟與將出罪人異、前遠後近也。(夜竟未出故是遠、將出臨事故為近。)

睡眠亂語憒鬧

由入無記、不緣善惡、不知羯磨成否。

憒鬧

昏亂(不靜)也。

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

即四分所云、癡狂、心亂、痛惱所纏。

亂心人病壞心人

亦是狂類、但相別耳。

樹上比丘

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

白衣

此好白衣。與十三難中、邊罪等不同。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以無戒故、仍本名也。(前則人非法是、此則人是法非。)

△重病人

必約神昏。

邊地人

約言不相領者。若相領可足。

癡鈍人

靈芝云。即不解律人。經論禪宗諸師、不霑律部者、並在此收。縱稱學律、不能通了者。亦爾。

△與欲人

堂中作法、通收與欲者以入現數。以下五種、是善比丘。因當時乖相、故非數限。

隔障

即同在覆、別有隔障、不見身也。又解、同在露地、而隔障也。

半覆露中間隔障

半覆露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也。

半覆露申手不相及

申手不相及者、謂雖無隔障、申手不及也。

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申手相及、約一尋內。周尺八尺也。

已上四種、分別立表如下。

┌申手不相及─同相 但說戒羯磨等師、及所為人、┌覆──┤         須在申手相及之內。餘人雖│   └中間隔障 ┐   申手不相及、亦無妨也。│   ┌申手不相及│├半覆露┤     ││   └中間隔障 ├乖相│   ┌申手不相及│└露地─┤     │└中間隔障 ┘

△我往說戒處不坐

續云、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

△病人背羯磨說戒

病人開臥須面向也。四儀縱同、身面向背亦論同別也。

△受戒捨戒法內

律中捨戒文有兩出、一出婬戒、二出受戒法。今引受戒法中捨戒文也。

眠醉狂恚不相領解

眠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此之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

義加

既出捨戒、而云義加者。由非正列不足數中。然對捨不成、義是不足故也。

△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

┌初是別眾非足數  ┐以足數對別眾─┼二是足數非別眾  │├三亦別眾亦足數  │└四非別眾非足數  ├具如羯磨疏中廣┌初是不足數非別眾 │明。以不足數對別眾┼二是別眾非不足數 │├三是別眾亦是不足數│└四非不足數非別眾 ┘

△善

反上三舉二滅等、行不善。及睡聾不相領等、相不善。

比丘

反上尼等四人、十三難、及白衣也。以彼等非比丘故。

同一界住

反上別住戒場等。

不離見聞處

反上離見聞處。

語傍人

反上所為人也。以為僧量、不可訶制。令他證正(勘實)、越己(即所為)至於餘人。餘人即能秉者。此約能秉得訶之人在所為者外、故云傍也。傍、與旁通。

語傍人三字、若求易解者、略釋如下。語者得訶。傍人者所為人以外之人。合言之、所為人以外之得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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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說欲清淨

△欲

簡略言之、即俗所謂告假缺席也。約字義言、欲者、以希須為義、謂心有所望也。故伽論云、所作事樂(去聲、好之也。)隨喜、共同如法僧事。意謂僧事重大、因故未往、為遣他人致意、以示贊同也。

△五種與欲

四略一廣。略唯病重、廣通輕重也。

△欲與清淨

欲而非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別眾。故須兩具、方成僧法。

△二明受欲法

疏科亦作持欲成否相。

┌㈠七人緣隔失△二十八緣┼㈡十八人自言失(房內)└㈢三人相乖失

命過

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

外道眾

中國寺內有外道院。

別部眾

或調達黨。或他部計、異宗。

明相出

欲限當日、越宿即失。

┌㈠在房受已、作不送意。見聞俱離、(離與者見聞)失欲。離見聞處┼㈡中道、作不送意、離生念處。亦見聞俱離、失欲。└㈢僧中、可知。

若至中道等

以上之文為房內。此舉二處指略。

△如不足數中說

僧祇前五、出彼足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餘人同上、唯與欲人應作別解。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欲、他欲即失也。

┌㈠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若不入界、僧法得成。├㈡持欲者出界此受欲者非法。出界失欲、令與欲者成別眾也。├㈢與欲人出界此與者自非、僧法得成。靈芝云、今多此類、學者慎之。僧祇後五人┼㈣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 大德來、入眾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 重說。此愚教也。身到欲失。不說而去、則妨僧│ 法。└㈤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此名壞眾失。若有一人安住則不失。

△與覆藏等三人

準同足數、合有正行四也。

△倒出眾人

僧斷事時、不與欲而出也。

取時

屏處。

取竟

收中道僧中。

自言非比丘者

不自言則成。若作法竟自言者成。

△轉授

十誦僧祇不許。四分開之。

△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

且據受多人欲而迷忘者。若受多不忘、別牒多名。若止受一人、但云受某甲比丘欲清淨也。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

自恣不言清淨者。以自恣時、希僧舉罪、不敢陳淨。故但云與欲自恣耳。

若故不說得突吉羅

理亦得成。並謂在僧中也。

△若病重者等

何以不與欲者、因重病不堪故。

何以不入不足數中、(伽論謂重病不足數)因神識不昧故。

中道逢難等

前明持欲者出界、即失欲法。此由難緣、故開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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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正陳本意

△豎標

若據商度分齊、即屬第一。若行事時、豎標第三。由豎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之。

△乞罪

乞、音氣、去聲。與也。

乞詞

乞、音詰、入聲。求也。

順情請許

如七羯磨解法等。

多須

事或有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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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事端緒

△唯一通問

答雖不一、問無異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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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答所成法

△事有先後 說戒自恣應在後作

說戒自恣二法、可以制僧不動。當時有他事起、應先作他事、然後說恣也。

法緣通別 受戒捨墮義兼通別

即是總別二答也。言總答者、如受戒法有三單白一白四、於差教授時總答云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單白羯磨等。捨墮等類此可知。

結界捨界理無雙答

事雖同席、託界不同。結在自然、捨在作法。理無通答也。

──────────────────────────────一稱量前事───────┐二法起託處───────┼處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約界────┤  │五應法和合────┼──┼人六簡眾是非────┤  │七說欲清淨────┘  │八正陳本意───────┴事九問事端緒────┐十答所成法────┴───法──────────────────────────────

眾法羯磨

△單白 告僧

┌一白  告知  \△白二┤         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一羯磨 量處可否/┌一白  告知\△白四┤       通白及三羯磨、故云白四。└三羯磨 量可/

對首羯磨

△但對首  告情引證

△眾法對首 少數

心念羯磨

△但心念

△對首心念\少數△眾法心念/

後二法各具十緣、如疏記中明。

──────────────────────────────┌若唯對一人、如但對首、云大德一心念。即常式。△法則兩異┤└若對二人、或自恣對三人者、於大德上、應加一諸字。

僧法羯磨具七非

△非法

事乖也。

非毗尼

違教也。

┌一人    ┌一人    ┌一人 能┌一人舉┼二人 二人舉┼二人 三人舉┼二人 舉┌別人力弱、┌㈠人非┤   ├三人    ├三人    ├三人┐之│不行羯磨。│   │   └四人    └四人    └四人├人┤四人力強、│   └四人舉四人───────────────┘為└不可舉僧。│                         非│   ┌一白眾多白…………增減 應作一白、 (單白但有增。人、法、│   │            乃作二三。  二種羯磨通增減。)初非註中事、三─┼㈡法非┤一羯磨眾多羯磨……增減種俱非。│   └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互作 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                說恣、即三法交互而作也。│   ┌有病無藥 法違於事也。如應與訶責、乃作非法羯磨。└㈢事非┤有藥無病 事違於法也。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求懺。└有事有法(有病有藥)施不相當 事法俱違也。如應作訶責、乃作擯出。

毗尼母云等

應屬法非。

△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

如白牒戒場、羯磨牒攝衣。此約當位(白二)自互。

若三法交互、即屬初非也。

△先作羯磨後作白

誦文無差、但倒作故。亦據當法自倒也。

(若白二白四互倒、則初非所收。)

△若住應法違訶不止即名非法

住即是止。由是得訶人訶、故止不止皆成別眾。然止順訶、故法不非、即如法別眾。不止違訶、故兼法非、即非法別眾也。

義立七非

△義同過別

過別者、三十九種各有非相也。義同者、謂同以四緣成業也。

(四緣者、即人法事、又以事攝處也。)

△今且就單白說戒一法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諸說戒法篇(第七頁至第十一頁)研習然後聽講下文、乃能了解。

疑罪不露

若有疑罪、應先發露、然後得聞說戒。俟當來識罪無疑、乃懺悔也。

人非應法

謂威儀乖越、不順教相故。

時非正教

佛制黑白兩半月各有三日、即十四十五十六日也。今非此日、而行布薩。

廣略無緣

若有難緣、應略說戒。緩則略少、急則略多。今無緣輒略、或雖有緣、不隨緩急也。(南山義立、盛夏嚴冬、準前略說。)

界非聖制

無有難事、輒結小界而說戒。或說已、不解而去也。

△條貫

百三十四僧法、如葉如物。七非統攝、如條如貫。

葉 物│ │條 貫(貫錢之索也。)(小枝也)

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

律云。爾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時眾多僧共諍。(諍、去聲。直言正人之失也。)或言非法別眾、或言非法和合、或言如法別眾、或言法相似別眾、或言法相似和合。

靈芝云。此即五非。應是五處評量再作、故注云五處作也。

──────────────────────────────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唯取持衣一法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第一頁至第三頁研習然後聽講。

於緣有異

二十八法(但對首法)各有非相也。(即前過別)

△犯重

犯四重者。應失戒也。

遮難

即本受不得人也。

有訶者訶

謂前對證者、語使文具。故曰訶也。若因訶而止、即是人非。若不止者、人法俱非。

對僧

僧即四人。或對二三、亦非法也。

犯捨

即三十捨墮中諸衣戒、有犯而未懺者、加法不成故。

異財

凡可用者皆曰財、(靈芝云、財即總於眾物。)今約衣而言也。異財者、謂綾羅絹紬等、皆非衣財也。

△摘取捨墮一法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第二十五頁懺波逸提法起、至第三十頁止、詳細研習然後聽講。

界內別眾

界內無僧。故開眾法對首。若有而不集、即是別眾、不成捨也。

人非應法

所對之人、但使有過、若重若輕、皆不應受懺也。

捨懺還財

即是捨衣懺罪還衣、共三法也。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

不問大小、過限(十日外)並犯也。大即應量者(應量者、長佛八指廣四指。)犯提、小即不應量者犯吉。

必非聖制理無懺捨

如毛綿等未是衣相、被褥重物本不開畜、不合捨墮也。

非有疑而過分

制教犯懺、並須明識。若衣財散落、染淨未分、懷疑通捨、是謂過分也。故律文中、識者懺悔、疑者發露。

有違加無知罪

即單提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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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唯取懺輕突吉羅罪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懺突吉羅法(自第三十一頁末、至篇尾。)研習然後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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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界結解篇

界者、加法約處。除彼局此也。

△人法二同

同一住處。(義攝食同)同一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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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初大界法

人法二同在前、故云初也。

如前僧法中具七緣已

一量結界、標相體也。

標即周回標物、如石樹等。相謂四圍外表、羯磨牒云四方相內是也。體即所圍內地。

二量集處、唯在自然。

三量召法、鳴槌諸相。

四明集僧、約標約界。

標寬界狹者、盡標集之。標狹界寬者、盡自然界集之。唯四人僧。

五明和合、集者非別。

六明簡練、須曉非數。

七明欲法、非是所行。

次至第八、方可唱相也。

七緣中第一第四、須參閱下圖。

──標狹而自然界寬。(第四)或就裏為相、則標與體異。

──標寬而自然界狹。(第四)或循外為相、則標下即體。

屈曲隨稱

┌或在蘭若、依山附水、傍道緣樹、其形方圓三角等不定。 少有屈曲。結法有二┤└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壍渠、多是四方、時有屈曲。

羯磨中唱相文、蘭若用之。若城邑唱相、如行事鈔所出。

誦律

非謂誦文、必兼識義也。

不誦律堪能作羯磨

雖不能誦累紙、而曉達成敗。

問答已

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結大界羯磨。此即僧法十緣中第九第十也。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即人法二同也。最初為說戒故、便結此界、因牒入法。不用亦可。

釋白文及羯磨文

┌第一句告眾敕聽─┬─綱(此之三句、文通一百三十四羯磨也。)├第二句宣情白眾………(此句或闕 (單白內二))│       └┼┐單白文├第三句和集聽可─┤│(若羯磨文及白四中白、定無闕也。)├第四句忍可所為─┼┴緣本(此之二句、文局一事也。)└第五句白結告知─┘

羯磨文、亦爾。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僧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作某竟。已前之文皆通、即是綱也。中牒緣本、則文局也。僧忍默下、文又通也。

┌從初至誰不忍者說 總牒緣本、勸僧通和。語默之間、足│         顯同別。(若白四者、已上三說。)羯磨文┼僧已忍至結大界竟 牒前忍默、表業成就。作法至此、是│         竟處也。(已下皆一說。)└僧忍默然下 總收白與羯磨、即結詞也。

△四方僧物和法

此僧制也、本非結界。因句義相從、故隨列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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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戒場法

戒場

戒者通收諸法、非專受戒而得名故。

僧法羯磨一百三十四中。有十二法、必在大界。有三法、難事乃開戒場。除此十五、餘一百十九並通場上。

┌受日法──────────────┐├受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            │├解界法              │├結衣界法             │十五法┼解衣界法             ├此十二法├結食界法             │必在大界├解食界法    ┌一受懺之主白和法│├乞鉢懺捨四法──┼二眾僧還鉢法  │├說戒法────┐├三五德行鉢法  │├自恣法    │└四護鉢法────┘└分亡五眾衣物法┴此之三法、本在大界。有難開通戒場。

三重標相

結有場大界唱相文云、

從戒場外相東南角標外

二尺許某標者

二尺許

古人相傳、應距離一肘、即二尺許。南山謂、得分即可、不限廣狹。故二尺許三字、可以刪去。

小界

對外大界而言。異下三小界也。

△解戒場法

先解大界、後解戒場。解戒場時、應在戒場相內、不得在大界遙解。

△結有戒場大界法

將結大界、方可召僧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入大界內。先唱內相、用規空地。後唱外相、用絕他界。

將四五比丘

若準大界不開說欲、要知界相、理須盡往。

──────────────────────────────

△結三小界法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宜用善見七槃陀集之。並指在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

類諸難開

如諸戒中、命梵緣開。非難擅行、無非正犯

妄通餘法

以後續用也。

非制而制

非難而開也。

──────────────────────────────

△結解衣界法

┌㊀自然攝衣界 如僧伽藍界等、共十五種。(本部十一、他衣界有二┤       部四。)三十捨墮中、離衣戒廣明。└㊁作法攝衣界 唯有一種。依大界相而結。即今所明。

△僧伽藍

翻為眾園、即僧家所住之院也。

若大界共伽藍等不須結

以自然攝衣界中僧伽藍界。約伽藍起、隨有周匝猶開勢分。(有十三步。見後圖。)今大界與伽藍標齊。若未結作法攝衣界、則唯依自然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攝衣。若結作法攝衣界、即不能依自然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反成失衣。故不須結此作法攝衣界也。參觀下圖。

大藏經會案原稿以──線標伽藍、以……線標勢分、以紅──線標大界、為便排版、茲以~~代紅線。

或界小於伽藍不須結

或大界小於伽藍、更不須結作法攝衣界。若結者、則大界之外伽藍之內亦不免失衣矣。參觀下圖。

即使大界大於伽藍僅十三步、亦不須結作法攝衣界。因結與不結、等無有異也。參觀下圖。

若界大於伽藍者依法結之

若大界大於伽藍十三步以上、乃可結作法攝衣界也。因未結作法攝衣界時、伽藍勢分之外大界之內即失衣也。若結作法攝衣界者、凡在大界之內皆可不失衣也。參觀下圖第一。又若大界大、中無伽藍、但有住舍、義同伽藍、亦應結作法攝衣界也。參觀下圖第二。

(一)

(二)

──────────────────────────────

△然有羯磨立無村結者

此古師舊解。彼謂若現在無村、應於羯磨文中刪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也。與今解不同。

後因事起方乃除村

因比丘置衣在村。脫著時、形露懷慚。以此白佛、因制除村。

┌㊀聚落不定衣界是定村聚則移徙不常、衣│          界須分齊可準、故云│          定不定也。此約難護│          而言也。薩婆多五意┼㊁為除誹謗以下四意並是招譏。第四護己、│      餘三護他也。├㊂為除鬬諍├㊃為護梵行└㊄為除嫌疑──────────────────────────────

△厭離比丘

即頭陀比丘厭於世間、不樂想也。

音史、疾也。

除村

村界分齊。

村外界

村外勢分。

△應先解不失衣界卻解大界

以結時、先大界、後衣界。解時則反之、先解衣界、後解大界也。

──────────────────────────────

結解食界法

△淨地

以飲食繁穢、同處生患。今既別結、情無儲畜、食不生罪、故名為淨。此望離過說淨、非對穢以明。故結淨以外之地、非是穢也。

┌一處是他物食是己有如注文所明。│          雖食在中、不名有犯。檀越淨有三┼二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施主寄食僧界、令淨│          人掌舉、隨用施僧也。└三處食俱是他物即俗舍設會供僧也。┌㊀籬─────┐├㊁障謂板壁 ││   帷帳等。│┌或半有二面 ┐院相不周淨┼㊂垣低墻也。││    有也。│非儲積相、├㊃墻├┼或多無一面 ├故開也。├㊄壍阬也。 ││    有也。│若三面有、└㊅柵編木為 │└或都無露地 │者、則非垣也。─┘     也。 ┘院相不周。此六種互參合者亦爾。

處分淨

住處初成、未曾經宿者、行之。若經明相、則改用白二法也。

白二結

僧伽藍院相周匝、(三面、四面、)比丘在中有宿煑過。不問住之久近、可作白二結之。除去比丘。

──────────────────────────────

△邊房靜處

必具二緣,乃開結也。

出家五眾房

僧寺義無尼三眾居。是彼三眾為僧造房、擬自供養、仍本造者為名也。

除去比丘

比丘所住房舍、應除去也。

通結僧坊內作淨地

通結羯磨、(五分通別皆可。)如資持記具出。應云除僧住行來房舍等也。今四分中、唯有別結之法。即隨機羯磨所引也。

院外遙唱遙結

即僧在大界遙加法也。

──────────────────────────────

補釋

△宿煑

篇名註中云、令無宿煑罪。今補釋之。

宿即內宿。若大界內有食、僧在大界內宿、經明相、即犯罪。今結食界、僧在食界外大界內宿、則無犯矣。

煑即內煑。不應在大界內煑食。今結食界、於食界內煑、則無過矣。

共有四過、一內宿、二內煑、三自煑、四惡觸。前文唯舉初二、因三四與食界無關係也。今列表具釋如下。講時、隨宜廣略可耳。

四過用四位簡辨表

┌────────────────────┬─────────────┬─┬─────────┬───────┐│四過        \       四位│  處          │時│  人      │   食   │├────────────────────┼─────────────┼─┼─────────┼───────┤│                  共 │他物┐          │經│  ┌比丘    │離地物──┐ ││內或未結淨地、大界內。─────┐飲 │  ├────────不犯│明│三人┼眾僧    │     ├犯││  或已結淨地、於淨地外、大界內。├食 │不周┘          │相│  └學悔    │已長足逢霜┘ ││宿或淨地內。──────────┘宿。│處分┐┌或淨地外大界內┐ │犯│(尼加式叉)   │未離地物┐  ││                    │  ├┤       ├犯│ │         │    ├不犯││                    │白二┘└或淨地內───┘ │ │         │未長足─┘  │├────────────────────┼─────────────┼─┼─────────┼───────┤│                    │他物┐          │晝│能煑通七眾    │生┐     ││內或未結淨地、大界內。─────┐煑 │  ├────────不犯│夜│         │ ├───皆犯││                 ├飲 │不周┘          │皆│         │熟┘     ││煑或已結淨地、於淨地外、大界內。┘食。│處分┐┌或淨地內───不犯│犯│食犯局三人    │       ││                    │  ├┤         │ │         │       ││                    │白二┘└或淨地外大界內─犯│ │         │       │├────────────────────┼─────────────┼─┼─────────┼───────┤│                    │             │晝│         │       ││自│   不限        │夜│         │生─────犯││    不限何地、自煑飲食。      │ 皆犯          │皆│ 三人      │       ││煑│   何地        │犯│         │熟食重溫─不犯│├────────────────────┼─────────────┼─┼─────────┼───────┤│  不                 │             │晝│三人故觸───犯 │       ││惡限 ┌─或未受而觸。        │   不限        │夜│    如行┐  │生┐     ││  何─┼─或膩勢相連。(註一)    │ 皆犯          │皆│為受而觸  ├不犯│ ├───皆犯││觸地。└─或任運失受。(註二)    │   何地        │犯│    羹飯│  │熟┘     ││                    │             │ │忘誤而觸──┘  │       │└────────────────────┴─────────────┴─┴─────────┴───────┘

註一 手巾裹鉢、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此即污觸也。

註二 時藥過中、受法自壞。餘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若加口法、而越限者、雖是開觸之物、亦成觸也。

四藥對四過有無表

┌─────────┬──────────┬──┬─────────┬──┐│四藥  \  四過│ 內      宿 │內煑│自煑       │惡觸│├─────────┼──────────┼──┼─────────┼──┤│ 時   藥   │ 有        │ 有│ 有       │ 有│├─────┬───┼──────────┼──┼─────────┼──┤│此三種、須│非時藥│不經明相。義無內宿。│ 有│ 有       │ 無││是加口法者├───┼──────────┼──┼─────────┼──┤│限內。  │七時藥│ 有        │ 有│ 有       │ 無││若不加者、├───┼──────────┼──┼─────────┼──┤│同時藥。 │盡形藥│ 無        │ 無│無 但有生分者不開│ 無│└─────┴───┴──────────┴──┴─────────┴──┘

諸戒受法篇

△受三歸法

歸者、顯本從魔、歸心正覺。

┌一翻邪三歸 即僅受三歸、如上所明。├二五戒三歸三歸有五種┼三八戒三歸├四十戒三歸└五具戒三歸 佛成道後八年制斷。改用羯磨。

△三寶

小乘三寶有三種、一理體、二化相、三住持。羯磨註引多論、唯明理體。授法之師固應知之。但以此為初信佛法白衣宣說、恐彼智力未能了解、不若改說住持三寶為宜也。故靈芝曰。創入道門、未諳法義。且示住持三寶、令寄心有所。應云、雕塑靈儀是佛寶、琅函玉軸是法寶、剃染秉戒為僧寶、云云。

△受前應懺悔

以信邪來久、妄造非法。今創歸投、必翻邪業。

△不解

諸趣皆得受、除不解悟者。

△盡形壽

本宗、約盡形壽。多宗、亦得一年半年五三日間受之。

三說得法屬己

以三說已、即發善法也。

三結

重更囑累、不令忘失也。

△準諸論文

智論。

故論云

母論。

三歸下有所加

如羯磨中五八十戒文所述。於三歸言下、即發戒故。非是示戒相時、答言能持、乃發戒也。

──────────────────────────────

受五戒法

△經云

善生經。

四事

飲食、衣服、臥具、湯藥。

情非情境

前四性戒有情境發、後一遮戒非情境發。

論云

智論。

△汝不盜等

此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白衣有犯、障戒不發。必懺淨已、乃能受五戒也。

不列大妄、非彼犯故。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根本

但受而破者、不能再受。多論云、若受五戒八戒十戒具戒而犯重者、更受不得。

一分滿分┌一戒……一分├二戒……二分├三戒……少分├四戒……多分└五戒……滿分。

優婆塞

近事男。謂親近奉事三寶也。

△受法

於受戒前、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識知境量、立誓要期。

△一日一夜一戒一分

┌──────┬──────┐┌─────┬─────┐│延 促   │漸 頓   ││(附)重受│(附)他趣│┌─┼──────┼──────┤├─────┼─────┤│多│五戒必須  │五戒不具受、││不許   │他趣無  ││論│盡形。   │不得戒。  ││重受。  │受戒法。 │├─┼──────┼──────┤├─────┼─────┤│成│五戒隨日受、│五戒隨受一二││得重   │他趣得受。││論│乃至盡形。 │三、皆得戒。││受。   │除無知解。│└─┴──────┴──────┘└─────┴─────┘

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略舉三號、恐濫邪緣。以三寶名、通九十六外道故。至真等正覺者、真簡邪偽、等簡偏小。

△妄語

兼攝餘三口過、亦應斷也。此據本宗成論為言。

若多論中、但有妄語、具戒方斷餘三。

具問答

約此問答、從他受也。靈芝云、多論俱舍並制從他、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南山云。律中之文、是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否、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以上皆南山疏文)

△六重二十八輕

出優婆塞戒經、即善生經。為菩薩優婆塞戒。

諸雜行相

行事鈔云、當供養三寶、勸化作諸功德等。

──────────────────────────────

受八戒法

△八戒

又名八關齋戒。關齋者、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

△八日十四日十五日

黑白二月各有三日。所以須此三日者、智論有二說。

㈠初八日天王(四天王)使者下、十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世間善惡、奏聞帝釋。

㈡此三日是惡鬼得勢之時、疾病凶衰、令人不吉。今持齋以避之。

一一受八戒

善生經云、受八戒、不得多、唯獨受。靈芝云。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不專一。泛論歸戒獨受為佳。則心不他緣、法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

△論中令五眾授之等

論中、即多論也。靈芝云。多論定從他受。成智二論並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

△食竟亦得

在清旦受、是定時也。言食竟者、以緣礙故。

△論云等

論云者、多論。

┌─────────┬────────┐│ 日 限     │ 減受     │┌─┼─────────┼────────┤│多│ 受八戒者、   │ 無減受文。  ││論│ 必一日夜。   │        │├─┼─────────┼────────┤│成│ 一年一月乃至  │亦得隨受一二三。││論│ 半日半夜、並得。│        │└─┴─────────┴────────┘

一日一夜

自今日明相出時始、至明日明相出時止。

△受前應懺悔

鈔引智論文云云。須者檢之。

△淨行

五戒唯斷邪婬。今受八戒並斷正婬、故加淨行以簡之。

△如諸佛等

言如諸佛者、舉勝境所行也。某甲已下、引[A1]已【CB】,己【佛教】上同。

飲酒

南山云、有人於下加辛肴(即五辛)者、正文無此。既受淨身、焉噉羶臭、理不可也。

今案吸煙亦應例此、判為不可。

華香等

此為西土俗飾、與東華不同。準南山疏、應改語云、離舊嚴身具。則通收彼此也。

高勝

高者。如律所云、高廣大牀。高一尺六、廣五尺四、此是制量。過此則為高廣。但下溼之處、可用八寸木承支牀脚。勝者。金銀牙角等嚴飾故勝、佛及師僧父母從人故勝、俱不合登也。

倡伎樂

倡謂俳優。伎通男女、即奏樂者。樂謂金石絲竹等。

△別明離合

列相之文、是依俱舍論、以合高牀觀樂為一。

行事鈔分高床觀樂為二。前列八戒、後列不過中食一戒、據多論也。多論云、齋以過中不食為體。又以八戒禁防非逸、方顯持齋清淨。故言八齋、不言九也。

△功德

如疏中、明功益章詳述。

八難

一地獄、二餓鬼、三畜生、四長壽天、五北洲、六佛前後、七世智辯聰、八諸根不具。

持此功德(乃至)正真之道

疏云。他惡攝取己善惠人者、行大道心也。使成正道者、不從他方便、唯一乘法也。靈芝釋云。行大道心、即菩薩行。方便是二乘權教。一乘即佛道實教。豈唯八戒。一宗立教、皆用此意。學者宜知。

△因引古證

即上經文、而多寫古字。傳寫誤也。

△附明捨戒

多論云。若受齋已、遇惡因緣。逼欲捨戒者。不必要從五眾邊捨、趣得一人即成。義云、若自有染心將欲犯戒、寧可捨已為之、後還懺受亦得。

五戒十戒同此。

若捨比丘戒者、須對比丘捨之。如行事鈔資持記廣明。

○趣(趨、本又作趣。音促、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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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受戒法

釋標宗七分

△七分明之

靈芝云。次列七門、統明出家始終行相。學者至此、當須自檢。若唯徒說、於己何益。說食數寶、目擊多矣。

△功由菩薩

菩薩即釋迦本師。此明出家、從因彰號。

晉譯華嚴經云。

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 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 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 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

五欲

色、聲、香、味、觸。又財、色、飲食、名、睡眠。

有益超世

鈔作勸出有益。

行於罪行

據論罪本、皆由事縛。鈍者多著財色、利者多貪名見。(見即妄執)四科束之、尠不收盡。

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瞋恚、愛親、求利、慳、嫉也。

行凡福行

若出家不為解脫。但知持戒無心在道、或修世禪、或修多聞講誦經典、或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

修道要業

疏鈔皆作行聖道行。

要而言之、有三種、即三觀也。一者性空觀、小乘人行。二者相空觀、小菩薩行。三者唯識觀、大菩薩行。

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並名行。凡罪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疏中專指大乘為出家學本也。

大小正行三學為本

三心道行、如上所明。通進道門、不出三學、一切聖人並由斯路。

△廣如鈔中

新刊行事鈔資持記卷四十一第一頁至十七頁、又羯磨疏濟緣記卷十一第一頁至十八頁、皆釋已上七科之義、至為精要。學者宜熟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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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度人法

即乞度人授具足戒。下文云、畜依止畜沙彌亦爾。故知本簡受具、兼通餘二、齊須乞法、以無德者不可妄為師故。今乞畜沙彌法、(下文所列剃髮及授十戒總稱云畜沙彌法)而引乞授具足戒法以為例也。

此二事應一┌與剃髮出家。 剃髮者、僅剃頂髮少許。┐人兼任。但┌和尚┤       別請阿闍梨先為剃四邊。├受具足戒時│翻為└與授具足戒。────────────┘、前和尚或│知有                    已命終或休│罪知                    道等、應別和尚│無罪。                   請和尚任之。△及阿┤闍梨│   ┌一與剃髮、與授十戒、 或一人或二人分任 名曰出家闍梨。│   ├二受具戒時作羯磨者、名曰羯磨闍梨。 亦名戒師└阿闍梨┼三受具戒時教授威儀者、名曰教授闍梨。 亦名威儀師├四從受經律論、乃至四句偈、名曰受經闍梨。└五乃至依止一宿、名曰依止闍梨。依止者、未滿五夏若和尚命終等別請依止、五夏已後若不知法者亦須依止。

和尚及依止闍梨須十夏已上、其他四種闍梨須五夏已上。(若依明了論疏、羯磨闍梨應七夏已上。)

善見律云、若不解律、但解經論、不得度沙彌及依止。

△和尚德

律中具列百三十餘種。

△二事

雖列法食兩位、然以法務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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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沙彌法

沙彌翻為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羣生也。

度羅睺羅

佛令舍利弗度、出家受十戒。

過七十聽出家

謂作沙彌。

一住

住即是坐。一坐跏趺、周時方起。

一眠

中夜之時、暫爾倚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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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剃髮法

與剃髮法者、為形同法、剃髮披衣形同大僧也。

下文受十戒法、為法同法、十戒稟制法同具戒也。

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

文牒二名、所為難定。和尚在初已乞畜沙彌法、故無重請。今所為者、但是沙彌也。

欲求某甲剃髮

指和尚言。剃髮闍梨不在羯磨中。

△先與受五戒已後受十戒

剃髮已。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久處六月給侍眾僧、信樂漸增。和尚師僧審知可教。待限滿已、和僧為受十戒。﹂既受五戒已、形同出家、體是婆塞。故下文受十戒已、方是出家也。𣵀槃經云、雖未受十戒、亦墮僧數。乃是形同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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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十戒法

△出家

即是授十戒、非是與剃髮也。

△阿闍梨

謂與授十戒之出家闍梨。應對和尚、授者旁教。

遮難

問難、如授具戒時問十三難。遮事、亦如授具戒時、但除年歲衣鉢、僅問十三事也。

發戒緣起

即受前、二師開導也。

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

眾生造惡、由迷前境。惡業既因境起、善業還從境生。未受戒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是故戒發還遍法界。(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也。)所言境者、情非情也。沙彌發戒與大僧同、於比丘戒中沙彌皆結吉羅。故知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所未知二師別教。

△生像金銀

生色、金也。(生色謂生有瑩彩)似色、銀也。(似色謂似近於金)似即像也。生像是翻梵、金銀是唐言。意令通曉、所以雙標。

△適莫

適音的。適莫即親疎。

△十數

十數者、對破外道以別邪正。印度外道甚多、今此略引十種以配十數耳。

所以說十數者。因外道賊住者、偷形入僧眾中、但為飲食、而於正法無心願樂。若以十法推求、即可驗知邪正也。

┌㊀依飲食法…………………………………………………………為破自餓外道├㊁名色………………………………………………………………為破自然外道├㊂痛癢想 即三受也。痛即苦受、│     癢即樂受、想即捨受。………………………………為破梵天為因外道├㊃四諦………………………………………………………………為破無因果外道├㊄五陰………………………………………………………………為破神我外道十數┼㊅六入………………………………………………………………為破一識外道├㊆七覺意……………………………………………………………為破不修外道├㊇八正道……………………………………………………………為破邪因外道├㊈九眾生居 欲界合為一、四禪、四空、│      是為九居。既是眾生居處、………………………為破妄計𣵀槃外道│      即非涅槃。└㊉十一切入…………………………………………………………為破色空外道──────────────────────────────

△比丘受戒法

比丘翻為怖魔、亦云乞士、亦云破煩惱。

釋五受

△善來

為西方寺眾制法。凡見人來、即須迎前唱言善來。

善來受戒者、約四分律必已證初果。(他部通凡)受者先白佛言、我欲於如來法中修梵行等。佛方召言、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梵行、盡苦源。受者即髮落衣變、便得戒也。

破結使

若先未受戒、期心至果、則證四果時果戒俱獲、即是破結使比丘。若本無期、得果無戒、故有白衣羅漢。

三語

即三歸也。

佛度百十一羅漢已、令往人間遊行說法。有欲受具戒者、諸羅漢等教令剃髮染衣、憑歸三寶、即得戒也。八年制斷、令興羯磨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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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五緣

△二種羯磨

或中邊分二、或僧尼分二。

△非人

鬼神也。

故論云三歸五戒餘道所無

論者、多論。彼論謂餘道許受三歸、但不聽受戒。

百遮

律中遮事、言五根不具者、有百二十六種。

皆不得故

輕者應得、重者不得。

┌一結界成就───┬處 第七屬處者、以├二有能秉法僧─┐│  結戒法未失故。├三僧數滿足──┘│△所對有七┼四界內盡集和合─┼人├五有白四教法──┼法├六資緣具足───┼事└七佛法時中───┘

清淨明曉

若唯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不明、終非清淨。

並非法故

若依多宗、得戒得罪。若依四分、應不得戒。

△心境

即上二(所對境)三(發心乞戒)兩緣。

心不當境

人法事處、四境皆如。但無渴法緣境之心。

境不當心

心雖殷至、四境有非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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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受前八法

△初明請師法

和尚

即是剃髮和尚、今復與授具足戒。

南山云、比有大德多人望重、受戒者多、及至下座獨己蕭然、此則元無兩攝。斥其非律制也。

請和尚

問、剃髮之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重請者有三解。

┌一已請之和尚、或遠行或休道或命終等。三解┼二或已請之和尚無德、須別改請。└三雖是一人、亦可重請。以前請為剃髮受沙彌戒、今請為受具戒故。

餘師

今云尊證。

△二安受者所在

受戒人不得在界外

此約正受之時。若問遮難、律許界外問。但戒壇圖經云、戒場內東階設席、擬問遮難。則亦通界內也。

△四出眾問法

著高勝處

僧寶超越、故云高勝。

取其衣鉢示語之言

正欲問難、先示衣鉢假為言端。

安陀會

又名內衣、裏衣、中著衣、下衣、五條衣、院內道行雜作衣。

鬱多羅僧

又名中價衣、上衣、(在內衣上常服用故)七條衣、中衣、入眾衣。(齋講禮誦諸羯磨事)

僧伽梨

又名雜碎衣、(條數多故)複衣、大衣、高勝衣、九條衣、(從九條至二十五條)眾集時衣、入王宮聚落衣。(及說法授戒)

即加受法

此據五分。四分無文、義須準的。

意在相解

應沙彌時、教令識相誦之。

汙比丘尼

唯是淨境。若汙淨比丘亦爾。

白衣時

即是俗人未受五戒或八戒者。若已受五戒或八戒、皆邊罪收。

賊住

於眾僧正作諸羯磨時、而盜聽之。必約聽全、兼須曉義、乃名賊住。若聽眾法對首眾法心念者、亦爾。

靈芝云、若屏唱私讀、非是僧中正作、未具聞者定非成障。

破內外道

初來重來、兩番破外。受竟反還、即是破內。

破僧

於同一界內、兩眾一時作法、是名破羯磨僧、犯中偷蘭、不障戒也。若如調達立邪五法、是名破法輪僧、犯上偷蘭、則能障戒。

負債

西土負債、出家不索、招譏故制。此土不爾、隨有非礙。

主自送放、開度成受。逃奴不合。

官人

因度波斯匿王勇將出家、王譏故制。餘之散任、無有妨也。

疥也。

癰疽

瘡毒也。

白癩

白癬。即白禿風也。

乾痟

痟瘦病也。

並依有無具答

諸遮之中、有得戒、有不得戒。如行事鈔廣明。

△五白召入眾法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

中國戒壇、多在露地。須令兩方舒手相及。否則即是別眾也。

此一單白、唯須立秉。由本是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對、坐和失相。

△八正問法

欺誑諸天等

註中所列、人天佛僧四位收盡。兩云諸天者、前是別召魔梵、後乃總目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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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授戒體法

△增上戒

即上品戒也。

置汝身心中

由有塵沙戒法注其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

△問僧成就否

行事鈔云、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又云、僧皆默可。案此應是一人答而眾僧默然歟。

餘覺餘思惟

餘、異也。覺謂初起。思惟即籌慮。

應分別之

十誦律云、作羯磨者分別言、是第一羯磨第二羯磨第三羯磨、若不分別說得突吉羅。故簡正記指此文約能秉者。

次第問答無違者得

一切羯磨並問成否、非限授戒一法也。

△春夏冬時某月某日

一年中、分春夏冬三時。一時中、有四白月四黑月。一月中、有十五日或十四日。

量影

分午前後計之。謂於日中立竿、午前受者以影長為先、影短為後。午後反之。

△說隨相

即示所授之戒相也。

△當先與說四波羅夷法

略明四重、聖行根源。餘所未知、律制修學。若十誦僧祇、於四重後、更說僧殘也。

破斫燒埋壞色

此五、出律條部。雖非盜取、破壞成功、計值結犯。

斫者、以刃擊之也。

多羅樹

貝葉樹也。

非藥

謂毒藥也。

𥜒

𥜒謂書符咒祝、禱謂憑託鬼神。

戲笑

見大妄語開緣、應結吉羅、以非言說之儀軌故也。

△授四依法

四依有三、一人四依、二法四依、三行四依。今約行也。

人四依

大權示聲聞像、出世弘法、為物所依。

四依法

每段文中、皆先根本制、後開限分。根本制者、正被上根故。開限分者、中下二根力分所及故。

糞掃衣

律有十種、皆人所棄者、喻如糞掃耳。

長利

長、去聲、餘也、多也。對本制外、餘皆曰長。此二字總舉、下別明也。

檀越施衣

不問道俗。

割壞衣

上通俗服、此專道相。

僧差食

即僧次請也。

檀越送食

尋常營辦、送入僧寺。

月八日食十五日食

即六齋日食也。文略十四日。此為惡日、鬼神得勢啖人精氣、故須供齋。

月初日食

月初者、初一日十六日。月初供齋、中國所重、此土亦然。

僧常食

即常住食。

檀越請食

召往俗家。即別請也。

別房

即戒本中、造房二戒、乞處分作是也。或是七眾於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住別有供養。

腐爛藥

或云、即大小便。或云、陳棄之藥、人所不用者、名腐爛也。

酥等┬酥 即熟酥┐│     │├油────┼油唯一種 油縱有生熟、體味┐│     │     不異、故無可分。│├生酥───┴酥有二種─────────┼五藥│                   │├蜜 即蜂蜜┐             ││     ├蜜有二種─────────┘└石蜜───┘

由牛乳煎成之。從乳出酪、從酪出生酥、從生酥出熟酥。

石蜜

西土石蜜有二、黑石蜜者似此砂糖、白石蜜者似此米糖。又解、以甘蔗汁煎之、堅強如石、名曰石蜜、即冰糖也。

△得處所

在作法界內、非自然也。

△在前而去

受者在前、十師隨後。恐有乖儀、預作妨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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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眾授戒法

△尼者女也摩者母也

總云阿摩尼、此云母女。即佛呼姨母之稱也。

故制依大僧

如下所示八敬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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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沙彌尼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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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式叉摩那尼法

式叉摩那、此翻學法女。應先授沙彌尼戒已、方能授此法。今以在家貞女目之、乃訛誤也。

六法淨心二歲淨身

前者試看大戒受緣、後者可知有胎無胎。

△十歲曾嫁二歲學戒

先嫁任苦、加有黠慧、故開十二歲受具戒也。又解。有五分律師從中國來、謂年二十二歲乃可受具。因十歲曾嫁者霑染塵緣、而加十二歲學法磨鍊、故二十二歲乃受具也。

兩膝著地

此長跪也。若僧則應互跪、即是右膝著地。

△六法

此學法女、不別得戒法。體同沙彌尼、但增學也。

不得犯不淨行等

已下婬等四法中、皆先舉根本重戒、後明今授之學法。後二但有學法、無別本也。

缺戒應更與戒

若二年中犯者、更與二年羯磨也。

△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

即先不受而授與尼。對簡大尼必須受已乃可授也。

若違行法等

此據犯僧殘以下者、一一作吉羅悔。若犯尼戒後四夷者、不滅擯、應更與二年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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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比丘尼戒法

△八敬比丘尼

如來成道十四年、姨母愛道求出家、佛不許度。阿難三請、佛令傳八敬法向說、若能盡形行者聽其出家。愛道云頂戴持、即得具足戒也。

八敬┬一者百歲比丘尼見初受戒比丘、當起迎逆、禮拜問訊、請令坐。├二者比丘尼不得駡謗比丘。├三者不得舉比丘罪、說其過失。比丘得說尼過。├四者式叉摩那已學於戒、應從眾僧求受大戒。├五者尼犯僧殘、應半月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尼無波利婆│ 沙。摩那埵改為半月。制在二部僧中行、各滿四人已│ 上。請大僧應耆年解律、安置尼寺別院。大僧自結界、│ 懺竟解之。懺尼每日至二部僧中作白、客僧尼來寺時│ 亦爾、並奪三十五事折伏之。半月如法行已、應與出│ 罪。僧尼各二十人、共四十人、不得減少。 南山云、│ 道風漸替、知犯不知有悔、縱有懺心集眾難得。是唐│ 時已不行此法矣。├六者尼半月內、當於僧中求教授人。(諸說戒法篇、尼差人│ 請教授法及教誡尼法中、明略教誡法。 南山云、比│ 世中、多有行前略法、良由廣德難具。靈芝云、今時│ 廣略俱廢、止可聞知、用為來習耳。)├七者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去比丘住處半由旬內、得│ 安居。過者不得。常至僧中、諮求教誨。)└八者夏訖、當詣僧中求自恣人。(諸自恣法篇、尼差人自恣法中略明。 靈芝云、今時尼法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

遣信比丘尼

即法預尼也。因其美貌、出寺詣僧、恐成陵染。差使乞受、僧中作法、返告便獲、故名遣信。

南山云、今時所量非類、故閉也。

十歲曾歸比丘尼

即前云、開十二歲受具戒也。

二十眾比丘尼

中國尼受具時、應集。僧尼各十人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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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畜眾法

△滿十二歲

即十二夏。異於大僧滿十夏也。

年年度弟子犯罪

尼戒中單提篇上下有二十餘戒、皆為畜弟子而制。

捨畜眾法

若和尚尼無德、僧止其度人、捨畜眾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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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前具八緣

△阿姨

阿即尊上之言。以重和尚、同佛姨母稱故。

和尚二闍梨

尼和尚十二夏、僧則十夏也。尼二闍梨六夏、僧則五夏也。

△僧祇支

翻云掩腋衣。披於左肩以襯袈裟。

覆肩衣

掩於右肩用遮袒露。

此二衣相、本似袈裟、而無條葉。尼眾必持。大僧亦有畜用、但是聽衣耳。

祇支覆肩兩用、原為比丘尼也。(尼露胸膊行、為世譏嫌故制。)若大僧所著者、至後魏前、並服祇支。後加右袖、兩袖縫合、謂之偏衫、乃是祇支覆肩二物合成。

二根等

已下五種、是女隱處。不問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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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授本法

本法者、未依大僧受具戒前、先依尼眾受者。但是戒緣、未發具足、故名本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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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大僧中受戒法

既受本法已、應即日集尼往僧中。

十比丘尼僧

尼僧十人、大僧十人。合計二十眾中受也。

在羯磨師前等

受者至大僧中、唯須羯磨、故單請戒師耳。

尼僧自結大界

應自然界、尼僧盡集。(僧作法界、尼望為自然故。)唱相結之。(一依僧界)因開尼於僧界內重結、兩不相攝也。

△學戒清淨

先問學戒、謂受六法。後問清淨、謂中間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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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戒相

△族姓女

與佛同族、即釋種女也。凡出家者、同稱釋種。

𥜒

如前。

呪咀

呪謂言辭誓約、不得違越。咀謂結鄙惡言、私駡令受。

△不得身相觸乃至共畜生

輕重合論也。非人犯蘭、畜生得吉、故云乃至。

若尼有染汙心等

顯重位也。

腋以下膝以上

僧戒、從髮至足。

手重按也。

身相觸

此為尼第五重戒。與僧中殘戒較之、有四不同。

┌─────────────────┬────────────┐│ 僧(殘)            │ 尼(夷)       │┌─────┼─────────────────┼────────────┤│一、死活異│通四境。覺、眠、新死、少壞、皆同。│唯覺。         │├─────┼─────────────────┼────────────┤│二、大小異│不簡大小。            │唯取能行[101][婬-壬+(工/山)]【CB】,媱【佛教】[婬-壬+(工/山)]事。     │├─────┼─────────────────┼────────────┤│三、身分異│隨觸境便犯。           │腋以下、膝以上、腕以後。│├─────┼─────────────────┼────────────┤│四、心境異│不問境染淨。但能觸者有染心、便犯。│必俱有染心。      │└─────┴─────────────────┴────────────┘

△八事

此為尼第六重戒。

若尼與男子俱有染心、犯下七事、七偷蘭遮。八事滿足。乃犯波羅夷也。

若八捉手、不成重。因同一事、非八事滿故。

捉手

捉手者、乃至腕。以腕後是重。

捉衣

身上衣。

入屏處┐共立├並謂離伴見聞處。共語│共行─┘

身相近

二身相即。

共期

共行婬處。

△覆藏他罪

此為尼第七重戒。

覆重、方犯重。覆餘罪、蘭。作覆藏心、明相出、便犯。

遮不共僧事

若被三舉、行摩那埵等、不得滿數也。

△隨舉比丘

此為尼第八重戒。隨順者、供給所須也。與比丘戒本九十單提中、第六十九隨舉比丘戒、大略相同。唯比丘直犯提。尼須三諫不捨乃結重。

△八重

前四同大僧。第五摩觸戒、第六八事成重戒、第七覆藏他重罪戒、第八隨順被舉比丘戒。前四根本。後四枝條、女情偏重故須特制。

僧戒與尼戒比較如下圖。(其數目皆據四分律、若他部則稍異。)

┌────┬──────────────────────┐│僧 戒 │  尼 戒                 │┌──────┼────┼──────────────────────┤│波羅夷   │四   │八 是中前四與僧同。            │├──────┼────┼──────────────────────┤│僧殘    │十三  │十七 是中有七戒與僧同。          │├──────┼────┼──────────────────────┤│不定法   │二   │無                     │├──────┼────┼──────────────────────┤│捨墮    │三十  │三十 是中有十八戒與僧同。         │├──────┼────┼──────────────────────┤│波逸提   │九十  │一百七十八 是中有六十九戒與僧同。     │├──────┼────┼──────────────────────┤│波羅提提舍尼│四   │八 與僧異。                │├──────┼────┼──────────────────────┤│眾學法   │一百  │一百 但搖身行及生草菜上大小便、又作波逸提。│├──────┼────┼──────────────────────┤│滅諍法   │七   │七 與僧同。                │├──────┼────┼──────────────────────┤│共計    │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                 │└──────┴────┴──────────────────────┘

案四分律云、尼眾學戒與大僧戒無異、故不出耳。考大僧戒中、搖身行及生草菜上大小便二戒、尼結吉羅。故此表中尼戒眾學法標云一百、而不云九十八。又考尼戒波逸提法中亦有此二戒、故附註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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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

△依樹下坐

尼不許獨居蘭若、故樹下依必在聚落。如五分律中、說四依法、無樹下坐。改云、依粗弊臥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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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藥受淨篇

受衣法

△邪命

邪求養命也。如為利讀經等。

△五大上色

即是青黃赤白黑、五方正色也。復有緋紅紫綠硫黃、五方間色也。皆不得受。

青者似藍靛而淺。緋者大赤、即絳色也。赤白為紅。赤青為紫。青黃為綠。黃黑為硫黃。

此五間色、依資持記錄。考禮記集註緋字作碧、青白為碧也。

袈裟色

此云不正色染。即是青黑木蘭三色也。

青黑皆非正色。青者銅青、如舊銅色。黑謂雜泥、或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黑色、或以河底緇泥染之。

木蘭、樹名、其皮赤黑色、可以為染。

△度身

度、入聲。量度也。

△若過是條數

謂極至二十五條。

△下品大衣二長一短

多論唯云大衣。若五條者一長一短、若七條者亦二長一短。

△褋葉

褋又作揲。謂以外葉揲縵衣上。

襵葉

謂就縵衣略襵為相。

羯磨註中、有割截褋葉襵葉三相。割褋通三衣、襵葉局五條衣。

五納衣

五色碎段、重納為衣。聽用正間之色。以雖是正間、非純色故。

四指

中人一指、周尺一寸也。

穬麥

穬、亦作𪍿。大麥也。

縫葉兩向

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與今製者相同也。

鳥足縫

如丁字形。以葉相一邊既開、當作鳥足縫以押定之。

卻刺

卻即是倒。謂倒針刺。

案作衣方法。此土古代相傳之法、與印度不同。此土新舊律家所說、亦互歧異。舊律家中諸師之言、復有參差。今且據宋妙生律師所定五衣圖、稍為變通、繪畫如後、以資參考。當來更擬蒐集中外圖籍、精密研審。今且從略、未能詳述也。

一 長二肘廣四肘作安陀會

二 長條

三 短條

四 應法四周有緣

五 五條十隔

六 葉極廣應四指極狹如穬麥

七 縫葉兩向

八 鳥足縫

九 前去緣四指施鉤

十 後八指施紐

十一 帖四角

十二 褋障垢膩處

案靈芝六物圖、中條先短後長、與今製者同。此圖且依妙生原式繪畫。

宋時又有新式、施後紐於中條、施前鉤於其右角。即是現今通行之衣式也。

宋時、後紐用帛條。以後乃改為銅如意。

△正從

正即本位之衣。

從謂缺於本衣、用別衣當數。此中分二。一者新作、得財不足改作他衣也。二者舊有、為舊有之他種長衣也。

從、去聲讀。

三衣各分正從、茲列表如下。

┌正有三種───或割、或褋、或襵。(襵葉唯限安陀會)安陀會─┤      ┌僧伽梨、九等。(九條十一條十三條十└從有二十一種┤ 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三條│ 二十五條)或割、或褋、共十八品。├鬱多羅僧。(七條)或割、或褋、共二品。└縵衣。一品。┌正有二種───或割、或褋。鬱多羅僧┤      ┌僧伽梨、九等。或割、或褋、共十八品。└從有二十二種┼安陀會。或割、或褋、或襵、共三品。└縵衣。一品。┌正有十八種──九等。或割、或褋、共十八品。僧伽梨─┤      ┌鬱多羅僧。或割、或褋、共二品。└從有六種──┼安陀會。或割、或褋、或襵、共三品。└縵衣。一品。

且約僧伽梨言。應作二十五條乃至九條、如法割截作。若不足者、當褋葉作。(上明正衣、下明從衣。)又不足者、七條割褋作。又不足者、五條割褋襵作。又不足者、方作縵衣。但既屬從衣、並易本名、加僧伽梨法。

以上就新作者言。若舊有者暫以充數、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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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尼師壇法

△縷際外增

後開增量、於緣外增之。如下圖。

△屈頭

轉尺頭也。

縮量

不預桄張也。

桄、光去聲。織機之橫木也。

水濕量

意含退縮也。

△中揲

一作中叠、謂橫半攝之。又得長叠、謂豎為四襵。

中掩

未坐時、恐塵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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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鉢多羅法

△坏

又作坯。音丕。陶土製器而未燒成者。

△鑞

以鉛與錫製成。

瓦器也。

△熏作黑赤二色

宋時熏鉢法。安鑪在下、作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安鉢在中、以竹烟熏之。多作黑色、罕有赤色耳。

掍油

戒疏云。若油、若掍磨等。

記云。油字去呼、謂以桐荏油塗已燒之。掍合作璭、為揩摩出光也。與今磁器相似也。

綊紵

綊、又作夾。即木骨布漆者是。

△上鉢受秦斗三斗

若下鉢應斗半。姚秦用姬周之斗也。今與唐斗對照、列表如下。

┌上鉢──秦斗三斗==唐斗一斗│                 中鉢、準是可知。└下鉢──秦斗斗半==唐斗五升

△乃至足令破

鈔引四分廣文。宜自檢閱。

細澡豆

用豆粉製、可以除垢。細者、久擣篩而用之。

若汁

果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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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藥法

藥者、對治新故二種之病、通名為藥。故病即饑渴也。

時藥

有五種正食、五種不正食、如下所引。

僧祇云。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非時漿者、一切豆穀麥、煑之頭不折破者。

準此、牛乳豆腐漿等、皆屬於時藥也。

受食有五義

見行事鈔記、戒本疏記、單提第三十九不受食戒。

△魚肉

諸律雖明魚肉為時食、但佛𣵀槃前已制斷。故𣵀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

行事鈔記卷三十三、第二頁後半至第六頁廣明。

內宿內煑自煑惡觸

見前講錄。

殘宿

午前手受食、過午、曰殘。若復經夜、曰宿。

此殘宿之宿、與內宿不同。殘宿之宿者、已手受而經夜、內宿者、未手受而共宿。

心境相當

心即能緣、境謂前食。

具二五法

見鈔記卷二十四第十七頁後半、八正受食法文。

正食五觀

見鈔記卷三十五對施興治篇。五觀出了論疏、非論文也。

𮒂

蕤同、音蕊。律云𮒂果漿。是西域果名、此土未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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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說淨法

△真實淨

物寄他邊、令彼掌錄。請一比丘為淨主、對說之。行者既稀、文略不出。

展轉淨

物在己邊、但作他想。於五眾中、請一人為淨主。又於一比丘前對首、作展轉淨法。不須面對淨主、亦不須語淨主令知也。

並準請之

請真實淨主文、同前。唯改展轉為真實。

請俗人淨主文云。比丘之法、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淨施主、後得錢寶等盡施檀越。一說。

△正說淨法

此有三轉、如疏文。

[○@甲]財主(說淨者)

󱜤對首者(受淨者)

[○@丙]淨主(施主、淨施主)

△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易

靈芝科判、謂前為展轉淨、此為互易淨。又謂此為本律之文。若依他說、則不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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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粟淨法

金粟必施俗人。復是真實、義無展轉。

△點淨

謂以壞色點於一角、以為標識。今不詳述。廣如事鈔戒疏單提第六十著新衣戒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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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說戒法篇

說戒、梵語云布薩。

△捨諸惡不善法

謂業惑也。

證得自法

謂無漏功德也。

究竟梵行

即無學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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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說戒法

△十四十五十六日

十五常定。必有他緣、前後皆得。

舍羅

籌也。削竹如箸云籌。應漆沙筒盛、懸著布薩堂上。

△僧同犯識罪懺白

此以說戒時逼、無由外懺。若非時逼、當差人詣比近清淨眾中懺之、彼來返寺次第對懺。

白已當懺悔

由無淨境、故開白懺。

更不悔本罪

若作此白、一切偷蘭下諸篇罪犯皆除也。上二篇罪、須僧別法、故非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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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差人請教授法

△各滿五人已十

尼中差使、僧必差師、二並所為皆不入數、故須各五方可行之。若但行略、不必僧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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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清淨法

△客來若少者

若少者、不須重說戒、唯告清淨。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縱說戒竟皆令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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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罪發露法

識疑兩露、與前不同。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則別人、又有所對清淨比丘、故須露已方得聞戒。

名種

名如波逸提等。種如小妄語等。

略說戒法

△王賊(乃至)惡蟲

即八難也。

約重病須將護也。

謂有冤仇者欲執縛比丘。此據常人、不同賊也。

非人

即鬼神為惱。

惡蟲

通目禽獸能為命難者。

布薩多夜已久

謂滅罪人多、遂至夜久、恐明相出、開略說戒。即目行懺為布薩耳。

△三五略說

三五者、文有三段、每段有五種。

若難卒至等

此約已說序等竟、難猝至也。

若難緣逼近等

此約作白竟、將說難至、故但云各正身口意。若在白前、後須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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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說戒法

△不得受欲

準律、說欲不開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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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眾安居法篇

安居者、形心靜攝曰安、要期在住曰居也。

蟲鳥為譬

世人譏云、蟲鳥尚有巢窟。

通訶別制

通訶者、春夏冬一切時不得人間遊行。別制者、制結夏安居也。

△三種安居

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

若二種安居者、四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六日皆名後安居。此約賞罰而明前後也。若約結罪、則以前三十日為前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與上不同也。

三月

若夏中有閏月、或延或否、如業疏及事鈔廣明。

未聞令聞已聞令清淨

初約授法、二即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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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安居法

△所依人

即對首作法者。託前為證、故曰所依。

某伽藍某聚落

安居通於自然作法二界。或聚落蘭若、或僧坊俗舍、並可安居故。

房舍破修治故

佛世、安居比丘應修補僧房。今無此制、可刪去此六字。

┌一誦戒至三十捨墮─┐├二誦戒至九十單提 │五律師┼三廣誦比丘戒本  ├春冬依。├四廣誦僧尼二部戒本┘└五廣誦二部律────夏依。

非唯誦文。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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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界者攝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若界寬藍狹則約界說、藍寬界狹即據藍論。山林村聚並同藍斷。

一脚兩脚

謂園與界各有雙隻二種、共為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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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日法

△七日

屬對首法、通二界。

十五日一月日

屬僧法、局作法界。

並不通夜

約最末之一日而言、餘日亦通夜也。

他律

十誦律。

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

下三眾亦爾。

△事訖羯磨受日法

此處及第十篇末、皆有僧祇事訖羯磨文。依南山事鈔業疏、皆謂不可用。可見此文為後人增入、故應刪去。

△當從四眾受

謂各眾自對、非互對也。又對自眾下位時、先作心念、後囑而去、終不以此為受日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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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梵二難出界法

△本二

本時婦也。

伏藏

地有伏藏、容生盜取。

前三為婬境、伏藏是盜境。皆屬梵行難也。

惡鬼等

皆命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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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眾自恣法篇

自恣者、自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曰自恣。

十利

見含註戒本大婬戒戒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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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自恣法

△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

雖三日通用、約定一期十六日定。若前二日自恣、恐無知者出界破夏故。

白月十四日

若十六日自恣者、應改云黑月一日、依通例即七月十六日也。雖律制前後安居者、從安居多者自恣。而依通例多前安居、(不結前安居者、至後安居、日日結吉羅。)如是後安居人應從前安居者自恣、住待日足。

△兩種五德

一人具此二德也。

舉罪

若有罪者、應舉罪治竟、然後自恣。

第一五德

第二五德

前後單差

△比丘應十四日自恣尼應十五日自恣

僧須在前自恣、既已清淨、方合受尼故。

亦可比丘十五日、尼十六日。

靈芝云。必有尼依、在前何損。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為常準。

△應一一從上座作

第一上座第一五德敷具互跪。上座見五德來、即從座起、互跪合掌陳詞。

第二上座第二五德立。(第二五德敷具等。)

第三上座(第一五德立。)〔第一五德敷具等。〕

第四上座〔第二五德立。〕(如是展轉至終。)

已下略

離座

捨憍慢也。

取草布地

懼損衣也。

大德長老

大德指五德、長老對告僧。

△略自恣法

對首有二略

即對五德、本廣三說、今則二說一說也。

單白已有三略

若急難不可閑緩者、則不對五德、應作單白羯磨告僧令知。便各各相對、一時彼此三說二說一說。單白文見行事鈔。

△差多人自恣

謂僧多故、互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

五人法

自恣時、一五德同僧坐、一五德展轉取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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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以下對首法

△不得受第五人欲

通須盡集、則成五人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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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分衣法篇

△僧得

以施主心該通一化、徧施十方大眾。應鳴鐘集十方眾、作羯磨限約、然後由現僧分之。功德即徧十方僧也。

現前

以施主心唯限此處同住之眾。不須羯磨、即依人數多少而直分也。

時施

施主之意、為賞前安居人之功、名曰時施。施時應在前安居竟之時、(七月十六日以後)故曰時也。

非時施

施主之意、不問時節、有緣即施。人不約安居、時通一年內、故曰非時也。

六種

前二據二部、後四皆據一部。

△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

十二頭陀中。第七糞掃衣、則捨檀越施衣也。第八但三衣、則捨長衣也。

與沙彌守僧伽藍人

六種施皆然、非局第二也。但淨人唯非時、沙彌通時非時。

△時現前

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各分與衣物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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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軼

軼與轍通。車輪迹也。

△有比丘死衣物眾多

比丘、跋難陀也。衣物直四十萬兩金。

△五分律水漂死

時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鉢挂著界內樹枝。諸比丘見、謂入僧界內、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佛言、聽作糞掃衣想取。

擯人

即擯出。非滅擯也。

共住互死

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者取之。

二部互死者

鈔批云。邪部歸正、正部向邪、未至其所、中路而死、屬所向之處、以心決故。若至彼部、同不須論、一向入彼。

入同羯磨舉僧

唯本作法者得之。

二部僧取

五眾先來見者得。非是共分也。

無住處死

即在白衣家死也。又如五分律獨住比丘死、亦爾。

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此與第六何異耶。日本古德謂此是在二界中間獨住之比丘。

如論二界中間死

有一比丘持衣鉢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令和尚知

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自入、沙彌物入僧。形同者亦爾。

入所親白衣

以生時不同財法故、僧無分義。

鈔批引相部律云。此是犯重人死、有其三別。若未擯者、多論云同於常判、即同清淨僧尼也。二若已作法擯、入所親白衣。三學悔死、十誦律謂入死時現前僧也。四分、若四羯磨人及行別住之人、同清淨人死判之。

寄人不寄處等

如十誦。有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鈔批釋云。亡比丘本住處名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難處也、言寄物處者即阿難遙寄之處也。佛言屬阿難處僧等者。十誦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亡比丘在異處死、阿難在異處住、所寄衣物又在異處。其死處、及阿難所住處、并更寄衣物處、各言合屬我處僧。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內現前僧應分。

在眾中死羯磨取

鈔云、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

記釋云。對前一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眾、前九並是直分故云方入。

△同活共財

會正記云、同活者平生活計俱同也、共財者共有財各有半分也。

具招兩過

即盜罪之夷蘭也。謂重物應入常住者準僧祇犯夷、輕物應入現前者準善生犯蘭。

△應索取現前僧分

鈔曰、若云此物死後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造像寫經供僧等事、並不成就。以生存屬己、死後屬僧。鈔又云、律無賣物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

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令作法者、恐僧不知故。

△不可信

上有略文。應云、不應即開(鈔作閉)其戶、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戶鈎、若不可信持戶鈎付僧知事人。

舍利

即死屍。

△擗

音辟。析也。

氍氀

氀與毹同。氍毹、織毛褥也。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氍氀長三肘等

過此量則入重。

△僧差作

未必具德。

自樂福作

非益他故。

邪命作

為衣食也。

不合賞

不應作法賞勞、後仍可和僧賞贈。如下文所明。

若不信者

鈔引十誦、具云。先問受持何衣鉢、(先問、謂瞻病者問病人也。)一一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不信、謂瞻病者不可憑也。)與不好不惡六物。

正明賞法

應五人作。準鈔記文前後次第、總列表如下。

┌集財├鳴鐘集十方僧├維那披讀大小物單(無論現不現)├瞻病人具儀捨物 ┌先問負債│        ├二問囑授├持律上座────┼三問同活共財├作賞勞法(白二)└四斷輕重分別抄記└分輕物法(白二)

盛衣貯器

盛衣者、為盛衣袋及三衣襆。貯器者、為鉢袋及鉢函等。

△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三番者、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未了者、律指付與分為一法、彼謂有二也。

亦有存二番法者

二番者、一差人二付分。

今所用者一番法也。以口差人而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隨人多少等

五德潛數人數、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徧十方僧。不須造像設齋等、更生漏過、違佛本制也。

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

展轉者、彼此相語也。

前五人法中云展轉者、僧今持此衣物與某、某當還與僧。與今不同也。

附圖

懺六聚法篇

△懺悔法

依鈔記分判列表如下。

┌理懺……………………無生懺┌化教通懺┤懺悔┤    └事懺 且約大乘………取相懺│        取相懺言└制教局懺……………………………作法懺化教通懺┬通理事   制教局懺┬局事├通大小乘      ├局小乘├通道俗       ├局道├通悔三世      ├局現犯└通牒十業      └局篇聚

問、此篇題云懺六聚法、應專屬於制教、何以兼說化教之理懺事懺乎。

答。此不曉化制二教罪懺相須也。若唯依化懺則制罪不亡、若專據制懺則業道全在。故當二懺齊用、則使業制俱除。

焦業

內凡。

滅業

初果。

身戒心慧

觀身無常名修身。觀戒是善梯隥名修戒。觀心躁動制伏名修心。觀智慧有力能斷名修慧。

現世輕受

今世頭目等痛、橫罹死殃、鞭打饑餓。

我說是人不名破戒

說破為不破者、善業勝故、犯心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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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波羅夷法

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

不淨食

宿觸同故。

得與比丘過食

過食、即受食也。同沙彌故。

除火淨五生種

異沙彌故。

金銀

異淨人故。

自從沙彌受食

不自捉故。

過二夜

尼鈔作三夜。

得受歲

雖不依大僧臘次、不妨增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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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僧伽婆尸沙法

△八事失夜

見事鈔卷二十八第三十三頁後半。

僧中宿

非謂與僧同處二人共宿。尼則不然。尼鈔云、尼行應得二人共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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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偷蘭遮法

┌───────┐│果蘭     │┌一獨頭當體是 │究竟     │△罪緣兩種┤    果也。 │果頭     ├┐│        │自性 不從他生│││        └───────┘│└二從生謂初二篇┌──┐     ├各有三品下方便。│因蘭│     ││方便├─────┘└──┘

初二篇下方便者如下圖。

┌───┬─────┬───┐│近方便│  次方便│遠方便│┌──┼───┼─────┼───┤│初篇│上品蘭│.…中品蘭│突吉羅│├──┼───┼:────┼───┤│二篇│中品蘭…. 下品蘭│突吉羅│└──┴───┴─────┴───┘┌一向僧乞懺├二請懺主├三懺主單白(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不入僧數。故須五人以上。)┌上品蘭須五人以上、┼四為說罪相│    方得行之。 ├五正懺罪(對首法。)△懺法┤          ├六呵責│          └七立誓│               ┌一請懺主├中品蘭須三四人、界外悔。或界┼二懺主問逸│    內無人、亦可在界內。 └餘與上品後四同│       ┌一請懺主(即答可爾。)└下品蘭向一─┤人悔。└餘與上品後四同。──────────────────────────────

懺波逸提法

△悔通僧別

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但乞鉢戒、須局當界、又局僧中。餘二十六、人含僧別。

△三境

僧、眾多人、一人也。

┌十日(一)─────┐├月望(三)     ├此三是長┌初五長之物┼急施過後畜(二十八)┘衣。今取│     ├長鉢(二十一)    五中三種捨法有三┤     └長藥(二十六)    衣也。│     ┌離衣(二)├二離受衣─┤│     └蘭若離衣(二十九)└三餘雜捨等

通染犯

若雖捨者、有不盡殘物是長、則相染也。三十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

△一名多種住別異

出四分律第三分人犍度。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此聚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

八品突吉羅

依疏鈔皆云九品、而有最先覆藏一吉。故下列之表依此立九品、其增者以〔 〕別之。

┌─────┬──────────────┬───────┐│ 根本  │從生根本 望前為從生、望後 │  從生   ││     │     為根本、故兼二名。│       │├─────┼──────────────┼───────┤│     │〔最先覆藏 亦名根     │/經夜覆藏─吉││畜長等─提│      本覆藏     │───────││     │         ───吉〕│\隨夜展轉─吉│└─────┼──────────────┼───────┤│              │/經夜覆藏─吉││著用犯捨衣───────吉 │───────││              │\隨夜展轉─吉│├──────────────┼───────┤│              │/經夜覆藏─吉││經說戒默妄───────吉 │───────││              │\隨夜展轉─吉│└──────────────┴───────┘

經夜覆藏

即第一夜也。

隨夜展轉覆藏

即第二夜。若覆多夜、罪更增多、如是例之。

已用壞盡

鈔中正悔本罪法具列、宜自檢尋。

及九十事並同懺悔

業疏記卷二十二第三十一頁、第二三問答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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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法住持篇

┌初不受請法△念知食處┤    ┌初赴(訃)└二受請法┼二背┌初對首捨└三捨┤└二心念捨

△二白入聚法作餘食法諫作止犯法

此五法並同戒本、今不解釋。

訶責弟子法弟子辭和尚白謝法

參閱事鈔師資相攝篇。

△佛言五種持律以下

參閱事鈔記卷三第二十七頁至三十九頁。

毗尼有五答

此五答者、謂或答疑問須依經律也。

一序答

謂序緣起。

二制答

即制戒。

三重制答

如婬乃至共畜生等。

四修多羅答

化教正文。

五隨順修多羅答

但順其義、不必依文。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文目錄

篇名═══

僧法。。。

對首‧‧‧

心念、、、

集法緣成篇第一

與欲文 轉與欲文 僧中為他說欲文

諸界結解篇第二

結大界唱相文 結大界白二羯磨文 解大界白二羯磨文結戒場唱相文 結戒場白二羯磨文 解戒場白二羯磨文結有戒場大界唱相文結衣界白二羯磨文 解衣界白二羯磨文(淨地)結食界唱相文 結食界白二羯磨文 解食界白二羯磨文

諸戒受法篇第三

授三歸文 授五戒文 授八戒文(畜眾)  (畜眾)乞度人文 與度人白二羯磨文 與剃髮單白羯磨文(與出家)授十戒單白羯磨文 授十戒文授具戒請師文(威儀師)               (喚入眾)差教授師單白羯磨文 教授師出眾問緣文 白召入眾單白羯磨文(對眾問和)乞戒文 戒師和尚單白羯磨文 戒師正問文(正授戒體)授具戒白四羯磨文 說隨相文 授四依文請依止師文(式叉學法)     (六法)沙彌尼乞學戒文 與學戒白四羯磨文 說式叉戒相文授尼具戒請和尚文差教授師單白羯磨文 教授師出眾問緣文 白召入眾單白羯磨文(白和)     (對眾問)乞戒文 戒師和問單白羯磨文 戒師正問文正授本法白四羯磨文(正問難遮)請羯磨師文 乞受戒文 戒師和問單白羯磨文 戒師正問文(正授戒體)   (授戒相)授具戒白四羯磨文 說隨相文 授四依文

衣藥受淨篇第四

(加受法)受安陀會文 受從衣文 受鬱多羅僧文 受僧伽梨文受縵衣文捨衣文尼受餘二衣文心念受捨衣文受尼師壇文受鉢多羅文(加□法、下同)受非時藥文 受七日藥文 受盡形壽藥文衣說淨請施主文 正說淨文 心念說淨文金粟說淨文

諸說戒法篇第五

說戒日上座白告文僧同犯識罪懺悔單白羯磨文 僧同犯疑罪發露單白羯磨文(請法)尼差人請教授白二羯磨文 教誡尼受囑授者白僧文客來告清淨文逼說戒時識罪發露文 逼說戒時疑罪發露文說戒座上憶罪發露文略說戒文對首說戒文 心念說戒文

諸眾安居篇第六

對首安居文 心念安居文受日白二羯磨文 對首受日文

諸自恣法篇第七

自恣日上座白告文差受自恣人白二羯磨文 自恣常和單白羯磨文 正自恣文對首自恣文 心念自恣文尼差人往僧自恣白二羯磨文 尼來僧中陳請文

諸分衣法篇第八

時僧得施一人心念文瞻病人捨衣文(分輕物)賞瞻病人白二羯磨文 展轉分亡人衣物白二羯磨文賞瞻病人口和文 直分亡人衣物白二羯磨文分亡人衣物對首文 分亡人衣物心念文

諸罪懺法篇第九

(和白)對僧捨財文 乞懺悔文 請懺悔主文 受懺單白羯磨文正捨罪文(還衣)即座轉付白二羯磨文 即座直付白二羯磨文對三人捨財文 受懺問邊文(正捨罪)對一人捨財文 懺從生罪文 懺二根本小罪文 懺根本罪文懺後墮文懺波羅提提舍尼文請突吉羅懺主文 對首懺故犯文 心念懺悞作文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文 附捨請文白同利食前後入聚落文 白非時入聚落文作餘食文訶責弟子文 弟子辭和尚白謝文諫作犯文 諫止犯文

結戒場及大界法略例

此乃草稿、不免錯脫、俟後改正。

是為蘭若處僧坊、院相周匝。依院相結大界、中結戒場之例。

古傳戒場圖 在露地。以小墻圍之。

此圖且依日本密宗所學說一切有部圖而摹寫、與南山律頗有不同、聊備參考。

一 小墻高二尺許

二 旁開小門

三 地基約高五寸

四 中有小塔高與人齊

五 塔前供棹

六 受戒時羯磨師問遮難處

七 打靜用砧及槌 此是秉羯磨處

八 眾僧坐處

新擬定湛山寺戒場圖(依講堂結)

藏經會案、為便製版、以~~線代藍線、以……線代紅線。

新擬定湛山寺戒場及大界圖(大界依院相結)

行法次第

△敷座席

戒場內外各敷座。

△打犍槌

應長打百二十下、分初中後、各四十下。若僧少者、唯打初四十下、名三通也。(或有先打二下、作前方便。)〔圖見附錄〕

△集僧

蘭若處僧坊、院相周匝、若依院相結大界者。宜準可分別聚落、但集院內之僧。

△白告

眾僧坐已。維那立起、禮僧足。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僧應互跪、而亦通長跪。若尼則唯長跪。)白云。

諸大德僧等、莫怪此集。今有結戒場及大界事、須僧同秉。各願齊心、共成遂也。(打靜二下。復座。)

打靜用槌

取槌法、屈右手第四五指、以餘三指把之。

靈芝云、打槌止為白告靜眾、不同鐘磬打為事用也。

△唱戒場相

預差一比丘唱之。其人應從座起、禮僧足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作如是言。(已下唱相、依湛山寺戒場及大界圖。)

大德僧聽。我(此住處)比丘為僧唱四方戒場相。從堂內東南內角、西迴至西南內角、從此北迴至西北內角、從此東迴至東北內角、從此南迴還至東南內角。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唱已、告僧云。)已唱戒場相訖。(打靜二下。復本座。)

△結戒場法

秉羯磨師乃從座起、禮僧足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

(問言)僧集否。(維那互跪答云)僧已集。

(羯磨師打靜一下。又問言。)和合否。(答云)和合。

(同前)未受具戒者出。(若有、即遣出、答云)未受具戒者已出。(若無、即云)此眾無未受具戒者。

(同前)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結戒場羯磨。

(羯磨師打靜一下。次又二下、乃唱白辭。)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一下。次又一下、乃作羯磨。)大德僧聽(乃至)誰不忍者說。(打靜一下。次又一下、乃誦下文。)僧已忍(乃至)如是持。(打靜二下。眾僧出戒場外。)依僧祇律。作白已、問僧成就否、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羯磨已、亦爾。若白四羯磨者、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別別問答。

△唱大界相

同前。

此唱相文甚簡略。若委明者、如事鈔。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內外相。先唱內相。戒場墻外東南穿墻成就外角此是大界內相東南角標、從此西迴至西南穿墻成就外角、從此北迴至西北穿墻成就外角、從此東迴至東北穿墻成就外角、從此南迴還至東南穿墻成就外角。此是大界內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寺院正門內大墻東南內角此是大界外相東南角標、從此西迴至正門內西南內角、從此北迴穿西院墻成就凹入西南內角、又從此西迴至西院內西南內角、從此北迴穿墻至西北內角、從此東迴至東北內角、從此南迴還至東南內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彼為內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訖。(三唱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內外相訖。復本座。)

△結大界法

依前可解。

受戒法略例

且依事鈔及羯磨等略錄、其錯脫處俟後改正。南山晚年、別撰戒壇圖經、廣明受戒之法。俟後暇時、精密研審、再依彼輯錄。

戒場圖

如別紙。

旁桌上應加拂及靜、此是羯磨師問難及說隨相四依等處。又於戒場外(距作羯磨處眼見耳不聞處)設一座一几加拂及靜、擬屏問難用。

行法次第

△敷座席

△打犍槌

△集僧

僧坐已。十師燒香禮佛、互跪合掌、同聲說偈云。

戒香定香解脫香 光明雲臺徧法界 供養十方無量佛 見聞普熏證寂滅(說已入座。)

△白告

同前。中改云、今有受具足戒事。

△請師

引請人引受者持三衣及鉢入。先禮佛。次禮眾僧足。復至和尚前、致禮已、互跪合掌。引請人云。

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

(教如是請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

(和尚答云)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受者答云)頂戴持。

(復至羯磨師前、致禮已、互跪合掌。引請人云。)羯磨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請者、方發無作。(諸言中、應改云諸大德為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答詞同上。)

(教授師前云)教授阿闍梨者、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請言同上、應改稱教授阿闍梨。

(七證師前云)尊師(七證師者、唐時名曰尊人或尊師、宋時名曰尊證。)者、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須此人證無錯謬。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故須請之。(應總請七師。請言同上、應改稱尊師。)

案準行事鈔、請師後、由師說法開導、教發戒緣。應在事先、故今略之。鈔云。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

△安受者所在

受者持三衣及鉢、至眼見耳不聞處。以衣鉢等安置一邊、遙向眾僧禮已、一心合掌、虔誠而立。

引請人復座。

△差人問緣

羯磨師即從座起、禮僧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問言。

眾中誰能與某甲作教授師。(彼受請者、互跪合掌、答云)我某甲能。(復座。)

(羯磨師打靜二下。問言)僧集否等、和合否等、未受具戒者出等。(並同前問答。)

(羯磨師打靜一下。又問言)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若無者、答云)此無說欲及清淨者。

(同前)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受戒羯磨。此總答也、別答有四。

(羯磨師打靜一下。次又二下乃唱白詞)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二下、復座。)

△出眾問法

教授師應下座、禮僧已、至和尚前、(彼此互跪合掌、)問云。

度此人否、(答云)已度。(又問)作和尚否、(答云)已請。(又問)衣鉢具否、(答云)已具。

(教授師至受者所、入座。受者互跪合掌。教授師把拂、打靜二下、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

鈔云、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今依他本、別設几座。

(教授師應取其衣等示之。先執五條衣、語言)此是安陀會。(復指七條衣、語言)此是鬱多羅僧。(執大衣已、語言)此是僧伽梨。(復言)薩婆多論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種外道所無、唯佛法中有、故今示汝。(又執鉢已、語言)此是鉢多羅。十誦律云、鉢是恆沙諸佛標誌。(問言)此衣鉢是汝有否。(答言)是。(打靜二下。)

鈔云、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鬱多羅僧。似受者先已著七條衣。今稍變易、謂受者先唯著縵衣、至屏問後始著五七條衣。

(次受者應持三衣及鉢而加受法、今略不載。)

(次屏問遮難。受者互跪合掌。)

(教授師把拂、打靜二下、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乃至)若實言實。

問遮難文、鈔中稍有增改、今依羯磨。

(又問言)汝不犯邊罪耶(乃至)汝不有耶。(答言)無。

(又言)汝不汙比丘尼耶(乃至)正乖道器。(皆答言)無。

(應讚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

準業疏、畜生二形應轉語問。問畜生者、應語云、世有羣龍及餘精魅能變化者、趣攝畜生、戒法無預、汝非此等耶。問二形者、依記應語云、世有形挾兩境者、志致懦弱、善惡不成。殊非道器、汝非此等耶。

(又言)更問諸遮、汝今字誰。(答言)某甲。

和尚字誰。(答言)我因事至、說和尚名、和尚名某甲。

年歲滿二十否。(答言)滿。

三衣鉢具足否。(答言)具。

父母有否。(答言)有。(復問)父母聽汝否。(答言)聽。

汝非負人債否。(答言)無。

汝非奴否。(答言)無。

汝非官人否。(答言)無。

汝是丈夫否。(答言)是。

丈夫有如是病(乃至)汝無如此諸病否。(答言)無。

(應讚言)汝無遮難、定得受也。(打靜一下)

(又言)如我(乃至)如是答。(打靜二下。)

(應教受者立起。為著五條衣、上著七條衣、令威儀齊整。餘衣揲襆。鉢置囊中。襆囊執手中立。語言)待至僧中、召命當來。

△白召入眾

教授師還來眾中、禮僧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合掌立白言。

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二下。)

(白已、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來已、為捉衣鉢、令禮僧足已。至羯磨師前、互跪合掌乞戒。)

△乞戒

教授師至羯磨師前、互跪合掌、將衣鉢付羯磨師。立起。為受者正衣服、安慰其心。語云。

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祕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

(又語言)計乞戒法(乃至)拔濟我。(三乞已。教授師復坐。教授受差所任事已畢。)

△戒師和問

羯磨師乃從座起、禮僧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二下。)

△正問

羯磨師即著本座、受者往座前互跪合掌。羯磨師打靜二下、把拂。應言。

此安陀會(乃至)汝今有如是病無耶。(並如上一一具答。打靜一下。)

(又云)六道眾生(乃至)諦受。(打靜二下。)

鈔中廣說受前開導之語。應事前預習、故今不錄。

△正授戒體

羯磨師即從座起、禮僧已、至打靜處。受者禮僧已、互跪合掌。羯磨師打靜二下、互跪合掌、應先告僧言。

大眾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緣令他不得。(應四顧望之、不令有非別之相。又告僧言)眾僧聽作羯磨。

(又打靜二下言)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一下。)

(又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動彼戒法。莫令心沈舉、當用心承仰。(又白僧言)當聽羯磨。

(打靜一下言)大德僧聽(乃至)誰不忍者說。(打靜一下。)

(又應語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縱怠意。

(打靜一下言)大德僧聽(乃至)誰不忍者說。(打靜一下。)

(又應語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舉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德入汝身心。餘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虛空界、心緣救攝三有眾生、並欲護持三世佛法。(又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生、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

(打靜一下言)大德僧聽(乃至)誰不忍者說。(打靜一下。)

(次又打靜一下言)僧已忍(乃至)如是持。(打靜二下。羯磨師還著本座。受戒者立起。)

此時應須量影、為記受戒時日、如律所明。今從略。

△說隨相及四依

次受戒者至羯磨師前、互跪合掌。師打靜二下。把拂、應言。

依鈔應先說勸持之文。今略。

善男子聽(乃至)能持。(此說隨相四重戒。)

(打靜一下。復言)善男子聽(乃至)得受。(此說四依法。)

(打靜一下。復言)汝已受戒已(乃至)阿闍梨。(打靜二下。羯磨師立起復位。)

△自慶禮辭

受者至佛前、禮佛已。互跪、說自慶偈云。

遇哉值佛者 何人誰不喜 福願與時會 我今獲法利

次禮眾僧。復禮和尚二闍梨及七證師。在前而去。大眾退散。

說戒安居自恣略例

依湛山寺齋堂形式擬定說戒位置圖

此圖據日本淨土宗古傳說戒儀式圖摹寫。以備參考。

說戒法略例

行法次第

△預白

於說戒日、小食時、維那打靜二下白言。

大德僧聽。今□月□□日眾僧和合、某時某處說戒布薩。(打靜二下。)

△眾具

堂中莊嚴、應先期為之。說戒日晨、應具淨水香湯鮮花手巾及籌。并應預敷座席或牀。

籌(梵言舍羅。極短五寸、極長尺八。極粗不過小指、極細不得減箸。多以竹木為之。)

△鳴鐘集僧

應長打百二十下。眾集堂外、同說聞鐘偈云。

降伏魔怨力、 除結盡無餘、 露地擊犍槌、 比丘聞當集。 諸欲聞法人、 度流生死海、 聞此妙響音、 盡當雲集此。

若大小同行法、沙彌應與大僧同集一處。若別行法、應二處集。今例、約大小同行法。

△入堂恭攝

說偈已、入堂。燒香、禮佛已。互跪合掌同說偈云。

持戒清淨如滿月、 身口皎潔無瑕穢 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說已各依位隨次而坐。)

△盥掌浴籌年少維那行事時、令年少比丘數人助之。 ┌──┐維那先取淨水及香湯洗手已、取籌浴 │  │維那之、亦浴打靜槌柄。浴已、合眾同說 └──┘偈云。               年少

羅漢聖僧集、 凡夫眾和合、 香湯浴淨籌、 布薩度眾生。(維那復座。)

△行眾湯水

次令年少比丘二人、持淨水器及手巾、自上座起次第行之。各以水盥掌、取巾拭淨、各說偈曰。

八功德水淨諸塵、 盥掌去垢心無染 執持禁戒無缺犯、 一切眾生亦如是。(次行香湯如前。各說偈曰。)

香水熏沐澡諸垢、 法身具足五分充 般若圓照解脫滿、 羣生同會法界融。

△打靜唱告

維那取籌至打靜處互跪、左手捉籌、右手打靜二下、告云。

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說。)

(又打靜一下。告云。)大德僧聽。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說。)

(又打靜一下。告云。)大德僧聽。此眾小者已收護、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比丘某甲為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說已、復云。)並受囑授人籌。(打靜一下。立起。)

△行籌白數

維那行籌時、令一年少比丘助之。復令一人佐助收籌。(令年少持籌、一一授與維那、)行籌時自上座起、維那取籌一枝、互跪授之。上座互跪合掌說偈云。

金剛無礙解脫籌、 難得難遇如今果 我今頂戴歡喜受、 一切眾生亦如是。(說時受取兩手擎而頂戴之。)

次收籌者、亦自上座起。同前威儀。說偈云。

具足清淨受此籌、 具足清淨還此籌 堅固喜捨無缺犯、 一切眾生亦如是。(說已即還籌。)

(令年少隨維那後執籌。維那互跪、上座說偈。還籌維那、轉交與年少。再由年少總交與維那、維那授與上座。)

收籌已、互跪授與上座、便數知之。不言。即交還維那、置几上。

(維那又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三說。打靜一下。)

(行籌、收籌、付數、皆同前。)

(次維那至上座前、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彌若干、都合若干。

(維那即起、至打靜處、互跪、打靜一下、白云。)大德僧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淨妙偈。(打靜二下。大眾同聲說偈云。)

清淨如滿月、 清淨得布薩、 身口業清淨、 爾乃應布薩。(維那立起。)

△請說戒師

應先請上座說戒。縱已別差、仍須請之。維那至上座前、互跪合掌白言。

大德慈悲、為僧說戒。

(若上座堪說、即答云。)此說戒事、正當我作。(即便說之。)

(若不堪者、答云。)今此說戒、任當某甲。但為老病、言詞濁鈍、恐惱眾僧。令次座說。

(維那即至次座前、如上請之。若辭不說者。維那即還至上座前云。)次座亦辭不堪。

(上座先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說戒。維那即往彼所互跪合掌白云。)僧差說戒。

(維那即還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聽。僧差律師某甲為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打靜二下。復座。)

說戒人出眾禮僧已、互跪合掌白言。)小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眾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

△散灑供養

年少比丘持淨水、僧前左右灑之。次灑香湯及散花。後以水花合著一盤、總從一頭卻行布散、使及兩邊。初散花時、同說偈云。

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為帳 散眾寶華徧十方、 供養一切諸如來。

散花已、維那即從座起、打靜二下。梵唄者唱云。

稽首禮諸佛、 及法比丘僧。 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優波離為首、 及餘身證者。 今說戒要義、 諸賢咸共聽。

(梵唄時、却行散花水。唄竟、年少比丘互跪佛前、燒香爐中。年少復座。維那打靜一下、白云。)行香說偈。(大眾同說偈云。)

戒香定香解脫香、 光明雲臺徧十方 供養十方無量佛、 見聞普熏證寂滅。(維那打靜二下復座。)

△座上問答

說戒師打靜二下、秉拂誦戒。(已下隨宜打靜)

(誦至)未受具戒者出。(諸沙彌等各從座起、禮僧、互跪合掌。上座告云。)此眾僧布薩說戒。汝未受具足、不預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至鳴槌時、同赴堂來。(告已、沙彌應答云)頂戴持。(諸沙彌隨次而出。維那在本位前互跪合掌云。)未受具戒者已出。

(又誦)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若有說欲者、應出眾、互跪合掌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維那互跪合掌云。)說欲及清淨已。

(又誦)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維那互跪合掌云。)此眾無尼來請教誡。

(又誦)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維那互跪合掌云。)說戒羯磨。

△說竟偈唄

誦略教已。當更鳴鐘、令沙彌集。然後誦明人能護戒等。

維那至打靜處、打靜二下。梵唄者唱云。

神仙五通人、 造設於呪術、 為彼慚愧者、 攝諸不慚愧。 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 已說戒利益、 稽首禮諸佛。

(說戒人於梵唄時、自高座下。禮僧已、互跪合掌白云。)小比丘某甲、致敬眾僧足下、敬謝眾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悲、施與歡喜。(復本座。)

△祝贊迴向

維那復打靜二下、互跪合掌白云。

上來行法所有功德。奉祝梵釋四王、天龍八部、伽藍真宰、土地靈聰、各軫威神、安神護法。今□□□、聖化無窮。文武官僚、長居祿位。師僧父母、善惡知識、十方信施、法界眾生、承此善根、俱登彼岸。(打靜二下、復座。)

△自慶禮散

大眾皆於本座前互跪合掌、同聲說自慶偈云。

諸佛出世第一快、 聞法奉行安隱快 大眾和合寂滅快、 眾生離苦安樂快。

次大眾至佛前作禮、說三歸偈云。

自歸於佛、 當願眾生、 體解大道、 發無上意。 自歸於法、 當願眾生、 深入經藏、 智慧如海。 自歸於僧、 當願眾生、 統理大眾、 一切無礙。(大眾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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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法略例

△對首安居法

應對一人具儀。互跪合掌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前三月夏安居。(三說)

(所對者云)知、莫放逸。

(答云)受持。

(所對者又問云)依誰持律者。

(答云)依某甲律師。

(所對者云)有疑當往問。

自恣法略例

行法次第

△預白

於自恣日、小食時、維那打靜二下白言。

大德僧聽。今黑月一日眾僧和合、某時某處自恣。(打靜二下。)

△眾具

堂中莊嚴、應先期為之。自恣日晨、應具淨水香湯鮮花手巾及籌。並預覓乾軟草、人別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以備展坐。

△敷座席

準餘法事、牀席兩通。獨此自恣、唯局席地。

若有沙彌者、亦有同行別行二法。今例、約無沙彌。

△鳴鐘集僧

應長打百二十下。眾集堂外、同說聞鐘偈云。

降伏魔怨力、 除結盡無餘、 露地擊犍槌、 比丘聞當集。 諸欲聞法人、 度流生死海、 聞此妙響音、 盡當雲集此。

△入堂恭攝

說偈已、入堂。燒香禮佛已。互跪合掌同說偈云。

持戒清淨如滿月、 身口皎潔無瑕穢 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自恣。(說已各依位隨次而坐。)

△盥掌浴籌

維那行事時、令年少比丘數人助之。維那先取淨水及香湯洗手已、取籌浴之、亦浴打靜槌柄。浴已、合眾同說偈云。

羅漢聖僧集、 凡夫眾和合、 香湯浴淨籌、 自恣度眾生。 (維那復座。)

△行眾湯水

次令年少比丘二人、持淨水器及手巾、自上座起次第行之。各以水盥掌、取巾拭淨、各說偈曰。

八功德水淨諸塵、 盥掌去垢心無染 執持禁戒無缺犯、 一切眾生亦如是。(次行香湯如前。各說偈曰。)

香水熏沐澡諸垢、 法身具足五分充 般若圓照解脫滿、 羣生同會法界融。

△打靜唱告

維那取籌至打靜處互跪、左手捉籌、右手打靜二下、告云。

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說。)

(又打靜一下。告云。)大德僧聽。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說。)

(又打靜一下。告云。)大德僧聽。此眾小者已收護、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自恣。我比丘某甲為僧行籌、作自恣事。僧當一心念作自恣。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說已、復云。)並受囑授人籌。(打靜一下。)

△行籌白數

維那行籌時、令一年少比丘助之。復令一人收籌。行籌時自上座起、維那互跪授之。上座互跪合掌說偈云。

金剛無礙解脫籌、 難得難遇如今果 我今頂戴歡喜受、 一切眾生亦如是。(說時受取兩手擎而頂戴之。)

次收籌者、亦自上座起。

同前威儀。說偈云。

具足清淨受此籌、 具足清淨還此籌 堅固喜捨無缺犯、 一切眾生亦如是。(說已即還籌。)

(收籌已、互跪授與上座、便數知之。)(次維那至上座前、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

維那即起、至打靜處互跪、打靜一下、白云。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一自恣、大僧若干、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淨妙偈。(打靜二下。大眾同聲說偈云。)

清淨如滿月、 清淨得自恣、 身口業清淨、 爾乃應自恣。(維那復座。)

△散灑供養

年少比丘持淨水、僧前左右灑之。次灑香湯及散花。後以水花合著一盤、卻行布散。初散花時、同說偈云。

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為帳 散眾寶華徧十方、 供養一切諸如來。

散花已、維那打靜二下。梵唄者唱云。

(靈芝云、說清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灑花水、亦須供養。今準尼鈔、先散灑乃梵唄也。說戒法亦同。)

如來妙色身、 世間無與等、 無比不思議、 是故今敬禮。 如來色無盡、 智慧亦復然、 一切法常住、 是故我歸依。(梵唄時却行散花水。)

(唄竟、年少比丘互跪佛前、燒香爐中。維那打靜一下、白云。)行香說偈。(大眾同說偈云。)

戒香定香解脫香、 光明雲臺徧十方 供養十方無量佛、 見聞普熏證寂滅。(維那打靜二下復座。)

△差五德

羯磨師即從座起、禮僧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白言。

僧集否。(維那互跪合掌答云)僧已集。

(依靈芝記、秉法前、應先由上座敘事告眾、選擇德人。今且從略、俟後補入。)

(羯磨師打靜一下。又問言。)和合否。(答云)和合。

(同前)未受具戒者出。(答云)此眾無未受具戒者。

(同前)不來諸比丘說欲。(若有說欲者應互跪合掌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一說。維那互跪合掌云)說欲已。(若其他羯磨時、說欲者。應云、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羯磨師打靜一下。又問言)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維那互跪合掌答云)自恣羯磨。

(同前)眾中誰能為僧作五德自恣人。(五德二人互跪合掌各答云)某甲能。

(羯磨師打靜一下。次又二下、乃唱白辭。)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一下。次又一下、乃作羯磨。)大德僧聽(乃至)誰不忍者說。(打靜一下。次又一下。乃誦下文)僧已忍(乃至)如是持。(打靜二下。復座。)

△五德白和

兩五德從座起、禮僧已、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一人白言。

大德僧聽(乃至)白如是。(打靜二下。復座。)

△行草

五德白和已。令年少比丘次第行之。先至上座前、互跪授已、乃至下座。各取草已、於所坐席外地上敷之。

△五德唱告

行草及各敷布已。兩五德乃從座起、至上座前、互跪合掌云。

一切僧就草座、偏袒右肩、互跪合掌、如法自恣。(告已。五德立起。大眾即時離本座處、坐於草上。俟後正對五德自恣時、方乃互跪合掌也。)

△正行自恣

第一五德至第一上座前互跪合掌、此時第二五德應在第二上座前立。第一上座見第一五德來、即從草座起、互跪合掌云。

大德一心念眾僧(乃至)當如法懺悔。(三說。第一上座復本座。第一五德復至第三上座前立。第二五德於第二上座前互跪合掌、第二上座亦互跪合掌對說。如是展轉乃至下座。其兩五德自恣、各至本座處應行之、不得待僧竟。)

(一心念三字、依鈔增入。羯磨文無。)

△說訖告眾

眾僧既自恣已。兩五德至上座前、互跪合掌告云。

僧一心自恣竟。(兩五德復座。)(靈芝云、五德歸位已。呪願迴向。然後梵唄、說自慶偈、三歸禮散。)

△祝贊迴向及梵唄

維那至打靜處、打靜二下。互跪合掌、白云。

上來行法所有功德。奉祝梵釋四王、天龍八部、伽藍真宰、土地靈聰、各軫威神、安神護法。今口口口、聖化無窮。文武官僚、長居祿位。師僧父母、善惡知識、十方信施。法界眾生、承此善根、俱登彼岸。(打靜二下、退座。梵唄者唱云。)

處世界如虛空、 如蓮花不著水、 心清淨超於彼、 稽首禮無上尊。

△自慶禮散

大眾皆互跪合掌、同聲說自慶偈云。

諸佛出世第一快、 聞法奉行安隱快 大眾和合寂滅快、 眾生離苦安樂快。

次大眾至佛前作禮、說三歸偈云。

自歸於佛、 當願眾生、 體解大道、 發無上意。 自歸於法、 當願眾生、 深入經藏、 智慧如海。 自歸於僧、 當願眾生、 統理大眾、 一切無礙。(大眾退散。)

已上所集略例數種。匆促屬稿、未暇詳審。又以老病纏綿、精神昏憒。其中文義、不免訛誤脫略。俟後再為精密研審而修改也。

附錄 打犍槌圖

大藏經會案此圖原見講錄第四十頁結戒場及大界法略例中、為便製版、移入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