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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辯中邊論述記 卷2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辯真實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虛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彼法而論,故名真實。此品廣釋,名〈辯真實品〉。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說;今說於境起行,而說以三性為依,顯餘九真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說真實。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三「真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頌曰:真實唯有十至皆為除我見。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總分為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真實,次有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真實。此即初也,於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真實至十善巧真實。

述曰:釋次六句,顯烈真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八句頌,說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緣彼智;若言善巧真實,是此智所緣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善巧,乃至無為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真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實是事,或根本即真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實。

述曰:此中別解大📖 P16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為問答三根本名。「於此所說」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真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真實之義,乃釋於此。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說至為真實。

述曰:此問真實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真實之義,所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真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也。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真實。

述曰: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恒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真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說為真實,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說為非有,即許為真實,無顛倒故。若說此有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真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體也。體雖非無,仍非真有。言有,簡初性;非真,簡圓成。初體無故,後真有故。

論曰:唯有非真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真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真有,說稱實故,亦名真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說亦有亦無。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真實。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說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真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真實。

述曰:此問第二真實,生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真實相。

述曰: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增益損減見,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乃至廣說。言數取趣,五道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真實是總,先言於相、後言真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有,名增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若知於此我法體無,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云,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增減見。安慧等云,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增減見。今言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為實名增、撥妄體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非無,如〈相品〉說。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真實相。

述曰:知有非有圓成之性,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三性,此相真實三性為體,有何差別?為答此問。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真實。

述曰:總論有無名根本實,別離增減二種過失名真實相,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真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解第三無倒真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真實,餘之三諦合名因果?為答此問,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為此之四行,如別抄說。

論曰:云何應知至真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起。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真實。

述曰: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云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大📖 P17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常通緣三性,故說能緣行有計所執等,實非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說:假通三性,實非通故。又以理准,無常緣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緣彼者,通一切心緣無常語,假說為無常行,實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說。

論曰: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亦說為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所執,故亦說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說為依他空,亦假說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說為無我。

述曰: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說。然《顯揚論》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說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說。然舊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為頌餘。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

[1]甲本冠註曰脫落於自因果真實至自性不生故一百二十七字疏文依義燈所引安慧釋云前有護法安慧二師釋別依護法云斷此二所得不生不生是擇滅由依依他起而得於滅假說為依他起此意即性假諦實安慧釋云:二取即是遍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滅。」總解云:由垢寂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識》說: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滅收。二論說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所依依他,假名為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說染故應知斷,後既為無故須知證。然上所說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體無也。

論曰:麁細真實至根本真實。

述曰:將釋第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如《唯識》說。然約因果別說四諦,約麁細門說此二諦,俗麁真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義,漏無漏、有為無為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虛空、擇滅,義歸二諦,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為、二無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內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真實建立。

述曰:初性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為遷流義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觀心名為勝智,如是彼境名為勝義。義是境故。為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釋名。舊論言真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解。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為義故。

述曰:智是有為故名為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為義名為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為簡前二,《唯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為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為中但言聖道,道為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大📖 P18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1]八【大】,六【考偽-甲】等真實義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也。為欲解第六真實,出體徵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真實義。此中意說: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為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說餘一切法。今此且舉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字。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無記心等,說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真道理極成真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有理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名聰叡者,諸內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尋思者,《瑜伽.真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為道理極成真實。依三量等解真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真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緣即世間攝。《瑜伽》依此說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真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所行即真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初即人觀、後為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間初解脫道無分別智不緣餘性故,唯一圓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緣許通三性。雖無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真實耶。

述曰:將釋第八,列名徵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真實。

述曰:非次第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會。

論曰:差別真實至真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九,列名徵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雖有七如,略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二[2]三【大】,二【甲】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真實。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文為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緣起生死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3]云說【大】,說云【考偽-甲】云說「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真實至說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第十善巧真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舉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為三段:初一頌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等我見,此總舉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標舉。言於蘊等,即緣於蘊等起我見也。說離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為我是一,今說大📖 P19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為因,今說是界。執處為我然是受者,今說於處。執緣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說是緣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說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執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說是根。執即蘊等我是常根說於世,執我是一為染及淨二別法依,今說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今說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說有為無為。唯說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為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真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將明善巧真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真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緣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下審答。此者,此十真實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舉所明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法。偈明於色,故說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之所執性故,假說為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為色故,非是執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說。

論曰:如是雖說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說雖言。

論曰:而未說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緣起,次一頌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經。或說《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為一聚。

述曰:總略十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義至說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段為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變礙色名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等」一經,今論主以為三義,然餘論但為二義,無別分出此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等。

論曰:已說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能所取彼[1]又【大】,取【甲】,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名種子。

論曰:已說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准前。

大📖 P20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為六識受用之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住根境,為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為門。或從喻為名。

論曰:已說處義至果用無增減。

述曰:緣起義者,舉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增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緣起義。

述曰:總舉大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增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為因故,於行之因無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為遮計立緣生等,正與此同。

論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為無明果,故名增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增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增益用。然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用,名損減也。即緣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釋。

論曰:若無如是至緣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說緣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俱時出現。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1]作【大】,無作【甲】業時無相競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亦不俱生。設有眾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為顯勝生生,且說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四結句云處非處,今解七種俱言非處,以非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說。

論曰:已說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增上。

述曰: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釋根義。餘列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增上義立。

述曰:總舉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義。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說。

論曰:已說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用、因果未用、[2]因【大】,因果【甲】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舉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說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說。且如《對法》,說過去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剎那少分世說,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三卷說。

論曰:已說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無為。無漏緣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說。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諦寬、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即異熟法,前為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寬狹與苦無殊,同小乘說。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說為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說苦滅為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說故。諸處約體,唯說於苦有漏皆盡。今說二滅,顯二諦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說。

論曰:已說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大📖 P21字通三乘,功德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德失,顯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為觀德失,故略不說。雖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說。此中智望於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緣,唯依此二說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說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說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為、下二若是無為。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名最為勝,能攝諸法。舉此等餘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說。舊論云「有言說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說故。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皆名為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故名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論說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1]識【大】,藏【甲】攝。一意,舊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舉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舉其境不說其見,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舉其境,識易知故。[2]甲本冠註曰自上至有六字難讀恐有誤脫上來論無婁有,此說無心所者,心之品故。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為。

述曰:此結上明有為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緣境故。

述曰:擇滅無為寂靜,息諠雜故。真如不爾,故別處說。餘義可知。

論曰:如是所說至總名無為。

述曰:總結上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說能寂名寂靜境,此說非也。然能證道以為主故,總攝一切無漏有為。此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然此可說通有無為,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已說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緣此智名為善巧。

論曰:真實總義至所顯真實。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曰:能顯真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增上慢所顯真實。

述曰: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說即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真實,知所執無,依他妄有,離增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真實。

述曰:三無常等無倒真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脫故。

述曰:因果四諦真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真實,大乘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義細故,能自解脫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脫眾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真實。

述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說義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真實。

述曰:即攝真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虛妄真如所顯真實。

述曰:即差別實七種真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顯真實。

述曰: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為解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說十善巧治我見,故名大📖 P22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義,如《攝大乘》、《對法》等說。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為入解此我執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真實也。舊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為一故,唯十真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為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真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治更有眾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說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為二: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為六:初一頌明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第十卷說「是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廣說。故先說此。於中有二:初總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舉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故、身為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說「所有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重。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為相故。

述曰。釋麁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為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為苦。《對法》云「是故修觀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會。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應入苦。如此徵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執所依所緣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我見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我怖也。故《對法》說「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說「為斷所治法、為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諦。」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說,《對法》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繫,合三義說。

論曰:已說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為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句,此為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為遠離」三字。次二句釋頌「為修集」三字,然一「為」字貫雜。次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說已生乃至廣說。

述曰:此指經說顯四正斷。如契經說「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此舉一正斷。乃至廣說者,謂生欲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說。如《顯揚》第二、《對法》等說。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說。《法蘊足》說與此不同,不可為證。

論曰:已說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此頌中,上二句說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大📖 P23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也。

論曰:為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句頌。為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說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說神足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為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為除滅至俱為過失。

述曰:此釋頌第三句。為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論曰: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治。

論頌曰:為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第一頌舉一失四能治,第二頌舉四失四能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為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第三句。《對法論》說「欲為勤依,由欲求故。為得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說「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別開安,為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治。

論曰:為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覺,故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已等,是結前。為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說「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緣,故稱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為四,與此不同,據義別故。

論曰:已說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為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脫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增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脫分,善根滿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脫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說有部五停總別,是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神足順解脫分滿心修習,解脫分收,故知念處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脫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非決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增上。

述曰:釋第二句大📖 P24頌。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說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1]二【大】,三【甲】句結前;下[2]三【大】,二【甲】句生後,為二問: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說之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說至復說為力。

述曰:釋頌初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為彼不信障等之[3]所【大】,所陵雜【考偽-甲】。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說之為陵。雜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說之為雜。今此竝無,故說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說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事不辦者,得真無漏也。

論曰:如前所說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解根力修位,先為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為問。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脫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為主,約解脫辯念住等,假實別說以實為言。根力是實,決擇是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決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說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段將解覺支,故結徵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總為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為五,出自性行相;後頌解安等三,合為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為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念力繫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為支,是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剛強,故能喜覺為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說無染為三。

述曰:為解三支,故為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說,何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說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緣所依至說為無染支。

述曰: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緣。」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緣者非實因緣,俱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緣故。以彼麁重即諸種子,與三雜染正為因緣。輕安望彼是近對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緣故,輕安亦名無染因緣。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說「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大📖 P25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說「能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舉行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說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為八。

述曰:解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舉道支合有八種,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而論,束八為四;第四句約體為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為分別。然此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惟,為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法》等但說正思惟為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說故、約因說故。《對法論》說「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1]由【大】,故【考偽-甲】」字。

論曰:何緣後二各分為三。

述曰:問第二第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說「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即四事也,飲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勝者偏說。《對法論》說「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說。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德故。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治,說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德障,謂能引發神通等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說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為所依。然此道支體性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倒。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A1][-]【CB】,述曰有學修治【大】[A2][-]【CB】,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大】[A3][-]【CB】,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大】[A4][-]【CB】,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大】

[A5][-]【CB】,論曰三無顛倒隨【大】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大📖 P26隨。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前說。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為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為境而修對治。

述曰:且如念住,二乘但緣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修對治,菩薩亦緣他身受,乃至廣說而修對治,所緣寬狹與二乘別。此舉於身,等一切對治所緣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二乘緣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菩薩緣真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生死,欣求離繫得於涅槃,但為自利。菩薩大悲,不厭生死故,不為身離繫;不厭涅槃故,不為不離繫。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增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而即初[1]甲本冠註曰雖字不詳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增,即四正斷。為得勝德,磨瑩修飾己所生善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發上者,即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分。既入聖已功德增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三乘修別,謂於所緣、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二乘修名為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稱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2]依【大】,位【校異-甲】修成位,位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聖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說,故須重品。

論曰:已說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問正解廣中宗意、後釋義既終略為總結。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說修對治至勝利成所作。

述曰:自下第二依徵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為治法勝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為治法於法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顯數,下六句依數別彰。

論曰:如前所說至有十八種。

述曰:總釋文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無別體,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發心。

述曰:初即性種姓,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第二位已去名習種姓,得彼彼說。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發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見道中解脫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3]見【大】,心見【甲】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無學。

述曰:此文易知。然有學位,有處唯說見道已去,如《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寬者,於理無遮。體雖與前無別,所望異故,無有失也。

論曰:七殊勝位至勝功德。

述曰:前無有無學,但是總說。今此殊勝,約別為論異,非身證俱解脫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無勝位故。

述曰:若直往人即在十地,入菩薩地故。或此及迂會人,十信位皆是此位,名勝聲聞。然勘於此,前諸位中即似唯說二乘人者,以此言超聲聞等故。然理不簡,無上可知。

論曰:十勝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來通說三乘諸位,自下別說唯菩薩位,即十三位七種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說。文易可知。據勝能說,不可為難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種。

論曰:十四辯說位至灌頂位。

述曰:第九地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三身隨勝立號。報身望菩薩,故名於勝利。利大📖 P27於勝人,利以□身為利人名勝利。化身滿因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廣明有為治法位訖。然勤位盡不過三種,故下為之。此據別勝義,不可廢立。

論曰:此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文。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淨隨所應。

述曰:上二句顯前有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舉數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廣。

論曰:於真法界至攝前諸位。

述曰:解初二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真法界成有為治,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淨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淨位。

論曰:淨不淨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五。若約體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體准前。有學位體名取異生,與不淨位體相雜故,此等諸通無漏有煩惱,故名淨不淨。

論曰:三清淨位謂無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六。若約體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來第一約法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諸補特伽羅。

述曰:此問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發心等。

述曰:人既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種姓法,名住種姓人,乃至廣說十八三位。

論曰:修分位至即種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第三結前義也。有種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聖。

論曰:發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發心不名發趣,此二發心趣求聖道名發趣位,即名別說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淨位至清淨位。

述曰:總攝凡位體,名不淨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淨位,及攝體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莊嚴位至無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七名有莊嚴,以有勝德,故今別結。遍滿位即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言遍滿位。無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此品此結無也。然今此解,勘數本釋,更無別解,但隨一理為結,不可徵為盡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為無為、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說為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四[1]句【大】,〔-〕【甲】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寬體狹、事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說為器。如器受物,從喻為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記,名為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說「□無漏力□□□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緣助所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迦。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為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轉增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內法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增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說。但說現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大📖 P28得。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繫。

述曰:釋第三句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為,唯無漏得。若有漏得,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繫果。

述曰:釋第四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舉。然則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者,佛[1]亦【大】,然【甲】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說。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說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為因、以後為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離繫,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為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說為障滅。

述曰:前四種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繫果至煩惱繫故。

述曰:有學數習離繫,無學究竟離繫。離繫義殊,故言如次。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更寬故。

論曰:此中所說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謂有難言:若隨殊說,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說十[2]餘【大】,今【考偽-甲】?為釋此義,故有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說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舉、後釋。此總列舉。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為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

辯無上乘品

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為顯勝因能得勝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當說。

述曰:此品有三義,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無上至及修證無上。

述曰: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九頌總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無上乘。

述曰:解初二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說。以此攝餘,如理應知。

論曰:三無上者至修證無上。

述曰:釋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緣法。二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

大📖 P29曰:自下第二別解。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明十二所緣,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為第一也。自下第二問答正釋。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問起將釋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種至差別無差別。

述曰: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種至有六正行。

述曰:釋初句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義相違,故乘前為論。

論曰:一最勝正行至六無差別正行。

述曰: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為五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為一明。初以四頌釋最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為問起、後舉頌答。

論曰: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問。

論頌曰:最勝有十二至名波羅蜜多。

述曰:下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論曰: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述曰:釋第一句。

論曰:一廣大最勝至十二究竟最勝。

述曰: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廣大最勝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為廣大,立廣大名。

論曰:長時最勝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論曰:依處最勝至為依處故。

述曰:利他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論曰:無盡最勝至無窮盡故。

述曰:一則所向菩提功德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迴向,亦言無盡。

論曰:無間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他意解平等,眾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眾生,眾生行善,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論曰:無難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喜,要須自行,行即為難。既能隨喜,非要自行,故無難。

論曰:自在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勝多說,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1]分【大】,全【甲】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物,施與眾生無邊盡故。如虛空藏,從喻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現實,不名虛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論曰:攝受最勝者至極清淨故。

述曰:不見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為無分別智之所攝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見施者等相,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為最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後得二智。

論曰:發起最勝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非體非此。

論曰:至得最勝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無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說唯後二劫,有說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大📖 P30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釋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為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為問起。

論頌曰:十波羅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四為資糧,定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說靜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為此名[1]狹【大】,挾【甲】;今從名廣,故說定定。

論曰:此顯施等至各別作業。

述曰:釋頌大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脫、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為自利,他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知此意。

論曰:此顯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諸菩薩至不為損害。

述曰:三施三戒作業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無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增長功德。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無現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通三,於理無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脫。

述曰:般若云慧,通三無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德無盡。

述曰:下之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巧,六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說。勘。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勝生身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轉。

述曰: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聞如言而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為愚癡。令斷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2]今【大】,合【甲】各約別增勝而說,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說。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數,數體即三慧俱。作意增名為作意,如四念住。

論頌曰:菩薩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為二段:初一頌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結歸作意。

論曰:若諸菩薩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論曰:數數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釋第二句。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小教故,但說大乘。

論:依布施等至契經等法。

述曰:釋第三句。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為如。如者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說思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德。中間緣教法、思惟緣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說教?答:以十二分教為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為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下結餘非作意。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短筆畢後,覽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願御回向矣。南無春日大明神     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