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 卷1
[1]【原】文安五年寫東大寺藏本,【甲】寶曆二年刊宗教大學藏本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挺生於世,往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如別處說。慈氏為說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離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中邊?今言中邊,顯處中道離二邊執,契當正理,故標此名。簡偏說有、偏說空教,彼雖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邊不云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依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
云「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本有一百一十[2]三【大】,二【甲】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為正宗。世親釋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字為句,三十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十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譯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同處至下當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斯義。
述曰: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敬別序分。然諸經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即無。《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顯歸敬相,次十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者,起殷淨心、發勝三業、申誠歸依,敬禮之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歸敬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善逝者,謂即如來十號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修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善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雜染惡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䓳(平聲呼云焰䓳),此翻但名為逝、或是往義,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或即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無差別也。依士釋,善逝之體名善逝體,體即法身,善逝即是受用變化。若持業釋,或體即善逝名善逝體。此善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說菩薩家勝,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氏位極尊高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緣如境智方生故,此號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說頌,即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釋,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即上三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當勤顯斯義」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勇猛異名,顯無懈怠能降邪敵,勇猛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
述曰:自下第二顯釋論體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體彰教所明、後別顯所標次第申義。此[3]即【大】,等【甲】即初也。然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眾聖、意匠頴於群賢,釋此頌文非唯一例。或頌前標後,無結上以生文;或義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文而後申義;或始申義而後牒文;或總標顯頌之大綱;或別釋文之幽隱。略為六例欲貫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無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說之異名。此「論體」者,非為教體,即是所明法之體也。此體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發論端、或簡持義,謂論別教所詮義,今先總舉出其體性,[4]故【大】,〔-〕【甲】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1]三【大】,二【甲】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別顯,名別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決定義,謂論所明定唯此七。梵云遮,此云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與障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本云「無上乘唯爾」,即決定義也。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七無上乘。
述曰:此別標數,屬頌七義。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分位無體,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有即此言也。然舊本無「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述曰:別解七義也。此解初中名別釋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2]一【大】,〔-〕【甲】一頌。初二十二頌明相品,次有十七頌明障,次有二十三頌明真實,次有十四頌明修對治,次有四頌明分位,次有二頌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頌明無上乘。大文有二:初總生下,以發論端;次舉頌曰,別申義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錄,勘即知之。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有此。
述曰:別申義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頌:初十一頌辯妄分別,後十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都無實體無別頌明,唯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有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非有。初十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明三性有無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攝相;次二頌辯入無相方便之相;次半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有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雜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有無相也。此頌正解有無之相,後頌結烈有無,辯契中道之相。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至能取分別。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後申義。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緣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緣非所執故,非全無自性,故名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別,依士釋名。非二取即分別,持業立號。然此但約染分說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淨分別為依他故。
論曰:於此二都無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釋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無,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經》亦圓成實性起執,但以自心相不離依他,或緣如名方起於執故,唯說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以性相違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3]五【大】,七【考偽-甲】五轉也,謂於妄分別上離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中,離於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別體,故無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無。言空性者,以空為門,顯空性即真如也。梵云瞬若,但名為空。言瞬若多故,說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義故。
論曰:於彼亦有此至虛妄分別。
述曰:此顯妄分別不離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都無二取也。解頌第四句。問:如論中說,有實知有、無實知無,何名有無也?
論曰:若於此非有至如實知為有。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答文外難。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故,觀之為空,即餘論中無知無也。其妄分別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是二取,餘體非無,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無,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如是者至顯示空相。
述曰:結如是知無倒顯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無倒顯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無、真空性有,故成無倒顯示於空。言顯示者,說陳空理之異名也。故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自害。至下當悉。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義有此頌興。言「故說」者,故《般若》等經作此說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說。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無為。
述曰:未釋故說字,且釋一切法。其二取體是無法,故非有無為。依他、圓成二體有,故名一切法。雖無不失自體,非軌不可稱法。此中言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釋頌中「故說」二字,及欲顯頌第二句也。謂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4]二【大】,三【考偽-甲】二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說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體非無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無所取至說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說非不空。非不空者,體是無義。此解有無,即第二句頌也。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
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種,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釋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顯前非空法體,即前頌中虛妄分別及空性有。
論曰:無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釋無故。遍計所執何為非不空?以體無故,顯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
述曰:二性雖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二句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無二種法故,一切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之義,即是真如智所遊履。此中所說有無義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離於過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顯此說諸法有無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經。
論曰:如是已顯至今當說。
述曰:義後結前有無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說三性之有無,自下當說虛妄分別所有自體。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釋成。
論頌曰:至境無故識無。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顯依他起執境識是無。舊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能緣變我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釋云「似我者,謂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此猶不然,應言變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麁故。若許緣我識者,又違《瑜伽.決擇》說阿賴耶識緣有根身相,名分別種子及器世間。此則違教。若違理者,應所緣心不能緣慮,相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緣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與見癡相[1]甲本冠註曰應下真興所引有若與見無明相應者八字應,入見道等無漏觀時此識應轉,違無漏故。由此理故,舊頌說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釋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煩。
論曰:變似義者至五根性現。
述曰:釋頌中變似義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為似也。」護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說於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薩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說。問:以舊論變自根境乃言本識,今則無也。答:二執本無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識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麁識細,不明其見、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見相自麁,但隨見說說其見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義,應合有識,而[2]釋【大】,譯【甲】釋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我者至恒相應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識生變似我」也。與心所俱多少義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了者至了相麁故。
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雖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唯此得名。雖第六識亦變為我與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麁故,唯八得名。
論曰:此境實非有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3]談【大】,於【校異-甲】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竝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4]外【大】,中【考偽-甲】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論曰:境無故識無者至亦非實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5]先【大】,〔-〕【甲】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大📖 P4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
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十三字成妄分別體非實有,不同所執少分亦無,故下七字說許少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得解脫故。舊論云「此頌解名義」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種無名義相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亦非全無,下解妄分別少有其體。以上總解體非實有,以識之體有少妄亂,識亦變似境等,不同所執無少分生。然彼舊論解虛妄名,境不實故、由體散[1]亂【大】,〔-〕【甲】亂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
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難,彼師所計此亦全無。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述曰:此答前難。若如空華,少分非有,應無斷滅解脫義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故妄分別定有少體。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淨失。
述曰:若異於此少有其體,而說全無生死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無,以無體法不能繫縛,如石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無無縛脫者,應無雜染亦無清淨,既違世間亦背聖說。又無染淨,汝等修道何所求為?
論曰:已顯虛妄至今當說。
述曰:此則義後結前,有許說而起頌。第三也。問:依他、圓成染淨殊別,與計所執有無不同,所言攝相其義安立。
論曰:但有如是至三種自性。
述曰:以妄分別為根本故,所以攝三。
論頌曰:唯所執依他至及二空故說。
述曰:上二句出三性,下二句成攝義。
論曰:依止虛妄至說有圓成實自性。
述曰:以下二句成上二句。妄分別境即計所執,能計之心即依他性依妄分別,二取空性即圓成實,故妄分別攝三性也。然此中量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皆計所執,五八識中無有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故作此論,以妄分別體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緣心狹故。此護法等之所分別。然安慧等以此證知八識皆能起計所執,如決擇分文同於此,如《成唯識》說二師計。然舊本說「初性體者,即是六塵永不可得,猶如空華。由此本狹,非唯六塵故。」又云「依他性者,謂唯亂識,有非實故,猶如幻物。幻物是境,少分亦無,何得引之以為同喻?」又云「真實性者,謂二取無所有,真實有無故。猶如虛空。虛空大乘非有,同喻所立不成。」由此準知,雖少有比量,而不善能立;雖少為分別,而增長本文。故今論者依本無失。
論曰:已顯虛妄至入無相方便相。
述曰:義後結前。有許說而生下,第四門也。然入無相方便,必以分別為觀心,亦以為境故,即於妄分別說入方便也。
論頌曰:依識有所得至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有二頌,初頌解方便道所能取無、後頌解根本道二無平等即見道等。此即初也。上二句許心有而境無,即煗頂位。下二句說境無而識亦無,即忍等位。舊論云「以塵無有體,本識即不生」者,非也,豈許七識生也?
論曰:依止唯識至後有於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則總釋頌之大綱。隨頌散解,其文易解,皆除所執,如處處說。
論曰:是方便至能取無相。
述曰:結成前義也。
論曰:復次頌曰至無得性平等。
述曰:此頌解二無平等,上二句解平等理、下二句結成平等。
論曰:唯識生時至名有所得。
述曰:解頌初句,說識有得之所由。
論曰:以所得境至亦不得成。
述曰:解第二句,由境無故顯識亦無。亦者,亦境無也。
論曰:由能得識至無所得性。
述曰:以能得識同境無故,能取所取先有得、今皆成無。非一獨無,故名平等。
論曰:顯入虛妄至今次當說。
述曰:結前生後二門義也。差別,約界竪論。異門,約行橫說。
論頌曰:三界心心所至亦別名心所。
述曰:上二句解差別相,舊本云「總相」,非也。上二句解異門,舊論云「別相」,非也。王所同,名差別。王所異,名異門。
論曰:虛妄分別至諸心心所。
述曰:此解頌上二句差別相,八識俱然也。
論曰:異門相者至諸心所法。
述曰:此解下二句異門相。心王與所行相同異,王唯總取、臣取總別,如《瑜伽》第三及《顯揚》十八、《唯識》第五卷等說。然初一虛妄分別之言通二門用,餘文可知。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論曰:今次當說此生起相。
述曰:次第八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一則名緣識至分別推心所。
述曰:頌上二句明識生起,頌下二句明心所生。
論曰:緣識者至生緣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即始牒文而後申義。此辯現行生起之相,非種子識。設說種子,無理能違,以是根本,不名受者。
論曰:藏識為緣至名為受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即先申義而後牒文。即七轉識皆名受者,以受用境受數用勝,識從俱時之受立受者名,即隣近釋。皆非根本,竝名受者。
論曰:此諸識中至故名心所。
述曰:此釋頌中下二句也。此諸第一第二識中能受用境,是受功力。能分別境相貌之用,是想功能。能推於心於所緣境能有種種行相用者,思作意等之功力也。舊論云「能令心捨此取彼,思等力故。」此受想行三蘊助成於心緣境之事。[1]文【大】,故【考偽-甲】文名心所。解心所名,[2]此【大】,此名此【甲】此如《攝論》等第三卷解。
論曰:今次當說此雜染相。
述曰:明妄分別第九染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覆障及安立至由虛妄分別。
述曰:初之六句正辯緣生,下之二句明諸雜染。解緣生中,初有五句別釋緣生,次有一句釋明深義。辯雜染中,初句明三二七染,後句明染所由。屬當判文,長行易了。
論曰:覆障故者至障真見故。
述曰:辯覆障義。初緣起支。由癡覆境智不得生,無明蔽心不能照理,既雙隱蔽立覆障名。舊論唯說「障見」者非,此中通說一切無明。二種業攝非所知障,障真見者是無明支,或煩惱障亦障見故,此中通說。《對法》等說有二種愚,《瑜伽》等說七無[3]知【大】,癡【甲】知等,皆不離斯。
論曰:安立故者至業熏習故。
述曰:即是行支。謂由三行熏於第八,於本識中種植業之習氣,故名安立。《成唯識》說,唯總報業及總別行名為行支。
論曰:將導故者至至生處故。
述曰:此釋識支。《瑜伽》第九通取六識,九十三說及《成唯識》皆唯第八,異熟主故。最初生時能為導首,將業果往彼生處,立將導名。舊論說「謂本識及意識」者,非也。主[4]非【大】,無【甲】非餘七,通不唯意,故成非理。《對法》等說,識為能引,即名色支名為[5]所引【大】,將導【甲】所引。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論曰:攝故者至自體故。
述曰:謂名色支五蘊具足,故名為攝。攝者,攝持五蘊具足圓滿之義。
論曰:圓滿故者至體具足故。
述曰:釋六處支。
論曰:三分別故者至順三受故。
述曰:此解觸支。謂根境識非一名三,此觸令三分位差別順於三受,或時是樂至不苦樂。觸從功用以立其名,名三分別。此同《對法》觸釋家義,不同《唯識》,所望別故。然《對法》本文狀同《唯識》,釋家似同此處。
論曰:受用故者至非二境故。
述曰:此解受支,如文可解。然九十三等受有二種:一異熟、二境界,如《唯識》說。以上五支總別體性不相雜亂,所有徵結皆如《唯識》。
論曰:引起故者至後有得起故。
述曰:此解愛支,如水潤故。《對法》等說是能生支,以立其名。雖取有支亦是能生,彼從勝義別立其名。
論曰:連縛故者至連縛生故。
述曰:此即取支。謂由取力,令現識等緣欲、我語、戒見取。欲連縛未來後有之生令其不斷,取名連縛。欲我語等,是有漏因,不乖當有能招後生,故名為順。取令識連縛當有。《對法論》說有取識者有漏識也,取是漏故。諸師於彼浪作異端,皆是邪說。有取識者,皆如此知。
論曰:現前故者至得現前故。
述曰:此解有支。昔在[6]雜【大】,立【甲】雜行時取有後果,名為取業。當果令起行,名與業。由愛取力,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上異熟果得現前故。有名現前。
論曰:苦果故者至酬[7]前【大】,〔-〕【甲】前因故。
述曰:雙解二支。此是現前,故名苦果。性有逼迫是苦義,酬前因故是果義。
論曰:唯此所說至令不安穩。
述曰: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
論曰:三雜染者至謂餘支。
述曰:此同《瑜伽》,違於《對法》,如《唯識》會。
論曰:二雜染者至謂所餘支。
述曰:此約二染以辯因果。又約異熟非異熟以辯果因故,五是因、七支是果。五十六說,識等五支是胎藏苦故立果名。約世因果,十支為因。約性果因,七支為果。諸論差別,亦不相違。
論曰:七雜染者至謂生老死。
述曰:束十二支為七雜染。前十二支為十一義,今束為七。前約熏種行名攝植,後約當果行名牽引。言攝五蘊體是名色,能受用於境六處作用,合名攝受因。前約五蘊,六處生時位別,名別立名。今約俱是攝受自體,皆名攝受。前約於境,於根用別觸受,各別立名。今初同於境,用觸受合,名受用。以觸生受,受用境故。前愛約總別當用,取有約各別功能,別別立名。今竝望於當果,三種皆名引起。前約有因而體逼迫,生等名為苦果;今以毀責為名,生等名為厭怖。
論曰:此諸雜染至而得生長。
述曰:三二七染教成三故,名為諸染。由虛妄分別為因,而得生長分別末法故。故今明之。
論曰:此前總顯至九雜染相。
述曰:釋妄分別。文意有二:上來十一頌隨別解釋九門相訖,今者總結為九種相。然下空中,慈氏自為初門總頌,天親後總結之。此上首尾俱無本總頌之文,唯有天親末結,以妄分別初有一部總頌故無,空性無之故有。或作者意,無勞別解。
論曰:今次當說所知空性。
述曰:下十一頌明所知空性。但言所知空,即遍計所執。今言空性,顯是真如。於中有三:初許說生下、次頌曰別辯五義、後以相安立二義結前。此即初也。
論頌曰:諸相及異門至略說唯由此。
述曰:即是第二別辯五門。於中十一頌,總標五義以顯空性;下有十頌,別明五門。此頌即初總標五義。於中有二:上二句列五門名,下二句顯其空性決定唯由此中五義以辯相也。舊論言「體相」,此中但言「相」。舊云「分別」,此言「差別」。餘名皆同。然以九義辯妄分別,相是品故,皆有相言。此五義中,唯初有相,餘四則無,理亦應有顯妄分別別行相轉,此唯一相故作法殊。
論曰:應知所取至此相等五。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二取之空即以為門,所顯之性乃真如理。略分別者,唯由此中相等五義。以但解唯由者,即第三囀也。
論曰:所知空性其相云何。
述曰:下別辯也。初之一頌辯空之相,次有一頌辯空異門,次有一頌辯異門義,次有五頌辯空差別,後有二頌辯空成立。此即第一辯空諸相。於中有二:初假徵起頌、後舉頌正釋。此所牒文即是初也。
論頌曰:無二有無故至是說為空相。
述曰:上三句明空諸相,下一句總結空相。上三句中,初一句遮無顯有;次二句明非定有無,或異或一。
論曰:無二謂無至二取之無。
述曰:無二者,除如所執,遮無也。有無者,有二空性,顯於有也。若準安慧釋,二取二分皆計所執。若依護法釋,依二分二取起二所執,故名無也。下所有文與此同者,皆準此釋。
論曰:此即顯空至非有非無。
述曰:此釋於上有二之無。謂即以後無性為性,非一向性無,竝顯於空是非無有。二、起下論。
論云:何非有?
述曰:此徵無也。
論曰:無二有故。
述曰:此答非有。能所二取名為二有,無此二有故說為無。
論云:何非無。
述曰:此問有也。
論曰:有二無故。
述曰:二無者,即二無我理。有此二理,故說非無。於俗諦中,不同依他定有,亦異所執常無。
論曰:此顯空性非有非無。
述曰:結第二句頌。
論曰:此空與彼至非異非一。
述曰:謂有問言:「空是法性,與其法為一異?」為答此問,此立宗。
論曰:若異應成至如苦等性。
述曰:顯非異因也。謂五蘊等名法,真如是彼法之性,故名非異也。如苦、無常、空、無我等,此小乘等說與法非異,故以為喻。謂立宗言:真如與蘊等非定異。因云:法之性故。喻云:如苦等性。
論曰:若一則應至亦非共相。
述曰:顯非一因,謂五蘊等與此真如定非是一。一有何過?真如應非無漏無分別智境,即五蘊故,如五大📖 P7蘊等。又此真如應非總之共相,即五蘊故,如色受等。有二比量,如此應知。然入真觀,一一物如,皆須了達即觀自相。言共相者,從加行說。《唯識》亦有,應如彼說。
論曰:此即顯空至離一異相。
述曰:結頌第三句也。其頌第四句,上三句一一通用,如文可知。
論曰:所知空性異門云何。
述曰:此問第二門也。
論頌曰:略說空異門至法界等應知。
述曰:舊論曰「眾名」,今顯梵本但言「異門」故。又此真如不可說體,約假名辯故。此但應言異門,以前頌明不得體故。上一句立宗,次二句第四句三字列名,下二字勸知。法界等者,舊論云「法身等」,然本無法身言,譯家增語。然《對法》第二有七名,此中有五,出彼無我性、空性。《般若經》說有十二名,出彼九名,謂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不思識界,合真如有十六名,此中五名、《對法》所出二名、《般若》所出九名。今言等者,[1]等【大】,〔-〕【甲】等取十一,以頌自言是[2]略【大】,異【甲】略說故。
論曰:略說空性至此異門義。
述曰:釋頌大綱,寄徵起頌。
論頌曰:由無變無倒至異門義如次。
述曰:釋前異門所詮義也。第一句中由字,通下五義,是第三囀。替故字,第五囀。但由無變說為真如等,一一應通上三句烈名。下一句次屬。
論曰:即此中說至無轉易故。
述曰:釋真如義名。此中說所知空性,通下四義,皆應說之。真者不虛妄,如者常義,如《唯識》說。
論曰:由無倒義至依緣事故。
述曰:釋實際名義。由此真如非四七等倒所依所緣之事,故名實際。舊論云「非種類及境,故此言依即彼種類。」
論曰:由相滅義至一切相故。
述曰:釋無相名義。諸相,謂十相,《佛地論》等說。謂色、聲、香、味、觸、生、異、滅、[3]女【大】,界女【甲】女相。離此相名故,立無相名。
論曰:由聖智境義至所行義故。
述曰:《唯識》第八及此下說,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依主釋,此所說是。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三行勝義,謂勝道,有財釋,以勝為義故。
論曰:由聖法因義。
述曰:法是如果。謂諸聖法,此是[4]彼【大】,故彼【甲】彼因,故名法界。界是何義?即是因義。
論曰:無我等義如理應知。
述曰:解頌等字。舊論眾名雖有等字,義中不釋。此即釋之,如《對法》等解餘名也。
論云:何應知空性差別。
述曰:將解第四差別之門,寄問起也。
論頌曰:此雜染清淨至淨故許為淨。
述曰:成差別中有五頌,初一頌染淨差別、次四頌所知差別。此即初也,第一句正解差別,第二句釋差別因,第三句顯差別喻,第四句結成淨義。由此真如自性淨故,名為客染義。許淨,簡不極成、隨一過等。
論曰:空性差別至二清淨。
述曰:釋第一句頌,立差別宗。
論曰:此成染淨至說為清淨。
述曰:釋第二句,成差別因。
論曰:雖先雜染至成無常失。
述曰:釋外伏難,顯性是常。生起水等,第三句喻也。謂有難言:如若先染後成淨者,何不無常?今答:不然,無無常失。
論曰:如水界等出離客塵。
述曰:此釋不成無常過失。為初宗因之同法喻,如水界有塵、如金有垢、如太虛空有雲,皆是客塵,非性成染。後去塵已,非性成淨名為無常。又水界等雖暫有垢,非體不淨。為先宗因之同法喻。
論曰:空淨亦然非性轉變。
述曰:此舉法合。謂立宗言:所知空性可成染淨差別,有垢故。頌中由字即是因。諸有垢無垢者,皆可成於染淨差別,如水界金。空性性非染,暫有客塵故,如金空。又空性非無常,以性淨故,如空等。此中三比量有寬[5]狡【大】,狹【考偽-大】狡。然水界者,水大。然水及金皆體無常,非性無垢,今取少分為喻,故無過失。
論曰:此空差別至無性自性空。
述曰:自下明約所治差別,空成十六。將釋下文,先烈能治。然此與《顯揚》第十五十六空同。《般若》初會有二十空,加此散空、自相空、共相空、不可得空、自性空。自中無散空,即彼無變異空,以諸善根盡未來際相續無斷,名無變異,名異義同。然復此論別加相空。七十七說十七空,謂一切法空、相空、無際空、內空、無所得空、外空、內外空、本性空、大空、有為空、大📖 P8畢竟空、無性空、無性自性空、勝義空、無為空、無變異空、空空,加此無所得一箇空。然第二會《大般若》說十八空,加此第三會說十六空然與《瑜伽》所治稍別。所以者何?
論曰:此等略義云何應知。
述曰:上來第一烈空,自下第二別釋空義。此中有十六空,等餘經論所有,故說等字。《大般若經》第一會說二十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二會明十八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1]空【大】,〔-〕【甲】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無散空、本性空、自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三分中第一卷明十九空,此十六空上加所緣空、增上空、[A1]互【CB】,樂【大】互無空等。第三分中第十卷當四百八十八明十六空、名與此同。佛自廣解、與此稍異、應勘會之、亦應勘第一第二會此相當處。此中諸文離合有異、義亦不增。釋中有四頌、分為二段:初三頌明十四空,後一頌明二空。二空,是前十四空、性空。前約能詮設故十四,後約空性明以有二。七十七說亦與此同。
論頌曰:能食及所食至故菩薩觀空。
述曰:初一頌明八空,中一頌明三空,後一頌明三空,故成十四。然第一頌末有一空字貫通八處,第二第三俱第四句各結上三空,皆准此釋。
論曰:能食空者至即是外空。
述曰:先牒文而後申義。此二空約處為論。縱在身之內外,隨處而說立二空也。能食者,受用義;所食翻此。
論曰:此依身者至名內外空。
述曰:此亦牒文後申義也。前二空約別六處;今此空約總一身,集前二法以成身故。
論曰:諸器世間說為所住至名為大空。
述曰:唯約外器即在四處,先申義而後牒文也。上來四空皆真知境,次有一空空,能觀心。
論曰:能見此者至說名空空。
述曰:此內處等四空是所見,見此空智名能見。能見空之智亦空,故說為空空。而智緣空起,但說為空。此智亦空,故名空空。此上五空,皆依主釋。內身之空乃至空之空故,名為空空,與《瑜伽》同。
論曰:如理者至名勝義空。
述曰:如理之體即是勝義,勝義即是法性真如,勝之義故。今言如者,義當於勝。稱理知故,名如實行。行者有為,簡無為法,名如實故。又言理者,義當於義,是如實行所觀境故。此如理即空,名如理空,是持業釋。但言如理,如勝義釋,勝之義故,言勝義空,故持業釋,亦同《瑜伽》。此約詮說名勝義空,彼約體說名無性自性空。
論曰:菩薩修行至及無為空。
述曰:此據約菩薩為得有為善法,故觀空釋;《瑜伽》約無色界空相,據空相釋有為空,據義各別。無為同此。此之二名,亦依士釋。有為等之空故,即觀二為空。為二,故別觀空,皆作此釋。
論曰:為於有情至畢竟空。
述曰:為有情故別觀於空。觀所為有情為空,此有情等畢竟不可得故,畢竟即空名畢竟空。《瑜伽》文意得通二釋,然無所為有情之言。
論曰:生死長遠至名無際空。
述曰:舊名[2]為【大】,無【甲】為「前後空」,此依主釋,無際之空。
論曰:不觀為空至生死為空。
述曰:釋觀無際為空所由。若二乘不觀生死以為空故,便速厭捨而入涅槃。菩薩大士不厭生死,起大悲心利益含識,故觀生死體性亦空,無厭著故。《瑜伽論》說,了知安立真如,有生滅住異性相續隨轉相,相空及無際空所治。此約生死總相而說觀生死空,彼約別觀於真如中有生集相。所觀別故,不相違也。
論曰:為所修善至名無散空。
述曰:舊論名「不捨空」,令善法不捨故觀空。此言散者,即是捨義,為善故別觀空,或觀善為空,皆不捨之空,依主得稱。二乘入涅槃,善根便盡。菩薩不爾,觀為空也。《瑜伽論》說,了知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由無為空、無變異空除遣。此約所為善法故觀空,名不捨空;彼約所觀之空,不論所為,名無變異空,以不捨空即無變異故。
論曰:諸聖種姓至名本性空。
述曰:舊論云「性空」,為本性故觀空,或觀本性為空。《瑜伽》說,了知受用義,男女承事等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淨妙相。此由內外空、本性空除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所治之善令姓清淨,令姓大📖 P9淨時即有所治,故不相違,所望別故。
論曰:菩薩為得至名為相空。
述曰:為得大士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舊云「小相」,而觀此為空,或為此別觀空。《瑜伽》說,了知真如義故,有生住等性隨轉相,由相空能治。此約所為,彼約所治,理准前釋。
論曰:菩薩為令至一切法空。
述曰:或觀此為空,或為令觀彼為空,以上此例皆依主釋。《瑜伽》了知法義故,有種種文字相,由一切法空能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亦不相違,准同上釋。
論曰:是十四空至說名為空。
述曰:釋立十四空之所由。謂隨所治所為自性差別而安立,故有十四也。既言是空,何者空體?因出空體,便生下文。
論頌曰:補特伽羅法至故別立二空。
述曰:上三句出二空,下一句結成也。上三句,初二句解無性空、次一句解無性自性空。
論曰:補特伽羅至名無性空。
述曰:解初二句頌也。不遮假有,但說實無。無性之空即是法性。無性即空,此約所無空門空也。依此為門,方顯空理。
論曰:此無性空至名無性自性空。
述曰:此前二無性所顯之空,即真如理,非無自體。此空即以無二性為自體,故成有體也,名無性自性空。解第三句頌也。
論曰:於前所設至別立二空。
述曰:前雖約詮別立十四顯空自性,故說此二解頌第四句也。一切空相不過此二。名二無二者,無二由二無為門顯,無二空故。若如上說,為此事故別觀空者,即是無性自性空。若觀此為空,即無性空,離法執等故。
論曰:此為遮止至立後二空。
述曰:釋立二空意也。謂有難言:前十四空不出後二,別說後二有何用也?答:為遮於我法增益執故說無性空,為遮於空性如理損減執故說無性自性空。我法無故,唯有增益;空性有故,唯有損減。如其次第,配後二空。此中說我法唯增益執,下真實品相真實中,於法及我所有增益及損減執見,若知此故彼便不轉。是遍計所執相,何故復有損減執耶?此中約體,體無故唯增益;彼通約名,撥名為無亦成損減,故不相違。
論曰:如是已顯至云何應知。
述曰:結第四生第五。於中有二頌:初頌出成立之因、後頌結已成義。
論頌曰:此若無雜染至功用應無果。
述曰:既言空性,應無淨染,如太虛空。為成此義,故說此頌。初半成有染,後半成有淨。
論曰:若諸法空至應自解脫。
述曰:釋成有染,返難無染。
論曰:若對治已生至勤勞無果。
述曰:成有染淨,返難無淨。
論曰:既爾頌曰至由客塵所染。
述曰:上二句立二宗,下二句立二因。
論曰:云何非染非不淨至本淨故。
述曰:頌第一句與第二句體雖無別,約所非及所詮,別成二句也。然今以義同故,乃雙牒之。第一句中非染,即是第二句中非不淨。牒此雙問,以第三句頌答,以心性本淨故。下准此知。
論曰:云何非不染非[1]淨【大】,不淨【甲】淨至所染故。
述曰:雙問如前。舉第四句答,由客塵所染故。
論曰:是名成立空差別義。
述曰:此總結也。
論曰:此前空義至相安立。
述曰:上來已別解空五義訖。今總結為二,以第一是空之相,餘四門安立於空,遮於外難等,故但分二。
論曰:相復有二謂有及無。
述曰:相中,初頌第一句云無二有無故,是此二相也。
論曰:空性有相至以為其相。
述曰:無即二取非有,雖是空,非空性。今辯空性故,唯解有相中第一頌第二。第三句云非有等者,即此所離也。
論曰:應知安立即異門等。
述曰:上已解相,此解安立,即是異門[2]義【大】,等【考偽-甲】義,故差別成立四也。
辯障品第二
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令不得證,由此二義立障名。此品廣釋,故稱為辯。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當說。
述曰:此一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依宗正釋、三「前障總義」下總結上義。此即初也。
論頌曰:具分及一分至說障二種姓。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釋。此一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雖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說。十七頌中合分為五:初一頌明具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正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明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次有六頌半明覺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歸二障大📖 P10許滅解脫,故須說意。然下總結文,以義段分故為十一,以能所障體各別故。今此所判以文義合明、段次為論,故分為五。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種障也。上三句出五障體,下一句出所障人。雖出障能具分攝盡,然約別義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種姓法故。
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薩見道及如來位,煩惱所知二具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雖知菩薩唯求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為障。餘文易知。
論曰:增盛障者至即彼等分行。
述曰:舊論初言「重」,後與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等分。《對法》十三、《瑜伽》五十八九皆有廣說,然但有鈍煩惱分。為此等分,見利惑亦得[1]分【大】,等分【考偽-甲】分、[2]不理亦得分【大】,〔-〕【考偽-甲】不理亦得分,諸處多隨[3]說多隨說【大】,〔-〕【考偽-甲】說多隨說鈍煩惱說。又何故不說薄塵?以此二障如下自說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增盛成平等,平等即成薄塵,薄塵即攝入平等中,以無別障所以不說。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義,次後一障先申義、後結文也。
論曰:取捨生死至有取捨障。
述曰:取涅槃捨生死是法執,若有便同二乘,無無住處故,成菩薩大悲者障。今者不欲捨生死求涅槃,起大悲心得無住處,便無此障。此等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至二種種姓。
述曰:此釋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當障者說障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第五唯障菩薩,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雙障三乘,故成三句,無第四句。或唯二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離遍知故。
述曰:第二段文明正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二句顯障數、指障體,餘六句說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煩惱障者至九種結。
述曰:釋頌中初二句。此中雖實亦有所知,障煩惱麁略不說彼。此等九結,如《對法論》第六末說,所障亦同。
論曰:愛結障厭至不能棄捨。
述曰:釋頌中第三句。恚所障捨,即善中數。愛所障厭,如《唯識》說。無貪一分雖無別數,即障無貪。雖恚亦應障於無貪,然隨別別□□而說,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
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智能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雖是無為,以慧能證,從境為名,名為遍知。或無漏見能證遍知,說障遍知顯即障智。
論曰:說慢結至彼不斷故。
述曰:以修定時謂[4]待【大】,得【校異-甲】待勝法,便有我慢間起,自恃陵他。由此為緣,身見難斷。如《對法》第一等散亂中說。以我慢為身見苗,故言偽身見。如《唯識》第六疏會。然修善法時皆有此障,以證遍知現觀時勝,但據勝故、此唯說修現觀時故。《對法》等皆通說障。
論曰:無明結能障至諸取蘊故。
述曰:有漏五蘊能生身見,故名彼事。
論曰:見結能障至謗滅故。
述曰:三見名見結。諸障雖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為淨故。
述曰:二取名取結,緣戒及見等故,皆取餘法為淨。如《唯識》第六說,從勝障處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寶功德故。
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說行增處說,如邪見非不障三寶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過失故。
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貪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
述曰:寶者愛翫義。由慳愛染諸什物故,遠離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問竟。
論頌曰:無加行非處至不修治妙定。
述曰:自下第二隨問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障義;第三所障十法次第義者,明善等法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有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曰:如是名為至其相云何。
述曰:指上問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至自在名善等。
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善等至幾種障耶。
述曰:指頌所明,問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頌曰: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述曰:類大📖 P11例既同,故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
述曰:此中善者,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法宣說。或受持經等,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處者,於世業邪學皆名非處,非善處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雖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於小乘作加行故。即無加行等是障,非別有障體。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
述曰:易知此義。
論曰:發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
述曰:以菩提心攝諸善法,能攝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1]甲本冠註曰初闕以下三十字有惠初障解錯寫於此初闕正行與善初障有何別者此有加行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無名無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雖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
述曰:菩薩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薩之性有三種障,性即真如,菩薩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薩是覺有情,故[2]甲本冠註曰自此還三字衍疑古人令自此還讀前闕正行等三十字指示之語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名為惡者。
述曰:此簡鄙惡二人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說他過失、樂壞他善事,他德樂隱、他惡樂同,名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義兼同二。
論曰:無亂有三障至未成熟性。
述曰:顛倒麁重,即四倒七倒見心想倒。煩惱等三障中者,即煩惱業生三種。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中隨起一種。有餘二種不起之性,或二雖已無,隨有一種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能解脫,或此慧能成熟於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無亂。此三皆是見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名無障至放逸性。
述曰:此修道障故。說俱生麁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說,非不有餘。
論曰:迴向有三障至心下劣性。
述曰:由此三障令心向餘,不向無上正等菩提,起心下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有三障至而思義。
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法即是法。設雖敬法,自無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無怖,怖畏文海故。
論曰:不慳有三障至心無悲愍。
述曰:初慳法、次慳財、後無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至勝三摩地。
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世時生憎,及長能感匱法之業,所以今時不聞於法,不得自在作大法師。二雖聞法而極勘少。三雖廣聞不修勝定,不得神通雲雨說法得自在故。此上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廣不能具述。三乘通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減,皆如下釋。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
述曰:即明障中第二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處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釋之。於善等十法,十能作義。此中所言隨餘義中有十能作者,此三十障於善等中隨餘經論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緣,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難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
述曰:眼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說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體,亦無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諸色。
述曰: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
述曰:《對法》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
述曰:雖火與宗無別,如烟於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
述曰:《對法》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為等至,以緣涅槃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依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
述曰:《雜集論》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無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下三句烈名。出能作體果中,上三句出能作體、下一句出所得果。大📖 P12識因者,即根等。聖道等者,類非[1]一【大】,一句【甲】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善等障應知亦然。
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釋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結同彼、二別解義。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
述曰:名因,同餘論之因而義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動故。
述曰:以大菩提可安住法不可動故。
論曰:三任持障至能任持。
述曰:以菩提心廣能任持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多種善法及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
述曰:以諸菩薩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薩之自體也,以慧照知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
述曰:即是見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離障至離繫故。
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離,故名分離。
論曰:七轉變障至轉變相故。
述曰:先心向餘,今者迴向無上菩提。菩提之心,故心轉變。
論曰:八信解障至有怖畏故。
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無怖。名與彼同,所望義別也。
論曰:九顯了障至為他顯了故。
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無慳,悲愍有情,然為他說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
述曰:由多聞等業故,於法便得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體,恐厭繁廣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義者。
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即有三乘通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一段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有欲證至先應生起。
述曰:第一善法,即生起也。
論曰。勝善根力至無上菩提。
述曰:第二菩提,即安住也。
論曰:為令善根至大菩提心。
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薩至起無亂倒。
述曰:第五無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見道中至斷一切障。
述曰:第六無障,即分離也。
論曰:既斷障已至正等菩提。
述曰:第七迴向,即轉變也。
論曰:由迴向力至便無怖畏。
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無怖畏至宣說開示。
述曰:第九不慳,即顯了也。
論曰:菩薩如是至皆得自在。
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義次第。
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從初發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來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見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諸佛七勸名迴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智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業自在,作大神通雨大法雨;第十在如來,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通局者,此中唯說大乘位次,唯言無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雖善等法至諸障差別。
述曰:自下第四大段明覺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釋外伏難,生下論文;二「頌曰」下依義正解。此即初也。謂有難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覺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說覺分等名別障耶?為釋此難,故此論云:雖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覺分等別,為顯與前總障別故,須別顯也。
論頌曰:於覺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義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覺分至各有別障。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見麁重過失。
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復分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至不善巧障。
述曰:念住是隣近釋,言四念住即帶數釋。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中不善巧故,計身為淨。淨至廣說淨樂常我障體也。由此障念住故,此時觀大📖 P13不淨等。
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
述[1]曰【大】,四【甲】曰:正體即斷,是持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體相違故。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
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釋。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捨。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問:欲勤心觀神足伴故,減一可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時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義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說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
述曰:下相釋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煗頂位。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
述曰:諸論說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根。
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
述[A2]曰【CB】,日【大】曰:見道雖有之,貪等煩惱及業與果,見為首故,但說見障。或見道之所治故,名見過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聖道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於修道中雖有見等,麁重通故,不說別見等現行及種子,煩惱所知障皆名麁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至受用法成熟。
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說十種至自性之障。
述曰:顯非自[2]障【大】,性【考偽-甲】障,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顯依士釋。非持業釋,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布施至說善趣障。
述曰:布施得富得貴,持戒得生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生善趣,障體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至不捨有情障。
述曰:由安忍故攝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體是瞋害,損殺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
述曰:由勤策發,減過增德。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至趣入法障。
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入正法。舊論注云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體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至解脫障。
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體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無窮盡故。
述曰:由此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無窮,盡未來際利樂含識。以後障體唯是愚癡,以所障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羅蜜多至善法生故。
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處善無間轉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現今世人無大願攝,故於所在生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無間轉。
論曰:於力波羅蜜多至非彼伏故。
述曰:由二種力,令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說是果障故。舊論云「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羅蜜多至而覺義故。
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自成熟。[3]甲本冠註曰令成熟三字難解竊思此中合有四句恐脫其文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如所聞及他之言而覺相義,即自簡擇而觀義也。或聞之言,名聞言。或聞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觀文字而取義等。此等障體,論無文判,非即十度自體障故。今以義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諸有漏三性之法。此十度義,如《瑜伽》七十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說。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說為十障。
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障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為十地障。
述曰:先釋第三頌。以此所明障體故、望於聲聞等故,言不染無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
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障法界。此地證諸法界,一切法空故,得自他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第十卷說凡夫性無明。
論曰:第二地中至相應出離。
述曰:三乘涅槃名為出離,諸此得因名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離,名同出離。此地思惟:「我今於三乘能得出離,一切行相皆應遍修治之。」總結之云:是為勤修相應出離,是為勤修與出離相應之行也。舊《攝論》云「此地作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稱無明。」又釋: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若悉應同歸菩薩大道,云何修方便不修正道?未入此地,即無此智,故稱無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為難。
述曰:舊《攝論》云「心遲苦無明,聞思修妄失無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為[1]甲本冠註曰遲字下彼論有未字遲得菩薩妙定名苦,以障根及修故稱無明。障聞持等不得成[2]甲本冠註曰熟彼論作就熟,令所聞思修有妄失,故稱無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轉滅。
述曰:無性《攝論》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3]甲本冠註曰真如二字本論無真如非自非他所攝,名無攝義。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廣如《佛地論》等解。舊《攝論》云「微細煩惱共生身見等無明,為此地障。煩惱行者法執,分別種子為體。生住滅不停故名行。此種為身見因。亦即是身見,以是法分別種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廣說。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淨心。
述曰:無性《攝論》云「謂了知此,非如色等相續差別,以諸真如體唯一故。」舊《攝論》云「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廣說。《十地經》第七卷云「以十平等深淨心得入五地」。舊《中邊》云「十種心樂清淨平等」,今云「十意樂平等淨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為體,應言十意樂淨平等。《十地論》解云「平等深淨心者,於平等中心得清淨。」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深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平等深淨心。」彼論解云「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諸佛法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化眾生;戒即第四淨;定即第五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智淨,是中第八行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轉勝故;教化眾生即是第十。十中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因中前六是自利,第七利他。」廣如彼釋。
論曰:第六地中至無染無淨。
述曰:無性云:「謂知此性本無雜染亦無清淨,雜染為先,後可淨故。」此既本無染,後那可淨也?舊《攝論》云「麁相行無明是六地障」,乃至廣說。
論曰:第七地中至種種法相中。
述曰:無性云「如契經等種種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舊《攝論》云「微細相行無明為七地障」,乃至廣說。如經言「龍王十二緣生」者,或生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緣生中,未能離生相住無生相,不得入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至有增有減。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時此無減,淨法增時此無增。於無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分得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忍無生法名無生忍。」舊《攝論》云「於無相作功用心無明是八地障。」
論曰:有四自在至所依止義。
述曰:將解第九十地各得自在,汎舉殊勝。自在有四無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釋。
論曰:第八地中至所依止義。
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云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諸經論皆言八地得二。無性云:於八地相及土皆得自在,隨所求相欲令現前。如其勝解即得現前,名相自在。云謂金銀諸珍寶。云何故此論名無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無此故。而得不言相自在耶?舊本同此。今會解云:由得無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得自在。此從根本因說,以八地中得無功用自利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諸論約果說,故言相自在,亦不相違。即智自在一分攝故,名無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無礙解。
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無性云:「分證得智波羅蜜多」,乃至廣說。得無礙解名為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羅蜜多。舊《攝論》云「於眾生利益事不由功用無明是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
述曰:無性云:「謂隨所欲得身語意業用自在,依五神通隨自[4]甲本冠註曰在字本論作作在業皆能成[A3]辦【CB】,辯【大】辦」,乃至廣說。舊論云「於眾生法中不得自在無明是十地障」,餘同無大📖 P15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八、《解深密》等說。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自下第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上二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釋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為佛故、論言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種攝諸障盡,如上所說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重亦是,如說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說。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為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諸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脫二道得無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與善等十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實真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1]甲本冠註曰此下誤脫難讀淨是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諸障,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為十一障,然為段分不過五段,已如前說,不可以此為十一障判上文也。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紙數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