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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 卷1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附略科)

律鈔宗要略科

第一門撰述來意┬初正明┬初通意│   └二別意└二總結第二門教主差別┬初約經論└二據律部第三門說教時分┬初正明└二釋疑第四門三藏所攝┬初通示三藏├二問答料簡└三別示今宗第五門乘有通局┬初明兩乘┬初約體分位│    ├二正示鈔意┬初正明│    └三斥世濫妄└二引證└二明五乘┬初戒通多種├二正示今意└三問答遣疑第六門辨定宗旨┬初分定教旨├二對明差別┬初正明└三正示鈔意└二結指第七門所受法體┬初別列三宗└二示今所受第八門隨行限分┬初別列└二問答第九門就文科判┬初引古科判└二今約義求┬初判三卷└二判諸篇第十門明宗簡濫┬初正明┬初敘意│   └二別列└二問答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

第一次草稿 舛誤紊雜、應未能免。俟後修正。

文中鉤科尾記號

此錄冠牒文記號性知識題四字、今刊本遺去、應補寫。刊本前列八字、即是本文、非題目也。

[△@▲]宗要

宗者、語之所主也。

要、凡要也。統括總舉之詞。

諸有

有者、生死相續之義。

諸有者、三有九有二十五有等。

四依

有三種、一人四依、二行四依、三法四依。如資持記廣明。〔卷一、十八〕

今約人四依言┬內凡為初依├初果為二依(經作初果二果)├二果三果為三依(經作三果)└四果為四依

𣵀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為世所依。此並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眾生所賴、四並名依。

▲卒

蒼沒切、同猝、急也。

教興

事鈔序有三大科、第二中有十門、第一門曰序教興意。〔卷一、四十二〕

教興之言汎廣、今且約毗尼說。

攝誘 弘濟 軌用實多│  │  │└曲施└普令└即一切事法方便 獲益 止作兩行

此二句明機別教廣。

上句明能說之意、下句顯所說之教。

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其條緒│     │└教之大旨 └事之別相

此二句敘今從要。

事之真理也。

何麥切、考驗也。

△馴

音旬、順也、善也。

興意

鈔序中第十門、第三鈔興本意。〔卷二、四十四〕

下文云等

隨戒釋相篇、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卷十九、二十二〕

九代

自後漢時佛法傳入、至唐時、凡歷九代。後漢魏晉宋齊梁陳隋唐。〔卷一、十九〕

△序云庶令臨機有用即事即行

鈔序中第十門、第三鈔興本意之文。資持云、二語偶對、語別義同。〔卷二、四十六〕

望也。

又云載舒等

事鈔序第三大科之文。〔卷二、五十〕

重也。

載舒載覽

此句勸學、開其解也。

隨事隨依

此句勸修、成其行也。

已下無文。即向內等、亦云向上等也。

△序云用濟等

事鈔序第一大科之文。〔卷一、二十九〕

費功

有二。一者昧教妄行、則費行功。二者文散難求、則費學功。

又下文云等

見通辨羯磨篇。〔卷五、三十五〕──────────────────────────────

[△@▲]滅理

四諦之滅諦也。

苦集病亡、修道藥遣、空理現前、是其所證。

五分

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

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

[△@▲]尊勝之報

即他受用身、亦名勝應身。為地上菩薩所見者。──────────────────────────────

[△@▲]始說三歸五戒

佛初為商主謂等在家弟子受之、如廣律所明。

善來

已下四種、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二、四~末〕

有已證初果者、佛言善來比丘等、即得戒。善者、許其出家、許與大戒。來者、從白衣位來入出家位、從無戒位入具戒位。

八敬

佛之姨母大愛道同五百女、求佛出家。佛令阿難傳八敬法、若能行者、即與出家及感具戒。

八敬法、見尼眾別行篇。〔卷四十二、廿五廿六〕

三語

有欲往佛所、中途而止。佛令諸羅漢三語度之、憑歸三寶、即發具戒。八年制斷、令興羯磨。

羯磨等受

┌邊方五眾──────────┐│              ├─────僧├中國十眾──────────┘├二十眾僧尼各十。───────────┐├遣信貌美、開差使詣僧乞受、返告便感戒。├尼├小年曾歸(十二得受具戒。)      │└邊方義立十眾(據律無文、取僧為例。)─┘

自宣略教等

廣略二教名義、如戒疏記中委明。〔卷二、五十二~六十〕

略教不待犯制、廣教待犯方制。略教唯被淨機、

(初犯者無罪、猶同於淨。)廣教通於淨穢。(不得用天眼知他惡法。)

佛成道後十二年前(或作二十年前)佛自宣略教、後制廣教付弟子說。

鶴林

佛於娑羅雙樹間入滅時、樹一時開花、林色變白、如鶴羣居、故云鶴林。

義鈔云等

見卷首。

[△@▲]鹿苑初來小乘所攝

天台宗分別佛一代說法、為五時。第一華嚴時、佛成道後三七日中、說華嚴。第二鹿苑時、說華嚴經後、十二年中、於鹿苑等處說小乘。──────────────────────────────

[△@▲]四藏

三藏外、加雜藏。

雜藏者、陀羅尼等。(復有種種異說。)

五藏

行宗記云、四含為四、加雜藏、名為五藏。復有異說、見辭典。

八藏

四藏大小俱有、是為八藏。

婆娑

具云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唐玄奘譯、二百卷。為解釋發智身論者。

二部

上座部及大眾部、是為根本二部。

上座部律名摩訶僧祇、此據資持記。復有他解、今不錄。

五部

┌曇無德部(律名四分)├薩婆多部(律名十誦)├彌沙塞部(律名五分)├迦葉遺部(律名解脫此方唯有戒本)└婆粗富羅部(此方不傳)

部類名義、如戒疏記委明。〔卷一、四十八~六十二〕

部類傳承、古今諸家有種種異說。今唯據南山靈芝撰述寫錄。

[△@▲]

具說也。

戒疏曰餘藏等

〔卷一、四十二〕

行事

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

化制二教

資持謂、梵網等大乘律及五八戒皆屬化教。〔卷二、三十三〕

序第七門

〔卷二、三十~三十四〕

五住心惑

根本之煩惱、能生枝末之煩惱、故名住地。有五種。見辭典。

七支業非

小乘正禁七支。若約本宗、相同十業、重緣入犯。如下第八門委明。

現通說法憶念

戒疏記委明。〔卷一、十六~二十 又、廿五~廿七〕此三、名曰三輪。以能摧業惑、故名為輪。憶念者、佛囑累弟子憶持。(是則三輪並歸教主。)

[△@▲]隨律之經

律中說經、名隨律之經。──────────────────────────────

[△@▲]人理教行

人者修行之人、理者依行而證之理、教者能詮之聖教、行者依教而修之行法。

經部

具云經量部。又名說度部等。小乘十八部之一。

圓教

靈芝謂。此與天台圓教、理同說異。理同者、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說異者、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

▲顯性談常重扶之意

𣵀槃經謂之扶律談常教。重扶戒律、廣說佛性常住、以顯佛性。

序中正存第六持律

〔卷二、十五~十八〕

前代諸律師有六見、其第六云、終窮所歸大乘至極。是今鈔所宗、亦非全同。

標宗所引華嚴等

〔卷三、二十~二十七〕

發心受戒為成三聚

〔卷八、二十五〕

聚即總攝為義。三聚者、一攝律儀戒遠離諸惡也、二攝善法戒修習諸善也、三饒益有情戒亦名攝眾生戒將護眾生也。

賢首梵網戒疏謂。攝三聚戒者、有二義。一若從勝為論、各戒分配三聚。二若通辨、一一戒皆具三聚。

今按、前者為大乘通途之分判、後者即南山律宗所承用。

資持云。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卷十六、十八〕又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一、十五十六〕與資持文大同。

出家學本志求解脫

〔卷四十一、二三又八九〕

又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一、一~十二〕資持云。出家超世、通學三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矣。

懺六聚罪事理雙明

〔卷二十八、一~十二〕

又業疏記中委明。〔卷二十二、一~十二〕

┌化教通懺┬事懺│    └理懺┬性空│       ├相空└制教局懺   └唯識

犯六聚中性罪者、若惟依制教懺、則業道全在。故須兼修化懺。

△下引勝鬘等

〔卷十四、四十九五十〕

戒疏所引大集經等

〔卷一、五十五〕

不妨諸佛法界𣵀

言諸佛者簡二乘故、法界者簡偏真故。雖履權乘、無非會大。

又引無量義經等

〔卷一、五十八〕

疏文上云、理本一也、悟有淺深等。故續引經以喻證之。法水喻理一、江河喻機差。

▲光師等

〔卷八、二十七二十八〕

光師、即北齊慧光律師。

北齊、濟緣記作元魏。

分齊

分、附問切、去聲。言因其地位而各有本分為限制也。齊、限也。

為求四果等

〔卷一、五十一五十二〕

四果

據所證。

三毒

約所斷。

增戒學

出世正道增上勝法。非謂漸制而言增也。又戒德尊勝、出過眾善、故云增戒。

開結淨地

業疏記中委明。〔卷九、一~八〕

楞伽𣵀槃諸大乘經、禁僧坊作食及積貯等。四分開結淨地。

魚肉正食

〔卷三十三、二~六〕

魚肉正食、諸律皆然。若𣵀槃楞伽諸大乘經、悉不聽食肉。

又鈔云等

〔卷八、二十七〕

業疏云等

〔卷十六、二十三〕

△假實兩宗

即空有兩宗之別名、見第六門。

獨也。

┌實法宗──專判為小──劣└假名宗──分通大乘──優

[△@▲]五乘

人、天、聲聞、緣覺、佛。

且約下文

〔卷二十六、三十〕

下列四種、皆約標心期限、故名分齊。

內實腐爛

此就心言。事鈔上文云、不善心者、為名利故。又云、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

賊分齊

邪諂希利、有如賊焉。

下云等

〔卷四十一、十一〕

但彼文、科云明犯報也、即已身口成犯。今則指以不善心持戒者、雖未成犯、約業報言亦不免三塗也。

△戒見二取利使所收

〔卷四十一、七〕

業疏記大同。〔卷十一、九〕

十使 使者煩惱┬五利使 由迷於四┬身見(我見)之異名 │    諦之理性├邊見│    而起、為├邪見│    惑性之銳├見取見│    者。  └戒取見└五鈍使 由迷於世┬貪間之事物├瞋而起、為├癡(無明)惑性之鈍├慢者。  └疑

但知持戒、不求解脫。是此非彼、內多瞋怒。以專持戒、名戒取。又專執戒為上勝、名見取。

△欲有

縱得生天、止在欲界。

色無色有尚非其分

習根本四禪者生色界天、習四空定者生無色界天。

△三乘聖賢等

戒疏云、若元制意為道方便、三乘學人必由斯迹。

道分齊

此明凡夫稟持別解脫戒、遠能趣果。非謂定共戒道共戒也。

故律云等

四分律序偈。見四分律首

繫縛眾生而不令解脫也、即煩惱之異名。

又經云等

晉譯華嚴經偈。

與輪王梵王等

四輪王是人主、以十善化人、令生人天。大梵天王是天主、說四無量心化人、令生色界。刧初便有。唯說世法、惠利眾生。

▲則同三聚圓行

則、即也。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記釋云、即之一字、點小為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

二疏

戒疏。〔卷一、十一~十四〕業疏。〔卷十六、八~二十五〕

▲而序云等

〔卷一、十三〕

凡聖合論等

凡聖合論者、通被兩機、以彰利普。唯在聖道者、專窮聖意、用顯教源。

戒疏所謂等

〔卷二、四十〕

如序云等

即戒經中廣略二教總流通偈句。言如序者、即後序也。

第一道

謂因奉戒、發生定慧、破惑證聖、故云第一道也。

[A1]祛【CB】,袪【佛教】

丘於切。遣也、解也。──────────────────────────────

[△@▲]有部

梵名薩婆多、此翻說一切有。

此部謂我空法有。下空宗則謂我法二執俱空、但是偏空、異於大乘耳。

婆多

即薩婆多毗尼毗婆娑。南山撰述中略稱多論。釋十誦律之論也。

▲故名經部

經部與曇無德部異、亦屬空宗、故附及之。

善見

即善見律毗婆娑。釋四分律之論也。

[△@▲]鄰虛塵

色法之最極少分、鄰似虛空者。

新譯曰極微。

有部宗雖立極微為實有。然以為因緣所作、業力盡、極微亦壞、故是無常生滅。若外道則謂此鄰虛塵於三災刧末時亦不壞、分散於虛空而常住。此有部與外道之區別也。

約根對境

濟緣云。既不推心、故唯根見。眼耳鼻等為扶塵根、見聞覺知即勝義根。二皆是色、唯意是心。

根 能生之┬扶塵根 亦名浮塵根。五根之外形、眼可義。 │    見者、是為扶助正根之五塵、故如因眼│    謂之扶塵根。又此塵根為虛浮之根、有│    法、故謂之浮。 此扶塵根為所強力、│    依。別有淨色之眼耳根等、此謂能生眼│    之正根或勝義根、有發識取境之識等。│    實用也。└勝義根 為五根之實體也。四大種所成、清淨如珠寶云。

識別諸塵

濟緣云。四分小妄戒、釋見聞觸知、謂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眼見等。

又云。既推心識有所分別、則顯通深。但不談七八、與大異耳。

四起業異

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五、八~三十九〕

界繫

三界業繫也。

身口善惡

能造是色、所起亦色。

欲色兩界

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非四大造、則無有色、故此不論。

大種

地水火風也。此四者、周徧於一切色法故名大、能造色法故名種。

色聚

彼宗。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心聚。

雖通三業必審觀意

即四分律序偈意。偈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雖具三業、主在於意、故偏審之。

並指心成

律中。凡比丘犯過、問佛求決。佛問汝以何心犯。有心則斷成犯、無心則云不犯。

故云離心等

此是成實論文、事鈔併二疏皆引用之。

事鈔。〔卷十六、九〕

戒疏。〔卷四、三十八〕業疏。〔卷十五、十八〕

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心者、指意識言、屬於心王。思者、心所法名、謂能令心有造作也。

心王者、心之主作用。心所者、舊譯作心數、為心王所有貪瞋等多數之別作用也。行宗云。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是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七眾七支齊禁

五八十戒亦發七支者、但舉妄語、餘三並攝。

戒不重受亦不重發

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不重發者。如下品心受五戒、中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後五戒方勝耳。餘可例推。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永定。既不重發、更受不能增勝、故不立也。

夷不重犯

彼宗犯婬已、更犯婬者吉羅、若犯餘三乃結夷罪。本宗不爾、若犯婬已、更犯亦夷。故尼戒本中、摩觸戒云、隨觸、一一波羅夷。

彼局時數

時者。彼宗、五戒必盡形、八戒必一日夜。此宗、延促任意。

數者。彼宗、五八戒必具分受乃可得戒、否則唯是汎善。此宗、隨受一二、皆得戒體。

八秉宣異

約羯磨增減而言。

增減

彼宗羯磨、增得成就。應作單白、白二白四者彌善。減則不成。

此宗羯磨、加減不成、聖印一定。如單白不得加白二、白二不得作單白等。

九捨懺異

事鈔、懺捨墮中、分為四門。一捨財、二捨心、三捨罪、四還衣。

財者犯緣、心是業本。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鈔云、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等。

彼須永棄此則還用

今案。依事鈔懺六聚法篇及諸部別行篇詳研、所謂彼者、非指十誦、乃約五分僧祇而言。五分、五臥具永入常住。僧祇、五臥具捨入僧、隨僧用。與此宗還付者異也。

鈔引多論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等。記謂本財即僧還者。〔卷二十九、十五〕又記云、準前多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等。〔卷二十九、二十三〕多論釋十誦律者、是則十誦亦可還用、非是永棄也。或謂彼須永棄之文指錢寶言、十誦明示。此亦未合、因本宗不能還用也。──────────────────────────────

[△@▲]所受法體

律論不述、成實雜心俱舍諸經論委明。

羯磨疏

〔卷十五、八~卷十六、三十三〕又事鈔。〔卷十六、一~二十三〕

作無作戒

作者、受戒時、動作於外之作業。無作者、其時領納於內之業體。(作是能造、無作是所發。)

┌始登壇後─┬作戒──────────生(未竟)│     └無作戒──────因成未現(潛發)├三法竟第一剎那(初一念)┬作戒──圓滿│            └無作戒─圓滿(示現)└第二剎那(第二念)─┬───作戒──謝└──無作戒─獨存

無作、有作俱無作及形俱無作等。今且約形俱無作言。若論懸防(對未來)禁非(止現起)之功能、實屬無作。無作不能自生、要由作戒而發。故二法相藉、不得立一。

方便

運動造作也。始於登壇、終三法竟(白四竟)第一剎那已前、以身口種種營為構造是也。

法入

十二入之一。新譯作法處。意識所緣之境。

假色

對前五塵實礙之色、故名假色。為法入所攝、故云法入假色。五塵即色聲香味觸之五境、為眼等五根所緣之境也。

非對非礙

資持云。五根五塵、能所俱礙、皆是色故。能所俱對、互不通故。假色不爾。雖與意對、意根通緣一切塵故、(意根通緣五塵通歸法入)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非色、故非礙義。

今祖師究體

已上之文、且據彼宗所計。下二行文、乃南山約義考體、的指體相、方為盡理、契佛本懷。

中陰

亦名中有。謂六趣之外幽陰業識、未至前趣、在死生之間、故名中陰。

細色

資持云、指為細色、獨出今疏。濟緣云、如來由此說業為色。

▲身口業思能造身心作戒體也

┌身 拜跪俯仰┐│  登降等。├───色 身口乃是造├口 陳詞乞戒┘     善惡業之具、┐│  對答等。      自無功用。 ├能造──作戒體└業思 立志要期、──心 色不自發、─┘希法緣境。    必由心助。身口造作、由此統率。

能造身心、或改為能造色心、文益明顯。

非色非心五義求之了不可得

非色者。既能造是心、故所發非色。若約色義反證、色有五義、今並無之。

非心者。雖能造是心。然其所發、體是頑善、無有覺知、不能緣慮、故曰非心。若約心義反證、心有五義、今並無之。五義、如鈔疏委明。

祖師考體

同前釋。

即心造業

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由心生者、從作起也。此句推業體發生之始。

熏習有用能起後習

業疏云、還熏本心、有能有用。此云能起後習、即有能也。

有用、謂防非。能起後習、謂發起後行。此二句示業體生已之功。

已上三句即祖師正示業體也。 即是密談善種。

生起┬心為能生 ┐└業體為所生│├心與業體互為能所熏習┬業體為能熏│└心為所熏 ┘

心不可狀假色以顯

此二句明作戒、下數句明無作戒。濟緣云、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

異前作戒

不由色心造作也。

強名二非

濟緣云、強名者、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別彰異名。

資持云。若在彼宗、但計非二。纔云強號、即顯教權。須知強號之言、始見今疏。

▲義說動靜

此句、文同業疏。靈芝釋云、動即是作、靜即無作。

圓成實義

圓滿成就諸法功德之實性。與真如實相等同體異名。

梨耶藏識

梵云阿梨耶、或云阿賴耶。此云含藏識。謂含藏一切善惡因果染淨種子。

隨緣流變造成業種

隨染淨緣、造黑白業。

能造六識

造雖在六、起必依八。與前不同。

作成之業梨耶所持

任持不失也。

名善種子

善是法體、種是譬喻。謂塵沙戒法納本藏識、續起隨行、行能牽來果。猶如穀子投入田中、芽生苗長、結實成穗。相對無差、故得名也。

業雖心造(乃至)對礙

指成宗。

復是四大(乃至)可分

指多宗。

業雖心造

此約作戒。依善性之行心而造作也。

一成已後與餘識俱性非對礙

此約無作戒。

與餘識俱一句、雜心論文。餘識即四心、識想受行。望前作戒行心、故云餘也。

┌作戒───行心──善性───────────一念│└無作戒──四心──三性 識想受、皆無記。──常存行、通三性。

性非對礙者。鈔及業疏皆委明色有五義、今並無之、故知非色。靈芝判此五義中、第四非礙、第五非對。故文云性非對礙也。

四大所造

多宗二戒俱色、如前已明。

體有損益

濟緣云。有損益者、示彼所計。如善戒、持則體肥、犯則戒羸。罪業、造則更增、懺則除滅。由有此義、故立為色。又云、身口七業、持之則損惡而益善、毀之則損善而益惡。

若在成宗、無作非色、故無有惱害損壞之義。

濟緣云。問、有犯則體羸、四捨則戒失、那云無惱壞耶。答。缺行故羸、本得無損。教權故失、業性不亡。此即成宗通深之意。

如涅槃中等

𣵀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云非色。皆由不解我意。濟緣釋云、謂不知佛方便說故。

並以涅槃等

文舉𣵀槃、義兼法華。

濟緣云。問、依何教義、立此圓教耶。答。下引法華𣵀槃二經為證。法華開聲聞而作佛、𣵀槃扶小律以談常等。

後昆

子孫後世也。

故業疏云等

〔卷十六、二十二〕

此字或與寓通、寄也。

[△@▲]摸象

盲人摸象、見𣵀槃經。──────────────────────────────

[△@▲]三業成就處所

戒疏記中委明。〔卷四、五十二五十三〕

▲重緣向念

重緣者、後念還追前事。向、即前也。

可得思覺

此句之下、疏有而不制約四字。

單意

即指下文獨頭心念言、此唯大乘、故成宗不制。

[△@▲]業疏云等

瞥爾

即獨頭異名。──────────────────────────────

[△@▲]彌天

即苻秦道安法師。

彼云兩序如下引破

見資持記。〔卷一、十一十二〕

例準業疏

業疏中、祖師自判十篇為三分。第一篇序分、第二至第九篇正宗分、第十篇流通分。

雜行

即第二十七諸雜要行篇。

[△@▲]今就正宗

前列遵古有二解。今約第一解、以三十篇為正宗分。

序文自約三行用分三卷

〔卷一、三十二又卷二、四十七~末〕上卷為眾行、中卷為自行、下卷為共行。

資持云。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中、別簡羯磨僧法以為眾行、自餘雜法總歸共行。

上且就大分而言。三卷之中、亦有互相參者。

今列篇名如下、俾便核對已下諸文。

下列諸篇別指者、以藍點標記之。

大藏經會謹案、為便印刷、今以黑點代藍點。

標宗顯德篇第一──┐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上卷…眾行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篇聚名報篇第十三─┐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中卷…自行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訃請設則篇第二十三├下卷…共行(別行)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由途相攝

以前二十六篇中、科義相由、事類條貫。顯非雜亂。

古科但據等

檢文未獲、俟後再檢。

別類統收

別類者、沙彌及尼對大僧為別、諸部對本宗為別。統收、亦彰不雜。

諸雜要行

諸雜者、簡餘篇統一。要行者、彰時用所須。

陶練

揀別也。──────────────────────────────

[△@▲]

音刪。流淚貌。

▲業疏所謂宗骨等

〔卷十五、四十三~末〕

舉發也。

稱量忖度也。

△故其序云等

〔卷二、四十六四十七〕

不急之務

或廣張法相等。

鳥鼠之喻

出佛藏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非鳥非鼠。

篇聚名報篇委明。〔卷十四、五十三〕。

△擊

鼓勵也。

正其訛濫。

護持永久。

戒疏大妄等

〔卷七、五十七五十八〕

他日

多日也。

意所異也

律祖自謂。

去聲。不循正軌也。

[△@▲]若爾等

問有二義。初疑不許學聖教。況復下、疑疏鈔復引用。答中亦二。初釋前疑。諸文撮要下、釋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