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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犯相摘記 卷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犯相摘記凡例

[A1]〔-〕【CB】,一【佛教】毗柰耶藏、其文繁博、被機至廣。今以私臆、簡其常應習誦省察者、別錄一卷、以便檢尋。他人承用、或病其闕略。幸披律文、詳為增訂、有所正焉。

[A2]〔-〕【CB】,一【佛教】所錄者、專宗律攝。間有錄本律者、冠以本律云三字。

[A3]〔-〕【CB】,一【佛教】標寫戒目、亦依律攝。所錄事相、有與標目不相涉者、仍彼原式、併列其次。

[A4]〔-〕【CB】,一【佛教】所錄者、以持犯戒相為主。釋義之言、亦小存錄。

[A5]〔-〕【CB】,一【佛教】編末附錄南海寄歸內法傳數節、至為切要。後之學者、所宜詳覽。

[A6]〔-〕【CB】,一【佛教】專習四分律者、宜準是編規式別集四分律犯相摘記、依之行持、檢尋良便。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犯相摘記目錄

第一章 四波羅市迦法

第二章 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第三章 二不定法

第四章 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

第五章 九十波逸底迦法

第六章 四波羅底提舍尼法

第七章 眾學法

第八章 七滅諍法

附錄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犯相摘記

第一章 四波羅市迦法

不淨行學處第一

起心欲作不淨行時、責心惡作。

不與取學處第二

但起惡念、責心惡作。

若是人物、傍生所偷、人想取之、波羅市迦。

若盜傍生物、(作傍生想者。)窣吐羅。

初為貸借、後欲不還、決絕之時、波羅市迦。

被賊偷物、已作捨心、重奪彼財、波羅市迦。△是故不應倉卒輙為捨意。後見應取。

有病苾芻、遣人持物、心希福利、供養僧伽。不依彼言、隨情處分、窣吐羅、

弶羂網罩所繫有情、及賊偷牛繫之於柱、懷悲愍解者、惡作。

凡授事人、閉寺門時、有其五別。謂上下轉鳴鎖并副鎖門關及扂。不閉、賊偷、準事酬直。若闕一者、應還一分。乃至若總不著、即應全償。

若有主物、作無主想、若己物想。或暫用心。或告他知。或親友意者。無犯。

斷人命學處第三

若見有情或被水漂火燒、或時渴逼。不手接、不與水。見其欲死、有力能救。或雖不願死、作捨受心而不救者。彼若命終、惡作。

病人報言、莫扶我起。強扶令起。若彼死者、窣吐羅。於餘威儀、類斯應識。

現有宜食、與不宜者。看病之人、窣吐羅。△若無別可得者、無犯。

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第四

若云、有苾芻如是事。然不自言我即是彼。(內有詐情、矯陳密說。)窣吐羅。

言所陳事、以身相表。問時默然。波羅市迦。

第二章 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故泄精學處第一

觸女學處第二

說鄙惡語學處第三

索供養學處第四

媒嫁學處第五

若言此男何不為入舍壻。若言此女何不事姑。若言此男何不別室。但是片言與媒事相應、所有言說、皆惡作。

造小房學處第六

造大寺學處第七

凡出家者、於諸利養、皆悉不合越分貪求。

凡是僧伽臥具、受用之時、不得隨宜將輕小坐具及垢膩疎薄惡物而為襯替。△若不爾者惡作。

無根謗學處第八

無見聞疑三根、以波羅市迦法謗他苾芻、僧伽伐尸沙。

若於大眾、作如是言、於中有人犯波羅市迦。不斥名謗。窣吐羅。

假根謗學處第九

破僧違諫學處第十

助伴破僧違諫學處第十一

汙家違諫學處第十二

惡性違諫學處第十三

第三章 二不定法

第四章 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

有長衣不分別學處第一(長、仗音。餘也。多也。)

得長衣不分別、過十日、泥薩祇波逸底迦。(長衣者、謂受持十三資具衣外、所得之衣。)△若分別者、無犯。

浣衣可自為之。浣衣之家、亦不應往。或令可信之人浣之。勿不用心、令衣有損。

置衣時、三衣在上、餘衣在下。用意防守如護身皮。欲令施主得福多故、令受用者無闕乏故。

離三衣學處第二

三衣守持已、向界外去、離衣宿、經明相時、捨墮。

有緣入村坊內、應持一割截衣。△若不入村者、不持、無犯。

若不將尼師旦那、不應往餘寺宿。△若有礙緣、應借而臥。

一月衣學處第三

使非親尼浣故衣學處第四

凡著衣服、應捨三種心、生五種心。言三種者。一喜好玩飾心。二輕賤受用心。三矯覓名稱心。後謂詐著弊衣、欲令他知有德有行、希招利譽。如是三心、皆不應作。但求壞色、趣得充身。順大師教、進修善品。△言五種心者。一知量。二知間隙。三知思察。四知時。五知數。言知量者、受用衣時、知其新舊量度而用。徐徐緩牽、勿使傷損、後求難得。言知間隙者、不可頻頻常著一衣、臭而疾破。可間用之。言思察者、心常思察、此衣來處極難。非自臂力、由他施己。作報恩心。受用之時、勿為非法。言知時者、寒熱適時、受用合度。若乖時節、自損損他。自損者不益己身、損他者福不增長。言知數者、十三資具、足得資身多畜貯求、長貪廢業。

取非親尼衣學處第五

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學處第六

過量乞衣學處第七

知俗人許與衣就乞學處第八

勸共作衣學處第九

過限索衣學處第十

若諸苾芻畜私銅器者、(謂銅盤銅椀釜鑊[A7]瓫【CB】,【佛教】器。)惡作。△匙及飲水器、并安鹽盤子、衣鉢臥具、病藥所須、別人應畜。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第十一

用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第十二

過分數作敷具學處第十三

減六年作新敷具學處第十四

作新尼師但那不用故帖學處第十五

佛一張手、當一肘半。由其重帖、遂令受用久堅牢故。若減、不成帖、捨墮。

自擔羊毛過三踰膳那學處第十六

使非親尼治羊毛學處第十七

捉金銀等學處第十八

若自捉、若教他捉、捨墮。△若淨施者、作施主物想、執捉、無犯。

出息求利學處第十九

以錢等而規其利息、未獲之時、惡作。△得時、捨墮。

若他將苾芻物為生利時、苾芻貪利、默而不止、得利之時、捨墮。

賣買學處第二十

於俗人作市易處、不應自酬價直。應令敬信俗人、或使求寂為買、無犯。△若無此者、應自酬直。或二或三、而還其價。不應過此、共為高下。

畜長鉢過十日不分別學處第二十一

凡安鉢處、若在寺中、應為龕窟。

乞鉢學處第二十二

自乞縷使非親織師織作衣學處第二十三

勸非親織師織衣學處第二十四

奪衣學處第二十五

過後畜急施衣學處第二十六

在阿蘭若處過六夜離衣學處第二十七

預前求過後用雨浴衣學處第二十八

迴眾物入己學處第二十九

或時將食、擬施貧寒及以傍生。轉惠餘者、乖本心故、惡作。△求不得者、無犯。

知與眾物、自迴入己。下至一線、縫著其衣、此衣即須全將入捨。

若亡人寄物、即於物所在處、僧伽共分。

有五種受用人。一是主受用。謂無學人。二父母財受用。謂有學人。三隨聽受用。謂持戒者。四負債受用。謂懶惰輩。五盜賊受用。謂破戒人。何謂破戒。謂四重中、隨犯一事。於諸飲食一口不銷、於僧伽地不容一足。

本律云。知屬僧伽物乃至一二三苾芻物、展轉相迴或互迴、迴時、得惡作。△得時、亦惡作。

又云。或知與此寺、迴與彼寺。乃至房廊柱門等、展轉相迴或互迴。亦如是。

又云。若與此貧人物、迴與彼貧人。與此傍生食、迴與彼傍生。得惡作罪。△若覔不得、迴與、無犯。

又云。若擬與傍生物、迴將與人。擬與人物、迴與傍生。得惡作罪。

又云。若與出家物、迴與俗人。或復翻此。得惡作罪。△若覔不得者、無犯。

服過七日藥學處第三十

病苾芻服食酥油糖蜜、於七日中、應自守持、觸宿而服。△過者、捨墮。

糖等、時與非時、病及無病、食皆無犯。△作粆糖團、須安麨末、是作處淨、非時得食。

若甘蔗、非時受取、非時料理、雖濾守持、並不應食。(應時中料理、時中受取、對人加法、齊更得飲。)

於藥所須器具雜物、亦皆聽畜。

若寺內無淨地處。與食同宿、內煑、自煑、皆不應食。(飲噉之時、皆惡作罪。)

第五章 九十波逸底迦法

故妄語學處第一

起心欲誑、責心惡作。

實見、見想、而言不見、波逸底迦。△若前人未解者、惡作。

實見、生疑、便云我見、或云不見、惡作。

實不見、生疑、便云我見、惡作。

實不見、有見想、云我見、無犯。

佛之弟子、言常說實。不應為盟自雪、表他不信。故設被誣謗、亦不應作誓。

或時忘一、餘皆不忘。或時疑一、餘皆不疑。參雜而說、意欲迷彼。亦得本罪。

本律云。爾時世尊復告羅怙羅曰。於汝意云何。何意世人手執明鏡。羅怙羅白佛言。世尊。彼執鏡者、為觀己面善惡之相。佛告羅怙羅。如是如是。(中略)汝之所有身業造作、應當數數善自觀察。我曾已作如是身業。此之身業、能害自他、當受苦報。所有罪業、應對佛前、至誠懇惻說所作罪。或於清淨同梵行者前、說其愆咎。發露說悔、將來禁戒更不重犯。若作善業、能益自他、當受樂報。應發歡喜心於日夜中、慶其所作。勿為放逸。羅怙羅。如於身業欲作、正作、已作、三時觀察。當知語業意業、亦復如是。羅怙羅。當知過去未來、及以現在、所有行業、皆由意生。應數觀察、棄捨妄念、常起善心。羅怙羅。若有沙門婆羅門等、於身語意業現起之時、應善觀察、令極清淨、常多修習相應而住。羅怙羅。如於現在觀察三業、令極清淨、相應而住。過去未來亦復如是。是故汝今於三業中、恆善觀察、令極清淨、相應而住。勿為放逸。

又云。云何妄語得波羅市迦。若苾芻實不得上人法、自稱言得。云何妄語得僧伽伐尸沙。若苾芻知彼苾芻清淨無犯、以無根他勝法謗。云何妄語得窣吐羅底。若苾芻在僧眾中、故心妄語。非法說法、法說非法。非律說律、律說非律。云何妄語得突色訖里多。若苾芻半月半月作褒灑陀、誦戒經時。彼問清淨否。而實不清淨、自知有犯、作覆藏心、默然而住。除向所說四種妄語、諸餘妄語、悉得波逸底迦。

毀訾語學處第二

作毀訾意、或由瞋忿、或因傲慢、於苾芻處、八種毀訾。不問虛實、前人生恥不生恥、若領解時、波逸底迦。廣如律文所說。

或先非惡心、錯誤而說。或為教誨意。或作饒益心。無犯。

本律云。是故常愛語、勿作逆耳言。若出愛語時、無罪常安樂。

又云。毀訾語者、謂於他人為毀辱事、出言彰表。

離間語學處第三

作惡心、令他離間、而發其語。或求資生。或作無益。或性嫉妬。或為福業事、謂讀誦依止等。波逸底迦。

或作利益心。或於惡友令其離間。無犯。

發舉殄諍羯磨學處第四

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學處第五

無犯者。對有智男子。或在家人、或出家者。又有釋云。設對女人、說亦無犯。

與未近圓人同讀誦學處第六

法、謂十二分教。又有說云。此中法者、謂與毗柰耶相應之法。既遮未具、具便非犯。

有五種人、不應為說毗柰耶藏。謂性無所知、強生異問。或不為除疑、而發於問。或試弄故問。或惱他故問。或求過失故問。

說法之師、若他不請、輒為人說、惡作。

向未近圓人說他粗罪學處第七

言粗惡者、謂初二部及彼方便。此中意顯與婬相應自性方便、是雜染故、名為粗惡。

彼俗家先不知、為不知想疑、以苾芻粗惡罪而告語者、波逸底迦。

他若先知、為不知想疑、而告語、惡作。

除與婬欲相應之罪、以餘犯事及壞見等而告語他。或於自身有粗惡罪、向未近圓說。或告他時、他不領解。皆惡作。

雖得眾法、於已知人有私忿心而向說者、亦得惡作。由此應知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

實得上人法向未近圓人說學處第八

謗迴眾利物學處第九

輕呵戒學處第十

若於十七事、尼陀那、目得迦處、增五、增六、增十六、摩納毗迦處、及於餘經與毗柰耶相應之事、而輕呵者、皆波逸底迦。△若不與此毗柰耶相應經教、而輕呵者、惡作。

壞生種學處第十一

若苾芻於諸種子及生草木、有種子生草木想、或復生疑。而以刀爪及持甎石水火杵木灰汁沸湯、或是水生出令乾死、或牽柴所損、或經行處以足蹋傷、隨以何緣、或自或他、故為壞損者、波逸底迦。△若不傷者、惡作。

若樹葉新生、及皴朽皮、若花已開、或萎黃葉、或成熟果、損落此者、惡作。

若活根、若青葉、若生皮、花未開、果未熟者、波逸底迦。

若青苔浮萍等、水中搖動、惡作。△舉出水時、波逸底迦。

若地甎石有綠苔、生蛇蓋菌等、而損壞者。或竿笐瓶衣生白醭、而受用損動者。惡作。△令他拂淨者、無犯。

諸有情村、有生命居者、隨損得罪。△若欲移諸生命者、應極詳審、勿令傷損。

若行動時、及有牽曳、傾瀉湯水、并灑掃時、無損害心、雖損無犯。

諸根種及以果菜、應合淨者、先作淨已、後方食用。淨法有五種。火淨、刀淨、蔫淨、鳥淨、爪淨。又有五淨。墮破淨、拔出淨、捩斷淨、擘破淨、非種淨。若蒲萄瓜果、總為一聚、於三四處、以火拄之、此便為淨。若刀爪一一皆須別淨。又生種中、但有損者、此即是淨。然於種中有不熟種、被蒸煑已、食皆非犯。若苾芻自將刀等而作淨者、食時無犯。△不淨、得波逸底迦、△若以火淨、有自煑過。然於不淨地中、又有內煑過。並不應食。使他淨時、內煑同自。

嫌毀輕賤學處第十二

若於善人、作善人想疑、嫌毀者、波逸底迦。

若於惡人、作非惡人想疑、嫌毀者、惡作。

違惱言教學處第十三

他人問時、乃至片有惱心、詭誑異說。或時默然。若對僧伽及清淨苾芻、違惱教時。波逸底迦。

或他問時、先語後默者、惡作。

若於僧伽及尊重類、稱理之教、垢心違惱、波逸底迦。△非稱理教、作違惱言、惡作。

僧伽教勅遣作此事、為彼事者、波逸底迦。

於稱理教、稱理想疑、違皆波逸底迦。△不稱理教、作稱理想疑、惡作。△若稱理教、作不稱理想、雖違無犯。

若於不解語人、而違惱者、惡作。

若違惱賊教者、惡作。賊遣作食、應可為辦。

有教須違、謂非理虛誑所有言說。有教須為捨受、謂彼非理帶瞋而言。有教應反開悟、謂非理不瞋言。有教當如說行、謂有犯令悔言。有教須順從、謂令持戒言。

若口雖不語、身惱他時。遣去不去、不遣去而去。喚來不來、不喚而來。有垢心者、波逸底迦。△無垢心者、惡作。

若差知眾事、以垢惡心、應作不作、不應作而作、波逸底迦。△無垢心者、惡作。

本律云善友利益言、若不能依用、墜落受辛苦、猶如放杖鼈。

不舉敷具學處第十四

若僧伽牀座被褥枕囊小褥等、安於露地。去時不自舉、不囑授者、波逸底迦。△若初去時忘、中路方憶者、責心惡作。

若是己物、不舉者、惡作。

若用僧伽敷具、有損壞者、不應默然捨不料理。有破穿處、應須縫補。若斷壞者、應為連接。

每月八日十五日廿三日月盡日、應觀臥具、拂拭曬曝。

苾芻若見火燒寺時、先出自己所有衣鉢、其次當出常住貲財。令無力人一處看守。其火若盛、不應輒入。大水來漂、亦應準此。由失自財、交有廢闕。設損眾物、不同斯苦。△如上所制、違不行者、並得惡作。

本律云。於他信施物、知量而受用。自身得安隱、令他福德增。

不舉草敷具學處第十五

牽他出僧房學處第十六

若於住處、龍蛇忽至。應可彈指而語之曰。賢首。汝應遠去、勿惱苾芻。若告已不去者、應持軟物而羂去之。勿以毛繩等繫、勿令傷損。於草叢處、安詳解放。待入穴已、然後捨去。若棄蚤蝨等、不可隨宜輒便棄地。應於故布帛上、觀時冷熱而安置之。此若無者、應安壁隙柱孔、任其自活。△如前所制不依行者、咸得惡作。

強惱觸他學處第十七

故心惱苾芻、於禮敬時生苦。或承事時、供養時、看病時、請教時、讀誦時、諮問時、與欲時、飲食時、受施時、坐臥等時、悉皆生苦。但使發心作惱他意、令他生苦。於僧住處、波逸底迦。△於餘住處、惡作。

故放身坐臥脫脚牀學處第十八

用蟲水學處第十九

總有二種蟲。一謂眼見、二謂濾得。斯等濾用、或可去蟲。或取無蟲處用。或可信人言水無蟲、斯並無犯。

縱無蟲水、不應輒棄、得惡作。△應須散灑。或向竇邊齊一肘來、是其傾處。

本律云。河池水處、多有蟲魚。苾芻殺心、決去其水、隨有蟲魚命斷之時、皆得墮罪。△若不死者、皆得惡作。

又云。若於此水處、偃之令斷。於其下畔、隨蟲命斷、或時不死、得罪同前。

又云。若無殺心者、無犯。

造大寺過限學處第二十

眾不差教授苾芻尼學處第二十一

教授至日暮學處第二十二

謗他為飲食故教授學處第二十三

與非親尼衣學處第二十四

與非親尼作衣學處第二十五

與苾芻尼同道行學處第二十六

凡涉路時、應為法語、勿出惡言。或為聖默然、勿令心散亂。

與苾芻尼同乘一船學處第二十七

近圓男與未近圓女結伴乘船、惡作。

獨與女人屏處坐學處第二十八

獨與尼屏處坐學處第二十九

知苾芻尼讚歎得食學處第三十

展轉食學處第三十一

為求肥盛、或樂美食、而數食者、惡作。

若輕賤心、或懷矯詐、而不食者、惡作。

施一食過受學處第三十二

過三鉢受食學處第三十三

足食學處第三十四

足食竟者、謂食五正食飽足、作遮止言、心生棄捨而從座起、如是若更食者、波逸底迦。△若作餘食法食者、無犯。

若先食五嚼食、後食五正食、無犯。

勸足食學處第三十五

別眾食學處第三十六

此言食者、謂是正食。餘食非犯。

若四苾芻食、同一界內餘有一人不共同食、波逸底迦。

本律云。凡言住處有二種。一根本住處、二院外住處。若於本處苾芻食時、應問院外苾芻來同食否。若不問而食者、得惡作罪。△若院外苾芻食時、應問本處苾芻來同食否。若不問知、四人同食者、得波逸底迦。△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食皆無犯。△若以食送彼、乃至鹽一匕、或草葉一握、與彼眾處、食皆無犯。

非時食學處第三十七

於非時、作非時想疑、若噉咽時、波逸底迦。△時、非時想疑、惡作。

苾芻唯著下裙、上無衣者、不應噉食。

食時踞坐、好整威儀。不應顧視、當生厭想。住於正念、無掉亂心。然後方食。△若異此者、惡作。

若食脆硬餅果、不應作聲、應須潤濕。薄粥歠欱、不得作聲。若蘿菔等、擘破應食。

食曾觸食學處第三十八

曾經觸者、謂是自手先曾執捉、或留經夜擬自噉食。然曾經觸限分、有其二種。一謂中前從他受得、齊日中時。二謂中後受得、齊初夜時。過此限分若更食者、波逸底迦。△若不受而觸、齊時分內食者、惡作。是名輒觸。(亦名惡觸。)△若過時分、又得曾觸波逸底迦。

若苾芻、於三處有曾觸過。謂由僧祇、及由苾芻、并授學人。△望二種人無曾觸過。一無羞恥人、謂不畏罪。二有羞慚、忘失正念。

若曾觸鉢匙盞鉢袋并支伐羅水瓶錫杖乃至戶鑰相染觸物、及以觸口觸手而飲噉者、咸得波逸底迦。

苾芻若欲飲水噉食、時與非時、皆須以水再三漱口、方可飲噉。△若不爾者、惡作。

若是病人、無可得處、曾觸酥等、食亦無罪。

凡飲非時漿、先須洗手嗽口令淨、然後飲之。△若異此者、惡作。

本律云。若諸苾芻、曾所觸鉢未好淨洗、若小鉢、若匙、若銅盞、若安鹽器、而用飲用食者、皆得波逸底迦罪。

又云。若手觸鉢袋、若拭巾錫杖、若戶鑰及鎖、如是等物。若觸捉已、不淨洗手、捉餘飲食乃至果等。吞咽之時、皆得波逸底迦罪。

不受食學處第三十九

若是病人、無人可得。不受、無犯。

穢處螥蠅觸食、非犯。

有三種事、應在屏處。謂大小便及嚼齒木。棄齒木及洟唾等、應於屏處再三彈指謦欬、然後方棄。

若食已了、乃至未將淨水洗漱、口內食津不應輒咽。(食謂正食。△違者波逸提迦。)

索美食學處第四十

受用有蟲水學處第四十一

齊幾許時、應觀其水。謂六牛竹車迴轉之頃。或心淨已來、觀知無蟲、設不濾漉、飲亦無犯。△不觀不濾、咸不合用。

若苾芻無濾羅等、不應往餘村餘寺齊三拘盧舍。△若所到之處、知無闕乏、不持去者、無犯。謂知彼僧祇恆有淨水、若於河井先知無蟲。

羅須淨洗、曬曝令乾。

有食家強坐學處第四十二

有食家強立學處第四十三

與無衣外道男女食學處第四十四

本律云。云何汝身不陷地。云何舌不百片裂。云何諸神見此事、不以霹靂破汝身。野干每食師子殘、而常有念害師子。十力聖眾以食濟、汝今見駡不知恩。彼定證得一切智、於友非友心平等。汝等外道可惡人、尚亦相依蒙濟給。若人不識恩與義、當知此類不如狗。狗於人處解施恩、汝似惡蛇常吐毒。

觀軍學處第四十五

軍中過二宿學處第四十六

動亂兵軍學處第四十七

打苾芻學處第四十八

以手擬苾芻學處第四十九

若與苾芻相瞋恨時、應往詣彼求其懺摩。不應瞋心未歇、往求辭謝。彼亦不得同師子行、為堅硬心不相容恕。若不肯忍、應遣智人方便和解、速令諍息。小者到彼瞋苾芻邊、至勢分時、即應禮拜。彼應云、無病。

若見苾芻門諍之時、應無朋黨心而為揮解。

覆藏他粗罪學處第五十

無犯者、若說他時、令自不安。

共至俗家不與食學處第五十一

觸火學處第五十二

無犯者、謂在時中作心守持。△言時者、謂為三寶鄔波馱耶阿遮利耶、若為餘諸同淨行者所有事業。或時為己熏鉢染衣、熟諸飯食、或寒或病、所有營為。作心守持、乃至事訖。中間忘念觸時、無犯。△言守持心者。若欲觸火、應心念云、我今為作如是事故、須觸此火。及為同梵行者。若欲滅時、應云、為無事故、須滅。

與欲已更遮學處第五十三

與未近圓人同室宿過二夜學處第五十四

凡臥息時。右脇著牀、兩足重疊、身不動搖。作光明想。安住正念、情無嬈惱。衣服不亂。於睡知量、念當早起、初夜後夜、恆修善品。此是沙門眠息之法。△若無病苦、晝不應臥。

不捨惡見違諫學處第五十五

隨捨置人學處第五十六

攝受惡見求寂學處第五十七

著不壞色衣學處第五十八

下至拭鉢巾拂足巾鉢袋濾羅腰絛等、咸須壞色點淨而畜。

本律云。若無清淨心、而懷瞋恨意。不能解諸佛、所說微妙法。降伏鬥諍心、及無不淨意。能除於忿害、方解微妙法。

捉寶學處第五十九

若在寺內及白衣舍、見寶及寶類、應作是念、然後當取。若有認者、我當與之。

非時浴學處第六十

初開半月浴。因大熱時、後聽隨意。更開病等。皆非是犯。

若洗浴時、要須心念受持。我今欲浴、在何時中。然後方浴。△不作時心受持而浴者、從上澆水、流至於臍。若入河池、水過臍上。波逸底迦。

苾芻住處、咸須淨掃。處若寬大、修治難遍者、當於要用處而掃拭之。

佛堂制底及幡幢竿、須蹈影過、宜誦伽他。

若剃髮者、亦在時攝。

不應裸體而浴、可畜浴裙。若無裙者、應以樹葉掩身屏處而浴。△如上所說、不順行者、咸惡作。

殺傍生學處第六十一

若苾芻以自身手、若持器仗、或擲餘物、作殺心而打者。或當時死、或後命終、皆得波逸底迦。△若不死者、得惡作。

故惱苾芻學處第六十二

若作饒益心、隨順律教以理開導者、皆悉無犯。

以指擊攊他學處第六十三

水中戲學處第六十四

與女人同室宿學處第六十五

恐怖苾芻學處第六十六

藏他衣鉢學處第六十七

他寄衣不問主輒著學處第六十八

以眾教罪謗清淨苾芻學處第六十九

與女人同道行學處第七十

與賊同道行學處第七十一

與減年者受近圓學處第七十二

有二種鄔波馱耶。一初與出家。二為受近圓。△滿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於諸學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誦戒本、能決他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有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由其親能教出離法故。△若苾芻雖近圓已、於諸學處不識重輕、設六十夏、仍須仗託明德依止而住。

禮敬之儀、有其二別。一謂五輪著地。二謂執捉腨足、口云畔睇。△有說禮大師時、五輪至地。若尊及尊類、應手膝至地、或時曲躬低頭合掌、或捉腨、或蹲踞合掌。若對所餘同梵行者、若但合掌、或復低頭、或口云畔睇。

若知他身有穢觸而為禮敬、或自身有穢觸而禮他者、俱得惡作。有二種觸穢。一食竟未澡漱時觸。二便利未洗淨時觸。

出家苾芻、不應懷恨。設有嫌隙者。小近大時、即須唱畔睇而禮拜。大者見禮、即云願無病惱。△如兩不言者、俱得惡作。

若唯著下裙、無上衣者、不合禮他、亦不受禮。△違而受者、俱惡作。

大者啑時、小云畔睇。小者若啑、大云阿路祗。△若不言者、俱得惡作。

闇中禮拜、不應至地。口云畔睇、即是致敬。

既近圓竟、滿十夏已來、在親教師邊受學律藏及餘經論等。若親教師有緣、不及自教者、應令別仗明德可委付人、依之而住。若滿五夏、五法明解、識犯非犯、知重知輕、別解脫經善知通塞、得離本師及依止師、游方習業。所到之處、經二三日、且自停息。次當觀察誰可為師、應就依止。若無依止、不應停住。設阿羅漢亦須依止、況復異生。

壞生地學處第七十三

生地者、謂未曾掘。若曾經掘、被天雨濕若餘水霑、時經三月、是名生地。若無雨濕及水霑潤、時經六月、亦名生地。

若。苾芻知、是生地不、被火燒未、經耕墾自。掘教、人掘若打橛、若剗削。堅硬地皮、崩岸隤牆、著地堅泥舉令相離。若土多沙少者、咸得波逸底迦。△若地皮等不堅硬處、剗舉之時、惡作。

過四月索食學處第七十四

遮傳教學處第七十五

默聽評論學處第七十六

若知諸苾芻在於上閣有所論說、須欲往者。應彈指、或謦欬作聲者、無犯。△若默而去、聽彼言說。初聞聲時、便得惡作。△若解其義、即獲波逸底迦。△若在中閣、若在檐前、若在經行處等、亦如是。△若情無向背、[A8]若【CB】,【佛教】忽遇聞、此皆無犯。

不與欲默然起去學處第七十七

不恭敬學處第七十八

復有餘說。不敬之事。謂法事、佛事。若尊人、若弟子、若人主、若流俗。於如是等、不生恭敬。若語若默。有如法言、不相順從。若身語心、隨其所應不敬之時、各依輕重而得其罪。△言法事者。先觀自身戒清淨否。若讀誦教授、施他法義。如理作意、靜慮相應。如是等事、隨所應作、而不奉行。心常懶惰、不修善品。不敬於戒。話無益言。皆得波逸底迦。△言佛事者。謂於尊像、不勤禮敬。制底香臺、不時掃拭。若見隤落、有力能為、而不修補所應作事、懈慢不為。波逸底迦。(下略。)

若作輕慢心、欲惱他者。凡有所為、咸得惡作。

飲酒學處第七十九

非時入聚落不囑苾芻學處第八十

若無苾芻。囑餘俗人者、無犯。

食前食後詣餘家學處第八十一

入王宮學處第八十二

不攝耳聽戒作不知語學處第八十三

不恭敬者、是總標句。不住心者、是別釋句。顯六過失。謂無信心失、無敬心失、無樂欲失、緣外境失、心惛沈失、生勞倦失。如是次第而配屬之。

用牙角作針筒學處第八十四

過量作牀學處第八十五

註云。言中人一肘者、長笏尺一尺五寸。過此是高牀量。用皆得罪。

草木綿貯牀學處第八十六

過量作尼師但那學處第八十七

本律云。若佛一張手當中人三張手、總長九張手、合有四肘半。廣一張手半者、當中人四張手復有六指。(原註云。此中制意者、尼師但那、本為襯替臥具、恐有所損。不擬餘用。然其大量與自身等、頂上餘有一磔手在、斯乃正與臥具相當。又復佛[A9]望【CB】,【佛教】餘人、身有三倍。言一倍者、蓋是部別。若依二倍、即尼師但那其量全小、不堪替臥。敷地禮拜、不見有文。故違聖言、誰代當罪。)

過量作覆瘡衣學處第八十八

過量作雨浴衣學處第八十九

與佛等過量作衣學處第九十

第六章 四波羅底提舍尼法

從非親尼受食學處第一

受尼指授食學處第二

學家受食學處第三

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第四

第七章 眾學法

眾學法者、謂於廣釋及十七事中、所有眾多惡作惡說、咸悉攝在眾學法中。

不以鏡及水為好觀面。△觀蟲之時、見面無犯。若看面瘡痕。若看頭白面皺、觀知前後容顏改變、生厭離想。此皆無犯。

於諸善品、不應懶惰。

出入門戶、咸須用心。開閉之時、不應造次。若經行時、勿緩勿急。△如是等、於律所說、不依行者、咸得惡作。

言整齊者、離不整齊著衣之過。

少語言者。不應同俗、多作言說。不大叫呼、如童兒類。

不高視者、舉目視前一踰伽地、是為視量。踰伽量者、長四肘也。不應旁視、亦不[A10]迴【CB】,迥【佛教】顧、端形直視、徐行而進。牛馬犬等、應預觀察、不應逼近、恐有傷損。

凡是行步非大人相者、皆應遠離。

不壘足者、不以一脚重於脚上、壘之而坐。

不重內踝者、謂不正身重踝而坐。不重外踝者、準事應知。

恭敬受食者、凡受食時、極須存念。不應寬慢、致令鉢破。

不得滿鉢受飯者、受食之時、應觀其鉢、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應多請。後安飯時、恐溢出故。

食在口中、不應言說、同白衣法。

羹飯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於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少欲為念。

繫心而食、充軀長道。不得觀他、生嫌賤心。

汙手捉淨水者、謂食所霑、及不淨所汙。凡欲食噉、皆須土屑澡豆等淨洗手已、方捉食器飲器及淨水瓶。

若青草上、好樹下、及花果樹人所停息者、不應大小便。△若棘刺叢處者、無犯。

若大林中行、枝葉交茂、應離人行處。若涉生草田間、無空處、應持乾葉、布上便利。△若無可得者、無犯。

初入廁時、作聲謦欬。或時蹋地。或復彈指。

大小行訖、乃至未將淨水漱口、不受他禮、亦不禮他。不坐牀座及噉飲食。△違者、皆得惡作。

若泄下氣、勿使作聲。

於廁屋內、若上座前、若在淨地、及對食者、皆不洟唾。

凡洟唾時、勿作大聲、亦不應數。△若多唾者、應向屏處。若有病緣、聽安承器。若沙若石及草土等、安在器中。勿使灒溢。應數洗之、無令臭氣。

不得水中者、若水闊、應於木上。若無可得、同上草田。

第八章 七滅諍法

復次。既識於諍及除滅事。苾芻要行伏煩惱法、依阿笈摩教當略言之。此別解脫經、統明首末體義大綱、要有十事。謂止息忍證依仗僧伽淨信女人資生受用苾芻苾芻尼俗人之事取食受請威儀軌範共相詰事。若苾芻依此十事修行之時、由二種煩惱而生其犯。一遠。二近。遠者、謂由忘失正念、追尋昔事、而起煩惱作其罪業。近者、謂煩惱心忽然自起、於現前事、作其罪業。時彼苾芻知其因已、應當遠離、如避火坑。順理作意、令因不起。若彼煩惱以自心力不能除者、應就尊宿及閑三藏有德行人、請對治法、作意除遣。仍不除者、當於晝夜讀誦聞思簡擇其意。於三寶所及師長處、至誠供養、忘自劬勞。或向他方。或減食等。令彼煩惱不復現行。仍不除者、當往屍林、獨居蘭若、修不淨觀。為四念處無常等想。仍不除者、應生慚恥、作如是念。我所為非戒不清淨、不能一一如法護持、而復受他四事供養。諸佛世尊及得天眼諸同梵行并天神等、悉遙見我、知我破戒。為此不應起煩惱心、造諸惡業。當自剋責、如救頭然。於清淨境、說除所犯、勿致後悔。如上所說、不能依行、及受信心所有衣食、皆得惡作罪。若作如斯對治行時、性多煩惱、未能殄息、仍起染心。雖受信施、亦無有犯。當自審察、雖作種種折伏方便、然煩惱心不能除者、即應捨戒歸俗而為白衣。勿令有罪受他信施。此諸惡業、定感當來惡異熟果。如增三經廣說其事。

附錄

寄歸傳云。言五時者。一謂冬時、有四月、從九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二謂春時、亦有四月、從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三謂雨時、但有一月、從五月十六日至六月十五日。四謂終時、唯一日一夜、謂六月十六日晝夜。五是長時、從六月十七日至九月十五日。此乃獨於律教中、佛制如是次第、明有密意也。若依方俗、或作三時四時六時、如餘處說。百一羯磨註云。此是西方眾僧要法、若不解者、即非苾芻。但為比來未翻、致令聞者不悟。此謂佛家密教、與俗有殊。若至西國、他問不知、人皆見笑。不同支那記月而已。

又云。若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安居、舊云坐夏、或云坐臘。西方之制、以黑前白後、合為一月。月虧至晦、謂之黑月、亦名黑分。月盈至滿、謂之白月、亦名白分。黑月或十四日或十五日、月有大小故也。今云五月黑月一日、即當此土五月十六日。)後安居、則六月黑月一日。唯斯兩日、合作安居。於其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後夏了。此時法俗盛興供養。從八月半已後、名歌栗底迦月。江南迦提設會、正是前夏了時。八月十六日、即是張羯絺那衣日。斯其古法。(玄奘三藏西域記云。印度僧徒、依佛聖教、皆以室羅伐拏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當此五月十六日、以頞濕縛庾闍月後半十五日解雨安居、當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諸部無差。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

又云。諸部流派、生起不同。西國相承、大綱唯四。一聖大眾部、(即僧祇律。)分出七部。二聖上座部、分出三部。三聖根本說一切有部、分出四部。四聖正量部、分出四部。然而部執所傳、多有同異。且依現事、言其十八。分為五部、不聞於西國耳。故五天之地及南海諸洲、皆云四種尼迦耶。(尼迦耶、譯為部。)

又云。有部所分、三部之別。一法護。(即四分律。)二化地。(即五分律。)三迦攝卑。(此土僅傳戒本、曰解脫戒經。)此並不行五天。唯烏長那國及龜茲于闐、雜有行者。然十誦律、亦不是根本有部也。但此與十誦、大歸相似。

又云。詳觀四部之差、律儀殊異。重輕懸隔、開制迢然。出家之侶、各依部執。無宜取他輕事、替己重條。用自開文、見嫌餘制。若爾、則部別之義不著、許遮之理莫分。豈得以其一身、遍行於四。裂裳金杖之喻、乃表證滅不殊。行法之徒、須依自部。

又云。且神州持律、諸部互牽。而講說撰錄之家、遂乃章鈔繁雜。五篇七聚、易處更難。方便犯持、顯而還隱。遂使覆一簣而情息、聽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蒼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寧就。律本自然落漠、讀疏遂至終身。師弟相承、用為成則。論章段則科而更科、述結罪則句而還句。考其功也、實致為山之勞。覈其益焉、時有海珠之潤。又凡是製作之家、意在令人易解。豈得故為密語、而更作解嘲。譬乎水溢平川、決入深井。有懷飲息、濟命無由。準驗律文、則不如此論斷輕重、但用數行。說罪方便、無煩半日。此則西方南海法徒之大歸矣。

又云。浮囊不洩、乃是菩薩本心。勿輕小愆、還成最後之唱。理合大小雙修、方順慈尊之訓。防小罪、觀大空、攝物澄心、何過之有。或恐自迷誤眾、準教聊陳一隅。空法信是非虛、律典何因見慢。

又云。供身百一、四部未見律文。雖復經有其言、故是別時之意。且如多事俗徒、家具尚不盈五十。豈容省緣釋子、翻乃過其百數。準驗道理、通塞可知。

又云。凡禮拜者、意在敬上自卑之義也。欲致敬時、及有請白。先整法衣、搭左肩上。擪衣左腋、令使著身。即將左手向下掩攝衣之左畔。右手隨所掩之衣裙。既至下邊、卷衣向膝。兩膝俱掩、勿令身現。背後衣緣、急使近身。掩攝衣裳、莫遣垂地。足跟雙豎、脊項平直。十指布地、方始叩頭。然其膝下、迥無衣物。復還合掌、復還叩頭。慇懃致敬、如是至三。必也尋常、一禮便罷。中間更無起義。西國見為三拜、人皆怪也。若恐額上有塵、先須摩手令淨、然後拭之。次當拂去兩膝頭土、整頓衣裳、在一邊坐。或可暫時佇立、尊者即宜賜坐。必有呵責、立亦無傷。斯乃佛在世時、迄乎末代、師弟相傳於今不絕。如經律云、來至佛所、禮佛雙足、在一邊坐。不云、敷坐具、禮三拜在一邊立。斯其教矣。但尊老之處、多座須安。必有人來、準儀而坐。凡是坐者、皆足蹋地、曾無帖膝之法也。律云、應先嗢屈竹迦。譯為蹲踞。雙足履地、兩膝皆豎。攝斂衣服、勿令垂地。即是持衣說淨、常途軌式。或對別人而說罪、或向大眾而申敬、或被責而請忍、或受具而禮僧、皆同斯也。或可雙膝著地、平身合掌。乃是香臺瞻仰讚歎之容矣。然於牀上。(俗云拜。)禮拜、諸國所無或敷氈席、亦不見有。欲敬反慢、豈成道理。至如牀上席上、平懷尚不致恭。況禮尊師大師、此事若為安可。

又云。言長跪者、謂是雙膝踞地、豎兩足以支身。舊云胡跪者、非也。五天皆爾、何獨道胡。

又云。而有說云。律中臥具、即是三衣。見制野蠶、便生異意。剩謂法衣非絹、遂即覓布慇懃。寧委本文、元來是褥。百一羯磨註云。有以臥具為三衣者、雖曰深思。誠為臆斷。律云臥具、乃是眠褥如何割截、用作三衣。

案已上所錄、悉屬有部之說。他部譯本、或與是殊。南山諸師撰述、亦多與此歧異。須知各有所長、未可是丹非素而南山一派、尤深契此土機宜。慎勿固執有部之說、妄生疑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