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鈔宗要隨講別錄 卷1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附略科)
律鈔宗要略科
第一門撰述來意┬初正明┬初通意│ └二別意└二總結第二門教主差別┬初約經論└二據律部第三門說教時分┬初正明└二釋疑第四門三藏所攝┬初通示三藏├二問答料簡└三別示今宗第五門乘有通局┬初明兩乘┬初約體分位│ ├二正示鈔意┬初正明│ └三斥世濫妄└二引證└二明五乘┬初戒通多種├二正示今意└三問答遣疑第六門辨定宗旨┬初分定教旨├二對明差別┬初正明└三正示鈔意└二結指第七門所受法體┬初別列三宗└二示今所受第八門隨行限分┬初別列└二問答第九門就文科判┬初引古科判└二今約義求┬初判三卷└二判諸篇第十門明宗簡濫┬初正明┬初敘意│ └二別列└二問答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
第一次草稿 舛誤紊雜、應未能免。俟後修正。
文中鉤科尾記號
此錄冠牒文記號性知識題四字、今刊本遺去、應補寫。刊本前列八字、即是本文、非題目也。
[△@▲]宗要
宗者、語之所主也。
要、凡要也。統括總舉之詞。
諸有
有者、生死相續之義。
諸有者、三有九有二十五有等。
四依
有三種、一人四依、二行四依、三法四依。如資持記廣明。〔卷一、十八〕
今約人四依言┬內凡為初依├初果為二依(經作初果二果)├二果三果為三依(經作三果)└四果為四依
𣵀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為世所依。此並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眾生所賴、四並名依。
▲卒
蒼沒切、同猝、急也。
教興
事鈔序有三大科、第二中有十門、第一門曰序教興意。〔卷一、四十二〕
教興之言汎廣、今且約毗尼說。
攝誘 弘濟 軌用實多│ │ │└曲施└普令└即一切事法方便 獲益 止作兩行
此二句明機別教廣。
上句明能說之意、下句顯所說之教。
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其條緒│ │└教之大旨 └事之別相
此二句敘今從要。
詮
事之真理也。
覈
何麥切、考驗也。
△馴
音旬、順也、善也。
興意
鈔序中第十門、第三鈔興本意。〔卷二、四十四〕
下文云等
隨戒釋相篇、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卷十九、二十二〕
九代
自後漢時佛法傳入、至唐時、凡歷九代。後漢魏晉宋齊梁陳隋唐。〔卷一、十九〕
△序云庶令臨機有用即事即行
鈔序中第十門、第三鈔興本意之文。資持云、二語偶對、語別義同。〔卷二、四十六〕
庶
望也。
又云載舒等
事鈔序第三大科之文。〔卷二、五十〕
載
重也。
載舒載覽
此句勸學、開其解也。
隨事隨依
此句勸修、成其行也。
等
已下無文。即向內等、亦云向上等也。
△序云用濟等
事鈔序第一大科之文。〔卷一、二十九〕
費功
有二。一者昧教妄行、則費行功。二者文散難求、則費學功。
又下文云等
見通辨羯磨篇。〔卷五、三十五〕──────────────────────────────
二
[△@▲]滅理
四諦之滅諦也。
苦集病亡、修道藥遣、空理現前、是其所證。
五分
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
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
[△@▲]尊勝之報
即他受用身、亦名勝應身。為地上菩薩所見者。──────────────────────────────
三
[△@▲]始說三歸五戒
佛初為商主謂等在家弟子受之、如廣律所明。
善來
已下四種、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二、四~末〕
有已證初果者、佛言善來比丘等、即得戒。善者、許其出家、許與大戒。來者、從白衣位來入出家位、從無戒位入具戒位。
八敬
佛之姨母大愛道同五百女、求佛出家。佛令阿難傳八敬法、若能行者、即與出家及感具戒。
八敬法、見尼眾別行篇。〔卷四十二、廿五廿六〕
三語
有欲往佛所、中途而止。佛令諸羅漢三語度之、憑歸三寶、即發具戒。八年制斷、令興羯磨。
羯磨等受
┌邊方五眾──────────┐│ ├─────僧├中國十眾──────────┘├二十眾僧尼各十。───────────┐├遣信貌美、開差使詣僧乞受、返告便感戒。├尼├小年曾歸(十二得受具戒。) │└邊方義立十眾(據律無文、取僧為例。)─┘
自宣略教等
廣略二教名義、如戒疏記中委明。〔卷二、五十二~六十〕
略教不待犯制、廣教待犯方制。略教唯被淨機、
(初犯者無罪、猶同於淨。)廣教通於淨穢。(不得用天眼知他惡法。)
佛成道後十二年前(或作二十年前)佛自宣略教、後制廣教付弟子說。
鶴林
佛於娑羅雙樹間入滅時、樹一時開花、林色變白、如鶴羣居、故云鶴林。
義鈔云等
見卷首。
[△@▲]鹿苑初來小乘所攝
天台宗分別佛一代說法、為五時。第一華嚴時、佛成道後三七日中、說華嚴。第二鹿苑時、說華嚴經後、十二年中、於鹿苑等處說小乘。──────────────────────────────
四
[△@▲]四藏
三藏外、加雜藏。
雜藏者、陀羅尼等。(復有種種異說。)
五藏
行宗記云、四含為四、加雜藏、名為五藏。復有異說、見辭典。
八藏
四藏大小俱有、是為八藏。
婆娑
具云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唐玄奘譯、二百卷。為解釋發智身論者。
二部
上座部及大眾部、是為根本二部。
上座部律名摩訶僧祇、此據資持記。復有他解、今不錄。
五部
┌曇無德部(律名四分)├薩婆多部(律名十誦)├彌沙塞部(律名五分)├迦葉遺部(律名解脫此方唯有戒本)└婆粗富羅部(此方不傳)
部類名義、如戒疏記委明。〔卷一、四十八~六十二〕
部類傳承、古今諸家有種種異說。今唯據南山靈芝撰述寫錄。
[△@▲]詮
具說也。
戒疏曰餘藏等
〔卷一、四十二〕
行事
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
化制二教
資持謂、梵網等大乘律及五八戒皆屬化教。〔卷二、三十三〕
序第七門
〔卷二、三十~三十四〕
五住心惑
根本之煩惱、能生枝末之煩惱、故名住地。有五種。見辭典。
七支業非
小乘正禁七支。若約本宗、相同十業、重緣入犯。如下第八門委明。
現通說法憶念
戒疏記委明。〔卷一、十六~二十 又、廿五~廿七〕此三、名曰三輪。以能摧業惑、故名為輪。憶念者、佛囑累弟子憶持。(是則三輪並歸教主。)
[△@▲]隨律之經
律中說經、名隨律之經。──────────────────────────────
五
[△@▲]人理教行
人者修行之人、理者依行而證之理、教者能詮之聖教、行者依教而修之行法。
經部
具云經量部。又名說度部等。小乘十八部之一。
圓教
靈芝謂。此與天台圓教、理同說異。理同者、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說異者、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
▲顯性談常重扶之意
𣵀槃經謂之扶律談常教。重扶戒律、廣說佛性常住、以顯佛性。
序中正存第六持律
〔卷二、十五~十八〕
前代諸律師有六見、其第六云、終窮所歸大乘至極。是今鈔所宗、亦非全同。
標宗所引華嚴等
〔卷三、二十~二十七〕
發心受戒為成三聚
〔卷八、二十五〕
聚即總攝為義。三聚者、一攝律儀戒遠離諸惡也、二攝善法戒修習諸善也、三饒益有情戒亦名攝眾生戒將護眾生也。
賢首梵網戒疏謂。攝三聚戒者、有二義。一若從勝為論、各戒分配三聚。二若通辨、一一戒皆具三聚。
今按、前者為大乘通途之分判、後者即南山律宗所承用。
資持云。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將護即攝眾生。〔卷十六、十八〕又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一、十五十六〕與資持文大同。
出家學本志求解脫
〔卷四十一、二三又八九〕
又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一、一~十二〕資持云。出家超世、通學三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矣。
懺六聚罪事理雙明
〔卷二十八、一~十二〕
又業疏記中委明。〔卷二十二、一~十二〕
┌化教通懺┬事懺│ └理懺┬性空│ ├相空└制教局懺 └唯識
犯六聚中性罪者、若惟依制教懺、則業道全在。故須兼修化懺。
△下引勝鬘等
〔卷十四、四十九五十〕
戒疏所引大集經等
〔卷一、五十五〕
不妨諸佛法界𣵀槃
言諸佛者簡二乘故、法界者簡偏真故。雖履權乘、無非會大。
又引無量義經等
〔卷一、五十八〕
疏文上云、理本一也、悟有淺深等。故續引經以喻證之。法水喻理一、江河喻機差。
▲光師等
〔卷八、二十七二十八〕
光師、即北齊慧光律師。
北齊、濟緣記作元魏。
分齊
分、附問切、去聲。言因其地位而各有本分為限制也。齊、限也。
為求四果等
〔卷一、五十一五十二〕
四果
據所證。
三毒
約所斷。
增戒學
出世正道增上勝法。非謂漸制而言增也。又戒德尊勝、出過眾善、故云增戒。
開結淨地
業疏記中委明。〔卷九、一~八〕
楞伽𣵀槃諸大乘經、禁僧坊作食及積貯等。四分開結淨地。
魚肉正食
〔卷三十三、二~六〕
魚肉正食、諸律皆然。若𣵀槃楞伽諸大乘經、悉不聽食肉。
又鈔云等
〔卷八、二十七〕
業疏云等
〔卷十六、二十三〕
△假實兩宗
即空有兩宗之別名、見第六門。
輒
獨也。
┌實法宗──專判為小──劣└假名宗──分通大乘──優
[△@▲]五乘
人、天、聲聞、緣覺、佛。
且約下文
〔卷二十六、三十〕
下列四種、皆約標心期限、故名分齊。
內實腐爛
此就心言。事鈔上文云、不善心者、為名利故。又云、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
賊分齊
邪諂希利、有如賊焉。
下云等
〔卷四十一、十一〕
但彼文、科云明犯報也、即已身口成犯。今則指以不善心持戒者、雖未成犯、約業報言亦不免三塗也。
△戒見二取利使所收
〔卷四十一、七〕
業疏記大同。〔卷十一、九〕
十使 使者煩惱┬五利使 由迷於四┬身見(我見)之異名 │ 諦之理性├邊見│ 而起、為├邪見│ 惑性之銳├見取見│ 者。 └戒取見└五鈍使 由迷於世┬貪間之事物├瞋而起、為├癡(無明)惑性之鈍├慢者。 └疑
但知持戒、不求解脫。是此非彼、內多瞋怒。以專持戒、名戒取。又專執戒為上勝、名見取。
△欲有
縱得生天、止在欲界。
色無色有尚非其分
習根本四禪者生色界天、習四空定者生無色界天。
△三乘聖賢等
戒疏云、若元制意為道方便、三乘學人必由斯迹。
道分齊
此明凡夫稟持別解脫戒、遠能趣果。非謂定共戒道共戒也。
故律云等
四分律序偈。見四分律首
結
繫縛眾生而不令解脫也、即煩惱之異名。
又經云等
晉譯華嚴經偈。
與輪王梵王等
四輪王是人主、以十善化人、令生人天。大梵天王是天主、說四無量心化人、令生色界。刧初便有。唯說世法、惠利眾生。
▲則同三聚圓行
則、即也。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等。記釋云、即之一字、點小為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
二疏
戒疏。〔卷一、十一~十四〕業疏。〔卷十六、八~二十五〕
▲而序云等
〔卷一、十三〕
凡聖合論等
凡聖合論者、通被兩機、以彰利普。唯在聖道者、專窮聖意、用顯教源。
戒疏所謂等
〔卷二、四十〕
如序云等
即戒經中廣略二教總流通偈句。言如序者、即後序也。
第一道
謂因奉戒、發生定慧、破惑證聖、故云第一道也。
丘於切。遣也、解也。──────────────────────────────
六
[△@▲]有部
梵名薩婆多、此翻說一切有。
此部謂我空法有。下空宗則謂我法二執俱空、但是偏空、異於大乘耳。
婆多
即薩婆多毗尼毗婆娑。南山撰述中略稱多論。釋十誦律之論也。
▲故名經部
經部與曇無德部異、亦屬空宗、故附及之。
善見
即善見律毗婆娑。釋四分律之論也。
[△@▲]鄰虛塵
色法之最極少分、鄰似虛空者。
新譯曰極微。
有部宗雖立極微為實有。然以為因緣所作、業力盡、極微亦壞、故是無常生滅。若外道則謂此鄰虛塵於三災刧末時亦不壞、分散於虛空而常住。此有部與外道之區別也。
約根對境
濟緣云。既不推心、故唯根見。眼耳鼻等為扶塵根、見聞覺知即勝義根。二皆是色、唯意是心。
根 能生之┬扶塵根 亦名浮塵根。五根之外形、眼可義。 │ 見者、是為扶助正根之五塵、故如因眼│ 謂之扶塵根。又此塵根為虛浮之根、有│ 法、故謂之浮。 此扶塵根為所強力、│ 依。別有淨色之眼耳根等、此謂能生眼│ 之正根或勝義根、有發識取境之識等。│ 實用也。└勝義根 為五根之實體也。四大種所成、清淨如珠寶云。
識別諸塵
濟緣云。四分小妄戒、釋見聞觸知、謂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眼見等。
又云。既推心識有所分別、則顯通深。但不談七八、與大異耳。
四起業異
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五、八~三十九〕
界繫
三界業繫也。
身口善惡
能造是色、所起亦色。
欲色兩界
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非四大造、則無有色、故此不論。
大種
地水火風也。此四者、周徧於一切色法故名大、能造色法故名種。
色聚
彼宗。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心聚。
雖通三業必審觀意
即四分律序偈意。偈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雖具三業、主在於意、故偏審之。
並指心成
律中。凡比丘犯過、問佛求決。佛問汝以何心犯。有心則斷成犯、無心則云不犯。
故云離心等
此是成實論文、事鈔併二疏皆引用之。
事鈔。〔卷十六、九〕
戒疏。〔卷四、三十八〕業疏。〔卷十五、十八〕
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心者、指意識言、屬於心王。思者、心所法名、謂能令心有造作也。
心王者、心之主作用。心所者、舊譯作心數、為心王所有貪瞋等多數之別作用也。行宗云。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是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七眾七支齊禁
五八十戒亦發七支者、但舉妄語、餘三並攝。
戒不重受亦不重發
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不重發者。如下品心受五戒、中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後五戒方勝耳。餘可例推。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永定。既不重發、更受不能增勝、故不立也。
夷不重犯
彼宗犯婬已、更犯婬者吉羅、若犯餘三乃結夷罪。本宗不爾、若犯婬已、更犯亦夷。故尼戒本中、摩觸戒云、隨觸、一一波羅夷。
彼局時數
時者。彼宗、五戒必盡形、八戒必一日夜。此宗、延促任意。
數者。彼宗、五八戒必具分受乃可得戒、否則唯是汎善。此宗、隨受一二、皆得戒體。
八秉宣異
約羯磨增減而言。
增減
彼宗羯磨、增得成就。應作單白、白二白四者彌善。減則不成。
此宗羯磨、加減不成、聖印一定。如單白不得加白二、白二不得作單白等。
九捨懺異
事鈔、懺捨墮中、分為四門。一捨財、二捨心、三捨罪、四還衣。
財者犯緣、心是業本。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鈔云、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等。
彼須永棄此則還用
今案。依事鈔懺六聚法篇及諸部別行篇詳研、所謂彼者、非指十誦、乃約五分僧祇而言。五分、五臥具永入常住。僧祇、五臥具捨入僧、隨僧用。與此宗還付者異也。
鈔引多論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等。記謂本財即僧還者。〔卷二十九、十五〕又記云、準前多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等。〔卷二十九、二十三〕多論釋十誦律者、是則十誦亦可還用、非是永棄也。或謂彼須永棄之文指錢寶言、十誦明示。此亦未合、因本宗不能還用也。──────────────────────────────
七
[△@▲]所受法體
律論不述、成實雜心俱舍諸經論委明。
羯磨疏
〔卷十五、八~卷十六、三十三〕又事鈔。〔卷十六、一~二十三〕
作無作戒
作者、受戒時、動作於外之作業。無作者、其時領納於內之業體。(作是能造、無作是所發。)
┌始登壇後─┬作戒──────────生(未竟)│ └無作戒──────因成未現(潛發)├三法竟第一剎那(初一念)┬作戒──圓滿│ └無作戒─圓滿(示現)└第二剎那(第二念)─┬───作戒──謝└──無作戒─獨存
無作、有作俱無作及形俱無作等。今且約形俱無作言。若論懸防(對未來)禁非(止現起)之功能、實屬無作。無作不能自生、要由作戒而發。故二法相藉、不得立一。
方便
運動造作也。始於登壇、終三法竟(白四竟)第一剎那已前、以身口種種營為構造是也。
法入
十二入之一。新譯作法處。意識所緣之境。
假色
對前五塵實礙之色、故名假色。為法入所攝、故云法入假色。五塵即色聲香味觸之五境、為眼等五根所緣之境也。
非對非礙
資持云。五根五塵、能所俱礙、皆是色故。能所俱對、互不通故。假色不爾。雖與意對、意根通緣一切塵故、(意根通緣五塵通歸法入)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非色、故非礙義。
今祖師究體
已上之文、且據彼宗所計。下二行文、乃南山約義考體、的指體相、方為盡理、契佛本懷。
中陰
亦名中有。謂六趣之外幽陰業識、未至前趣、在死生之間、故名中陰。
細色
資持云、指為細色、獨出今疏。濟緣云、如來由此說業為色。
▲身口業思能造身心作戒體也
┌身 拜跪俯仰┐│ 登降等。├───色 身口乃是造├口 陳詞乞戒┘ 善惡業之具、┐│ 對答等。 自無功用。 ├能造──作戒體└業思 立志要期、──心 色不自發、─┘希法緣境。 必由心助。身口造作、由此統率。
能造身心、或改為能造色心、文益明顯。
非色非心五義求之了不可得
非色者。既能造是心、故所發非色。若約色義反證、色有五義、今並無之。
非心者。雖能造是心。然其所發、體是頑善、無有覺知、不能緣慮、故曰非心。若約心義反證、心有五義、今並無之。五義、如鈔疏委明。
祖師考體
同前釋。
即心造業
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由心生者、從作起也。此句推業體發生之始。
熏習有用能起後習
業疏云、還熏本心、有能有用。此云能起後習、即有能也。
有用、謂防非。能起後習、謂發起後行。此二句示業體生已之功。
已上三句即祖師正示業體也。 即是密談善種。
生起┬心為能生 ┐└業體為所生│├心與業體互為能所熏習┬業體為能熏│└心為所熏 ┘
心不可狀假色以顯
此二句明作戒、下數句明無作戒。濟緣云、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
異前作戒
不由色心造作也。
強名二非
濟緣云、強名者、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別彰異名。
資持云。若在彼宗、但計非二。纔云強號、即顯教權。須知強號之言、始見今疏。
▲義說動靜
此句、文同業疏。靈芝釋云、動即是作、靜即無作。
圓成實義
圓滿成就諸法功德之實性。與真如實相等同體異名。
梨耶藏識
梵云阿梨耶、或云阿賴耶。此云含藏識。謂含藏一切善惡因果染淨種子。
隨緣流變造成業種
隨染淨緣、造黑白業。
能造六識
造雖在六、起必依八。與前不同。
作成之業梨耶所持
任持不失也。
名善種子
善是法體、種是譬喻。謂塵沙戒法納本藏識、續起隨行、行能牽來果。猶如穀子投入田中、芽生苗長、結實成穗。相對無差、故得名也。
業雖心造(乃至)對礙
指成宗。
復是四大(乃至)可分
指多宗。
業雖心造
此約作戒。依善性之行心而造作也。
一成已後與餘識俱性非對礙
此約無作戒。
與餘識俱一句、雜心論文。餘識即四心、識想受行。望前作戒行心、故云餘也。
┌作戒───行心──善性───────────一念│└無作戒──四心──三性 識想受、皆無記。──常存行、通三性。
性非對礙者。鈔及業疏皆委明色有五義、今並無之、故知非色。靈芝判此五義中、第四非礙、第五非對。故文云性非對礙也。
四大所造
多宗二戒俱色、如前已明。
體有損益
濟緣云。有損益者、示彼所計。如善戒、持則體肥、犯則戒羸。罪業、造則更增、懺則除滅。由有此義、故立為色。又云、身口七業、持之則損惡而益善、毀之則損善而益惡。
若在成宗、無作非色、故無有惱害損壞之義。
濟緣云。問、有犯則體羸、四捨則戒失、那云無惱壞耶。答。缺行故羸、本得無損。教權故失、業性不亡。此即成宗通深之意。
如涅槃中等
𣵀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云非色。皆由不解我意。濟緣釋云、謂不知佛方便說故。
並以涅槃等
文舉𣵀槃、義兼法華。
濟緣云。問、依何教義、立此圓教耶。答。下引法華𣵀槃二經為證。法華開聲聞而作佛、𣵀槃扶小律以談常等。
後昆
子孫後世也。
故業疏云等
〔卷十六、二十二〕
域
此字或與寓通、寄也。
[△@▲]摸象
盲人摸象、見𣵀槃經。──────────────────────────────
八
[△@▲]三業成就處所
戒疏記中委明。〔卷四、五十二五十三〕
▲重緣向念
重緣者、後念還追前事。向、即前也。
可得思覺
此句之下、疏有而不制約四字。
單意
即指下文獨頭心念言、此唯大乘、故成宗不制。
[△@▲]業疏云等
瞥爾
即獨頭異名。──────────────────────────────
九
[△@▲]彌天
即苻秦道安法師。
彼云兩序如下引破
見資持記。〔卷一、十一十二〕
例準業疏
業疏中、祖師自判十篇為三分。第一篇序分、第二至第九篇正宗分、第十篇流通分。
雜行
即第二十七諸雜要行篇。
[△@▲]今就正宗
前列遵古有二解。今約第一解、以三十篇為正宗分。
序文自約三行用分三卷
〔卷一、三十二又卷二、四十七~末〕上卷為眾行、中卷為自行、下卷為共行。
資持云。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中、別簡羯磨僧法以為眾行、自餘雜法總歸共行。
上且就大分而言。三卷之中、亦有互相參者。
今列篇名如下、俾便核對已下諸文。
下列諸篇別指者、以藍點標記之。
大藏經會謹案、為便印刷、今以黑點代藍點。
標宗顯德篇第一──┐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上卷…眾行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篇聚名報篇第十三─┐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中卷…自行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訃請設則篇第二十三├下卷…共行(別行)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由途相攝
以前二十六篇中、科義相由、事類條貫。顯非雜亂。
古科但據等
檢文未獲、俟後再檢。
別類統收
別類者、沙彌及尼對大僧為別、諸部對本宗為別。統收、亦彰不雜。
諸雜要行
諸雜者、簡餘篇統一。要行者、彰時用所須。
陶練
揀別也。──────────────────────────────
十
音刪。流淚貌。
▲業疏所謂宗骨等
〔卷十五、四十三~末〕
摘
舉發也。
揣
稱量忖度也。
△故其序云等
〔卷二、四十六四十七〕
不急之務
或廣張法相等。
鳥鼠之喻
出佛藏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非鳥非鼠。
篇聚名報篇委明。〔卷十四、五十三〕。
△擊
鼓勵也。
匡
正其訛濫。
持
護持永久。
戒疏大妄等
〔卷七、五十七五十八〕
他日
多日也。
意所異也
律祖自謂。
橫
去聲。不循正軌也。
[△@▲]若爾等
問有二義。初疑不許學聖教。況復下、疑疏鈔復引用。答中亦二。初釋前疑。諸文撮要下、釋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