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罪要行法 卷1
[1]【原】明順治八年刊增上寺報恩藏本說罪要行法
每於半月月盡憶所犯罪,準法而說。
或故妄語, 或飲酒, 或非時食等,或請香不淨洗手而食。
每於旦朝或復餘時,不觀水而飲用,不如法放生,故斷眾生命,自壞生地,或教他壞,不作知淨語,於五生種不以火等作淨而便食,用鉢椀不淨洗而食,銅椀匙筯不以灰揩而食。大📖 P904凡是銅器皆以灰揩方淨,若以澡豆水洗不得成淨。
或飲用殘宿惡觸瓶水,及殘宿惡觸刀子割餅等而食,非時飲不淨茶湯酥蜜等水。
食五正食已,捨威儀竟,吞咽餘津。
自受捉金銀錢寶,及使人受捉,不作知淨語,凡觸火不持心。
燒香等觸火不持心。
非時入聚落不白苾芻,與未受具人同室宿過二夜,與未受具人同誦,及同聲唱佛,此等波逸底迦罪,據數犯者言之,餘皆准此罪應(三說)。又每旦及大食後不嚼木,或向塔嚼齒木等,用訖不洗而棄,在僧淨地中洟唾,或棄蚤虱等不依處所,或食時飲噉作聲,或食時含食語話。
或齧半食,與未受大戒人同床席坐臥。
或立小便,或大小便不洗淨,大小便時嗽口吐水,及洟唾棄齒木皆不彈指謦欬,污手捉飲食器,不淨洗手𠻳口飲水等。
非時食蜜,不以水滴作淨,或觀男子及以女人,不善持心而生欲想,或自觸身起愛染心,或不繫想光明縱心眠睡,在燈燭光下眠臥,雖有開緣若觸火等不持心,或於三寶師僧父母所,起不尊重心,及生瞋忿而不忍受,滅燈火不持心,此等皆是惡作罪,且隨要言之,若更有餘者,隨所憶罪,此等皆須對人一說而悔。或有責心者,云何責心?凡出家者,於不謹慎心中違律教時,即須自責心云:「此事是我所不應作,我從今已去更不如是。」若常能如此自剋責時,自然不虧諸戒,須知佛教意在如此。
又凡出家受十戒及大戒已去,一一事皆白親教師或軌範師,唯除五事不須言白。云何為五?謂大小便利、飲淨水、嚼齒木、同一界內齊四十九尋內、禮佛繞塔,餘皆須白;若不白師者,一一皆得惡作罪。
凡至褒灑陀日,應對不同犯清淨苾芻,隨其大小而為敬儀,蹲踞合掌憶其罪名,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故妄語等(隨其犯者稱之),犯眾多根本波逸底迦罪,及眾多方便惡作罪,或不嚼齒木等(隨有稱之),犯眾多根本惡作罪,及眾多方便惡作罪,此等諸罪,各有不敬聖教波逸底迦罪,及此方便惡作罪,并不向人發露,各有覆藏罪。此所犯罪,我今於具壽前從清淨來,並皆發露不作覆藏,由發露已便得安樂(三說已)。」
彼應問言:「汝見罪不?」答言:「我見。」又問:「將來諸戒能善護不?」答言:「能護。」所對苾芻應云:「奧箄迦(梵語,此義翻為方便,由作此事是解脫之方便也)。」其說罪者答言:「娑度(此云善哉)。」若犯僧伽伐尸沙罪者,但且對人發露,後別行法;若犯窣吐羅,及犯捨墮罪,准法除之。
每食罷發願法
准如律教,若苾芻食了之時,若須誦持欹拏伽他,謂施頌也,隨於靜處或坐或立,或可經行,先誦小經一紙半紙,次誦伽他云:「飯食已訖,當願眾生,德行充盈,成十種力。所為布施者,必獲其義利,若為樂故施,後必得安樂。諸以寺舍房宇布施眾僧、造寺之主,及護寺天神、國主百僚、師僧父母、因緣眷屬,及一切眾生,若先亡者,願生西方見阿彌陀佛,或生覩史多天見慈氏尊者,脫屣塵勞悟無生忍。其現存者,願無病長壽、福智莊嚴。願我自身無諸障惱,常持淨戒不犯尸羅,於小罪中心生大懼,於所犯罪悉皆發露,盡未來際不失信心,逢善知識,願生中國離於八難,常存正見至求解脫,恒與眾生作不請之友,即以此福普施一切,同出有流證無上果。」若於每日不作如是念誦發願者,是懈怠人,不銷信施。
洗淨法
其大小便室,必須別處,各安門扇,并置橫串。凡入小行室及上廁時,法合持瓶,勿口含水用為洗淨。謦欬彈指或再或三,方始前進。亦既入已却串門扇,持土兩塊或灰一抄,半用洗身、半洗左手,筒槽帛拂皆非本儀。既出廁外,其瓶可置三叉木上注水向身,或安於脾令水斜出,若無瓶時盆子盛水權充亦得。以土十五塊,安在右邊地上或塼版上,七塊偏洗左手、七塊兩手俱洗,餘有一在,將洗瓶器。其塼版上即須淨洗,然後安置觸瓶。取淨瓶水漱口三度,方合淨儀,始得受禮禮他、虔敬三寶、坐諸床席讀誦尊經。若不如是依律行者,凡有所為咸招惡作之罪。或在行路及乘船時,任量事斟酌。希諸行者,知是聖教,勿輕灰覆,終墮泥犁,奉持獲福,輕法罪生,此既常事,告示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