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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禪林象器箋 卷27

第廿七類 唄器門

●諸法器

敕修清規入院云。至時鳴大鐘。諸法器。大眾門迎。又法器章云。新住持入院。諸法器。一齊俱鳴。

忠曰。舊說以之為大開靜非也。大開靜。但鳴廚前諸堂版而[A1]已【CB】,巳【補編】。不鳴鐘鼓。如今入院。接住持。則鐘板鼓一同鳴。故云諸法器也。

●犍椎

敕修清規維那云。十誦律云。以僧坊中。無人知時打楗椎。(乃至)眾亂時。無人彈壓等。佛令立維那。

忠曰。須知。叢林鳴器。維那掌之。

玄應經音義云。犍椎。直追切。經中或作犍遲案梵本。臂吒犍椎。臂吒此云打。犍椎此云所打之木。或檀或桐。此無正翻。以彼無鐘磬故也。但椎稚相濫。所以為誤已久也。

釋氏要覽云。五分律云。隨有瓦木銅鐵鳴者。皆名犍稚。經音疏云。犍虔音。稚直利切。此云擊木聲。五分。比丘問。以何木作犍稚。佛言。除漆樹。餘木鳴者。聽作。智論云。迦葉於須彌山頂撾銅犍稚。增一經云。阿難升講堂。擊犍稚者。此名如來信鼓也。今詳律但是鐘磬。石板。木板。木魚。砧槌。有聲能集眾者。皆名犍稚也。

業疏云。犍槌者。梵本聲論云。犍(巨寒切)地。此云磬。亦曰鐘也。乃金石二物耳。故五分云。隨鳴者作之。意取聞聲來集。召僧法也。

行事鈔集僧通局篇云。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反)(音地)此名磬也。亦名為鐘。 資持記云。若諸律論。並作犍槌。或作犍椎。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為地。又羯磨疏中。直云犍地。未見稚字呼為地也。後世無知。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犍槌字。並改為稚。直呼為地。請尋古本寫鈔。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云是打鐘之槌。及砧槌等此又不足議也)。若準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經音義。大同尼鈔然祇桓圖中。多明鐘磬而云彼無者。或恐少耳)。音義又云。舊經云犍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明知。稚字不呼為地。此迷久矣。故為辨之)

正字通云。椎。俗作槌鎚。

忠曰。元照意。須字从艸木之木。而其音地也。

大比丘三千威儀云。揵稚有五事。一者常會時。二者旦食時。三者晝飯時。四者暮投槃時。五者一切無常。 復有七法。一者縣官。二者大火。三者大水。四者盜賊。五者會沙彌。六者會優婆塞。七者呼私兒。 當復知十二時揵椎。常會時。先從小起稍至大。大下擊二十。稍小二十一下。小小十下。復大三下。旦食大下八。晝食一通。投槃亦一通。無常者。隨視時。縣官。水火。盜賊。亦隨時。會沙彌。三下。會優婆塞。二下。呼私兒。一下。持一通至。比丘楗稚。無後音。教乘法數圖五事七法(七法易知。今畧之)

一常會時(說四羯磨講法等集。五十四下。謂之一通。)

二旦食時(八下。即小食時也。)

三晝食時(同上一通即中食時。)

四暮投盤時(同上一通。如今昏鐘投盤。疑是梵語。)

五無常(多少隨時。謂人臨終聞鐘聲生善。)

馬鳴菩薩傳云。比丘鳴揵椎。外道即問。今日何故。打此木耶。

●大鐘

忠曰。禪剎鐘。有三。大鐘。殿鐘。堂鐘也。大鐘者。號令闔山諸堂者。

敕修清規聖節云。鳴大鐘及僧堂前鐘。集眾。列殿上。向佛排立。 又法器章云。大鐘。叢林號令。資始也。曉擊。則破長夜。警睡眠暮擊。則覺昏衢疏冥昧。引杵宜緩。揚聲欲長。凡三通。各三十六下。總一百八下。起止三下。稍緊。鳴鐘行者。想念偈云。願此鐘聲超法界。鐵圍幽暗悉皆聞。聞塵清淨證圓通。一切眾生成正覺。仍稱觀世音菩薩名號。隨號扣擊。其利甚大。遇聖節。看經。上殿下殿。三八念誦。佛誕成道涅槃。建散楞嚴會。諷經。齋粥過堂。人定時。各一十八下。如接送官員。住持尊宿。不以數限。庫司主之。

行事鈔集僧通局篇云。增一阿含云。阿難升講堂。擊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

續高僧傳。釋智興傳云。亡者通夢其妻曰。不幸病死。生於地獄。賴蒙禪定寺僧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脫。有問興曰。何緣鳴鐘。乃感斯應。興曰。余無他術。見付法藏傳罽膩吒王劒輪停事。及增一阿含鐘聲功德。敬遵此轍。苦力行之。鳴鐘之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塲。然後三下。將欲長打。如先致敬。願諸惡趣。聞此鐘聲。俱時離苦。如斯願行。志常奉修。豈唯微誠。遂能遠感。眾服其言。

增壹阿含經曰。阿難即升講堂。手執楗椎。並作是說。我今擊此如來信皷。諸有如來弟子眾者。盡當普集。爾時復說此偈。 降伏魔力怨。除結無有餘。露地擊揵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

●百八鐘(附百二十下)

忠曰。大鐘一百八下。昏曉鳴之。

敕修清規云。大鐘。曉擊。則破長夜。警睡眠。暮擊。則覺昏衢。疏冥昧。引杵宜緩。揚聲欲長。凡三通。各三十六下。總一百八下。起[A2]止【CB】,【補編】三下稍緊。

禪苑清規云。打大鐘之法。先輕手擬鐘三下。慢十八聲。緊十八聲。三緊三慢。共一百八聲。

羣談採餘云。鐘聲。晨昏叩一百八聲者。一歲之義也。蓋年有十二月。有二十四氣。又有七十二候。正得此數。浙杭州歌曰。前發三十六。後發三十六。中發三十六聲急。通共一百八。越州歌曰。緊十八。緩十八。六遍湊成。一百八。台州歌曰。前擊七。後擊七。中間十八徐徐發。更兼臨後擊三聲三通湊成一百八。

劉氏鴻書云。四季須知。五更鳴鐘。前十八緩。後十八急。緩急每三轉。共一百零八擊者。蓋應十二月。與二十四氣。七十二候之數。亦按陰陽也。

忠曰。俗說。佛寺朝暮百八鐘。醒百八煩惱睡。非也。天竺作相。本一百二十下(見事鈔及。資持記)。未聞百八下。其百八數。出中華世典。所謂。十二月。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合成百八。乃應知。覺百八煩惱眠者。舉燭燕說也。

或曰。慈照相公時。命京師五山。擊二十五點。其曉鐘先鳴九十下。遺十八下。及開靜時鳴之(詳二十五點處)。未知何據也。

百二十下(附)

道宣撰。釋門集僧軌度圖經云。念三寶。存五眾。眾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一百二十。為節也。 資持記引圖經注云。八輩。謂四果四向。三通謂三乘。

●殿鐘

忠曰。佛殿鐘也。

敕修清規楞嚴會云。鳴大鐘。僧堂鐘。殿鐘。住持至佛前燒香。 又法器章云。殿鐘。住持朝暮行香時。鳴七下。凡集眾上殿。必與僧堂鐘。相應接擊之。知殿主之。

●僧堂鐘

忠曰。僧堂前鐘。其製稍小。或單稱堂前鐘。

敕修清規。請立僧首座云。堂司行者。鳴僧堂鐘。大眾同送歸寮。

又法器章云。僧堂鐘。凡集眾則擊之。遇住持每赴眾。入堂時。鳴七下。齋粥下堂時。放參時。旦望巡堂。喫茶下床時。各三下(住持或不赴堂或在假。則不鳴)。堂前念誦時。念佛一聲。輕鳴一下。末疊一下。堂司主之。

雲門偃禪師錄云。師在僧堂前。問僧。這箇鐘子是什麼物作。無對。師云。儞問我。僧便問師云。衲僧作。代但打鐘一下云。摩訶般若波羅蜜。又云。眾僧堂前。

●集眾鐘

舊說曰。僧堂鐘。謂之集眾鐘。

敕修清規國忌云。至期。鳴僧堂鐘。集眾。 又法器章云。僧堂鐘。凡集眾。則擊之(詳僧堂鐘處)

首楞嚴經云。此祇陀園中。食辦擊鼓。眾集撞鐘。釋氏要覽云犍稚。今詳律。但是鐘磬。石板。木板。木魚。砧槌。有聲。能集眾者。皆名犍稚也。

●斂鐘

禪苑清規念誦云。住持知事以下。上間立。首座以下。下間立。維那斂鐘念誦。

校定清規新住持入院云。挂搭之法。斂僧堂前鐘。大眾。先歸鉢位(云云)。 又兩序進退云。首座領大眾人事。送出庫堂門(云云)。又斂鐘。首座入寮。占西手。與住持人事。 又四節。堂中。三日點茶云。行者斂鐘七下。住持歸位。

備用清規尊宿相訪云。若法眷尊長。即斂僧堂前鐘。隨至方丈人事。(忠曰。謂住持人法眷也。)

宗門統要云。台州幽棲道幽禪師。一日斂鐘上堂。大眾纔集。乃問。什麼人。打鐘。僧云維那。師云近前來。僧便近前。師遂打一掌。却歸方丈。(忠曰。蓋是念誦斂鐘。)

教誡律儀二時食法云。待斂鐘聲發。即如法夾巾把鉢。令匙柄向身。 又云。入堂。未斂鐘聲。禮拜。且收坐具。上床坐

解者曰。食時。初後各鳴雲版。今斂鐘者。謂初雲版也。或曰。長板。是也。

泉涌開山(俊仍)作相式云。先三下鐘(撞鐘三下。大小食時。俱用此鐘)。次三鼓(擊鼓三下)。次雲版(撾板三通。少急打之)。次長板(三三連打。但後一緩打也。此時眾僧具儀。入堂。至所坐處放巾置鉢。於牀前席各展坐具三拜[A3]已【CB】,巳【補編】。即上床坐)。次雲鼓(擊鼓三通。少急打之。此時長老入堂。眾從座起)。次雲版(撾板三通。極急打之。諸僧同時。上床前席各展坐具)次直日打靜(維那鳴槌。唱十佛名眾僧隨唱。同禮佛名禮[A4]已【CB】,巳【補編】收具。上床而坐)。次引唄(如來妙色身等)。次誦展鉢偈。開鉢行飯。次誦此食色香味等偈。及作五觀。誦食偈等。次眾僧正食。食[A5]已【CB】,巳【補編】行水。用盥漱口。次後唄(處世界如虗空等)。次食竟偈。次雲版(一通急打。此時眾僧下坐出堂)

敕修清規念誦云。大板鳴。方歸圖位。住持入堂。供頭鳴堂前鐘七下。 又維那云。每日二時。赴堂。堂前鐘鳴。離位入堂。聖僧前。左手上香。 又庫司四節。特為首座大眾湯云。都寺從聖僧後右出堂外。迎住持入堂。供頭緩鳴堂前鐘七下。送住持入位。 又法器章云。僧堂鐘。遇住持每赴眾。入堂時。鳴七下。

解者曰。堂前七下鐘。此名斂鐘。齋粥二時。住持將自外堂入僧堂。稍到明樓邊時。正鳴之(及入堂少緊打)。與庫前下鉢鼓。同時交鳴。其實九下。起盡二下。疊鳴。此觸鐘而不與數。故言七下。斂收也。以其緊撞之也。

忠曰。舊說緊鳴為斂義(二十五點圖。亦以斂為緩反言)。撿韻書。斂字無緊急訓。但律家。食前雲版急鳴。此云斂鐘(前引)。解者依之。以名於清規齋粥。住持入堂七下鐘。然清規却有云緩鳴堂前鐘七下者(此引)。則緊打義。不當也。不宜名斂鐘。仍知敕修清規。但言堂前鐘七下。而不言斂鐘。固有以也。

忠按。行事鈔集僧通局篇。說長打鐘法云。如是漸漸斂椎。漸穊漸小。乃至微未(止此)。資持記斂謂收聲(止此)。由是觀之。長打鐘。及漸斂收乃緊其打。此云斂也。而今七下。亦緊鳴。故例長打之斂聲。而亦云斂鐘乎。

●入堂鐘

忠曰。堂者僧堂也。齋時大眾入僧堂時。鳴大鐘十八下。謂之入堂鐘(一說。十八鐘。住持入堂。如下文)

永平清規赴粥飯法云。粥時。開靜已後。齋時。三鼓已前。先於食位就坐。齋時三鼓之後。鳴大鐘者。報齋時也。城隍先齋鐘。山林先三鼓。此時若面壁打坐者。須轉身。正面而坐。若在堂外者。即須息務洗手令淨。具威儀赴堂。次鳴板三會。大眾一時入堂(已下。詳說入堂法恐繁不錄)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大鐘。齋粥過堂。十八下。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云。若僧祇。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揵椎。二吹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內間知。此四種相。必使有常限不得或時打揵椎。或復打鼓。或復吹貝。令事相亂。無有定則。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祇食者。不清淨。名為盜食。

忠曰。今鳴鐘入僧堂。而食。出于佛制

●下堂鐘

敕修清規上堂云。掛上堂牌。報眾。粥罷不鳴下堂鐘三下。

舊說曰。粥罷下堂鐘三下。是罷參之鐘也。尋常鳴之。若有祝聖。更復鳴之。若旦望上堂。則不鳴下堂三下。蓋有大參(上堂)。故不可鳴罷參鐘也。

永平清規赴粥飯法云。大坐茶湯罷。住持人。聖僧前問訊出。即打下堂鐘三下。如監院首座。入堂煎點。送住持人。出却來堂內。聖僧前。上下間問訊罷。盞托出。方打下堂鐘三下。

●粥罷鐘

舊說曰。粥了後。打鐘三下。此名粥罷鐘。或曰。此是展單鐘也。非為粥罷。

忠曰。此三下。但是下堂鐘也。

●放早參鐘

校定清規五參上堂云。粥後。更不鳴下堂。放早參鐘。

舊說曰。粥罷三下鐘。謂之放早參鐘。若旦望。五參上堂日。不鳴。

忠曰。放早參鐘。即罷參鐘也。古法每日粥後。有早參。早參住持說法也。今亡之。故粥罷鳴鐘三下。此報無早參。猶如晚間放參鐘也。然今有上堂。故不鳴早放參鐘也。

●小開靜

或曰。開猶放也。靜靜慮也。開靜謂大眾。自四更一點。入堂坐禪。到此放禪。故曰開靜矣。忠謹按。鳴庫前版。為小開靜。行者齊起。固不關堂僧坐禪者。到大開靜。庫前板。諸堂板。一齊鳴。亦起闔寺大眾也。固不局堂僧坐禪者。故余謂。開靜者。開覺靜睡也。開言發覺。靜是睡眠之婉辭也。

瑩山清規云。五更四點後。庫前版鳴三會。名小開靜。行者齊起也。卯時將終。五更五點後。鼓版擊動。長打三會也。名大開靜。大眾摺被。(禪苑。大開靜。但一會。)

忠曰。五更三點之後。鳴百八鐘。次戞鼓磉了。次鼓五聲(五更)。版四下(四點)。如此三反。次小開靜。打雲版三會也。次大開靜。先戞鼓磉。直打鼓五聲(五更)。版五下(五點)。次又戞鼓磉了。版鼓一時和鳴。自緩漸到急如此三通(按禪苑清規大開靜。長打一會)

古來相傳。二十五點圖。到百八鐘。但云。然後開靜鼓版俱鳴(止此)。後得一圖。詳說如上。

禪苑清規擊法。小靜二會。大靜一會(詳次下)。異此。

●開小靜

小開靜。又稱開小靜。

禪苑清規警眾云。凡聞鐘鼓魚板。須知所為。五更鳴大鐘者。警睡眠也。次廚前打小鐘子者。開小靜也。諸寮供過行者。及燈頭等。並皆先起。次擊廚前雲板者開大靜也。眾僧齊起。方得摺疊單被。及上蚊廚次打長板者。眾僧下鉢也。眾僧一時入堂。次打木魚。眾僧集定也。後至者。更不得入堂。三通鼓鳴者。住持人赴堂也。堂前小鐘子鳴者。眾僧下床祇候。問訊住持人也。 又云。開小靜之法。先擊板三聲。漸漸高大。令聲調暢。從慢至緊。從重至輕。為一會。至二會。殺聲。徐徐打三下。

日用軌範云。開小靜。方摺被。拗枕子。

忠曰。軌範所言。與敕修。大坐參。及禪苑永平瑩山諸規說相違焉。諸規皆以謂。開大靜摺被。然今云。開小靜摺被。余謂。恐小字訛。當作大也。

校定清規日用小清規開小靜註云。鐘絕後版。

忠曰。摺被者。開大靜時也。此時。大鐘(百八)方絕。矣。若開小靜(五更四點)。則鐘未絕也。可知。小清規所謂。開小靜方摺被者。可作開大靜也。

竺仙和尚曰。日本人。以下鉢長板。稱小開靜。非也。長擊三通者。當名小開靜而[A6]已【CB】,巳【補編】

忠曰。下鉢長板者。火鼓後。長擊三通者也(大板)。今竺仙所言。長擊三通者。五更四點。廚下小鐘三會者也(禪苑為二會)。校定下鉢長板。亦言長擊三通。故今當加廚下小鐘。四字。而揀其濫也。

解日用軌範者。曰。開靜後。長擊板三通。名長板。此謂開小靜(或為大鑑語或為竺仙語皆是妄說)

忠曰。是即竺仙所非。下鉢長板。稱開小靜者。全不可取之。若又依此說似小開靜。在大開靜之後。太非也。

●小靜

小開靜也。

校定清規進退兩班云。次早五更。小靜鳴。堂司請舊首座都寺。喫湯。

●大開靜

忠曰。大開靜者。庫前鼓板。長打三會(禪苑一會)。是也。此時諸堂前板。一齊鳴。起闔寺大眾(又見小開靜處)

或和俗。聞百八曉鐘。為開靜鐘鳴者。非也。然舊說曰。慈照相公。命京師五山。擊二十五點。及三更。尋擊四更五更。次鳴鐘九十下。遺十八下。及開靜時鳴之(詳二十五點處)。此十八鐘。與開靜鼓版。同時鳴。故有此濫。

禪苑清規云。次擊厨前雲板者。開大靜也(詳開小靜)。又云。開大靜之法。如開小靜之法。但只長打一會也。

敕修清規。大坐參云。四鼓鳴。住持出。鐘鳴首座出。(乃至)鐘絕。開靜板鳴。眾方摺被。 又赴齋粥云。早晨聞開靜板。後。齋時候巡火板鳴。先歸鉢位。 又法器章云。方丈。庫司。首座寮。及諸寮。各有小版。開靜時。皆長擊之。

忠曰。敕修清規。不出大小名。所謂開靜者。皆大開靜也。擊法。見小開靜處。

●開大靜

大開靜。又稱開大靜見禪苑(開小靜引)

永平清規辨道法云。未開靜前。不得收單摺被。方候開大靜。所謂廚前雲版。及諸堂前板。一時俱擊。

●放參鐘

敕修清規晚參云。若住持至晚不參。則堂司行者稟命住持覆首座。鳴僧堂鐘三下。謂放參鐘也。如住持入院。或官員檀越。入山。或受人特請。或為亡者開示。或四節臘。則移於昏鐘鳴。而謂之小參然亦不鳴放參鐘。謂猶有參也。

●昏鐘

初更一點後。大鐘百八下。此名昏鐘。

敕修清規大坐參云。每日如有緣故。不坐參時。供頭行者。代首座。出半單。與大眾同。至晚。眾寮前。鳴板三下。眾出寮。歸堂。昏鐘鳴(如居城市則候鼓鳴)。頭首入堂。首座待鐘鳴。入燒香巡堂。次住持入燒香巡堂。候定鐘鳴。住持出堂。次頭首出。

●定鐘

敕修清規云。候定鐘鳴。住持出堂(詳昏鐘處)

又法器章云。大鐘。人定十八下。(忠曰。人定亥時也。)

瑩山清規云。打一更三點三遍。後鳴大鐘十八聲。是稱定鐘。是時。主人出堂。

舊說曰。初更五點之後。經少時。鳴鐘十八下。此名定鐘。又名十八鐘。正當亥時。其後少時。打二更也。凡坐禪。到定鐘。而止。眾便出僧堂(今日本禪林眾出僧堂則鳴鼓一。板五畢。即時鳴十八鐘者。畧規也)。若欲更坐禪。則報言。定鐘坐禪。乃再入堂也。定鐘後鎖前門。眾皆自後門出入。

忠曰。舊說。言初更五點後。鳴定鐘。如二十五點圖。亦言初更五點後。然瑩山言一更三點後。鳴定鐘也。蓋大鐘一通半(總五十四下)。可經一點時。乃自第一點。打鐘五十四下。而至第二點。更鐘五十四下。而至第三點。總一百八下畢。未到四點。直鳴定鐘也。又見一圖。有初更二點後。鳴定鐘者。蓋鐘百八下畢。次鳴定鐘。次打初更第三點也。蓋早打定鐘。懈怠之相。不可尚焉(余又按。若初更打第三點則可省第一點第二點方合中華省點法余於二十五點處有辯之)

義堂日工集云。定鐘。乃今初夜坐禪鐘也。謂之坐鐘。

忠曰。坐禪到定鐘而止。非定鐘鳴。方坐禪。或定鐘後坐禪者。陪修也。此名再請禪(見敕修)。又曰。俗言初夜鐘者。正是定鐘也。

舊說曰。大鑑竺仙。皆怒鳴定鐘之早。蓋定鐘鳴。則罷坐禪。故怒其早也。

忠曰。舊說言。定鐘之制。大半於大鐘(止此)。此恐謂定鐘鳴堂前鐘。故作此說謬矣。敕修法器章云。大鐘人定十八下(止此)。瑩山云。鳴大鐘十八聲。是稱定鐘(止此)。可知。定鐘直鳴大鐘。非別設焉。亦非用堂前鐘。如堂前鐘制小。見僧堂鐘處。

●觸鐘

忠曰。凡鳴鐘法。其起止一聲。名觸鐘(見斂鐘處)

●法鼓

舊說曰。法堂設二鼓。其東北角者。為法鼓。西北角者。為茶鼓。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法鼓。凡住持上堂。小參。普說。入室。並擊之。擊鼓之法。上堂時。三通。先輕敲鼓磉三下。然後重手。徐徐擊之。使其緊慢相參。輕重相應。音聲和暢。起復連環。隱隱轟轟。若春雷之震蟄。第一通。延聲長擊。少歇。轉第二通連聲稍促。更不歇聲。就轉第三通。一向纏聲擊之。候住持登座畢。方歇聲。雙椎連打三下。小參一通。普說五下。入室三下。皆當緩擊。

忠曰纏聲者。一大二小。相交長擊。則如繩纏木。一顯一隱之狀。故言纏也。然昧者。妄改作緩。大失意義。

續燈錄偈頌門。甘露舒禪師法鼓頌云。一擊隆隆徧九垓。雲奔雨驟盡趨來。須知不是尋常韻。惺得人天醉眼開。

●登座鼓

敕修清規法鼓云。上堂。候住持登座畢。方歇聲(詳法鼓處)

忠曰。住持登須彌時。每蹈一階。鼓一聲。古德云。蹈鼓而登(止此)。是也。余謂。此可得名節步鼓也。

慈恩三藏(玄奘)傳云。戒日王行時。每將金鼓數百。行一步一擊。號為節步鼓。獨戒日王有此。餘王不得同也。

●茶鼓

見法鼓處。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茶鼓。長擊一通。侍司主之。

忠曰。祖忌。獻茶湯時。鳴之。又茶禮湯禮。鳴之。故言茶鼓。

敕修清規迎待尊宿云。請客侍者具狀。詣客位。插香拜請特為湯。(乃至)寢堂釘掛帳幕。排照牌。設特為光伴位鳴鼓行禮。 又專使特為新命煎點云。俟折水出。鳴鼓。 又山門特為新命茶湯云。齋退鳴鼓集眾。知事揖住持。入堂(云云)又方丈特為新舊兩序湯云。燒香侍者。預排照牌。至時鳴鼓。客集。又方丈特為新掛搭茶云。至日齋罷。鳴鼓集眾。侍者揖入。 又方丈小座湯云。寢堂釘掛。排位。秉燭裝香畢。客頭行者。覆侍者。次覆方丈。鳴鼓。

忠曰。所謂鳴鼓。皆是用茶鼓也。

舊說曰。頭首秉拂。得借茶鼓以代法鼓。蓋恐濫住持上堂也。

●齋鼓

忠曰。齋鼓。在庫司前。

備用清規僧堂特為湯云。鳴庫堂前齋鼓一通。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齋鼓三通如上堂時。但節會稍促而[A7]已【CB】,巳【補編】

忠曰。節會者。一通為一會。節裁節也。言齋時鼓。不可如上堂鼓。長久繫也。

●雲鼓

忠曰。蓋齋鼓也。此鼓在庫前。

瑩山清規云。午時魚鼓後雲版長打一會。大眾下鉢。次庫前雲鼓三會。第三會。堂前小鐘合鳴。報主人入堂也。

●問訊鼓

忠曰。鳴庫司前齋鼓。即瑩山謂雲鼓三會者。

舊說曰。住持問訊鼓。可入堂(詳早晨鳴器。品次處)

禪苑清規警眾云。三通鼓鳴者。住持人赴堂也。堂前小鐘子鳴者。眾僧下床祇候。問訊住持人也。

忠曰。問訊鼓。蓋言此三通歟。依舊說問訊鼓鳴。下鉢。問訊鼓際。鳴斂鐘(詳早晨鳴器。品次處)

●下鉢鼓

即問訊鼓也。見斂鐘處。

●放參鼓

首山念禪師廣教錄云。問如何是學人自己師云放參三下鼓。喫粥五更鐘。

●昏鼓

忠曰。初更一點已前。鳴鼓三通。此為昏鼓(見二十五點處)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鼓。早晚平擊三通。

舊說曰。擊昏曉鼓法。先戞鼓磉三通。每通一百二十撾。三通。合三百六十撾。次鳴鼓三通。復每通一百二十撾。三通。合三百六十撾。蓋表一歲日數矣。昏鼓。初大擊大聲。後漸小擊小聲。以象日沒。曉鼓。反之。初小擊小聲。後漸大擊大聲。以象日出焉。

陳繼儒書蕉云。撾鼓。鼓三百三十三槌為一通。鼓止。角動十二聲。為一疊昏鼓四通為大[壴*(癸-天+虫)]。夜半三通。為晨戒。旦明三通為發昫。(篇海云。[壴*(癸-天+虫)]七迹切。音戚。夜戒守鼓者禮昏鼓四通。為大鼓夜半三通為[壴*(癸-天+虫)]。晨旦三通為發明今作[鼓/(癸-天+虫)]。 又云。昫許御切音酗日出溫也亦與煦同。)

●曉鼓

見昏鼓處。

●更鼓

詳二十五點處。

周祈名義攷云。更鼓。鼓謂之更者。率更官名。師古曰。掌刻漏。故曰率更。以漏籌更易為義。更鼓義。又祖此。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更鼓早晚平擊三通。餘隨更次擊。庫司主之。

解者曰。更鼓早晚平擊三通者。早者。大開靜。三通。與板同鳴。此時處處板。亦同時鳴也。晚者。昏鐘鳴之先。鼓三通。是也。

江湖風月集九峰昇和尚。鞔更鼓偈云。爛木頭邊釘釘著。死牛皮有活機關。須彌槌子輕拈出。撼動一天星斗寒。

●浴鼓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浴鼓四通。次第候眾擊(其詳見知浴章)知浴主之。

●普請鼓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普請鼓。長擊一通。

●火鼓

校定清規云。長板者。火鼓後。長擊三會者(詳長板處)

●鼓磉

敕修清規云。輕敲鼓磉(見法鼓處)

忠曰。現見戞鼓兩耳。而磉。韻書但有柱礎之訓。與今全無交涉。余竊按。磉當作顙。或𣞙。音近訛寫耳。鼓顙者。即鼓額也。引楞嚴證之。

楞嚴經云。因名身體。如腰鼓顙。 解蒙云。熏聞云。顙或作𣞙埤蒼云。鼓𣐎也。補遺顙息朗切。額也。𣞙桑朗切。鼓匡也。字書鼓材也。

字彙云。𣐎音瓦。博雅鼓𣞙謂之𣐎

篇海云。𣞙蘇朗切。音顙。鼓匡木。玉篇鼓材。

瑩山清規云。戌時。打鐘三會。終後。庫前打鼓三會。先以鼓槌。擬鼓脣三下。後以左槌小打。以右槌大打。緩聲三打。又以左槌小打。以右槌連打。如此三打後。自緩至緊。為一會。如前三會終。又擬鼓唇。三下。一打名為一更。打版為一點。

●大板

敕修清規聖節云。節內遇三八日。佛殿念誦。(乃至)參前。巡廊鳴板集眾。向佛排立。住持至。鳴大板三下。

雲章曰。庫司前板。言大板。以其製大於餘堂板也。

板又作鈑。 鏡堂圓禪師禪興錄。舉善哉三下鈑。知識盡來參話。作鈑。

續字彙云。鈑與版同。莊子金鈑六弢。

●雲版

庫司大版。又稱雲版。

雲章曰。版形鑄作雲樣。故云雲版。

瑩山清規云。巳香欲了時。聖僧侍者。問訊首座。是稟放禪也。即庫前雲版三下鳴。是稱火版(詳火版處)

俗事考云。宋太祖以鼓多驚寢。遂易以鐵磬。此更鼓之變也。或謂之鉦。即今之雲板也。

三才圖會云。雲板。即今之更點擊鉦。唐六典皆擊鐘也。大史門有典鐘。二百八十人。掌擊編鐘。即此是也。

●鐵板

叢林盛事云。廣教會和尚川人。嗣石頭回。初依此菴于護國。因行者幹鐵版。皆有頌送行。會曰。空奮雙拳與麼去。打成一片早回頭。歸來挂在三峰頂。惱亂春風卒未休。兄弟皆愛之。

●方丈版

敕修清規聖節云。堂司行者報方丈客頭。先覆住持。次覆侍者。鳴方丈板三下。鳴鼓。 又念誦云。先鳴方丈板。照堂板。次巡廊鳴板。 又法器章云。方丈庫司首座寮。及諸寮各有小版。

●庫堂板

此小板也(見方丈板處)。與前庫堂大板異。

敕修清規。方丈特為新掛搭茶云。次日庫司(云云)。庫堂排位。首座光伴。鳴庫堂板。上首知事。與維那。行禮。

●照堂板

敕修清規方丈特為新掛搭茶云。次日。首座眾頭首。具狀請僉。(乃至)照堂排位。都寺光伴。鳴照堂板(云云)

●首座寮板

敕修清規坐禪云。鳴首座寮前板三聲。初聲出門。二聲約到半途。三聲入堂。 又坐參云。不鳴首座寮前板。若大坐參時。却鳴三下。 又大坐參云。堂司行者鳴首座寮前板。三下。大眾轉身向外坐。首座下地。從後門出復轉從前門入。聖僧前燒香。

●眾寮前板

敕修清規聖節云。堂司行者。預鳴眾寮前板三下集眾坐堂。

●眾寮外板

眾寮前板。稱外板。其內板小。外板大也。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眾寮內外。各有版。外版每日大眾問訊時。三下。坐禪坐參時。各三下。候眾歸堂次第鳴之。點茶湯時。長擊之。內板。掛搭歸寮時三下。茶湯行盞二下。收盞一下。退座三下。小座湯長擊之。

●眾寮中小板

敕修清規。入寮出寮茶云。齋退鳴寮中小板。點茶人。門外右立。揖眾入。

●眾寮內板

眾寮中小板。稱內板(詳眾寮外板處)

敕修清規。大掛搭歸堂云。行者引至眾寮。鳴內板三下。寮主相接入門。

●諸寮小板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方丈。庫司。首座寮。及諸寮各有小板。開靜時。皆長擊之報眾時。各鳴三下。

●坐禪板

敕修清規月分須知云。六月初一日。隆暑。首座免鳴坐禪板。 又法器章云。眾寮外版。坐禪。坐參時。各三下。候眾歸堂。次第鳴之。(見眾寮外板處)

●齋板

忠曰。庫司大板。齋時鳴之。此名齋板。

敕修清規受嗣法人煎點云。厨司方鳴齋板。就行飯。

●下鉢板

忠曰。粥時長板名下鉢板。齋時三下板。為下鉢板。禪苑清規云。開大靜。(乃至)次打長板者。眾僧下鉢也。眾僧一時入堂。次打木魚。眾僧集定也。(打法見長板處)

忠曰。下鉢板。有異說禪苑清規校定清規。則以木魚已前。長擊三通為下鉢板(校定說見長板處)。入眾日用。敕修清規則以木魚之後。三下疊疊者。為下鉢板。如詳辨長板處。

又按禪苑下鉢板。粥時則以長擊三通板為下鉢。齋時則以三下板。為下鉢(但打三下非三下疊疊)。皆在木魚已前。

禪苑清規赴粥飯云。早晨開靜之後。齋時三下已前。先於食位就坐候長板鳴及打三下。即起身下鉢。

忠曰。禪苑粥飯雙說。謬解者多。今言。早晨開靜之後。先於食位就坐候長板鳴。即起身下鉢。此為粥時也。齋時三下板已前。先於食位就坐。及打三下。即起身下鉢。此為齋時也。

又禪苑清規警眾云。齋前聞三下板鳴者。眾僧下鉢也。次鳴大鐘者。報齋時也。自餘長板魚鼓。堂前小鐘。維那打槌食畢。下堂。並同晨粥之法。

舊說曰。板方二下時。可下鉢。或曰。第三下。可下鉢。

舊說曰。一說下鉢板七下。此或可然。何以言之。云第三下起身故。 忠曰。下鉢七下。何從得此說。蓋轉訛斂鐘七下而[A8]已【CB】,巳【補編】。固不足論矣。又第三下起身者。葢謬解禪苑及打三下起身下鉢之語耳。彼所謂三下者。齋時板名。又非言第三下也。

●長板

忠曰。下鉢板。言長板。長擊三會。故名長板。

日本俗。訛為板通名。而稱鑄長板掛長板等。非也。其通名雲板也。

舊說。以三下疊疊板。為長板。其義曰。三下非但三擊。以三下為一疊疊疊擊之。及住持入僧堂其擊之久長。故云長板。(忠曰。此因擊得名。)雲章以齋時三下板。為長板。令其聲長。故云長板(詳三下板處 忠曰此因聲得名)

忠曰。長板異說。須以禪苑清規為正。

禪苑清規警眾云。擊廚前雲板者。開大靜也。次打長板者。眾僧下鉢也。眾僧一時入堂。次打木魚。眾僧集定也。後到者。更不得入堂。 又云。打長板木魚之法。並輕手引聲。漸漸高大。令音聲調暢。然後緊慢相參。輕重相應。凡至一會。略歇少時。所貴節會分明。令聽者不悞。至三會殺聲。徐打三下。

校定清規云。長版者。火鼓後。長擊三會者。是也。非木魚後三下者。今叢林。皆以三下板。為長板。方行禮。今只隨時可也。(忠曰。三下者。三下疊疊也。行禮者。下鉢也。隨時者。本當火鼓後板下鉢。然今時諸方。例訛。不得行獨。故但隨時世。以三下疊疊為下鉢而[A9]已【CB】,巳【補編】。)

入眾日用云。木魚響。不得入堂。(乃至)聞長板鳴。下鉢。(敕修清規日用軌範作聞木魚後長板鳴下鉢)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大版。齋粥二時。長繫三通。木魚後。三下疊疊擊之謂之長板

舊說曰。齋粥二時。十八鐘後。所擊下鉢之板。此名長板。

竺仙和尚曰。此說非也。開靜後。長擊三通者。名長板。

忠曰。十八鐘後。鳴木魚。次鳴三下疊疊。故知舊說。依入眾敕修。 竺仙本禪苑及校定。蓋大開靜後。火鼓三下。次長擊板三通。眾僧下鉢。次鳴木魚。

忠曰。如禪苑。以火鼓已後。十八鐘已前之。長擊三通者。名長板。下鉢。然壽無量時。叢林早訛。故入眾日用。以木魚後。三下疊疊。為長板。校定雖識其非。而循習難為輒革。故只隨時焉。敕修亦以三下疊疊。為長板。蓋同校定意。

敕修清規。山門特為新命茶湯云。近時有齋時聞長板鳴。知事入堂。炷香展拜。巡堂一匝。請茶。 又新首座。特為後堂大眾茶云。長板鳴。僧堂內。巡請茶。

●長擊板

忠曰。下鉢長板外。又有長擊者雖可通名長板。餘長擊不受長板名。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方丈。庫司。首座寮及諸寮。各有小版開靜時。皆長擊之。又云。眾寮內外。各有板。外板。點茶湯時。長擊之。內板。小座湯長擊之。

●三下板

禪苑清規云。齋時三下已前。先於食位。就坐。及打三下。即起身下鉢。 又云。齋前聞三下板鳴者。眾僧下鉢也。

雲章稱此三下板。為長板。其說曰。每下令其擊聲長緩。蓋欲有少時刻使眾遲速齊一。故云長板。

忠曰。早粥。本長擊三通下鉢(禪苑)。後訛。木魚後三下疊疊下鉢。余竊推其轉謬源。如齋時。則單三下板下鉢。是即三下板下鉢也。終以三下名。訛為三下疊疊之三下。至此下鉢歟。

傳燈錄般若啟柔禪師章云。師上堂。聞三下板聲。大眾始集。師因示一偈曰。妙哉三下板。諸德盡來參。既善分時節。今吾不再三(聯燈作知時節)

忠曰。上堂者。食時上僧堂也。凡板打三下者。皆當稱三下板。然特名齋時者。為三下板矣。

●火板

齋前三下板也。

舊說曰。火板掛在庫司竈上。及飯熟。飯頭打之三下。則火頭滅火。故名火版矣。但今食前三鐘蓋擬火板也。

敕修清規受嗣法人煎點云。火板鳴。大眾赴堂。

日用軌範云。仍嚼楊枝。歸堂坐禪。火板未鳴。不得先歸寮。

忠曰。及火板鳴。坐禪罷。今言火板未鳴者。坐禪未了也。若火板鳴後。則與長板有少時。此時須歸寮矣。

瑩山清規云。己香欲了時。聖僧侍者。問訊首座是稟放禪也。即庫前雲版三下鳴。是稱火板。是坐禪罷也。

●巡火板

舊說曰。掉火鈴。擊板。巡諸寮舍。而向僧堂。意報眾警火災也。

敕修清規赴齋粥云。齋時候巡火板鳴先歸鉢位。

忠曰。蓋寮眾。赴僧堂齋粥。諸寮人少。故警之令埋火慎災也。與火板別也。須與火鈴交看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版儆戒火燭三下。

●報廊板

敕修清規聖節云。節內遇。三八日。佛殿念誦。(乃至)參前巡廊鳴板。集眾。向佛排立。

雲章曰。巡廊鳴板者。先鳴方丈板。次鳴照堂板。次鳴眾寮。首座寮等板。謂之報廊板也。

敕修清規念誦云。先鳴方丈板。照堂板。次巡廊鳴板(止此)。解者曰。照堂在僧堂之後。亦可在眾寮之後。而今可言眾寮之照堂也。 忠曰。但是僧堂之照堂也。不用復曲說。今見雲章所說。照堂板次。有眾寮板。可知雲章亦是為僧堂之照堂也。又曰。巡廊鳴諸寮所掛板也。非持版巡諸寮鳴之。

日用軌範入浴法云。古云。三通鼓響入堂時。觸淨須分上下衣。

解者曰浴時雖聽鼓聲。可有惑第幾浴者。故巡廊鳴板以報浴之第一次。鳴板每一下。第二次。二下。第三次。三下。第四次。四下。名報廊板。

忠曰。浴第一次。板一下等。又是一法。如敕修知浴中言。但是巡廊鳴板三下(止此)。又云。鳴板三下徧。鳴鼓(止此)。然舊解言。聽鼓後。方鳴板。恐謬說。

●巡廊板

即是報廊板也。

敕修清規知浴云。次第巡廊鳴板三下徧。鳴鼓。

解者曰。諸餘清規。但鳴庫司板。今怕有不聞者。故巡諸寮而鳴板。此名巡廊板。亦云報廊板。每寮鳴三下也。

忠曰。徧者。徧于諸寮也。

●浴室內小板

敕修清規知浴云。室內掛小板。旁釘小牌書云。鳴板一聲添湯。二聲添水。三聲則止。以此為節。

備用清規知浴云。室內小牌。白字一湯。二水。三滿。打小板。

●洗脚板

日用軌範云。洗脚板鳴。不得爭奪脚桶(其規詳彼)

●圓板

覺浪大師尊正規鐘板云。舊來鐘板。有橫板直板。而方其式者。予茲獨以圓板。如滿月輪相蓋以取諸從上圓相之儀。此圓相。不特溈仰家用。究其源來。自忠國師徒。六祖已上。遽相傳授。即五家亦何嘗不用。亦非曹洞寶鏡與五位有圓相也。世傳臨濟打板。則有一二三板之殊。打鐘則直是一槌以表單行。曹洞則一板一鐘。二板二鐘。三板三鐘。以表兼帶。此亦世諦流布。無可不可也。雖然如是。祇如今以圓板。掛諸堂中。畢竟是箇甚麼意旨。聻。

●梆

沙彌律儀入浴云。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忠曰。即是浴室內。小板也三才圖會有梆圖。龍頭魚形。余辯見木魚處。

正字通云。梆博康切。音邦。斲木三尺許。背上穿直孔。今官衙設之。為號召之節。或以竹截作筒兩頭留竹節旁鑿小孔。擊之有聲。亦曰梆。似古之用𣔳。六書故因字从邦。謂聲邦邦肰。

三才圖會云。梆即柝易繫辭曰。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說文𣝔夜行。令擊木為聲。以待更籌者。是。俗曰蝦蟇更𣝔即柝。乃古今字耳。

●椎

正字通云。椎直回切。音錘。擊物具。俗作槌鎚。集韻作桘。

北凉涅槃經云。世法有五種。名世。句世。縛世。法世執著世。(乃至)云何法世。如鳴椎集僧。嚴鼓誡兵。吹貝知時。是名法世。

敕修清規維那云。鐘鼓絕。鳴椎一下。眾展鉢(云云)。又法器章云。椎齋粥二時。僧堂內。開鉢念佛。唱食遍食。施財白眾。皆鳴之。維那主之。下堂時。聖僧侍者鳴之。

禪苑清規警眾云。維那最初打槌一下者。眾僧開鉢也(隨槌聲白念心經三卷)。次打槌一下者。白設粥意也(或表歎讀疏)。次打槌十下者。念十佛名也。次打槌一下者。首座施粥也。又打槌一下者。粥遍也。粥罷打槌一下者。眾僧下堂也。(齋時。維那打槌。同晨粥之法。)又赴粥飯云。清淨法身等。下槌太疾。即打著佛脚。下槌太慢則打著佛頭。

聯燈會要。鄧隱峯禪師章云。師在襄州破威儀堂。只著襯衣。於砧槌邊立。拈起槌云。道得即不打。眾默然。師便打一下。

正宗贊大通本禪師賛曰。沒巴鼻處。拋出八稜槌。

解者曰。造槌為八角。像須彌八方也。 忠曰有須彌為椎之語。故作此說。

●槌砧

舊說曰。承槌打之木。言槌砧。拈打小木。言槌矣。槌為本器。為槌而有砧。然交割簿。言椎砧附槌子。可笑。

敕修清規維那云。左手按砧(云云)。右手鳴椎。高不過五寸。聲絕方下椎。急緩合度。

舊說曰。天竺那蘭陀寺。眾多堂廣。故七處設槌。方得其聲及眾。

龍龕手鑑云。碪砧通。正。陟林切。擣衣石也。又跗也。又鐵碪等。

忠曰。打椎言打靜。 行事鈔。說戒正儀篇云。維那。至上座前打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香水淨[A10]已【CB】,巳【補編】(乃至)維那打靜一下云(云云)。又諸雜要行篇云。打靜法。維那先戶外。具儀斂掌。傍門面入[A11]已【CB】,巳【補編】。至打處立。合掌。右手取椎。舉起擬砧訖。然後打一聲。不得有重響方乃臥椎。手從柄處捋之。然後合掌。有所啟白。若有施與咒願。唱告等得等。維那口陳其緣。不得打椎以為事用。除為眾亂等。 資持記云。傍門面者。隨左右頰而舉足也。擬砧使椎砧相當也。等得亦云等供。即大小食時。唱食平等。不下。制非法。準知。打椎。止為白告靜眾。不同鐘磬。打為事用也。

舊說曰。槌砧。又名槌靜。

忠曰。事鈔云打靜聞律家言曰。靜有南北異義。北京曰靜是能打。謂打椎靜眾之義。南都曰。靜是所打。謂靜即砧也(止此)。按舊說是南都義也。

●槌墪

槌砧。又曰槌墪。

備用清規維那云。至清淨法身處。左手作蓋勢。側按槌墪。右手打槌。高不過五寸(詳如彼)

正字通云。墩音敦。平地有堆者。爾雅註。江東呼地高為墩。墪同墩。

●遍粥椎

校定清規。兩序進退云。堂中徧粥槌後。知事從後門入。都寺打槌一下(云云)

●遍食槌

忠曰。通食名。通齋粥。

舊說曰。遍食椎者。眾將揖上下肩。而喫三口食已前。所擊一下。是也。

禪苑清規。警眾云。十佛名。次打槌一下者。首座施粥也。又打槌一下者。粥遍也。

敕修清規。聖節云。早粥遍食椎後。再鳴椎一下云。白大眾(云云。白啟建事)。 又維那云。若施主齋僧行。徧食椎後。從聖僧後。轉左邊。朝首座問訊。復鳴椎一下而出。為請施財也。 又新戒參堂云。至期。早粥遍食椎後。新戒參頭。領眾入堂。聖僧前列問訊。

●下堂椎

禪苑清規。警眾云。粥罷打槌一下者。眾僧下堂也。住持人出堂。眾僧方可上鉢(齋時下堂同晨粥之法)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椎。下堂時。聖僧侍者鳴之(詳槌處)

解者曰。維那鳴遍食椎後。出堂。故齋粥罷。眾下堂之椎。聖僧侍者擊之。

●戒尺

敕修清規。沙彌得度云。設戒師座几。與住持分手。几上安香燭手鑪戒尺。

教苑清規鬀髮儀云。凡上安香燭花瓶戒尺。

忠曰。兩小木。一仰一俯。仰者在下稍大。把上者擬下者。擊而鳴之。受戒專用之。故得戒尺之稱。余得古德受戒之具。其戒尺在下者。長七寸六分。厚六分。闊一寸一分餘。下面四邊。有縷面。在上者。長七寸四分。厚五分餘。闊一寸。上面四邊有縷面。上木正中。豎安木鈕鈕長二寸五分。高七分。把鈕擊之。

●尺

戒尺。或單稱尺。

幻住清規。開甘露門法云。入座鳴尺一下。

忠曰。傅大士。以尺揮桉者。界尺也。見器物門界尺處。

●磬

敕修清規。沙彌得度云。作梵闍梨。鳴大磬作梵。

又法器章云。磬。大殿早暮。住持知事。行香時。大眾看誦經咒時。直殿者鳴之。唱衣時。維那鳴之。行者披剃時。作梵闍梨鳴之。

祇園圖經云。佛衣服院。阿難所止。常護佛衣。有一銅磬。可受五升。磬子四邊。悉黃金。縷作過去佛弟子。又鼻上以紫磨金。為九龍形。背上立天人像執玉槌。用擊磬。聞三千世界。音中。亦說諸佛教誡弟子法。磬是梵王造之。及佛滅度。娑竭羅龍王收入海宮。

石湖梅譜云。蠟梅凡三種(云云)。經接花疎雖盛開。花常半含。名磬口梅。言似僧磬之口也。

忠曰。僧磬與樂器磬。其形全別。樂器磬。板樣曲折。考工記所謂倨勾。一矩有半者。僧磬。如鉢形。祇園圖經云。可受五升。可知。天竺磬亦如鉢器矣。又梅譜。以梅花半含。比僧磬。支那僧磬之制。可知焉。

文獻通考云。銅磬。梁朝樂器也。後世因之。方響之制出焉。今釋氏所用銅鉢亦謂之磬。葢妄名之耳。齊梁間文士。擊銅鉢賦詩。亦梵磬之類。胡人之音也。

宋祁筆記云。樂石有磬。今浮屠。持銅鉢亦名磬。世人不識樂石。而儒者往往。不曉磬折義。故不獨不識磬。又不能知鉢。

●手磬

敕修清規。達磨忌云。行者鳴手磬。維那出班。

又法器章云。小手磬。堂司行者。常隨身。遇眾諷誦。鳴之。為起止之節。

解者曰。手磬日本禪林所謂鈴也。

忠曰。小磬。手捧桴鳴者。日本禪林。此名鈴矣。然鈴。本木舌內懸。倒掉鳴之。與所謂手磬全別。未知。手磬何因。得鈴名耶。

●引磬

忠曰。大清禪剎。小磬如桃大。底有竅。貫緒。連縛小竹枝為柄。以小鐵桴擊之。名為引磬。蓋因導引眾故名。

忠義水滸傳云。宋江參五臺山智真長老鳴鐘擊鼓。合寺眾僧。都披袈裟坐具。到於法堂中。坐下。宋江魯智深。并眾頭領。立於兩邊。引磬響處。兩碗紅紗燈籠。引長老。上陞法座。

忠曰。羅貫作此傳。是時有引磬目。

敕修清規沙彌得度云。引請收坐具。起鳴手磬。引剃頭人入堂。 又亡僧云。齋粥。殿堂諷經罷。及放參罷。堂司行者。即鳴手磬。前引。首座領眾。至龕前。住持燒香畢。維那舉大悲咒。

忠曰。敕修清規云。小手磬。行者常隨身(見手磬處)。其制似極小。已言鳴手磬前引。則即是可引磬矣。

●鐃鈸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鐃鈸。凡維那揖住持兩序。出班上香時。藏殿。祝賛轉輪時。行者鳴之。遇迎引送亡時。行者披剃。大眾行道。接新住持。入院時。皆鳴之。

忠曰。清規鐃鈸非為二物。然按杜氏通典文獻通考三才圖會等。金鐃與銅鈸。全二物。諸韻書亦爾。到正字通。初得鐃鈸為一物之解。

正字通云。鈸。蒲括切。音拔。銅鈸今鐃鈸也。

江湖紀聞后集云。宋咸淳乙丑年。汀州范宅。鑿畦為沼。得鐃鈸一面。鈴杵無舌。方悟荒畦元廢寺也。杜氏通典云。銅鈸。亦謂之銅盤。出西戎及南蠻。其圓數寸。隱起如浮漚。貫之以韋。相擊以和樂也。南蠻國大者。圓數尺。或謂齊穆王素所造。

文獻通考云。銅鈸。亦謂之銅盤。本南齊穆士素所造。其圓數寸。中間隆起。如浮漚。出西戎南蠻扶南高昌疎勒之國。大者圓數尺。以韋貫之。相擊以和樂。唐之燕樂清曲。有銅鈸相和之樂。今浮屠氏清曲用之。蓋出於夷音。然有正與和。其大小清濁之辨歟。

湖海新聞云。宋徽宗宣和元年。降手詔曰。按先天紀。鈸乃黃帝戰蚩尢之兵器。胡人之凶具。中國自不合用(云云)。開封尹盛章奏。本府所納銅鐃鈸一萬六千六百三十六隻。計二萬六百二十斤一兩。

忠曰。三才圖會。有金鐃。其制大異銅鈸。今附錄解惑。 圖會云。金鐃。如火斗。有柄。以銅為匡。疏其上。如鈴。中有丸。執其柄而搖之。其聲譊譊然。以止鼓。

又曰。文獻通考。有銅鐃。與金鐃制全別。其形如銅鈸小。日本名登比與宇志者。巫覡輩嗚之。大清來朝寺。用之。日本古禪剎。無此器。今亦附錄。 通考云。銅鐃。浮屠氏所用。浮漚器小。而聲清。世俗謂之鐃。其名雖與四金之鐃同。其實固異矣。

四言對相有鐃圖。大似鈸。通考所謂。銅鐃也。

●銅鑼

忠曰。日本教家用之。搓布帛以為桴。

正字通云。鑼。郎何切。音羅。築銅為之。形如盂。大者聲揚。小者聲殺。樂書有銅鑼。自後魏宣武。以後。好胡音。銅鈸沙羅。沙羅即鑼。六書故曰。今之金聲。用。于軍旅者。亦以為盥盆按鑼非獨軍行用之。盥用鑼。尤迂泥。

●火鈴

忠曰。齋時振火鈴(見巡火板處)。又二更一點。四更一點。並振火鈴(見二十五點處)。儆戒火燭。故得火鈴名。

瑩山清規云。火版鳴。從庫下。諸寮前。遶寺。振火鈴。又云。二更二點後。振火鈴。呼照顧火燭。遶寺。自三門至方丈。還庫下打二更三點。

忠曰。瑩山云二點與二十五點圖少異矣。又照顧火燭者。告眾警火之詞。

破菴先禪師秀峯錄。上堂云。開口即錯。擬心即差。倒攜蓆帽。飜著襴衫。看看。暮天欲雪。普請各宜照顧。且道。照顧箇什麼。自云。照顧火燭。

●巡更鈴

火鈴。又稱巡更鈴。

普燈錄道宣知藏章云。久侍天衣(法聰)。無所契。衣叱之。宣忘寢食者月餘。一夕聞巡更鈴聲。忽猛省曰。住住。一聲直透青霄路。寒潭月皎。有誰知。泥牛觸折珊瑚樹。衣聞。命職堂司。後住投子。凡有所問。以拂子。作搖鈴勢。

忠按。巡更鈴。本官家。有傳夜鈴之法。而叢林擬之乎。 史記李廣傳。刀斗註云。荀悅云。刀斗小鈴。如宮中傳夜鈴也(止此)。又文獻通考云。漢書舊儀。中宮衛宮城門。擊刀斗纂文曰。刀斗。特時鈴也(止此)。又揚子方言云。無升謂之刁斗。註謂小鈴也。音貂。見漢書。

●木魚

日用軌範云。木魚響。不得入堂。或令行者取鉢。堂外坐。

敕修清規。法器章云。木魚。齋粥二時。長擊二通。普請僧眾。長擊一通。普請行。 二通。

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云。每日交五更諸寺院行者。打鐵牌子或木魚。循門報曉。亦各分地方。日問求化。諸趨朝入市之人。聞此而起。

忠曰。鐵牌子。蓋謂鐵板也。

已下。錄象魚義

敕修清規。法器章木魚云。相傳云。魚晝夜常醒。刻木象形。擊之。所以警昏惰也。

釋氏要覽云。今寺院木魚者。蓋古人。不可以木朴擊之。故刻魚象也。又必取張華相魚之名。或取鯨魚一擊蒱勞為之大鳴也。

劉斧摭遺云僧舍木魚者。魚晝夜不合目。修行者。忘寐修道。魚可化龍。凡可入聖。

教苑清規云。木魚婆沙云。有僧違師毀法。墮魚身。背上一樹。風濤搖擺。出血苦痛。本師渡海。魚遂作孼云。汝不教我。致墮魚報。今欲報怨。師曰。汝名甚麼。魚曰某甲。師令懺悔。復為設水陸追拔。夜夢。魚曰。已脫魚身。可將我樹捨寺。以親三寶。師果見魚樹。刻魚形懸掛警眾。

又或。引玄奘指歸曲云。玄奘自天竺歸經蜀道。有一長者喪妻。有兒甫三歲。後母惡之。伺長者出獵樓上擲兒。投水中。長者悲哀為設齋僧。適遇奘至。喜迎。請第一座。奘不食。語曰。我歷長途疲矣。欲得魚肉喫之。一座大驚。長者欲出買之。奘囑云。非大魚不可也。長者如教。求獲而回。方上爼割之。所沒之兒。啼在魚腹中。長者大歡。奘曰。此兒夙世持不殺。故今雖被魚吞。不死。長者曰。如何報魚恩。奘曰。木雕魚形。懸之佛寺。齋時擊之可以報魚德。今之木魚。是也(元本和語。忠今改綴)

忠曰。余曾撿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二百卷。阿毘曇毗婆沙論八十卷並無木魚緣五百問經。有師不教誡弟子。死墮龍中。害昔師。蓋妄漢。依託搆說。玄奘魚腹得兒事。慈恩傳不載。亦恐以薄拘羅事揑合。今故錄標其妄矣。

三才圖會云。木魚。刻木為魚形。空其中。敲之有聲。釋氏謂。閻浮提乃巨鰲所戴。身常作癢。則鼓其鬐。川山為之震動。故象其形。擊之。此荒唐之說。然今釋氏之賛。梵唄。皆用之。

忠曰。巨鼇戴山出乎列子(湯問)。釋氏本無此說。釋氏說世界。有水輪。金輪。風輪而[A12]已【CB】,巳【補編】。且道。何經律論。說鼇戴閻浮提哉。然則荒唐之咎。歸于汝矣。大抵腐儒。誣罔如此者不一。又按圖會木魚圖。魚頭尾自相接。其形團圞。今清國僧。稱木魚者。作龍二首一身。鱗背兩口相接。銜一枚珠之形。亦空肚團圞。蓋與圖會木魚同。諷唱時。專敲之以成節。如粥飯所擊木魚。却非首尾團聚者。按圖會梆圖。龍頭魚身。形挺直。即是粥飯所擊。木魚也。余以謂。梆未見為魚形之說。恐圖會以粥飯所用。庫堂木魚。誤成梆圖歟。今摸圖會二圖。令識者揀焉。

已下。畧錄機緣。

傳燈錄。溈山祐禪師章云。庫頭擊木魚(詳職位門火頭處)

神鼎諲禪師錄云。官人指木魚問。這箇是什麼。師云驚回多少瞌睡人。官云。洎不到此間。師云。無心打無心。

雪巖欽禪師佛日錄云。佛殿脊金鴟。𨁝跳上天。厨堂口木魚。走入滄海。

已下。略錄賦咏。

聯燈會要。智門寬禪師章云。師訪白兆。兆云。老僧有箇木魚頌。師云。請舉看。兆云。伏惟爛木一橛。佛與眾生不別。若以杖子擊著。直得聖凡路絕。師云。此頌有成褫。無成褫。兆云。無成褫。師云。佛與眾生不別。聻。左右救云。有成褫。師云。直得聖凡路絕。聻。當時白兆一眾。失色。

葉縣省禪師錄木魚謌云。木魚謌木魚謌。橫身三界臥。擺頭掉尾瞬金鱗。凡聖縱橫不柰何。老胡聞。聳耳聽。聲聲振動古佛心。逍遙自在無私曲。蕩蕩行時任騰騰。指日月。太山崩。踴踴躍躍魔軍驚。哮吼吟時雲隊隊。大洋海底霹靂聲。

佛眼遠禪師錄木魚頌云。無端擊此溝中斷。鐘鼓相參無雜亂。能聞所聞非二緣。以此及此通回換。凡夫何故作追攀。達士若為成智觀。可憐流入薩婆若。醉眠尚爾排魚貫。

東山外集。和壽山木魚韻。頌云。透出波瀾外。橫身任探尋。只知打我腹。不覺痛他心。香積晨炊熟。秋廊夜月深。重重報君道。千眼是觀音

東坡詩集宿蟠桃寺詩云。板閣獨眠驚旅枕。木魚曉動隨僧粥。

●桐魚

藏叟摘藁崇福講經修兩廊兼化粮疏云。風鑾鳴檻看兩行鐵鳳高飛。曉粥上鍋。聽三疊桐魚普說。晉書張華傳云。吳郡臨平岸崩。出一石鼓槌之無聲。帝以問華。華曰。可取蜀中桐材。刻為魚形。扣之。則鳴矣。於是如其言。果聲聞數里。

●魚鼓

木魚。又名魚鼓。

普燈錄神鼎諲禪師章云。僧鼓未鳴時如何。曰看天看地。云鳴後如何。曰捧鉢上堂。

已下。畧錄賦咏。

趙州諗禪師錄魚鼓頌云。四大猶來造化功。有聲全貴裏頭空。莫怪不與凡夫說。只為宮商調不同。雪峯存禪師錄咏魚鼓頌云。我暫作魚鼓。懸頭為眾苦。師僧喫茶飯。拈槌打我肚。身雖披鱗甲。心中一物無。鸕鷀橫谿望。我誓不入湖。 又云。可憐魚鼓子。天生從地養。粥飯不能飱。空肚作聲響。時時驚僧睡。懶者煩惱長。住持閙喧喧。不如打游漾。

●石魚

忠曰。佛寺又有用石作魚鼓者。

秦淮海集石魚詩云。佛宮琢琳瑯。懸魚警群聰緩扣集方袍。急拊趨百工。雖無荀虞器自恊徵與宮。犂然當人心。邈有炎氏風。山泉自疏數。珮玉相玲瓏。朝昏間鐘鼓清響傳無竆。惟有寶陀山。於音獲圓通。一聞如得解。石鞏亦投弓。

●開枕

日用軌範云。候首座開枕後。困重者。就寢。

敕修清規。大坐參云。聞首座開枕響眾方偃息。在道兄弟。不以此拘(詳叢軌門再請禪處)

忠曰。言開者。開闔之開也。開摺枕備于臥用。首座示眾可安息之意。故展開枕。故令有響也。

舊說曰。枕制令可摺。名橋枕(見器物門)。更深。住持亦出堂。故困重者。聞首座開枕。可少偃息耳。若其全身。在道中者。可不問時節。豎起脊梁骨。何必事臥息耶。

●二十五點

○鼓(更)●版(點)

白圈鼓。為更。黑圈版。為點。 點局更點。此為準(唐書百官志云。漏刻博士。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

●版(更)□柝(點)

黑圈。版。為更。白方。柝。為點。 巡點更點。此為準。

初更

昏鼓三通(擊法見昏鼓處)。 次戞鼓磉三通。

一點。○●。○●。○●。點局鼓板(庫司大鼓大版同[A13]已【CB】,巳【補編】下例知此三板為出寮板捲簾也)

●□。●□。●□。巡點版柝(堂前。首座寮。眾寮。方丈。巡廊合鼓板擊之。已下例知)

(忠曰。余觀日本更點之圖數本並打初更一點今按謝肇淛說。初更不打第一點。第二點而自第三點發。於此禁夜行人五更到第三點而止。於此放行人乃不打第四點第五點余此圖之後。詳引。依此。則日本更點打初更一點者。非也。)

大鐘一通半(以三十六下為一通一通半實五十四下。其法。初十八緩打。次十八斂打。又次十八緩打。都五十四下)。候二點(若打二點則可到此打二點鼓板然後鳴次下大鐘然二點省不打。故直接此大鐘又鳴大鐘一通半)

又鳴大鐘一通半(合前三通。都一百八下也)

(此名昏鐘昏鐘鳴。點燈。鐘第一通。都寺入佛殿燒香。鳴殿鐘三下。正面三拜。自庫司山門至僧堂龕前炷香歸位。 第三通時。住持入殿燒香。鳴殿鐘七下。蓋祖堂一下。普菴一下。土地一下。三尊三下。正面禮拜一下。自庫司山門至僧堂龕前燒香。巡堂一帀。歸位。 住持入堂時。昏鐘三通終。)
(首座聞住持燒香鐘出寮入堂龕前燒香歸位。)

次戞鼓磉三通。

三點○●●●。○●●●。○●●●。

●□□□。●□□□。●□□□。

(忠按。中華初更。省第一點第二點與五更省四五二點都二十一點矣。如日本二十五點圖去五更四五同中華至初更但去第二點然則打者。二十二點。故敕修清規大坐參舊解云。初更一點。鼓一板一。如此三度。次初更二點間。鳴大鐘三通。總百八下。鐘絕。初更三點之後。鐘鼓不共鳴去可鳴大鐘一通半之頃然後初更四點。鼓一板四。如此三度。又少時。初更五點。鼓一板五。如此三度。更經少時鳴鐘十八下。此謂定鐘。)

四點○●●●●。○●●●●。○●●●●。

●□□□□。●□□□□。●□□□□。

五點○●●●●●。○●●●●●。○●●●●●。

●□□□□□。●□□□□□。●□□□□□。(南禪規式。版柝。但於初更五點。及四更五點鳴之。餘不鳴版柝。)

定鐘十八下(初更五點後。經少時鳴之。坐禪於是止。又有少時打二更)

(瑩山清規云。一更三點之後。鳴定鐘如前定鐘處辯。)

二更

一點○○●。○○●。○○●。

●●□。●●□。●●□。

鳴火鈴(呼照顧火燭巡廊警火。點局行者掌之 或云。鳴火鈴在二更二點後火鈴之後。諸寮收燈 自次二點至四更一點庫司番頭者主之)

二點○○●●。○○●●。○○●●。

●●□□。●●□□。●●□□。

三點○○●●●。○○●●●。○○●●●。

●●□□□。●●□□□。●●□□□。

四點○○●●●●。○○●●●●。○○●●●●。

●●□□□□。●●□□□□。●●□□□□。

五點○○●●●●●。○○●●●●●。○○●●●●●。

●●□□□□□。●●□□□□□。●●□□□□□。

三更

一點○○○●。○○○●。○○○●。

●●●□。●●●□。●●●□。

二點○○○●●。○○○●●。○○○●●。

●●●□□。●●●□□。●●●□□。

三點○○○●●●。○○○●●●。○○○●●●。

●●●□□□。●●●□□□。●●●□□□。

四點○○○●●●●。○○○●●●●。○○○●●●●。

●●●□□□□。●●●□□□□。●●●□□□□。

五點○○○●●●●●。○○○●●●●●。○○○●●●●●。

●●●□□□□□。●●●□□□□□。●●●□□□□□。

(三更五點後。報方丈首座寮都寺寮以打四更之點。)

四更

一點○○○○●。○○○○●。

(諸寮點燈。)

戞鼓磉(收時大疎七下)

(都寺諸堂燒香。入室龕前燒香。歸位坐禪。)

○○○○●(南禪規云。戞鼓磉畢。復打四更一點者一遍)

●●●●□。●●●●□。●●●●□。

鳴火鈴(警火也。 點局行者掌之。)

(眾僧入僧堂坐禪。 大坐參云。次早三下板鳴。眾起。聖僧侍者牽堂內手巾轆轤驚酣眠者起洗面。眾歸堂。)

二點○○○○●●。○○○○●●。○○○○●●。

●●●●□□。●●●●□□。●●●●□□。

(前堂首座入堂。住持隨後入堂。 大坐參云。首座入燒香巡堂。次住持入燒香巡堂。)

三點○○○○●●●。○○○○●●●。○○○○●●●。

●●●●□□□。●●●●□□□。●●●●□□□。

(住持於二點三點前後隨意入堂。 南禪規式云。住持入堂。龕前燒香。巡堂歸位。)

四點○○○○●●●●。○○○○●●●●。○○○○●●●●。

●●●●□□□□。●●●●□□□□。●●●●□□□□。

五點○○○○●●●●●。○○○○●●●●●。○○○○●●●●●。

●●●●□□□□□。●●●●□□□□□。●●●●□□□□□。(南禪規見初更五點住持出堂。次首座出堂。大眾隨意。 大坐參云。四鼓鳴。住持出。)

五更

一點○○○○○●。○○○○○●。○○○○○●。

●●●●●□。●●●●●□。●●●●●□。

二點○○○○○●●。○○○○○●●。○○○○○●●。

●●●●●□□。●●●●●□□。●●●●●□□。

三點○○○○○●●●。○○○○○●●●。

戞鼓磉。

○○○○○●●●(南禪規云。戞鼓磉復打五更三點者一遍。)●●●●●□□□。●●●●●□□□。●●●●●□□□。

大鐘三通(每一通三十六下。初十八緩。後十八斂。如是三通。合一百八下然後鳴開靜 大坐參云。鐘鳴。首座出。 南禪規式云。五更四點五點。不打鼓板鳴大鐘配之。 忠曰。約大鐘一通半。到四點復一通半。到五點禪苑清規警眾云。五更鳴大鐘者。警睡眠也。)

戞鼓磉。   次曉鼓三通。(兼板同擊。 擊法。見曉鼓處。)

宋洪邁俗事考云。漢書斥候士百餘人。五分夜。擊刁斗自守。師古曰。夜有五更。故分而持之。唐六典太史門典鐘二百八十人。掌鐘漏。故詩云。促漏遙鐘動靜聞。其漏五五相遞。凡二十五。故李郢詩云。二十五聲秋點長。韓退之詩。鷄三號更五點。宋宮而及州縣更漏。皆去五更後二點。又并初更去其二點。首尾止二十一點。至今仍之。故曰。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宋太祖以鼓多驚寢。遂易以鐵磬。此更鼓之變也。或謂之鉦。即今之雲板也。陳履常詩。殘點連聲殺五更。汪元量詩。亂點傳籌殺六更。今報更。𭽸𭽸。鼓將盡。則雲板連敲。謂之殺更。衛公兵法曰。鼓三百三十三槌。為一通。角吹十二聲為一疊。鼓止角動也。司馬法曰。昏鼓四通為大[壴*(癸-天+虫)]。夜半三通。為晨戒。旦明三通。為發餉。今早晚各止三通也。其鐘聲。則一百八撞。以應十二月二十四氣。七十二候之數。

楊升菴外集云。夜漏。五五相遞。為二十五。唐李郢詩。二十五聲秋點長。韓退之詩。鷄三號唐五點。是也。至宋世。國祚長短讖。有寒在五更頭之忌。宮掖及州縣更漏。皆去五更後二點。又并初更。去其二。以配之。首尾止二十一點。非古也。至今不改焉。

品字箋云。宋時有寒在五更頭之讖。始絕去五更之後二點。因而又去初更之前二點。以配之。嗣後相。初更以三點起。五更以三點終。世遂有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之說。

琅邪代醉編云。宋祖(匡胤)建隆庚申。受禪。後聞陳希夷只怕五更頭之言。命宮中。轉六更。方嚴鼓鳴鐘。殊不省庚與更同音也。至理宗景定元年。歷五庚。申越十七年。宋亡。而希夷五更頭之數。信矣。到元朝延祐七年庚申。而至正帝(順帝)生。帝乃宋少帝趙顯(南宋孝恭)子。我大明兵入燕都。遁去。當時人。只呼庚申帝。劉尚賓庚申帝大事記。是也。後方號順帝云。由是觀之。則宋祖命轉六更數。亦不爽。

謝肇淛文海披沙云。入夜每更五點。遞為二十五點。李郢詩。二十五聲秋點長。是也。今禁漏首尾二更。去二點者。蓋昏鐘禁鼓一動。郎禁人行。初更二點。夜未深。後二點。天將曙。皆不宜禁者。故以三點為起止耳。今人不知。以為起於宋太祖因五更頭之讖。遂去之。不知宋太祖。因此讖。令宮中皆轉六更。然後鳴鐘。又何嘗禁初更耶。

代醉編云。蟫精雋云。宋內五更絕。梆鼓遍作。謂之蝦蟆更。其時禁開。而百官入。所謂六更也。如方外之攢點。即今之發擂耳(七修類纂)

楊誠齋江東集詩。醉眠管得銀河鵲。天上歸來打六更。自注云。予庚戌考試。殿盧夜漏。殺五更之後。復打一更問雞人。云宮漏有六更。

忠曰。余觀日本禪林二十五點圖數本。皆未得初更後更省點來由。或曰。五更四點五點。則混開靜聲。故聞之不分明。可笑。又除前後二點之義。至謝肇淛。初得其理焉。又如中華。初更省第一點第二點。此方但去第二點。又有以鐘十八下為一通者。竝非也。

又舊說曰。昔慈照相公。命京師五山。令擊二十五點。而今已廢焉。但今略法。初更如常式二更唯一點而止。及三更。相接擊四更五更。不管時辰。次相接鳴鐘九十下。遺十八下。及開靜鳴之。總一百八下也(止此)。忠謂。敕修清規大坐參云。鐘絕。開靜板鳴(止此)。然則非鐘與開靜板同時鳴。可知之。

因錄天竺城門開閉。 雜阿含經云。王家常法。待遠使命來往。至初夜盡。城門乃閉。中夜已盡。輒復開門。欲令行人早得往來。

五更義 顏氏家訓云。或問。一夜何故五更。更何所訓。答曰。漢魏以來。謂為甲夜乙夜丙夜丁夜戊夜。又云鼓。一鼓。二鼓。三鼓。四鼓。五鼓。亦云一更二更三更四更五更。皆以五為節。西都賦亦云。衛以嚴更之署。所以爾者。假令正月建寅。斗柄夕則指寅。曉則指午矣。自寅至午。凡歷五辰。冬夏之月。雖復長短參差。然辰間遼闊。盈不至六。縮不至四。進退常在五者之間。更歷也經也。故曰五更爾。

●早晨鳴器品次

五更三點後。一八鐘(禪苑 南禪規)

(舊說曰。百八鐘。先九十下。遺十八下及大開靜鳴之。 忠曰。若然。十八下。可在小開靜後。)

戞鼓磉。 曉鼓三通(南禪)

(敕修云。更鼓。早晚平擊三通。)

廚下小鐘三會。小開靜(禪苑 瑩山)

(此候五更四點時)(禪苑云。諸寮供過行者。及燈頭等。並皆先起。日用軌範云。開小靜。摺被。蓋非也。)

厨前雲版三通。大開靜(瑩山 禪苑為一會)

(此候五更五點時 眾僧齊起)(鼓版一時和鳴。自緩到急。此時處處板。亦同時鳴。)(禪苑。永平。瑩山。皆云。大開靜摺被。 大坐參云。鐘絕開靜板鳴。摺被。 此是大開靜。蓋百八鐘。經四點五點時到此聲絕。)

火鼓(校定)

長擊版三通(鳴大版 禪苑 校定)

(禪苑此名長板方下鉢。)(禪苑云。次打長板者。眾僧下鉢也。眾僧一時入堂。次打木魚眾僧集定也)(校定清規云。長板者。火鼓後。長擊三會者。是也。)
(非木魚後三下者。今叢林。皆以三下板為長板方行禮。今只隨時可也)
(忠曰。禪苑長板。未言幾通到校定方言三會。日用清規云。聞木魚後長板可知壽無量時。[A14]已【CB】,巳【補編】謬以三下疊疊為長板也。校定所謂今叢林。皆以二下板為長板者。是也。)
(竺仙曰。開靜後。長擊三通者。此名長板)
(忠曰。竺仙說。合禪苑校定不合日用清規敕修清規也。如日用敕修以三下疊疊名長板且隨時訛耳。 又竺仙時。敕修清規未撰成。)

十八鐘(鳴大鐘 敕修)

(按敕修法器章十八鐘。在堂前鐘七下已前 又赴齋粥云。近時諸方住持。大鐘鳴時。先入堂坐。)

木魚三通(長擊 禪苑)

(眾僧集定。 舊說曰。十八鐘後。鳴木魚 禪苑云。次打木魚眾僧集定也。)

(三)下疊疊(大板 敕修)

(日用。敕修。此名長板下鉢)
(日用清規云。聞木魚後長板鳴下鉢 敕修云。木魚後。三下疊疊擊之。謂之長板。)
(忠曰。敕修已前。日用清規時。已謬。校定亦只隨時。敕修亦從流傳乎。)
(竺仙曰。十八鐘後。三下板。名長板非也。)
(忠曰。竺仙說。合禪苑校定。)

問訊鼓三通(禪苑 此鼓在庫前 又名下鉢鼓)

(禪苑云。三通鼓鳴者。 住持人赴堂也。)

堂前鐘七下(與問訊鼓同時鳴。 禪苑 敕修 舊說。此名斂鐘)

(禪苑云。堂前小鐘子鳴者。眾僧下床。祗候問訊住持人也。)
(敕修云。僧堂鐘。住持入堂。時鳴七下 瑩山云。庫前雲鼓三會。及第三會堂前小鐘同鳴。報主人入堂也。)

舊說曰。竺仙曰。住持十八鐘可入堂。或曰。住持問訊鼓可入堂。何故。曰十八鐘時未下鉢。(忠曰。此依敕修。)至問訊鼓方下鉢。為鉢妨下床。且屏之。(禪苑云。放鉢。須當上肩。)及住持入堂。即下床迎住持。住持上床畢。眾却就座。安鉢正面。按二說。住持問訊鼓入堂者。近理。葢堂前斂鐘。與問訊鼓。同時鳴之。而清規每云堂前鐘七下。住持入堂故。

忠曰。敕修清規赴齋粥云。近時諸方住持。大鐘鳴時。先入堂坐(止此)。乃知。竺仙謂十八鐘入堂者。諸方異規。何校是非。又或謂十八鐘未下鉢。只依敕修三下疊疊下鉢也。然竺仙固主張開靜後。長擊三通板下鉢。故十八鐘已前。既下鉢而已。

●齋前鳴器

巡火板。

(敕修赴齋粥云。齋時。候巡火板鳴先歸鉢位。)

三下板(禪苑 眾僧下鉢。是名火板)

(忠曰。單三下也 日本此謂三鐘 按禪苑如晨粥時以長擊三通下鉢。齋時以三下板下鉢。)

長板(長擊三通)

(敕修法器章云。大版。齋粥二時。長擊三通。)

大鐘(十八下 禪苑 報齋時)

木魚(二通)

(敕修木魚云。齋粥二時。長擊二通。)

三下疊疊板。

(敕修云。大版。齋粥(云云)。木魚後。三下疊疊。)

問訊鼓。三通(又名下鉢鼓)

(禪苑云。三通鼓鳴者。住持人赴堂也。堂前小鐘子鳴者。眾僧下床。祇候問訊住持人也。)

堂前小鐘。

禪苑云。齋前聞三下板鳴者。眾僧下鉢也。次鳴大鐘者。報齋時也。自餘長板魚鼓。堂前小鐘。維那打鎚。食畢下堂。竝同晨粥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