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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起信論疏筆削記 卷12

大📖 P359

起信論疏筆削記卷第十二

[1]論結【大】,結論【甲】,前頁[01]不分卷【甲】論結,文二:初、正結。疏 無明根本等者,揀非枝末故。以依無明力而任持,託業識心而安住,故下文云:以有無明染法因故,即熏習真如,以熏習故則有妄心,以有妄心即熏習無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等。故云由此而成也。現識等者,等下六麁皆是所現色心境界也,故一切境由此住持。若無明等者,以依無明故有妄心,依妄心故現妄境界,所以無明未盡,心境不滅。如風未息,波浪不滅。離心無體者,皆從心起,非外來故。即心無體者,所起之法同能起故。鏡喻兩意,如法可知。

論 唯心下,釋成,二:初、正釋。疏 虛妄現者,妄念熏真,起諸虛妄法故。亦可此文是結前諸法無體所以也。此中二意:一唯心故、二處妄故。如前鏡像,一體同鏡故、二體不實故,由斯諸法無體可得也。

論 以心下,二、轉釋。疏二:初、解文,三:初、略標意。反驗等者,反釋上文心現之義。法既隨心生滅,當知法從心生,生法皆妄也。

此中下,二、別解文。初明生義,即指前段論文也。此則下,顯意,非謂心是能生、法是所生,以真心隨熏,全體成動而作諸法。如金生器等,故云生也。若無明下,顯滅義,即下文因滅故緣滅等也。此則下,明意也,明此心體反本還源,獨顯性淨,故云心滅。此但心中無其妄動,寂故名滅也。故疏云:心源還淨,故云滅也。此約真心顯生滅義。若約妄心說者,即業、轉二識名之為心。斯則妄心於真心中若生若滅,真心不生滅也。如前文示,相續心滅,智性不壞,如波相滅,濕性不壞。如上約真約妄,雖皆有生滅之義,究實而論,皆妄有生滅,真無生滅也。

既心下,三、總結。釋上文無體義也。以上云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故此結成。

問上說下,二、釋妨。問意云:前明九相生滅,後即結云: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今文復云:唯心虛妄,心生法生、心滅法滅。二文不相遠,何以頓爾不同耶?答下,意云:前辨生滅,單就不覺說故,結過屬無明,以功在不覺故。今此下,明今文意,意明此文具說真如為因,無明為緣,由此因緣道理和合,成就色心諸法。既屬因緣,遂令諸法無性之義顯然可見,真如隨緣不住之理煥然明矣。彰,明也。故結下,既明和合本因真如隨緣成和合義,今結屬心,正其宜也。如水初動,功在於風,故前文中結屬無明;動無別體,則全屬於水,故此文中結屬心也。故不可言波無別體,而唯屬於風。法理亦然,如喻可知。

一、辨麁。疏 此生下,明此意之識是前第五相續識之所生,故名生起識。然無異體,但約麁細而分二別,故云同是一識。若更細論,亦即是前智識也,以同依境界之所起故。今不指此而偏指相續者,以是意識親所依故。但前下,對前辨異,以相續識是法執分別,望於我執見愛,此名細惑。又約能生依止義邊,說之為意。此中下,明今義,謂依前細相之上生起此麁分別識,此識與人我、貪瞋見愛、麁惡煩惱相應,故下文云: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即就所起義說故,云從前起門,即是執取計名也。以是分別之中麁分別故,名為意識。意之識者,依於五意所起之識,故本疏云依意之識,依主釋也。

簡非聖者,即二乘及地前菩薩也。此二種人已能遠離意之識故,故約凡夫以顯麁也。又以五意亦名意識,恐有所濫,故此約人揀之。其實五意名識,是持業釋,故不同此。無對治等者,謂無始覺觀慧也。二乘三賢得人空觀,既無取著,當知凡夫取著深者,蓋無觀慧也。其猶重病既不與藥,厥疾寧瘳?

惑體。論 計我我所者,正釋取著之相,由計我及我所,故名為深。疏 心外計境者,此是法執,屬前智相及相續相。亦復等者,正是此識,屬於我執。即蘊謂凡夫所執我,但通執自五蘊為主宰故。離蘊即外道所執神我,然有三宗:一、數論,計我體常而量周遍,猶如虛空。二、勝論,計我體常而量不定,隨身卷舒,猶如牛皮。三、無慚,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如是眾多,故云種種。

依緣。疏 但緣倒境者,如執苦為樂,不淨計淨,無我計我,無常計常等,故云倒境。不了正理,謂不知無我等也。故《金剛》云:凡夫之人貪著大📖 P360其事。

立名。疏 此論等者,謂於一意之識中,分出眼等五識,兼本成六,以對六塵。然前相續智識亦緣六塵,以彼不與愛見相應,故屬前意也。故前云:六麁屬意識故。依六根等者,謂依內六根發於六識,緣外六塵,斯則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既以一為六,即分離義也。如《佛頂經》云: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又能下,以此意識遍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如前云:能令現在已經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妄慮。內外者,內根外塵色心諸法,亦即計我我所也。

所依。疏 見一處等,五住地中之一數,此是三界分別麁惑。迷理起者,同於見道處斷,故名見道惑。欲色有三愛,即三界俱生細惑。迷事起者,於修道位中所除斷,故名修道惑。以此等者,謂以此見愛煩惱熏於第八,令彼識中第六種子有增益生長故,即起現行也。上六下,類攝。然執取計名正當此識,起業一相是此所生,總別報業是此識造。今約所造從能造說,亦是此識所攝,故云相從入也。六染之中合此二相以為一染,正當此識。

標歎,二:初、牒上所說。疏 牒上等者,上云:謂無明力不覺心動故,謂心與無明和合,起成業等三細也。

論 非凡下,依位別歎,三:一、凡小非分。疏 凡小非分等者,凡夫尚不知意之識,況此三細耶?二乘方覺事識中麁分,尚不覺細分,正認三細以為涅槃,以是無明所起之識,非其境界也。於五住地中但覺前四,是前見愛所增長識也。若根本無明是第五住,非彼所覺。

論 謂依下,二、菩薩分知。疏 十信等者,謂此菩薩雖位在外凡,而能信教,了知本識因緣所生,無有自性,決定無體,唯是真如,方成正信。故下說十信菩薩信真如,及修真如三昧,以成正信之行。因果體者,因即無明,果即本識三相也,體即真如也。三賢等者,異前位之信、殊後位之證,故言觀察。比觀者,既未親證,但比度觀察,即相似覺也。論 證法身,即初地已去,究竟即十地,乃至之言攝於中八,隨分覺故不能盡知。然初地且約破法執,故說為少知。若克就識論,八地方覺此識現相也。

論 唯佛下,三、唯佛窮了。疏 四相俱了者,以覺前者則不覺後,覺後者必能覺前,是故此中通言四相,故前云:若得無念者,則知心相生住異滅。

一、徵。疏 緣起妙理者,真如為因,無明為緣,起成諸識。斯則性起為相,是不思議微妙理趣,故云妙理。問意可知。

即淨而染。疏 因,即梨耶心體,是其覺義,即不思議變者。緣者,即根本無明,是不覺義,即不思議熏者。論 染心,即業等諸識,以於不可熏變處而熏變故。不染而染者,不染即前自性心體,非是染法,以不守自性故,隨熏成染。故下云:真如之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

常淨。疏 即染等者,雖隨熏成染,其體常淨,如鏡現穢,其體不動。斯則正由不動而得隨緣,正由隨緣顯得不動。

結難測。論 唯佛知者,欲言其淨,則九相紛然;欲言其染,則一味無變。若非佛智孰能知焉?自性心難了者,以能隨緣成染故。所染難了者,以即染而常淨故。言甚深智者,即八地已上,以覺轉現,少分而知。然從初地亦得少知,以證真故,故前云:若證法身,得少分知。

顯不變。論 常無念者,無念即覺義。既常是覺,即無不覺。無不覺故,名為不變。疏 雖舉等者,如杌不作鬼、繩不為蛇、東處無西等。緣起因體,即前自性淨心,是此緣起體也,故云心性。

此顯下,疏二:初、釋心不相應。此明無明之體初起微細,未分王數、心境之相應故。又此無明是全性之惑,故加心字。又亦可此惑是與真心不相應之法,如前云:從本以來,不與妄染相應故。今以不如實知故,忽然而起,說此以為根本無明也。

唯此下,二、釋忽然念起,三:初、正釋今義。是諸染法始起之本故,故約忽起,以表其先也。

如纓下,二、引經證成。四住前使者,即無明使也。無法起者,意顯無明使外,別無有法為能起無明之本也。

是則下,三、會彼同此,二:一、正會,如文。

此約下,二、結揀。意明無前之忽然,非有始之忽然也。言無前者,以此無明最微細故。更無有法前於此者,前即始也。由無始起之本故,故說忽然。故本疏云:以起無初。故肇公云:「如鏡忽塵,如空忽雲。」即斯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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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中,論 染心者,以上云:無明所染有其染心。今釋此相,有其六種差別不同也。

然此下,疏二:初、敘意。逆次配者,以前說隨流生起,故從細至麁為順次。今明反流除斷,故從麁至細為逆次。前取近理為先,今取易斷為先也。由此下,配第一染,以二乘三賢同斷此故。便借下,將前科此,免更會同,誠為省要。

二、釋文,論分六段。今初,二:初、障。疏 是六下,據用科名,合無此說。今此重對者,為通前類攝故,此即九相中二相。見愛等即五意中意之識,麁分別即異相也。但麁下,釋此別名,外執於境,與境相應;內起見愛,計我我所故。污其下,釋此通名。淨行即真如根本智也,此智有二:一人空智、二法空智。此智不起者,由染心有力,為能障故,故名為污。若漸修此觀,觀成智起,即翻染心,故名為治。斯則敵體相違,故成治義。然此以對始覺名染義也。若據論意,則約對本覺之淨以明其染,故前文云:是心自性清淨而有無明,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也。問:障染何別?答:體雖無別,名義有殊。障則對治覺立,如下文云:能障真如根本智故。染則對本覺立,如前引文:是心自性清淨等。

論 依二乘下,二、治。疏 無學等者,此是見等四住煩惱,辟支、羅漢悉能離故。

疏 十解下,二:初:約三賢以明行位,二:初:正顯行位。據此則三賢菩薩同受此名,以皆不退失故。

故地下,二、引論證成。無著論即《金剛論》,彼論三地,謂信行地、淨心地、究竟地。

疏 此菩薩下,二、對二乘以顯斷惑,又二:初、覈劣以明麁惑,二:初、表異凡小。得人空者,以此菩薩得此觀故,能伏現行,不同凡夫;然於種子不盡除滅,不同二乘。言隨眠者,種子異名,謂隨逐有情,眠伏藏識。今此論中約現行說,名為遠離,非約種子。攝論下,引證。上心則現行也。二意者,留此惑種潤於故業,受分段身。修習種智,斷所知障,即自利也;兼俯就群品,攝[1]化【大】,他【甲】利益,即利他也。若不留惑種,即同二乘獨出三界,二利俱失也。故《圓覺》云:菩薩示現世間,非愛為本,但以慈悲令彼捨愛,假諸貪欲而入生死。問:菩薩既留惑種,後起現行,受分段身,與凡夫何異?答:前引《圓覺》足辨其異。雖留惑種,受分段身,以有智故終不起過。假此分段為所依故,廣修種智及行大悲,終不令此起於新業。如禁蛇法,雖不令死,亦不噬人,故《攝論》云:煩惱伏不起,如毒呪所害。留惑(煩惱)至惑盡(所[2]知【大】,智【甲】,證佛一切智。

疏 此約下,二、揀定權實。初地下,約頓悟說,謂此菩薩在地前時,以二空觀雙伏二障分別,至見道位,種現俱斷。從此位去,若智增者,便伏煩惱現行,至佛方斷;若悲增者,故意令生,極至八地現行方伏,留隨眠惑以助願力,化利眾生。今此論中約生起時,一向竪說,及至斷時從麁至細,故在地前已除我執俱生分別,至登地時唯斷法執分別。二地已去,秖斷法執俱生,更無煩惱。不同彼教,橫說二障種子在第八中。良以權實教異,與此相望,校一僧祇。學者要知,須明彼教。然智解可以旁通,起行須依了義,冀諸學者審而詳之。言如餘論者,即《瑜伽》、《唯識》等廣明。

今此下,二、超勝以除細執,三:初、正明。以是實教菩薩,從初正信便達真如本有、無明本空,隨順無念,於此地前能修法空真如三昧,自然令彼法執不生,伏於無明與真相應,故云分斷,但伏故名斷也。

故此論下,二、引證。不了一法界義即無明也。下說發直等三心,修無住等四方便,及施等六度,皆是此也。

今但下,三、結意。以是約執取人,非約人明執,故不論也。

二中,一、障。疏 但執下,即是法執相續生起不斷故。前云相續,今云不斷,其義一也。

論 依信下,二、治。疏 十解等者,謂從三賢位中觀察尋伺,分斷此染,直到初地方能全離。修唯識觀,即資糧位中習行順解脫分。尋伺方便,即加行位中習行順決擇分。初地即見道位,無漏智火燒煩惱薪,通達佛法,名歡喜地。三無性者,謂遍計相無性、依他無自然性、圓成無前遍計我法之性,故《唯識》云: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遍滿真如者,即遍行真如。所言遍者,《唯識》云: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所言證者,以無分別智契無差別理,能所兩亡也。故《唯識頌》云: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法執等者,由修習唯識觀故,至此成就無漏智相分得現行,由是此執分別永得除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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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障。疏 以能下,釋名,可知。法執修惑者,所知障中俱生之分,以修道所斷,故名修惑。

治中,疏 七地等者,以此地已還,法空觀有間斷,有相有功用,遂於染淨境界未免分別。然從二地已來,分分除斷,故云漸也。八地下,釋得離此染所以。以若殘此染,則不登七地,豈況至八?故至七地門中都盡此染也。以二地下,釋二地名,謂攝律儀、善法、眾生三聚具足,以遠離微細破戒垢故,名離垢地。準《華嚴》說,十地如次修十波羅蜜,此即正當戒波羅蜜。餘地非不持戒,以約增勝說故。以七下,釋七地名。斯則八地名無相,七地名方便,謂與無相地作方便故,斯則無相之方便也。以八地下,轉釋,可知。

四中,障。疏 根本下,則無明動心,成業轉現相,現相即境界也。此義前已頻說,故疏但舉初後。

治中,疏 以八地等者,以色自心生故、心能變色故,由是能毛容剎海、芥納須彌,色心不相妨、自他無分隔也。《本業經》云:所謂無相大慧,方便大用,無有色習,無明亦盡。百萬劫事、無量佛土事,以一念心一時行,現如佛形,現一切眾生形。以一念心中一時行,已無功用故。三世間自在者,謂此菩薩觀此三種麁細之色,無不通達,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以色下,舉下位以反釋,意云:七地已前現識不亡,既色不自在;今得自在者,蓋現識亡也。然於七地觀斷,至八地盡,前後皆然,學者應知。

五中治,疏 善知下,於他心得自在。十種稠林者,《華嚴》云:此菩薩以如實智慧知眾生,一心稠林、二煩惱、三業、四根、五解、六性、七樂願、八隨眠、九受生習氣相續、十三聚差別。一一皆云稠林者,此等諸法稠密如林,故以喻之。《淨名》云:善知眾生往來所趣,及心所行。此歎九地菩薩。《本業經》云:一切功德行皆成就,心習已滅,無明亦除也。又以下,明於自心得自在。四十無礙智者,準《華嚴》說,有十種四無礙智。四者,一法、二義、三詞、四樂說。十者,世親判為十相:一自相、二同相、三行相、四說相、五智相、六無我相、七業相、八因相、九果相、十住持相,一一具四故成四十。廣如彼說。有礙下,結所離之染也。起即不自在故,如前經中心習已滅也。

六中治,論 菩薩盡地者,即菩薩究竟地也。如前云:乃至菩薩究竟地。有本多云地盡,義亦有在,不如地字在下義順,以前後皆結云地故。此即第十地,如來即妙覺,斯則從九地觀斷,佛地方盡。無垢地即如來地,與十地終心竟無有異。然《本業經》中,[1]自【大】,目【甲】等覺為無垢地,此即別開;今此所明,等、妙二覺合為一位也。

辨無明等者,如上六染,但是無明所起之法,今已分配因果諸位明斷竟。然上云不達一法界故,名為無明,未知此使依何位人能遠離耶?故今辨之。

疏 麁者,枝末無明,從初地漸離,至[2]七【大】,十【甲】地方盡。細者,根本無明。此即下,上說自性清淨心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當知無明是染心之所依,染心是無明之所起也。上云者,即智淨相。然此六染之中各有二分,一分屬於無明、一分屬於染心,以皆有和合及相續義故。但約與前和合,迷執不改,即是無明;約展轉起後,相續不斷,即是染心,由是地前便有斷無明義也。今言初地方離者,以約破法執位明斷義,不乖諸說,故標此位也。今無明下,明生起時,義說前後,以論因緣和合義故。若除斷時,則無前後,以能依所依不相離故。

釋相應等者,以上六染中有相應不相應言,此義未顯,今則顯之。論二:初、標也。疏 皆麁心者,以是前六緣總別相,行相麁顯故。依境下,既依境生,則與境為相應也。

論 謂心下,二:初、約法辨異。疏 心謂下,約王數釋。心王即前六識心王,心所即遍行等六位心所。然六識中心所多少不同,今此論中總名念法,亦可此文舉一蔽諸,故言念法,即別境之一也。迦栴下,引證,即通指心所俱名心所念法。然論王、數相應,總有五義:一同所依根;二同緣一境;三同一行相,謂同作青等解;四同一心事,王所各一體故;五同一時,王所同一剎那故,由是故得相應。又心下,約心境釋,可知。所依等者,識依此境所引生故,又是彼識所分別故,以有此染淨為所依故,遂起心王、心數令相應也;以有此境為所分別故,遂與能分別為相應也。

論 而知下,二、正顯相應。若心王下,約王、數釋同義。如師往資隨,其事不異。然雖云王數相大📖 P363應,理須約境以辨。能知同者,此體有二,以相應故名為同也。所緣同者,此唯一境,以望王數,故名同也。斯則能所雖皆云同,而同義有異也。又於下,約心境釋同義,此即心隨於境名之為同,同即相應也。

論 不相應下,二:初、標也。疏 無明者,以前云不達一法界故,心不相應,名為無明等,故今指也。

論 即心下,二、釋,疏二:初、約王數釋,論二:初、顯無別異。疏 即此等者,心是真心,由動故成不覺,不覺與覺一體無異,故云即也。尚無覺不覺異,豈有王數耶?

論 不同下,二、正遣相應。疏二:初、正釋翻前義。既無等者,如單己一人,與誰為同?故無相應義也。

以此下,重釋前即義,三:初、正釋。然前說不覺即動心,今說染心即不覺,有斯異耳。

上文下,二、引證。既展轉相即,動無動相,元即靜心也。

非是下,三、揀濫。此中言不相離者,以染心即不覺故,非謂有於王數相應而言不離,以相應、不離二義別故。下文引證,是下生滅相中文。此文雙證二義:一證不相離義、二證不是相應義。在文可見。

二亦下,約心境釋,二:初、正釋前義。謂此無明等者,意云:染心即無明,無明是不覺,不覺依於覺,覺即是本心,都無外境相應,故云即心不覺。此言即心,亦即本覺真心也,亦可通於真妄二心,如文易見。揀相應者,既無境為相對,約何以明相應耶?

此不相應下,二、指陳違妨。以相宗說此第八識有遍行心所,又與器界外境相應,仍不說有覺義故。和會如別說者,尋檢其文,未見所出。今且略會二宗所說者,如法相宗說,第八識能緣三境,以彼秖據現在成就位中橫說八識,不明根本始起元由,但言一切眾生法爾皆具八種識,從自種生,皆能緣慮自分境界。以同是識了別義故,故能緣境。又說此識從自種生,雖從自種,而假境為所緣緣故,方得生起,故須緣境。雖能緣境,微細難知,不同前七執我、執法。今此論中,竪說諸識迷真所成,從細至麁不說種生,故第八識但有生境之功,而無緣境之義。以從無明內熏習起,非外境界牽故令生,故經說為流注生滅者,是此內起也,由是故無緣境之義。

今若會彼同此論者,彼宗既言此識緣境微細難知,當知密同今論之意。以彼宗說從種生故,同是識分,不得不說緣境界也。又若會此同彼說者,此論所明前六緣境,即是第八麁分功用,由於境界熏彼本識,起此分別。斯則本識有緣境義,以是麁故,隔為事識,不名第八。又彼宗說第八心王有遍行五心所相應者,由說此識能緣境界,是故有[1]王【大】,五【甲】心所相應。如正緣境時,須有作意,能警其心,引心趣境。以趣境故,根、境、識三分別變異,令心觸彼。以觸境故,四種和合,領納違順。以領納故,於境取像,施設種種名言之事。以取像故,遂令其心造作驅役。此五皆由緣境故得,是故第八有五相應。今論既不說此緣境,亦無心所與之相應,故不同彼。又彼宗中不說第八生起元由從真起妄,但據現在成就位說,故無覺義。然亦說有無始本有菩提種子,而不即是本覺真如,以未了故,且隱密說。今論所明,依如來藏有生滅心,以迷覺故,成於不覺。雖成不覺,覺性不變,故有覺義。以依實教顯了相說,故不同彼。若彼已說有覺義者,如何彰此二教淺深?學者應知。

舉上染心等者,舉上六染之心及無明,對於所障之境,束為二礙。以一切障染不離二種,所謂煩惱及以所知。今此染心及以無明二障分別,如何收攝?故此明之。

標立,論二:初、惑障,二:初、標法定名。疏 六染心[2]者【大】,等者【甲】,各取於中一分相續義。故以此一分喧擾動亂不寂靜故,名為煩惱。

論 能障下,二、顯其礙義,疏二:初、釋文。照寂下,釋所障智名,復名真智、證體智、實智等。以能證如實理,故名如理智。能生後得,故名根本智。上文下,出所障智體也。染心下,釋成礙相,並可知。

今此下,二、通妨。或問曰:「如諸處說,依於二執起於二障,與此何別?又前秖將六麁前四以配二障,何故此中六染俱名煩惱耶?」故此釋之。彼依二執起二障者,依五意上起所知,意之識上起煩惱。今此則以染心所依無明為所知,能依染心為煩惱,故不同也,應知。若約二執說二障即局,此依染心說二障即通,有斯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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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下,二、智障,二:初、標法定名也。疏 根本無明者,若取諸識中之一分,亦兼枝末。以末從本,故作此標。

論 能障下,二、顯其礙義。疏二:初、釋文。後得下,釋所障智名,復名偏智、俗智、權智等。以根本智證真如,後方得起,故名後得智。如其事量而知,名如量智也,即上下出所障智體。以無明下,釋其礙相。從所障得名者,智之礙故,依主釋也。不同煩惱即礙,是持業釋。

此明下,二、通妨。或問:「此言自然,與外道自然何別?」故此釋之。此以無心應物,任運現化為自然,不同外道無因果之自然,斯則言同而義異也。

煩惱中,疏 先問等者,約麁細以成難也。秖合細法障細法、麁法障麁法,方是其宜,何故不爾?前二染者,以業相微細,未分能所,欲成礙義,難見相違,故今偏約轉、現二相以酬前難。然雖不言,意亦含攝,以依動心說能見故,可以意知。前三染即分別智,已前三者皆是事識,故依境起。以此等者,以理智無能所,染心有能所,敵體相違,故成礙義。

智礙。疏 所迷法性者,此是即真之俗,故常靜無起。無起即真,故云法性。故前文云:一切法離言說相,乃至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等。不了等者,正釋違義。法性寂靜而無明起動,動靜相反,故成違義。正釋等者,本疏云:以內迷真理,識外見塵,故於如量之境不能隨順種種知也。如人動目,天地傾搖,故不能得如實知也。然前則約麁細而難問,今則約相違而通釋也,故下文云:無明頓盡,名一切種智。如下論釋。[1]不分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