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 卷3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論曰:此諸菩薩至有何功德。
述曰:既說三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德。第二辯果,先為問起。
論頌曰:此增長善界,入義及事成。
述曰:上一句聞令因緣增,第二句入義令所緣增。及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因能令善界增,此因能入義等。
論曰:聞所成慧至所聞實義。
述曰:聞慧緣教,思慧緣義。初聞善種增,後聞便入義。
論曰:修所成慧至修治地故。
述曰:修慧通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修十地,除障增德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云何皆緣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緣教,少亦緣義;思正緣義,少亦緣教;其有漏修,捨教緣義,若後得修亦緣教義。故說三慧皆緣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說無。然《十地經》說能堪能思能持說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說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漏三慧。
論曰: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述曰:自下第二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為正解。
論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述曰:就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為三段:初一頌半正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舉助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也。
論曰:應知如是至之所攝受。
述曰:非安立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德,行十法行亦得德生,此為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增善界[1]等【大】,亦【校異-甲】等,由法行故增益福德。彼為正因,此為緣助。因生智慧,伴增福德。若因若伴,二所得法皆功德收。
論曰:何等名為至諷誦及思修。
述曰:此中問答列十行名。
論曰。於此大乘有十法行。
述曰:顯十法行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論曰:一書寫。
述曰:如《顯揚》第二卷末說於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論曰:二供養。
述曰:彼說若劣若勝諸供養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此中攝。
論曰:三施他。
述曰:彼說「若自書已,由矜愍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說慇重者,故不說他書;此論文通。
論曰: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
述曰:彼說「若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此中收。然相似行。
論曰:五自披讀。
述曰:彼說「發淨信解,恭敬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說自讀慇重修,不說遺他,彼論不違。
論曰:六受持。
述曰: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諷誦。彼解受持,名為溫習。解云:既諷誦已,為堅持故,以廣妙音溫習法行。由諷誦為先,故有此說。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故第七說。以在諷誦後,故自為勸他,並此相似故。
論曰:七正為他開演文義。
述曰:彼當第八,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論曰:八諷誦。
述曰:彼第六說「為欲修習法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相似法行。
論曰:九思惟。
述曰: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相似。
論曰:十修習。
述曰:彼說「如所思惟,修行奢摩他、毘鉢舍那為欲趣入,乃至為令諸所求義成就法行。」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慧。前八多緣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伴?既是何度?
論曰: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述曰:此下第二明伴福果。此為問起,舉頌答之。
論曰:修行如是至其量無邊。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無量。近亦可知。
論曰:何故但於至不如是說。
述曰:自下第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為此問。
論頌曰: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述曰:謂上一句由二緣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二義。
論曰:於此大乘至獲最大果。
述曰:將釋頌文,先舉大意,出其所以。
論曰: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述曰:即頌上句,此立因宗。
論曰:由能攝益至說為最勝。
述曰:頌下句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內。益謂利益,令得福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邊。
論曰:由雖證得至說為無盡。
述曰:釋下頌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由上二緣,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集論》十四說「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德聚所生處故。」前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隨法行二種至諸菩薩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初明隨法有二,烈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於中,上三句舉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頌言隨法行者,或擇滅涅槃等名之為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或教名為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第三句中「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為諸。所無體異,能無體殊,故名轉變。[1]成【大】,或【甲】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故言轉變。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論曰:隨法正行至應正了知。
述曰:總釋頌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論曰:此中六種至六作意散亂。
述曰:別解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論曰: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述曰:問無相。
論頌曰:出定於境流至諸智者應知。
述曰: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知。
論曰:此中出定至自性散亂。
述曰:解六散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說。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有說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唯識論》說。
論曰:於境流者至即外散亂。
述曰:緣妙欲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說是散亂自體故。此或說假,或說為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說。
論曰:味沈掉者至即內散亂。
述曰:此以三法為體,即貪愛、沈、掉。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顯揚》、《對法論》說「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名內散亂。」《顯揚》無掉加眠,即別出體,以四法為體。此中通說違順定障,故取沈掉二。《顯揚》唯說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於掉,此同《對法》。《顯揚》說「又云或由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為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緣一境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說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為等引,非謂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大📖 P33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後無別,故名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論曰:矯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相用同故。《對法論》說「為他歸信,矯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善說,亦不相違。
論曰:我執者至我慢現行故。
述曰:此體通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也。《對法論》說「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此中亦說「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說我慢現行。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為先、後我慢起,此但說果唯慢是也。《顯揚》唯說我我所見,但說於因。《對法》俱說。此文為正。
論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體即作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說為亂,實體非亂。沈說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隨亂。然《對法》說「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又彼論說「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俱時散亂為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為先,後方入餘乘故。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亂。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也,唯以作意為體。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脫,第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菩薩於此至當速除滅。
述曰:釋頌第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故。
論曰:如是已說至云何應知。
述曰:此下第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初也。
論頌曰:知見於文義至無怖高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十種。此即初也。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云「如理如量,知見為體」,至下自知。於者所得,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此所智見無倒所緣,若於此迷即名為倒,體是愚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至下當知。
論曰:依十事中至十無倒名。
述曰:頌中依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論曰: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為一頌故。由此即分為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故此問起。
論頌曰:知但由相應至是於文無倒。
述曰: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顯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由者,所以義,以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總由四種: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論曰:若於諸文至說名相應。
述曰:解相應故成有義文。相應者,和合義。無間斷者,是相續不斷義。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義。宣是顯義,唱是說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說成眼義,故名相應。」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絕。」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大📖 P34已方成於名,說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此中但說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周圓。二次第宣唱。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說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句成頌等。」此中但說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唯說文,不遮名等。
論曰:共許此名至名為串習。
述曰:解串習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間共不違,故名為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絕,名為展轉,數數串習此眼名故。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故,名為串習成有義文。此中唯言共許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1]唯【大】,唯能【甲】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說於名。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成有義文等。舊論云「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而文無也。
論曰: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述曰: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但串習成有義文。
論曰: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述曰:解第二句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說耳。名詮於眼事,名非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文無倒。
述曰:解頌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為依,但說於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說「觀此文無,入圓成實」。
論曰:於義無倒至是於義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論曰:似二性顯現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所執體似情有也。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等皆是所執故。」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論曰:如現實非有者至實不如是有。
述曰: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亦有非有。
論曰:離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釋第三句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2]非【大】,非有【甲】非有故,所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說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也。」
論曰:離非有者至現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法等二釋,准前知。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義無倒。
述曰:解頌「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為義,不取依他,至下當悉。
論曰:於作意至現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種。至下當知。
論曰: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述曰:所能取者,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為彼言。
論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習種,名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釋,非持業釋。說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知。
論曰:即此作意至分別所依。
述曰:解頌「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別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緣此二取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之分別所依。所依者是因緣義,以種子是現行因緣性故,說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大📖 P35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為彼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別有說唯自體,有說通三分,廣諍如前。
論曰: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述曰:釋頌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體無,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分別即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二取之因。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所執二取故。」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耶?答:識為主故,且說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問:種中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說?答:唯識為論,說心攝境故。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何故不說?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問:辯染依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說於種?答:種為因緣,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問:種子寬通、現行義局。但說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說,唯說此種為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說言能熏。現似二勝,但說生分別。分別為依,現二取故。各據勝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問:所能取依即現分別,何不說為能熏,乃說二取之言為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為答此問,故次答云:
論曰:[1]田【大】,由【甲】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喻為名,說心為戲論。言為能熏者,想能說言說,想為言能熏,想用增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說能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且從勝記。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想俱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說此種子名言作意,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俱時能緣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為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故說能熏但名為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意用增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餘。
論曰:如實知見至作意無倒。
述曰:先解第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有外難言:如〈相品〉說,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無倒中後說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說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為釋此難,故有次文。
論曰:於不動無倒者至有無不動故。
述曰: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頌釋不動義。
論曰:前說諸義至非有無故。
述曰: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倒體離有非有。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為義。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釋,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說諸義字,釋頌「義」字。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無喻後法。
論曰:謂如幻作至象馬等性。
述曰:自下廣如幻等。此喻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喻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喻非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義唯所執性,此喻有無但喻所執。若如後解,義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論曰:如是諸義至定實有性。
述曰:自下廣大📖 P36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說為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廣解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說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文為二性解。
論曰:等聲顯示至如應當知。
述曰:上已解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種喻。其陽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於焰等上執實水等,喻計所執。故論說言「如應當知」。此等八喻,《攝大乘》等唯喻依他說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計所執。通說執故,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說。問:依他所執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真實,異於真如。不如所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二性別。又依他同緣法、可斷法、諦攝法、蘊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性殊。
論曰:以能諦觀至心不動散。
述曰:解第四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為不動,不異疑緣名為不散。心是主故但說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也。諦觀者,審緣也,由審緣故心便不動。
論曰:如實知見至不動無倒。
述曰: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為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為所緣,雖不動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說重知智,餘則不然?
論曰:於二相無倒者至俱無顛倒。
述曰:牒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論曰:於自相無倒至依勝義自相。
述曰:前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諦說。
論曰:如實知見至皆唯有名。
述曰:釋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述曰:釋第三句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論曰: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真唯有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論曰:此依勝義至差別相故。
述曰:顯計所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真勝義既無別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論曰:於共相無倒者至於共相無倒。
述曰: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以無一法至諸法共相攝。
述曰:釋上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寬遍,故不說人無我。又望別依他,此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說。
論曰:如實知見至共相無倒。
述曰:釋頌下大📖 P37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論曰:於染淨無倒者至清淨無顛倒。
述曰: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顯無倒。
論曰:若未斷滅至說為清淨。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說為雜染,若斷滅時說為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說餘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染淨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知。
論曰:於客無倒至是於客無倒。
述曰:此釋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為客,第四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論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從喻為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淨,非後方淨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客無倒。
述曰:解初「知」字第四句頌。
論曰:於無怖無高至是於二無倒。
述曰:此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有情及法至亦俱非有。
述曰:此中初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俱非有。
論曰:以染淨義至無減無增。
述曰:雖顯無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增;以染淨性俱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增。
論曰: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述曰:此即正顯無怖無高。[1]高【大】,〔-〕【甲】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淨法不增,所以無慢,若有淨增,可持此善而起於慢。既無善增,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中無者,無計所執。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二無倒。
述曰:釋第三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論曰:無倒行總義者至止觀二相。
述曰:自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為無理。由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緣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為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論曰:由義無倒至諸顛倒相。
述曰:舊論云「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執顛倒境,故名為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知故。
論曰:由作意無倒至能正遠離。
述曰:結第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倒,說此種子為倒因緣。倒非是有法,何得有因緣?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論曰: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述曰:結第四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前。
論曰:由自相無倒至無分別道。
述曰:結第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論曰:由共相無倒至本性清淨。
述曰:結第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通達金界本性清淨共相。
論曰:由染淨無倒至及已斷障。
述曰:結第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論曰:由客無倒至染淨二相。
述曰:結第八。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堅牢。
論曰:由無怖無高至得永出離。
述曰:雙結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此十種中,初三即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大📖 P38所證有差別故。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如應當知。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說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然世親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十無倒不減不增。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約境位次等言。
論曰:此十無[1]假【大】,倒【甲】假至金剛句中。
述曰:解第三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可破壞,從喻為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云鉢陀,此翻為跡。梵云播陀,此翻為句。以聲相近,譯者謬言。於中有三:初總標舉以此論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內所說十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為」下,第二列金剛句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無倒義,故名施設。
論曰:何等名為十金剛句。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頌。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論曰:謂有非有至無減無增。
述曰:一有非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喻、五無分別、六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虛空喻、九無減、十無增。舊論說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舊論復開第七染淨為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說,何得都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又次前總義中,染淨合結,義別結故。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浪為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又舊本十種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論曰:為攝如是至是金剛句。
述曰:即以頌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論曰:且初安立至釋難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論曰:自性故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十無倒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為無義文,故成有非有。《攝大乘》說「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論曰:所緣故者即三自性。
述曰:以此三性有非有法、為無為法。《攝大乘》說「所知相取,故名所緣」,即是三性。此為所知境已。
論曰:無分別故者至即本性清淨。
述曰:十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有所緣,即於此真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喻釋妨難,故在後方明。
論曰:如次應知至及無分別。
述曰:總解前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智。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據實而言,於此無分別,體即真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皆名般若」,正與此同。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智合,但立境名。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不應為例。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五句體訖。
論曰: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述曰:即餘五句并是釋難。
論曰:且有難言至本性清淨。
述曰:將解第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喻,先為外難雙問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說諸法本性清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俱徵有無竟。
論曰:為釋此難至而現可得。
述曰:為答此難,十句中說幻等喻,無倒中說不動。此即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大📖 P39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雙答二性相故。
論曰:復有難言至先染後淨。
述曰:將解第七染淨、第八空喻,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為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1]身【大】,者【甲】身,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論曰:為釋此難至及虛空喻。
述曰:此略舉二種答。謂例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界如何,故舉第八及虛空喻。
論曰:謂如虛空至及清淨時。
述曰:如太虛空,雖本性淨,廣如虛空喻。而有雜染及清淨時,廣有染淨。如虛空中有雲等時名為有染,無雲等時名為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論曰:復有難言至無增益過。
述曰:將解第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增,先為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A1]滅【CB】,減【大】滅失?難生死應有減。涅槃界中無增益過,難涅槃應有增。然諸經中說生死無減、涅槃無增,故為此難。
論曰:為釋此難至無減無增。
述曰:舉第九、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斷可成減增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故何有減增?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淨非有,說無減增,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有法性,何有減增?
論曰:又有情界至俱無量故。
述曰:第二釋於依他亦無減增。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量,故無有增。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增,既邊無量故無增減,故約依他亦無增減,以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論曰:第二安立至如有頌曰。
述曰:自下第二說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論曰:亂境自性因至及彼二邊際。
述曰:安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緣有義及無義,文起亂執故。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說為亂性故。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無亂自性者,即不動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用,能斷分別故。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緣故。即「無亂」字通在性、境,或無亂者是不動,加行智故。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亂果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無亂果者,謂清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虛空喻。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為論,名亂無亂二果。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減無增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為邊。清淨至究竟處,亦以涅槃為邊。此為一解二邊。又解:二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邊為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增,淨法亦以無邊為邊際。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論曰:如是已說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論曰:如寶積經至何等二邊。
述曰:自下第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論頌曰:異性與一性至染淨二三種。
述曰:此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聞;三有情增減;四法增減,有情及法各通增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邊」字貫通四處。
論曰:分別二邊性至是分別二邊。
述曰:即《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性也。然此頌中唯說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為此二邊說前中道。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譯家增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論曰:若於色等至各為一邊。
述曰:長行釋中總分為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文可解。於中皆先敘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是一,即蘊計我,名為一邊。故邊成二。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儒童。
述曰:為離異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說中道,謂觀無我,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大📖 P40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如《瑜伽》八十三說。
論曰:見有我至或即身故。
述曰:釋其所以。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俱等者,如《唯識》說。即合此二為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聲聞邊。
述曰: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說,故但言常。
論曰:為離此執至非常非無常。
述曰:所執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下第三解二邊。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此即敘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論曰: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述曰:釋所以也。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計意。
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住我無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論曰:定執心有實至損減法邊。
述曰:此敘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為主,故但舉心名於法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言。
論曰:為離此執至無意無識。
述曰:無心謂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所中但舉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自下第五辨二邊。
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1]隨【大】,邊【甲】隨。
述曰:此敘執也。
論曰:為離此執至不隨勸讚。
述曰:不隨者,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也。不讚者,不讚說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2]來無【大】,〔-〕【甲】來,無來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讚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A2]滅【CB】,減【大】滅邊。
述曰:由執現及後為有,方計為常。由執後為非有,方執為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執。
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實法既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說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辨二邊。
論曰:執有無明至明各為一邊。
述曰:十二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緣起二取亦然。此以無明為首,明即無漏明。
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3]道【大】,道所取能取【甲】道各為一邊。
述曰: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是有為,說能取故,若無為即非能取行。能治中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非無生故名曰無為。即是《對法》說道諦通有無為。此上第七即敘計訖。次束二義。
論曰:此所能治至白品差別。
述曰:此十二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黑品;明等能治,即是白品十二緣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說黑白品。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廣說。
述曰:明中無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為其二也。餘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說言「乃至廣說」。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今論乃至。
論曰:明無明等至皆非有故。
述曰:以於明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八辨二邊。
論曰:雜染有三至生雜染。
述曰:將解二邊,先說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說淨。此即敘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論曰:煩惱雜染至三後有願。
述曰:別解三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諸見者,一切見、修道見。貪瞋癡相者,三為根本,餘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相取,但舉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增相,非煩惱故,此不說之。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體即貪欲二法為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有愛為體,理亦無違。前二現在染污煩惱,大📖 P41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願智。
述曰:此舉三種煩惱能治。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無相能除貪瞋癡相;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不於三界願求故。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剎那總斷三種,由義說故說各別斷。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漏。或但名三解脫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二門。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脫」者,梵本無也。
論曰:業雜染至不作智。
述曰:第二業染所治能治各為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不生唯無分別,緣不作業,業不起故。
論曰:生雜染至三後有相續。
述曰:第三生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剎那為論,第三合一期為論。前三別、後一總,故是三種不減不增。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自性智。
述曰:三次第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緣於真如,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為論,說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能治,下總顯之。
論曰:如是三種至說為清淨。
述曰:所治總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真如。然上說能治唯說真智,此下意說。能准知。
論曰: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述曰:將釋執淨為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等法者,即是真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性。以空為首,等餘六種。
論曰:三種雜染至令作空等。
述曰:三種雜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雜染作其空等。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空等智者,等餘六智。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作?
論曰:由彼本性至性無染故。
述曰:由彼三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相等。上來已敘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敘法性真道理已。
論曰:若於法界至非染淨故。
述曰:此敘計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故,染淨二執各為一邊。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廣說。
述曰:謂不由空者,不由空智也。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空智空法之所以也。此中意說:且如見空,不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許,故如前執,今說為邊。顯此理時能治彼執,名中道行。乃至廣說者,廣說無相乃至無自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論曰:復有七種分別二邊。
述曰:解第三頌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論曰:何等為七。
述曰:此別徵七,下一一答。
論曰:謂分別有至各為一邊。
述曰:此敘二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執?
論曰:彼執實有至分別為無為。
述曰:彼實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以為壞滅」下,顯執所由。彼何為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為壞滅此立空性故。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為滅何法而立滅?依真實空性。既有實空為依滅此,故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或於無我分別為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兔角等。所治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立有,量云:所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說有如前。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兔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增損邊見。
論曰:為離如是至乃至廣說。
述曰:遮所執非。空本自空,非為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說者。
論曰:分別所寂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二邊。
論曰:執有所斷至怖畏空故。
述曰:所斷為所寂,能斷為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怖空故,執二寂也。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虛空喻。
述曰:經說空喻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論曰,分別所怖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三邊。分別所怖為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之事為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論曰:執有遍計至可生怖故。
述曰:此中總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為惡趣因,當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實色,何所怖也。
論曰:執有從彼至可生畏故。
述曰:此中總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生畏?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畫師喻。
述曰:畫師喻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變為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論曰:前虛空喻至為菩薩說。
述曰:二寂空喻為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喻為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論曰:分別所取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四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二取,故執不同。
論曰:為離如是至幻師喻。
述曰:幻師喻者,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說喻。
論曰:由唯識智至復捨唯識智。
述曰:由燸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伏除無能取故。
論曰:境既非有至識方生故。
述曰:成前所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緣境?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緣亦定非有,以境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緣能見。或此文解增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真故。
論曰: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喻。前幻師喻,正是能喻。所幻惡獸,如所執境,此是幻師能緣變故。惡獸生已還喫己身,喻由無境,能取亦無。所喻能喻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為喻。體不相似為喻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以法為喻,非喻有法。
論曰:分別正性至各以一邊。
述曰:敘第五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論曰:執如實觀至二種性故。
述曰:如實觀者,顯所執體。二種性者,顯執所由。謂決擇分名如實觀,為見道名實觀。此為加行,如見道中真實觀,故名如實觀。或作唯識四諦觀等,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以此觀等伏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為正;體是有漏,可斷法故,故可名邪。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兩木生火喻。
述曰:此總據治。
論曰:謂如兩木至還燒兩木。
述曰:此顯能喻。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或由相攢、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攢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兩木。
論曰:此如實觀至正性聖慧。
述曰:如實觀為能生,初見道名所生。所生即是正性聖慧,稱理知故,名為正性。聖者之慧,名為聖慧。或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濫有漏,復說聖言。前言兩木相攢截者,喻如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雖無火相,喻如實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喻如實觀能生見道。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論曰:如是正性至此如實觀。
述曰:聖道既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還燒兩木。喻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一一法喻皆應配之。
論曰: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大📖 P43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喻,然未顯此四如實觀為正為邪。
論曰:然如實觀至亦無邪性相。
述曰:顯如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說「雖是有漏,然得建立為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法等二釋如常。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六邊。
論曰:彼執聖智至或全無用。
述曰:彼聖智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無分別智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用。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初燈喻。
述曰:經中初說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論曰:分別不起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七邊。
論曰:彼執能治至應等時長。
述曰:彼執能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為義。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後燈喻。
述曰:第二說故,名後燈喻。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未曾得明。有攢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攢截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故容許此生,豈為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為一邊,未處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論曰:如是已說至正行云何。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差別無差別至增上等修集。
述曰: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無差別。
述曰:總釋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說「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識》所說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故一處明。
論曰:六正行總義者至品類最勝。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論曰:由此思惟至大乘法等。
述曰:結第二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也。
論曰:由如是品類至修毘鉢舍那。
述曰:結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倒修慧。散亂正障止、[1]愚【大】,愚癡【甲】愚正障智,約偏增者為論,非不一一俱修。
論曰:為如是義至而求出離。
述曰:結第四離二邊正行。為即第五囀聲,為離如是異一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為與故同。
論曰:於十地中至無差別行。
述曰:結第五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七非緣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訖。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二所緣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舉頌下正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緣體同之及異。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緣謂安界至增證運最勝。
述曰: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烈十二所緣名字。
論曰:如是所緣至十二最勝所緣。
述曰:[2]記【大】,〔-〕【甲】記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論曰:此中最初至差別法門。
述曰:解安立法施設所緣,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大📖 P44緣。
論曰:第二謂真如。
述曰:亦持業釋名。
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種。
述曰:第三所立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立?
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
述曰:到彼岸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教為所立,如為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真如故。
論曰:第五謂聞至任持文故。
述曰:任持者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緣義,少故不說。以聞為先,方緣義故。
論曰:第六至印持義故。
述曰:印持者謂思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緣教,少故不說。以義為先,方緣教故。問:此能緣文與聞何別?聞能緣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論曰:第七至內別持故。
述曰:別持者謂修慧。緣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為內。於四諦境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緣故,名任持等所緣,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恐聞等慧失。
論曰:第八至見道境。
述曰:初通達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違。
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
述曰:始從初地乃至七地,修道所緣大於見道,故名增廣道境。二種漸俱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論曰:第十至分分證境。
述曰:分分為道,道之所緣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亦名分分。
論曰: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述曰:從此以後無有功用,任運緣如。今說初得,故唯此地。等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為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緣,依士釋也。
論曰:第十二至如來地境。
述曰:此之三地得四辨真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說。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述曰:此即第三釋所緣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緣體唯是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緣名無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緣訖。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徵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修證謂無闕至不住不障息。
述曰: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烈十種能。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息。一「無」通二處。
論曰: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述曰:釋初二字。
論曰:一種姓修證緣無闕故。
述曰:緣者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近行緣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緣而釋一證。
論曰:二信解修證不毀謗大乘故。
述曰:由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此信解。
論曰:三發心修證至所擾動故。
述曰:由非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發心。
論曰:四正行修證至得圓滿故。
述曰:由到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正行。
論曰: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述曰:由起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1]沙【大】,娑【甲】沙》上帙解。
論曰:六成就有情修證至長時集故。
述曰:由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論曰: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述曰:由心調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淨」。
論曰: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至所退轉故。
述曰: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死及涅槃故。亦不為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大📖 P45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異故。
論曰: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論曰: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述曰:由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說故。第九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緣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論曰:無上乘總義者至無上乘義。
述曰:自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三。
論曰:正行無上故至正行果無上故。
述曰:正行有六,廣如前說。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二乘正行不能過故。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緣,所緣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緣,名所緣無上,即依士釋。所緣勝餘境,名所緣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緣,十二是此境,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正行故名正行持,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士釋。體[1]無【大】,是【甲】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為果,非要圓滿佛位方名為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非無雜亂。
論曰: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述曰:自下一部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徵訖。
論頌曰:此論辯中邊至除諸不吉祥。
述曰:然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為三復次,至下當知。二「義」字通四邊。
論曰:此論能辯至能緣行義。
述曰:辯謂顯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緣行義。能緣行及行合,名能緣行,有行非能緣故。且如妄分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生,必緣於境。
論曰:又此能辯至所緣境義。
述曰:雙辯邊中二所緣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緣,圓成、依他等中所緣故。行緣於境,合名為因,必有所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由不說惡果,隱中果法不為釋名,於論解中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論曰:或此正辯至名辯中邊。
述曰:前之二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中之法?
論曰:此論所辯至所行處故。
述曰:「此論所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論曰:是堅實義至非彼伏故。
述曰:猶如金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他,非他所伏。
論曰:是廣大義至自他事故。
述曰:自廣利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俱廣大利樂。或自顯為廣,勝他為大。利樂之義一如常解。
論曰:是一切義至三乘法故。
述曰:大可含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切故。
論曰:又能除滅至所知障故。
述曰:釋頌第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俱能除滅,二障雙已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俱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家增置。
論曰:我辯此論諸功德至疾證廣大三菩提。
述曰:自下發願回施眾生。第一句世親自顯釋頌功德,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德也。第二句正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濟也,群生者眾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有功德,皆用平等濟諸眾生。第三句令得因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增上生道、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增上生道。精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眾生令於因位得此二果。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大📖 P46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果,皆云廣大。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覺唯無上果。施眾生德,令於因中獲二勝道,令於果位得自乘果。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論功德,次句正以回施眾生,下之二句令生得果離凡成聖。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六日至同二十日(紙數六十三枚)令書寫之畢,且為神恩報謝,且為祈諸靈離苦,自今月四日至今月二十日,十七日之間興福寺諸堂於令日參上中下三帖令書之,奉安置于本談義屋者也。有心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
沙門忍春增專(春秋三十三)
南無慈悲萬行菩薩 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