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15]二十八【大】,十五【甲】二十八
[18]品題新加分別定品第八之[19]一【大】,一論本第二十八二十九【甲】一
心一境性名之為定,此品廣明,名〈分別定品〉。前明智品能依定果,此明定品智所依因。
論「已說諸智至今次當辨」,結前起後。
論「於中先辨至靜慮云何」,此品大文有二:一明德所依定、二明餘性功德。此明德所依定。於中有四:一明靜慮、二明無色、三明等至、四明等持。此文第一明靜慮[20]也【大】*,〔-〕【甲】【乙】*也。文中有三:一問、二答、三釋。此問起也。
「論曰至靜慮差別」,[21]此【大】*,〔-〕【甲】【乙】*此述先說靜慮所以。諸功德多依此四,故先辨也。
論「此總有四種謂初二三四」,列四名也。《正理論》云「豈諸靜慮無如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就初等四數建立別名?此中非無不共名想,然無唯遍攝一地名。以諸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生,有差別故。諸生靜慮,如先已說,謂第四八,前三各三,無有別名總詮一地。諸定靜慮[22]總【大】,〔-〕【甲】【乙】總相無[23]別【大】,差別【甲】【乙】別,謂此四體總而言之,皆善性攝,心一境性以善等持為自性故。若[24]并【大】*,開【甲】【乙】*并助伴,五蘊為性。此二既同,難知差別。相雖無別而地有異,為顯地異就數標名,故說為初乃至第四[25]已上論文【大】,已上論文【甲】【乙】(已上論文)。」
論「[26]四【大】*,〔-〕【甲】【乙】*四各有二至五蘊為性」,分四靜慮各有二種,謂生及定。生者十七天。定即善等持,即[27]名【大】*,〔-〕【甲】【乙】*名心一境性,并五蘊也。
論「何名一境性」,經部問也。
論「謂專一所緣」,有部答也。
論「若爾即心至餘心所法」,經部難也。若專一所緣名之為定,即心專[28]境【大】,境位【甲】【乙】境依之建立,即此心王名三摩地,不應別有餘心所法名三摩地。
論「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有部答也。即心專一境,由別心所能令心王於一境轉名為等持,非體即心。
論「豈不諸心至何用等持」,經部難也。即此心王剎那滅故皆一境轉,法性自爾,何用等持令一境轉?第一難也。
論「若謂令心至等持無用」,第二難也。若謂前念等持令心於第二念亦同前[29]心【大】,〔-〕【甲】【乙】心緣一境轉,此即前心令其後心同一境轉,後心相應,等持何用?
論「又由此故至心於一境轉」,第三難也。如心所中定通其散位,散位非定,由修習故三摩地成名心一境。何不即以此修習力令心一境轉?
論「又三摩地至[30]皆【大】,〔-〕【甲】【乙】皆一境轉」,第四難也。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散。因何散位心亂,定位一境?
論「不爾餘品等持劣故」,有部釋第四難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自興問答。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緣。彼答非理。眼、意二識若同一所緣,應名一境性。[31](故於…理謂)九字【大】,〔-〕【甲】【乙】故於此處應求別理,謂若依止一所依根,專一所緣名一境性。豈不一念無易所 大📖 P788 緣,應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理實皆有一一剎那心、心所法一境轉故,然非一切皆得定名。以於此中說一境性,但為顯示由勝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續而轉故。若爾,即心依一根轉,引緣自境,餘心續生,此即名為心一境性,應離心外無別等持。此難不然,前已說故。謂[1](先廣…故謂)二十字【大】,〔-〕【甲】【乙】先廣辨心所法中已辨等持,此難不然,前已說故。謂若心體即三摩地令心作等,亦應無別,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述曰:經部令心作等,即許別有思等心所令心一境。因何不[2]許【大】,淨【甲】【乙】許?
論「有餘師[3]說【大】,說有【甲】【乙】說至即四靜慮故」,述經部[4]師【大】,宗異師【甲】【乙】師計也。此師引經,說定學為增上心學,說四靜慮為心清淨最勝,證定即是心也。
論「依何義故立靜慮名」,問也。
論「由此寂靜至以慧為體」,有部答也。由此寂靜是定,能審慮是慧,審慮即是實了知義,了知是慧,如說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義中置地界故」者,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緣。於此字緣置其地界,變前振多成馱南。馱南此云靜慮,馱南舊云禪那,訛也。《正理論》云「依何義故立靜慮名?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審慮即是實了知義。如說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義中置地界故。依訓釋理,此是凝寂。思度境處得靜慮名,定令慧生無濁亂故。有說:此定持勝、遍緣,如理思惟,故名靜慮。勝言簡欲界,遍緣簡無色,如理思惟簡異顛倒。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持名為靜慮。此言顯示止、觀均行無倒等持,方名靜慮。」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此四何緣說名靜慮?答:靜謂寂靜,慮謂籌慮。此四地中定、慧平等故稱靜慮。餘隨有闕,不得此名。」已上[5]論【大】,是論【甲】【乙】論文。
論「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難也。
論「不爾唯勝至亦得日名」,答也。
論「靜慮如何獨名[6](為勝…獨名)十七字【大】,〔-〕【甲】【乙】為勝」,問也。
論「諸等持內至獨名靜慮」,答獨名勝所以也。
論「若爾染污寧得此名」,難也。若以如上勝故獨名審慮,味定是染,如何亦同得靜慮名?
論「由彼亦能邪審慮故」,有部答也。
論「是則應有太過之失」,[7](難…過失)十五字【大】,〔-〕【甲】【乙】難。染污心審慮勝餘散善者,有太過失。
論「無太過失至[8]有【大】,〔-〕【甲】【乙】有惡靜慮」,答也。如敗種子雖無生能,得種子名,非餘土等。染亦如是,雖不同善審慮,以靜慮故得靜慮名。此理證也。「世尊亦說有惡靜慮」,引教證也。
論「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難也。若一境性是靜慮者,即相無差別,依何相別立初、二、三、四也?
論「具伺喜樂至而不與尋俱」,明初定具尋、伺、喜、樂也。頌但言「伺」,以表尋俱,以伺有喜、樂,定有尋故。以中間靜慮無喜、樂故。自餘有伺,示有於尋。
論「漸離前支至分為四種」,述立餘三所以也。離伺異初立第二,離喜及伺二異前二立第三,離伺、喜、樂異前三立第四。
論「已辨靜慮無色云何」,下兩行半頌,第二[9]明【大】,〔-〕【甲】【乙】明四無色也。
「論曰至亦如是言」,述無色四及生、[10]定【大】,言【甲】【乙】定二同善性等,同前靜慮。故頌[11]中【大】,〔-〕【甲】【乙】中言「[12]亦【大】,〔-〕【甲】【乙】亦如是」也。
論「然助伴中至隨轉色故」,此述異也。
論「雖一境性至立非想非非想處」,述分四所以也。
論「離名何義」,問也。
論「謂由此道至離下染義」,答也。言離生者,有二義:一染法名生,能為[13]患【大】,過【甲】【乙】患故,猶如生食在腹;二謂受生,離地染時二種生過俱能[14]離【大】,離故名之為離然此中生屬其喜樂【甲】【乙】離也。
論「即此四根本至立無色名」,述同異也。此四無色,上三近分不緣色故,名除色想。空處近分以緣色故,非除色想。然四根本、四[15]色【大】,無色【考偽-原】色近分,雖緣色不同,皆無色故,同名無色。
論「此因不成[16]許【大】,餘【甲】【乙】許有色故」,大眾部、化地部等難也。汝以無色故總名無色。無色之因我宗不許,許有色故,是不成過。
論「若爾何故立無色名」,有部反問也。既言有色,何故經中說名無色?
論「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黃」,大眾部等答也。
論「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責色相也。
論「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縱[17]計【大】,此【甲】【乙】計破也。
論「若謂如有至亦遮有故」,破救義也。大眾部等救云:如有無漏律儀,無無漏大種。我宗無色界有身、語律儀,無別大種。破云:不爾。無漏雖無大種,依有漏大種故,汝宗不可說無色律儀依色界大種,界地別故。又我宗亦遮無色界有無漏律儀故。
論「若許於彼至彼色[18]漸【大】,微【乙】漸少」,又破轉計也。
論「若謂於彼至不可見故」,此破救也。
論「若謂彼身至應名無色」,又破轉計也。
論「若謂彼身至有勝劣故」,又破救也。
論「又生靜慮至不名無色」,此重破也。竝如文可知。《正理論》云「又生靜慮,乃至上 大📖 P789 地望下清妙轉增,非下地根[1]所能【大】,〔-〕【甲】【乙】所能取故,與彼何異不名無色?」
論「若謂欲色至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眾部救云:雖色界中,上地清妙,下地應名無色。然隨別義立名,不名無色。無色不爾者,此有何理?
論「若謂經說至有色理成」,牒大眾部引他經證也。壽、煖合故,是一經。煖是色故,色識相依,第二經也。名色為緣,第三經也。遮離色等有[2]來【大】,成【甲】【乙】來、去故,第四經也。由此四種,證無色界定有色也。
論「此證不成應審思故」,且總非也。
論「謂所引教應共審思」,[3]勸【大】,〔-〕【甲】【乙】勸大眾部等審思也。
論「旦契經說至為約欲界說」,令思第一經也。
論「名色與識至為約欲色說」,令思第二經也。
論「所[4]說【大】,言【甲】【乙】說名色至不緣於識」,令思第三經也。
論「遮離色至行至為遮離一切」,令思第四經也。此四經皆通兩釋,不成證義。
論「若謂契經至大過失故」,略破救也。
論「謂應外煖亦與壽[5]合【大】,合故【甲】【乙】合」,出[6]救【大】,〔-〕【甲】【乙】救第一經大過失也。若以經無簡別,即令一切壽皆與煖合。經無簡別故,應一切煖皆與壽合,因何外煖而不壽合?
論「又應外名色依識識為緣」,出第二、第三過失也。若以經無簡別,即令一切識皆與名色依。破第二過也。外名色識為緣,第三經也。俱經無簡別,應一切名色皆與[7]識依【大】,依識【甲】【乙】識依及與色緣,是即外色及四相等應與識依,識緣過也。
論「又說四食至應有段食」,引例破也。經說四食如四識住,經無簡別,色、無色界應有段食,有四[8]識【大】,誠【乙】識住故,經不簡故。
論「若謂經說至無斯過者」,牒引兩經救也。以[9]有經【大】,經有【乙】有經[10]說【大】,〔-〕【甲】【乙】說一類天超段食,故知色、無色界無段食也。「又經說彼天喜為食故,無上二界有段食過」者,此述大眾部意。前所引文雖無簡別,別有此兩文有簡別,故知上二界定無段食。
論「[11]欲【大】,則【乙】欲無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經准段食例,證無色界無色也。
論「若無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難大眾部也。
論「若謂觀下至亦應許然」,破救[12]也言【大】,言也【甲】【乙】也。言「無色想等觀待下[13]麁【大】,麁也【甲】【乙】麁,無麁色想名為無色想等」者,言無段食,亦應無麁有細段食。
論「又諸靜慮至名無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觀下麁色名無色者,四靜慮中色細欲界亦應可說出離[14]色【大】,〔-〕【甲】【乙】色言,是即色界應亦名無色界。
論「又亦應說至非超受等」,是重破也。若謂觀麁色故名出離色者,無色[15]界【大】,〔-〕【甲】【乙】界受細、色界受麁,超下麁受應名出離受等。經既不說出離受等,故知無色中唯遍超色類,非超受等。
論「由此定知彼界無色」,此總結成自宗義也。
論「然契經說至非永出故」,通伏難也。伏難意云:若無色界無色者,應無色有出於色有,如何經說有不出有?有三釋: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16]制【大】,斷【甲】【乙】制自地[17]惑【大】,惑也【甲】【乙】惑,要因上地方能斷故。非遍出者,雖上地有出下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雖能出下地有,[18]後【大】,復【原】,復【甲】,說【乙】後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說有不出有也。
論「又薄伽梵至說有色類言」,是重引經證也。
論「故[19]所立【大】,立所【甲】【乙】所立因無不成過」,總結上言。以無色故名無色,因非不成過。汝宗不許,自違理、教。汝既違教,我非不成。
論「在彼多劫至色從何生」,大眾部等難也。
論「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經部答也。謂從色異熟因功能種子而生。
[20]論【大】,至【甲】【乙】論「彼無色身心[21]何依【大】,依何【甲】【乙】何依轉」,大眾部等又難也。彼既無色,心依何轉?
論「離身何不轉」,有部等反問大眾部也。
論「下曾不見故」,大眾部答也。
論「色界無段食至離[22]段【大】,〔-〕【甲】【乙】段食轉故」,引例却難大眾部也。
論「又先說彼心轉所依」,指前釋也,前說心依壽等轉也。
論「已釋總名」,結上四無色名也。
論「空無邊等至得別名耶」,問別名也。
論「不爾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無色[23]從【大】*,說【甲】【乙】*從加行為名,於加行位勝解思惟虛空[24]等【大】*,〔-〕【甲】【乙】*等故,名空無邊等。至成滿位,亦[25]緣【大】*,勝【甲】【乙】*緣餘法。故《正理》云「謂若有法雖與色俱,而其自體不依屬色,諸有於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虛空體雖與色俱,而待色無方得顯了,外法所攝[26]其【大】,甚【甲】【乙】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離色,故加行位思惟虛空,成時隨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27]謂【大】,若由勝解思惟無邊識加行所成名識無邊處謂【乙】謂於純淨六種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由[28]假想【大】,從相【甲】假想力思惟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為先所成,隨其所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29]謂【大】,若由勝解捨一切加行所成名無所有處謂【乙】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為欲厭捨起此加行,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此中不復樂作無邊行相,心於所緣捨諸 大📖 P790 所有,寂然而住(已上論文)。」
論「立第四名至名非非想」,[1]立【大】,〔-〕【甲】【乙】立第四名。由想昧劣,無明勝想,得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論「雖加行時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時觀根本作非想非非想解,不[2]從【大】,虛【甲】【乙】從加行為名,[3]說【大】,從【乙】說根本想昧劣為名。
論「以若詰言至是立名正因」,釋不從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無色加行心時思無邊空等,然實根本非常緣空,[4]由此【大】,此由【甲】【乙】由此立名,從其加行[5]不【大】,也【甲】【乙】不從根本,加行不緣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處加行[6]位【大】,經【甲】【乙】位中,緣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無明勝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因。由想昧劣,故從根本不從加行。
論「已辨無色云何等至」,下兩行頌,第三明等至。文有十二:一明淨等三別、二明具支多少、三明不動、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識、六[A1]明【CB】,〔-〕【大】明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緣、十明斷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淨等三也。
「論曰至[7]無【大】,是無【甲】【乙】無無漏故」,總釋八地。前七具三;有頂唯二,無無漏也。
論「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釋第一味定也。此謂等[8]持【大】,至【乙】持與愛相應,愛能味著,定亦名味。《正理論》云「愛相應言依自性說,此以等持為自性故。若并助伴應作是言:[9]愛【大】,受【甲】【乙】愛俱[10]亦【大】,品【甲】【乙】亦法,名味等至。」問:何故餘惑相應不名為定?答:《正理論》云「專注不移方名為定。[11]愛相應定【大】,〔-〕【甲】【乙】愛相應定亦專一境,故得定名。餘惑相應[12]則【大】,明【甲】【乙】則不如是,謂餘煩惱於自所緣,不能令心專注如愛。故三摩地若與愛俱,專注一緣與善相似。」
論「淨等至名至此得淨名。第二明淨定也。是有漏故與無漏殊」,即名世[13]間【大】,間名【乙】間之所簡也。淨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簡也。「與無貪等白法相應故名為淨」,釋淨名也。
論「即味相應至深生味著」,述淨為味[14]境【大】,增【甲】【乙】境。味唯緣淨,就緣淨中唯緣過去退淨定也。不緣現在及未來也,現在無淨定,未來淨未曾[15]領【大】,俱【甲】【乙】領受也。此說容生味定,非一切[16]生【大】*,〔-〕【甲】【乙】*生,唯退分定及住中一分[17]似【大】*,以【甲】【乙】*似退生故。境亦如是。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種性非定退故,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論「爾時雖名至得名為入」,述[18]入出【大】,出入【甲】【乙】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由此亦名入味定也。《正理論》云「諸從定出,總有五種:一出地、二出剎那、三出行相、四出所緣、五出種類。從初靜慮入第二等,名為出地。於同一地行相、所緣相續轉位,前念無間入於後念,名出剎那。從無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從緣色蘊入緣受等,名出所緣。從有漏入無漏,從不染[19]污【大】,〔-〕【甲】【乙】污入染污等,名出種類。依出種類,此中說言從所味出入能味定,豈不二言更相違反?能味是愛、非所入定;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無相違過。現見相應,隨舉一名說俱品故。如[20]勸【大】,動【甲】,歡【乙】勸長者作意記別,互相雜故,俱得二名。由愛相應等持名味,等持力故愛得定名,故無二言更相違過。」
論「無漏定者至[21]非【大】,〔-〕【甲】【乙】非所味著」,第三述無漏定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少。文中有二:一明四[22]五【大】,〔-〕【甲】【乙】五支、二明染無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二明支體。此兩行頌,第一明靜慮支多少也。
「論曰至五等持」,明淨及無漏。初靜慮具五支也。
論「此中等持至義如前釋」,[23]會【大】,前念【甲】【乙】會名、體也。
論「傳說唯定至非靜慮」,述婆沙宗也。
論「如實義者至應知亦爾」,論主正釋也。如四支軍,不可偏[24]論【大】,說【甲】【乙】論一支為軍,亦軍支也。餘靜慮支應知亦爾。《正理論》云「毘婆沙師顯靜慮地等持最勝,故作是說。三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如四支軍,亦無有失。如王與眾雖互相資,而於其中王最為勝。」
論「第二靜慮至四等持別」,釋第二靜慮支也。言「信名內等淨」者,《正理》釋云「信是淨相故立淨名,如水清珠令心淨故。內心[25]平【大】,樂【甲】【乙】平等為緣[26]故生【大】,生故【甲】【乙】故生,由此信根名內等淨。或第二定所有功德,平等為緣引生此淨,由此建立內等[27]淨【大】,淨等【甲】【乙】淨名(已上論文)。」
論「第三靜慮至五等持」,釋第三靜慮支多少也。
論「第四靜慮至四等持」,釋第四定支也。言「行捨及念名清淨」者,《正理》意云:第四定中[28]復【大】,後【乙】復[29]棄【大】,云棄【甲】【乙】棄捨樂[30]故【大】,故故【甲】【乙】故,彼捨念得清淨名。又云「此中支名為目何義?目顯成義。何所顯成?謂顯成此是初靜慮,乃至此是第四靜慮。或此支名目隨順義,謂十八支各順自地。或資具義說名為支,如祠祀支即牛、馬等,謂尋、伺等展轉相資。」又云「何緣初三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 大📖 P791 多諸惡法及妙五欲,難斷難捨。第[1]二【大】,三【甲】【乙】二靜慮有重地喜,其相動踊,喜中之極引五部愛,難捨難斷。為對治彼故,初、三各五支;[2]初三【大】,二四【乙】初、三不然,故餘各四。又釋:隨順超等[3]至【大】,至法【乙】至故。」又云「輕安、行捨[4]遍【大】,通【乙】遍四靜慮,何緣[5](初二…欲界中)二十六字【大】,〔-〕【甲】【乙】初、二唯立輕安,後二地中唯立行捨?以此於彼偏隨順故,謂欲界中[6]有【大】,諸有【甲】【乙】有諸惡法,初靜慮地有尋、伺想能逼惱心,猶如毒箭。初、二[7]離彼【大】,難破【乙】離彼故輕安增。第二靜慮喜極動踊,第三靜慮樂受極增,二俱能為愛勝生處,三、四棄彼故行捨增。」又云「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處有一第二便無。輕安治沈其相飄舉,行捨治掉其相寂止,故安與捨互相覆蔽。」又云「何緣念、慧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靜慮?慧在第三,定方得立[8]為【大】,〔-〕【甲】【乙】為[9]支【大】,支名【甲】【乙】支,隨其所應偏隨順故。謂喜與樂於三有中,是諸有情極所耽味。第三靜慮所味中,極有生死中最勝樂故。理應立慧觀察厭捨,若無慧者自地善根[10]尚【大】,當【甲】【乙】尚不能成,況進求勝。為治如是自地過失,第三靜慮立慧為支;餘地不然,故不立慧。第二靜慮有最勝喜,輕躁嬈亂如邏剎[11]私【大】,那形【甲】【乙】私,第三定中有最勝樂,如天妙欲極為難捨。第三、四定由行捨支,隨其所應雖已棄捨,而恐退起立[12]念【大】,念慧【甲】【乙】念遮防;餘地不然,故不立念。[13]然【大】,〔-〕【甲】【乙】然第三念勢用堅強,非唯助捨亦能助慧,通[14]能【大】,功能【乙】能[15]防【大】,功【甲】【乙】防備自、他[16]地【大】,〔-〕【甲】【乙】地失。第四不爾,無自[17]失【大】,知【甲】【乙】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問:何緣內等淨唯立第二支?《正理》釋云「故內等淨體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則於定地亦[18]可【大】,所【甲】【乙】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內等淨。故雖[19]諸【大】,初【甲】【乙】諸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創信,諸定地法與散地法俱可離故(已上論文)。」
論「靜慮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頌,第二明支體也。
「論曰至即[20]五實事【大】,實事五【甲】【乙】五實事」,明初靜慮支。[21]五各【大】,立名【甲】【乙】五各有別體,即有五實事。一尋、二伺、三喜、四輕安、五等持。
論「第二靜慮至足前為六」,明第二靜慮唯加一支,謂內等淨,即是信也。
論「第三靜慮至足前為十」,明第三靜慮加四支也。一行捨,即善中捨也。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樂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樂、捨各別也。今就五受以明,故樂受增一。
論「第四靜慮至足前為十一」,增非苦樂者,雖捨受即是前受,五受明義,增前非苦樂也。若合四地受為一,即九法為支體也。
論「由此故說至如理應思」,四句料簡,如文可解。
論「何故第三說增樂受」,經部問也。
論「由初二樂輕安攝故」,有部答也。《唯識論》初、二喜、樂是一受,所[22]悅【大】,說【甲】【乙】悅身、心異,[23]立【大】,分【校異-原】,分【甲】【乙】立兩名也。
論「何理為證知是輕安」,徵有部也。
論「初二定中無樂根故」,有部總略答也。定中既無樂根,故知言樂是輕安樂。
論「非初二定至無五識故」,已下進退[24]推【大】,輕【甲】【乙】推尋無有樂受。樂有二種:一者身樂、二者心樂。身受樂者,五識相應。定中無五識,故無身受樂也。
論「亦無心受樂至故無樂受」,此明無心受樂也。喜、樂二受名雖有異,同是其受。不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25]受【CB】【考偽-大】,樂【大】受,如何有樂?
論「不可喜[26]樂【大】,〔-〕【甲】【乙】樂至及四支故」,遮轉計也。若[27]言【大】,〔-〕【甲】【乙】言喜、樂更互現前說是樂[28]受【大】,〔-〕【甲】【乙】受,有樂之時即無喜受,如何說具四支、五支?
論「有說無有至所攝樂根」,[29]述【大】,〔-〕【甲】【乙】述經部師計也。
論「若爾何故至身心樂受」,有部難也。經說「云何樂根乃至引生身、心樂受」,故知樂根有身樂、心樂受也。
論「有餘於此至唯說身故」,經部正經文也。是汝有部增[30]足【大】,是【甲】【乙】足心字。所以得知?餘部經中無心字故。《正理論》云「何緣不許餘部契經?有餘於彼削除心字,以契經說第二定等無餘識[31]身【大】,〔-〕【甲】【乙】身,心一[32]趣【大】,境【原】,境【甲】【乙】趣故。若[33]固【大】,因【甲】,自【乙】固說彼有身受樂,與理相違。如後當辨。」
論「又第三定至身所受樂故」,經部與有部出違[34]經【大】,〔-〕【甲】【乙】經失也。
論「若謂於此至為有何德」,遮有部通經也。若有部通經,云經說身者說意為身,非五根者,為有何德[35]勝【大】,〔-〕【甲】【乙】勝說為[36]心【大】,身【考偽-乙】心?《正理論》云「契經說為身所受樂,然不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亦說離生喜是身所證故。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受攝?若謂無色不說身者,此非決定,無色界中說身見故。又見於彼說身[37]壞【大】,性【甲】【乙】壞故,又說彼身下劣生故。」又云「此說身名[38]為【大】,〔-〕【甲】【乙】為有何德者,為顯彼樂受自內所證故。謂彼地樂非所依、緣所能顯了,唯自內證。此即顯彼樂受中極。亦見於自說以身聲,如說由身證甘露界,即是自[39]證【大】,說【甲】【乙】證甘露界義(已上論文)。」
論「又第四定至有樂支故」,舉有勝不說難也。
論「若謂輕安至應是樂支」,遮有部 大📖 P792 救也。
論「若謂彼輕安至勝前二故」,破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後引經破。此二理也。
論「又契經說至非即輕安」,後引經破也。經說離生喜、身作證,是初定,說修五法:一歡、二喜、三輕安、四樂。既輕安與樂別說,故初、二樂非即輕安。言離生喜者,離欲惡法生彼喜故。
論「若言定中至無遍觸身故」,破有部無身識也。經部述自宗[1]計【大】,結【甲】【乙】計也。
論「若謂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難也。有部難言:若以有輕安風,即令爾時有身識者,定應失壞。通云:此順定故,不失壞定。
論「若謂起身識至由前因故」,又通難也。若謂[2]有【大】,〔-〕【甲】【乙】有身識起應出定者,由前順定因,故不出定也。
論「若謂依止至許生無過」,又通難也。准此論文,經部許在定有身識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識緣色界[3]觸【大】,得【甲】【乙】觸,唯許緣輕安風也。
論「若爾正在[4]定【大】,無漏定【甲】【乙】定至成違理失」,有部難也。正在無漏定中,觸及身識應成無漏。以無漏初[5]定【大】,無定【甲】【乙】定[6]現【大】,理【甲】【乙】現在前時,即以彼輕安觸是覺支。身識中樂為樂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無漏、樂是有漏,故成違理失。
論「無違理失」,經部答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許說身輕安是覺支攝故」,經部引例答也。經說身輕安是覺支故。
論「若謂順彼至許如是說」,引例破也。汝豈不說是隨順覺[7]支【大】,〔-〕【甲】【乙】支名覺支也。我宗身識亦順無漏,故名為無漏,無違理失。
論「若謂許說至皆有漏故」,有部[8]引經【大】,〔-〕【甲】【乙】引經難。經既說十五界有漏,如何輕安觸及身識隨順無漏名無漏也?
論「無違經過至密意說故」,經部通經也。此就餘觸及餘身識唯名有漏。准此論意,[9]經部以【大】,〔-〕【甲】【乙】經部以輕安風及身識順無漏故,假名無漏。
論「如何無漏至[10]支小【大】,少支【甲】【乙】支小無漏」,有部難也。其輕安風實是有漏,順無漏故名為無漏者,如何無漏定正現在前,少支有漏、少支無漏?
論「起不俱時斯有何失」,[11]經【大】,問經【甲】【乙】經部[12]通【大】,〔-〕【甲】【乙】通也。起身識時不起喜受,起喜受時不起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說身識及輕安是真無漏也。
論「若謂喜樂至及四支理」,牒[13]有【大】,經【甲】【乙】有部難也。
論「此亦無過至如有尋伺」,經部通也。經部引自許為喻。彼部[14]許【大】,〔-〕【甲】【乙】許尋、伺不俱起而竝立為支,而初定有五支也。
論「若謂尋伺至為喻不成」,牒有部難也。夫為喻之法,兩宗共許方可成喻。我宗不許二前後起,為喻不成。
論「此非不成至不能說[15]過【大】,為過【甲】【乙】過故」,經部通也。我前根品中,以立因云心之麁、細更互相違故不應俱,又汝於我前說之因不能說過,所以為喻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許先立宗破訖,彼雖不許,非不成也。
論「由此可說至不說[16]想【大】,總【甲】【乙】想等」,經部就自宗釋也。由初定[17]中【大】,〔-〕【甲】【乙】中立尋、伺、喜、樂受支故,減前支故立後靜慮,即由此理初說五支。減初尋、伺立第二定,減其喜受并尋伺三立第三定,減其樂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無減,故不立支。
論「或應說何故初唯立五支」,經部反徵也。若不如我所釋,汝應說何故初定唯立五支?
論「若謂此五至故立為支」,牒有部計也。
論「此不應理至勝尋伺故」,經部破也。
論「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雖一類有部師[18]釋【大】,〔-〕【甲】【乙】釋初定立[19]五【大】,〔-〕【甲】【乙】五支為資初定故。然非經部古昔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論「應審思擇至名內等淨」,兩部諍初、二定樂支已,次共[20]評【大】,涉【甲】【乙】評[21]論【大】,論定【甲】【乙】論第二定內淨支也。此是有部令經部應審思也。
論「此定遠離至如[22]河【大】,何【甲】【乙】河有浪」,經部釋也。即是此第二定遠離尋、伺鼓動、相續清淨轉,名內等淨也。
論「若爾此應至此即信根」,有部與經部出過。若謂無尋、伺故名內等淨,此即內淨無體,如何得說十一實事?破也。「是故應說此即信根」,歸有[23]部【大】,部宗【甲】【乙】部正義也。
論「謂若證得至名內等淨」,此廣釋也。前初定中離其散地,今第二定離其定地。既自得二定離於初定,於其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即所生信名內等淨。
論「信是淨相至立內等淨名」,釋名也。「信是淨相」,釋淨名也。「離外」,釋內名也。「均流」,釋等也。「淨而內等故立內等淨名」者,合釋也。
論「有餘師言至皆無別體」,述餘經部師釋也。
論「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有部難也。
論「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經部通也。
論「雖有此理非我所宗」,論主意許經部理,而言許有部也。
論「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外人問有部也。
論「汝等豈言喜非喜受」,有部問外人也。
論「如餘部許我亦[24]許【大】,〔-〕【甲】【乙】許然」,外人答也。如上座部許,我亦許也。
論「餘部云 大📖 P793 何至許非喜受」,有部徵外人也。
論「謂別有喜至其體各異」,外人答也。謂上座部[1]計【大】,此【甲】【乙】計別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樂皆是喜受,故[2]喜【大】,〔-〕【甲】【乙】喜、喜受其體各異。
論「非三定樂至分明證故」,有部非外人計,以違二阿笈摩故。阿笈摩,此云傳。
論「如辨顛倒至無餘滅樂」,引第一經也。經說三定無餘滅喜,故知三定無喜受也。
論「又餘經說至是喜非樂」,引第二經證也。既言第四靜慮斷樂[3]斷【大】,〔-〕【甲】【乙】斷苦先喜、憂[4]沒【大】,後【甲】【乙】沒。喜既先樂後,故知第三定中無喜根也。經云斷樂[5](斷苦…憂苦)十三字【大】,〔-〕【甲】【乙】斷苦先喜憂沒者,謂初定斷憂、苦,三定[6]斷【大】,斷盡【甲】【乙】斷喜,四定斷樂。樂、苦相對故經先說,[7]喜【大】,喜斷苦先喜憂後者謂初定斷憂苦【甲】【乙】喜、憂非對說其[8]先【大】,〔-〕【甲】【乙】先[9]沒【大】,後【甲】【乙】沒。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10]四【大】,三【校異-原】,三【甲】【乙】四靜慮斷苦者,依[11]雙【大】,憂【甲】【乙】雙法[12]盡【大】*,寒【甲】【乙】*盡俱說斷聲。言[13]雙【大】,寒【甲】【乙】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而樂未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14]俱盡【大】,〔-〕【甲】【乙】俱盡,俱說斷聲。離三靜慮染,樂等皆斷,何為[15]唯【大】,雖【甲】【乙】唯說斷樂根耶?答:爾時樂盡故,[16]知【大】,如【甲】【乙】知離欲界及[17]初【大】,〔-〕【甲】【乙】初定染。亦斷喜等,由未盡故,所以不說。」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經[18]說【大】,說曰【甲】【乙】說初定憂根滅,第二定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作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苦對治。於初定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19]苦【大】,說苦滅苦【甲】【乙】苦對治者,謂初定也。復次依過族[20]性【大】*,姓【乙】*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過苦所依、族性。於初定得離染時,過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說苦滅。所依族性,謂諸識身。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未過彼對治、所依及彼族性,不應說憂初定滅。答:憂根對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識,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苦根所依及苦族性,不與對治同在一識,故過對治、所依、族性方說苦滅。[21]有【大】,問曰有【甲】【乙】有作是說:第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尋、伺[22]中【大】,等【甲】【乙】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苦,能生苦[23]想【大】,根【甲】【乙】想,故名苦根。」[24]已上論文【大】,已上論文【乙】已上論文。問:四定起[25]時【大】,〔-〕【甲】【乙】時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尋、伺及心王,二十三法相應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為靜慮支?大地中念、[26]定慧受【大】,慧受定【甲】【乙】定、慧、受,善大地中行捨、輕安、信、不定尋、伺以立定支,餘十四法非定支攝。故《婆沙》八十廢立意云:心王是主,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順淨偏勝,故立為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27]俱【大】,得【甲】【乙】俱勝,是故亦立。然五受中,憂、苦非定相應,故不立支。想、思、觸、欲偏順流轉不[28]是【大】,定【校異-原】,順【甲】【乙】是還滅,故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對境用勝,非諸定地,故不立支。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慮遍於一切位勝,是故不立。善中信為眾行初[29]基【大】,〔-〕【甲】【乙】基,如清水珠令心澄淨,故立為支。掉舉定障,行捨能治;惛沈慧障,輕安能治,是故立支。慚、愧、無貪、無瞋、不放逸、不害,非極隨順諸靜慮故,此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為近對治勢力增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精進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樂,非[30]極【大】,〔-〕【甲】【乙】極相順,故不立支,然順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中尋、伺二法,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心,令離麁細對治欲惡,故竝立支。[31]自【大】,目【乙】自餘心所與定不相應故,不立支也。
論「如是所說諸靜慮支」,已下一行頌,第二明染無支也。
「論曰至所染污故」,述一類隨相說,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說至大善攝故」,述異說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餘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論「契經中說[32]三【大】,二【乙】三定有動」,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三釋經中說不動也。
「論曰至[33]災【大】*,〔-〕【甲】【乙】*災患有八」,釋前經也。以無八種[34]災患【大】,〔-〕【甲】【乙】災患,故名不動。
論「其八者何」,問也。
論「[35]尋【大】,謂尋【甲】【乙】尋伺四受至說為不動」,答也。
論「然契經說至喜樂所動」,述釋餘經不[36]同【大】,動【乙】同也。若通欲界兼息風說,即有八災。若唯對色界定內心所,即離尋、伺、喜、樂。
論「有餘師說至照而無動」,述異釋也。
論「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生靜慮也。
「論曰至四識相應」,述初生靜慮。
論「第二有二至心悅麁故」,述第二定也。無餘識故,無三識相應[37]樂【大】*,〔-〕【甲】【乙】*樂。[38]心【大】,以【甲】【乙】心悅麁故,無[39]意【大】,生意【甲】【乙】意識相應樂也。
論「第三有二至受有差別」,述後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悅細故,有意地樂。第四定中心轉寂故,唯有[40]捨受【大】,餘捨【甲】【乙】捨受也。「是謂定生受有差別」者,結也。
論「上三靜慮無三識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借識也。
「論曰至觸及發表」,述上地以無尋、伺,無三識身及發表心。借初定心,以五識身及發[41]表【大】,業【甲】【乙】表心定與尋、伺相應故。
論「此[42]四【大】,已【甲】【乙】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無 大📖 P794 記,不借染、善。生上已離下[1]染【大】,染品染【甲】【乙】染,[2]亦【大】,〔-〕【甲】【乙】亦不起下劣善故。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有人云:唯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似威儀心。皆謂不然,耳識不可是威儀心,發語表業亦不可說是威儀心,違多論故。若謂發語表業,是第二師,從威儀心更生意識,緣十二處,亦名威儀心故。此發語[3]表【大】,〔-〕【甲】【乙】表心名威儀心者,此亦非理,豈可二定已上發語表業心皆[4]從【大】,說【甲】【乙】從威儀心後起耶?若依第一師解,何得是威儀心?第一師唯以發威儀[5]意識【大】,〔-〕【甲】【乙】意識是威儀心。語既非威儀,何得是威儀?以此故知四無記心攝心不盡。既無記色攝色不盡,何妨四無記亦攝心不盡。問:既言四無記攝[6]無記【大】,〔-〕【甲】【乙】無記心不盡,未知借識是何無記?答:此借識心是自性無記。耳識非威儀,非威儀無記。上地無工巧,[7]非工巧【大】,〔-〕【甲】【乙】非工巧無記。變化唯在意,非變化無記。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無記。以此故知唯是自性。
論「如是別釋靜慮事已」,[8]下【大】,已下【甲】【乙】下一行頌,第六明等至初得也。
「論曰至生自地時」,述淨本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論「下七皆然至無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離染及生,有上地故。有頂唯一,無上地故,不可說生。
論「遮何故說全不成言」,問也。頌初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說?
論「為遮已成更得少分」,總答也。
論「如由加行至順退分定」,指事釋也。已成根本靜慮,更得少分順決擇分,由加行得,不由離染及生得也。離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定。此由退得,非離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離下地染得上地定,若從上生下得[9]下【大】,上【甲】【乙】下地定,非想無上地,故無生得也。
論「即依此義至為問亦爾」,此問[10]淨【大】,得【甲】【乙】淨定有由離染得,亦由離染捨。有由生得,後由生捨。
「論曰[11]有【大】,〔-〕【乙】有至應如理思」,廣答。退分雖是淨定,許與煩惱相出入故,若斷自地煩惱時捨,若退自地煩惱時得。由生得、捨、准此可知。
論「無漏但由至皆如理應思」,述無漏也。
論「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此問意者,超越聖人依根本地入見道時,亦加行得,非[12]離【大】,於【甲】【乙】離染得。因何前說全不成者唯離染得?
論「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答也。加行入見道時不定。若未離染入見道者,未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聖人離下染時,決定皆得根本無漏,以決定故,唯說離染得也。
論「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染等至由二得也。
論「何等至後生幾等至」,[13]下【大】,已下【乙】下兩行頌,第七明相生也。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淨定相生、三超間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論曰至淨及無漏」,此述無漏唯生淨定及無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論》云「以極相違,故不生染。此言極者,對淨定說。淨定雖是相違,非極。」
論「然於上下至各淨無漏」,述[14]超不【大】,不超【乙】超不越至第四也。從數自地為一,次地為二,隔一地為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者,由此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生自地、第二定、第三定,各淨、無漏。三地各二,故成六也。唯有上地,無下地也。
論「無所有處至上地唯淨」,述無所有無間生七。非想唯一,無無漏故。自及下二各淨、無漏[15]二【大】,〔-〕【甲】【乙】二,[16]復【大】,後【甲】【乙】復有六故,所以成七。
論「第二靜慮至并自地二」,明第二靜慮生八,識處生九,第三定、第四定、空處此三地皆生十,謂上、下各二地,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總為十也。
論「類智無間至依緣下故」,述從類智能生無色淨及無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緣別故。[17]以法【大】,彼【甲】【乙】以法智依六地、緣欲界。無色淨及無漏依無色、緣無色,不相生也。下地類智生無色者,必得緣境,境地懸超觀心難起故。由此相違,不能無間生也。
論「從淨等至自地染污」,述淨定生與無漏同,唯加兼生自地染污。[18]准【大】,唯【甲】【乙】准此,諸地無漏數上更各加一,謂染污也。
論「故有頂淨至餘生十一」,此述淨定數增無漏,有頂生六、初定生七、無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無漏加自地染。
論「從染等至[19]至【大】,〔-〕【甲】【乙】至生次下淨」,述染生也。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淨,并生次下地淨。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論「若於染淨至從染生淨」,問也。味定是貪與無明俱,不能了知染、淨之相,如何於下淨定生尊重故生下淨也?
論「先願力故便能覺[20]悟【大】,寤【乙】悟」,答也。如文可解。
論「無漏與染至故三有別」,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論「如是 大📖 P795 所說至生染不然」,明淨定生染、味定生染,與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論「謂命終時至生一切染」,明生得淨與定不同也。若生得善心命終,通生二界中有結生心及無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論「若從生染至未離下故」,明生染與定染不同也。若染污心命終,能生自、下一切地染,不能生上染。以若離染即不染心命終,若不離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論「所言從淨生無漏者」,已下兩[1]行【大】,〔-〕【甲】【乙】行頌,第二明淨定相生也。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述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論「於此四中至能生無漏」,述四分定中,唯順決擇分能生無漏,非餘三也。
論「所以者何」,徵。唯第四生無漏也。
論「由此四種至唯從此生」,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別[2]相【大】,想【甲】【乙】相,既唯決擇分能順無漏,故知唯決擇分能生無漏。
論「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述四淨定自相生,不望無漏及味定也。「初能生二」,謂順退分生順退分,及生住[3]分【大】*,〔-〕【甲】【乙】*分也。「第二生三」者,謂順住分生順住分、生退分定及勝進分。「第三生三」者,謂勝進分生勝進分,及決擇分順住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4]越【大】,起【甲】【乙】越。「第四生[5]一【大】,亦【甲】【乙】一謂自非餘」者,順決擇分唯生自類不生勝進,與前不同。詳其意趣,以住決擇分者樂斷諸有,修無漏故,不生勝進分也。《正理論》一說相生同此論。有說:亦生順勝進分,皆次相生無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順煩惱名順退分,諸[6]阿【大】,〔-〕【甲】【乙】阿羅漢豈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可令現前,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實無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名。從彼有退,如先已說。」已上論文。今詳此釋[7]由【大】,由未盡由【乙】由未盡難。於住分中立退非理,於三分中例亦應然,此即四分有雜亂失。今作一釋:此唯說退分順煩惱者,據中、下緣令起煩惱。若勝緣力起煩惱者,亦從下住分生煩惱也。如異生離惑,若全離地染,以難退故即容命終。分離地染有退分故,要還却退[8]方【大】,分【甲】【乙】方得命終,以易退故。聖分離染并無漏得分離欲者,容有不退不進而命終者。退與不退更有異緣,非唯退分。若起惑[9]勝【大】,〔-〕【甲】【乙】勝緣強,[10]劣【大】,〔-〕【甲】【乙】劣住分亦退;若起惑緣劣,有退分不退。
論「如上所言淨及無漏」,已下一行頌,第三明超間相生。
「論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有兩類定,謂淨及無漏,及諸地出入不同,立名有異:一往上名順、二還下名逆、三同類名均、四異類名間、五相隣名次、六越一名超。若先識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論「謂觀行者至現前數習」,述順、逆、次、均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均、次入無漏也。
論「次於有漏至現前數習」,述間、次加行也。
論「次於有漏至超加行滿」,述有漏、無漏均、超加行,此時名為超加行滿。
論「後於有漏至名超定成」,述超定成根本也。
論「此中超者至超入第四」,述超[11]唯【大】*,〔-〕【甲】【乙】*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論「修超等至唯人三洲」,述依身[12]及【大】,〔-〕【甲】【乙】及處也。所以人中不簡無根、二形等,以是聖人,不勞簡故。所以言人者,簡天也。
論「不時解脫至修超等至」,簡時解脫及有學也。定自在故,簡時解脫。無煩惱故,簡有學也。《正理論》云「唯欲三洲,除北俱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脫諸阿羅漢。要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非餘。勝解作意不能無間修超等至,勢力劣故(已上論文)。」
論「此諸等[13]至【大】,至至【甲】【乙】至依何身[14]起【大】,超【乙】起」,此下一行頌,第八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論曰至可厭[15]毀【大】,散【甲】【乙】毀故」,述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也。一無用故、二自有勝定故、三[16]下【大】,下定【甲】【乙】下勢力劣故、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由此五因上身不起下定。
論「總相雖然至盡餘煩惱」,述總相說,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細說,生非想上地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定,斷非想惑非無用故、自無此勝定故、勢力勝非想故、非棄捨故、非可厭毀故。若依下七地即不起下無漏,以自有無漏,[17]起【大】,智【甲】【乙】起下無用;及劣上無漏,故不起下也。「為盡所餘煩惱」者,是非無用也。自無無漏,欣樂起故,非餘緣也。「唯無所有處隣近故不起餘」者,以隔越故。
論「此諸等至緣何境生」,已下一行頌,第九明所緣。
「論曰至應成善故」,述味定境也。但緣自地有漏,明所緣法已離染故,不緣下因;愛地別故,不緣上因;應成善故,不緣無漏因也。
論「淨及無漏至非 大📖 P796 無漏境」,述淨無漏靜慮境[1]同【大】,同也【甲】【乙】同異。唯除無記無為,無漏不緣,以非諦故,與淨定別。自餘一切與淨定同。
論「根本地攝至下地法滅」,述無色根本緣境通局也。無色根本無遍緣智,[2]極【大】*,想【乙】*極寂靜故,不緣下地有漏及滅,亦能緣下無漏類品,自、上皆緣。《正理論》云「以下地法不寂靜故,本善無色極寂靜故,由此理故,[3]經【大】,雖【甲】【乙】經於無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於諸靜慮不如是說,以本無色不緣下繫,是故於下說超越言。諸靜慮中有遍緣智,故於下地不言超越。既說超越色想等言,故知但依超所緣[4]說【大】,〔-〕【甲】【乙】說。若[5]此【大】,依【甲】【乙】此超越為顯離繫,應說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靜慮[6]中【大】,等【甲】【乙】中應言超越,《婆沙》第十云『四無色地亦有此無我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非我行相,[7]緣非想【大】,〔-〕【甲】【乙】緣非想非非想處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此是《婆沙》評家正義[8]已上論文【大】,已上論文【甲】【乙】(已上論文)。」
論「無色近分亦緣下地,彼無間道必緣下故」,言亦緣下者,顯近分中亦緣上[9]也【大】,故也【甲】【乙】也。
論「味淨無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頌,第十明三等至斷惑不同。
「論曰至以勝已故」,述無漏斷惑,味不斷也。
論「若淨近分至亦不能斷」,述未至斷次下地,中間不能斷也。
論「近分有幾[10]何受相應【大】,〔-〕【甲】【乙】何受相應」,已下半行頌,第十一明近分多少等。
「論曰至未離下怖故」,述近分通八地,及唯捨相應所以也。
論「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說」,述初近分亦通無漏。餘七唯淨皆無味定,有結生心,明有生染。《正理論》云「上七近分無無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無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以諸欲貪由尋、伺起,此地猶有尋、伺隨故(已上論文)。」
論「有說未至定至具有三種」,述異說也。
論「中間靜慮至中定不[11]然【CB】【乙】,能【大】然」,述中間定與未[12]至【大】,〔-〕【甲】【乙】至定有別義也。
論「復有別義」,已下半行頌,第十二明中定與下、上別。
「論曰至無如此故」,述唯初上二下有中間定,自餘諸定無升降故無中間也。
論「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攝」,述中間定具三異近分,捨受同近分也。
論「此定能[13]超【大】,招【乙】超至為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為欲簡別餘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已起愛味,依如是義立未至名。非上定邊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勢力引生,及住彼時已起味故。毘婆沙者作如是說:未至本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德未現前義。此中間定具味等三,以別繫屬一生處故。謂極修習中間定者,未來當在大梵[14]處【大】,所處【甲】【乙】處生,故亦具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愛貪,彼如所味有別,能味亦別故。此有勝德可愛味故,無漏定生,亦漸減故。此亦一向捨受相應,[15](無三…相應)四十八字【大】,〔-〕【甲】【乙】無三識身故無樂受,無喜受者已不共初。然於初貪未能離故,又由自勉功用轉故。非憂、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捨受相應(已上論文)。」論「已說等至」,結上也。「云何等持」,引下也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文中有四:一明尋、伺等[16]三【大】*,〔-〕【甲】【乙】*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17]四【大】,〔-〕【甲】【乙】四修等持。等至、等持、等引別者,等至通有心、無心,唯定不通散。等持唯有心,通定、散。等引唯是定,唯有心。《婆沙》六十二[18]云【大】,〔-〕【甲】【乙】云「問:等持、等至有何差別?有說:應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謂二無心定。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有等[19]至【大】*,持【甲】【乙】*至亦等[20]持【大】*,至【甲】【乙】*持,謂[21]一切【大】,〔-〕【甲】【乙】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22]非【大】,亦非【甲】【乙】非等持,謂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釋,廣如彼[23]論【大】,〔-〕【乙】論。
論「經說等持總有三種」,自下半行頌,第[24]一【大】,二【甲】【乙】一明有尋、伺等[25]三【大】,三也【甲】【乙】三。[26]文復有三【大】,〔-〕【甲】【乙】文復有三。
「論曰至及未至攝」,述第一也。
論「無尋唯伺至中間地攝」,述第二也。
論「無尋無伺至非非想攝」,述第三也。
論「契經復說三種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二明單空三等持也。
「論曰至相應等持」,明空等持也。《正理論》云「[27]故說【大】,〔-〕【甲】【乙】故說空等持近治有身見,身見亦有二行相故。謂空行相近治我所見,非我行相近治我見。觀法非我名非我行相,觀此中無我名空行相,由此治別。問:知此非我、此中無我,二種行相竟有 大📖 P797 何別?答:非無差別。言此中無我,不能顯[1]我【大】,成【甲】【乙】我畢竟無體故。謂此但顯彼此互無,不能顯成畢竟無我,以有體法亦互無故。若言此法非我,便顯我畢竟無,以一切法法相等故。由此若修非我行相,便治我見。修空行相,治我所見。如何無別(已上論文)?」
論「無相三摩地至三有為相」,述第[2]二【大】,二持【甲】【乙】二也。《正理[3]論【大】,〔-〕【甲】【乙】論》云「或復相者是因異名,涅槃無因故名無相。或相謂世蘊上、中、下,涅槃異彼故名無相。」
論「無願三摩地至得無願名」,第三述無願也。言「餘諦十種行相」,非常、苦是苦下二行,因等是集下四行,可厭[4]患【大】,違【甲】【乙】患故緣之無願,無願即是厭之異名。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不願[5]也【大】,也已上論文【甲】【乙】也。
論「皆為超過現所對[6]故【大】,治【甲】【乙】故」,釋無願義。[7]於【大】,〔-〕【甲】【乙】於苦、[8]集【大】,〔-〕【甲】【乙】集、道現所對境,皆欲超過至涅槃故,故名無願。《正理》七十九云「如是空等三三摩地,三摩地相雖無差別,而依對治、意樂、所緣,如其次第建立三種。由意樂故不願三有,理且可然,有過違故。[9]寧【大】,治【甲】【乙】寧由意樂不願聖道?以諸聖道依屬有故。若爾,何用修習聖道?以是涅槃能趣因故。非離聖道有得涅槃,為求涅槃故修聖道。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由意樂不願聖道,故緣道行相亦得無願名,以本期心厭有為故。」述曰:此與《婆沙》大意同也。對治我、我所是空意樂,證涅槃是無相意樂,捨有為是無願意樂。
論「空非我相至相相似故」,由此二行相,雖緣可厭法,不取可厭相,不得無願名。「涅槃相似」者,涅槃無男、女等相。此非我[10]空【大】*,〔-〕【甲】【乙】*空無男、女相等似涅槃也。
論「此三各二種至等持別故」,述通[11]漏【大】,漏及【甲】【乙】漏、無漏也。漏是世間,無漏是出世間。
論「世間攝者至唯通九地」,述地別也。
論「於中無漏至為入門故」,述名異也。
論「契經復說三重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三明重空三摩地也。
「論曰至立空空等名」,總釋三名也。緣前空取空相,名空空。緣前無相取無相相,故名無相無相。緣前無願取無願相,名無願無願也。
論「空空等持至勝非我故」,述第一也。《正理》云「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緣[12]前【大】,〔-〕【甲】【乙】前無學空三摩地思惟空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屍以杖回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如[13]是【大】,言【甲】【乙】是由空燒煩惱已,[14]復【大】,後【甲】【乙】復起空定厭捨前空,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應,唯此最能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即不如是,見無我者於諸有為[15]法【大】,皆【甲】【乙】法起厭背心,不如見空故。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有猶生樂著,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由此空定雖二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說為非我,空於厭捨極隨順故。」述曰:空行對除我所,現見世間知物非我所有,不貪求故。
論「無願無願至為厭捨故」,述第二也。《正理論》云「重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即復還[16]與【大】,令【甲】【乙】與非常行相相應,唯此可能緣厭道故。非苦行[17]相【大】*,極【甲】【乙】*相能緣聖道,聖道非苦,趣苦滅故,苦法不能趣苦寂滅。亦非因等四能緣聖道,以聖道不能令苦續故。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非欣行相能為厭捨,[18]豈【大】,〔-〕【甲】【乙】豈不如無願不願聖道而作道等四,此亦應然。此例不然,無願正厭有,兼於聖道起不願心故。謂前無願正厭於有,聖道依有故兼不願。雖望意樂說不願道,而於聖道非正憎厭,故亦能作道等四種。無願無願正憎厭道,故以非常觀道過失。道等行相無容厭道,是故於此不作彼四。(已上論文)。」
論「無相無相至非離繫果故」,述第三也。[19]不【大】,〔-〕【甲】【乙】不取滅者,既[20]緣【大】,〔-〕【甲】【乙】緣道、滅,若緣滅相濫生滅也。非擇滅是無記,故非妙相。非離繫果,故非離相。
論「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漏、無漏分別也。無漏觀道皆[21]為【大】,非【甲】【乙】為欣行,此為厭故,非無漏也。問:二緣聖道取空、非常,理可名為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緣無為作靜行相,何名厭道?答:此欣無學無[22]相【大】*,想【甲】【乙】*相等持不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義作是言。無相等持不生為善,此既欣讚聖道不生,如何不名厭捨聖道?問:前無相定非此所緣,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緣非擇滅,但緣無學無相不生。答:此亦不然,准前釋故。謂緣無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離諸相。緣無相無相故,得無相無相名。緣無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境立名。
論「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間」,明依身及人依地分別也。《正理》云「唯不時解脫,以時解脫愛聖道故。依十一地,除上七邊,[23]以上七邊【大】,〔-〕【甲】【乙】以上七邊無勝德故。若在欲界,從未至 大📖 P798 攝,聖道後起。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餘皆自地聖道後起。就總類說,此從法、類、苦、滅四智無間而生。若就別說,欲界攝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1]餘【大】,非餘【甲】【乙】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現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脫[2]起【大】,知【甲】【乙】起此現前,於道[3]尚【大】,生【甲】【乙】尚厭豈欣諸有。此後亦起聖道現前,然厭道故非無間[4]起【大】*,智【甲】【乙】*起。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論文)。」
論「契經復說四修等持」,已下兩行頌,第四明四修。[5]四修【大】,〔-〕【甲】【乙】四修名字,如文可[6]解【大】,知【甲】【乙】解。
「論曰至理實通餘」,述第一修也。先引經說現法樂住,後釋經也。善言通攝淨及無漏定。「修諸善靜慮」者,謂四無漏及四淨。舉初顯後,故經但說初靜慮也。
論「不言為住至便不住故」,釋通難也。既修此定,現在先受離生喜樂,後生梵眾受樂同此,何不言住後法樂也?以後法樂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或生無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如現法樂住決定受也。《正理論》云「詳此唯說現法樂者,為令棄捨[7]樂【大】,不【甲】【乙】樂現欲樂,[8]說【大】,緣【乙】說現定樂令其欣樂。或現樂住是後樂依,但說所依能依已顯(已上論文)。」
論「若依諸定至殊勝知見」,第二修也。
論「若修三界至得分別慧」,第三修也。
論「[9]若【大】,有【甲】【乙】若修金剛喻定至依自說故」,第四修也。修無漏及淨定,總有四意:一為現法樂住、二為殊勝知見、三為分別慧、四為諸漏永盡,即就四果立四修也。[10]不分卷品【甲】
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
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