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論疏筆削記 卷14
起信論疏筆削記卷第十四
[2]不分卷【甲】問有三段:一、指前按定。論 悉有真如等者,凡是有情皆具本覺,無二圓滿,以皆具故,熏義合齊,故云等皆。
論 云何下,二、述其所疑。現在等者,約橫說也,現今且見有信者寡,無信者眾。論 無量等者,合云前後無量差別,譯者迴文不盡也。未來等者,此約竪說,約望未來發起信心,遲速不等,故云前後。更有厚薄、進退、邪正等異,故云無量差別。此乃橫則有無差別,竪則前後差別,前後之言亦通過去。內熏等者,熏既是齊,信亦合齊,不合有於如是差別。
論 皆應下,三、結成其難。一時者,有二意:一揀信之有無、二揀起之前後。自知有真如法是信解,勤修方便是行,等入涅槃是證,一時之言須通此三而轉。執別等者,謂執有信無信前後等別,便疑真如亦有等類不同也。
論答中,二:初、標所疑也。本一者,凡聖一體,平等無二也。《淨名》云:一切眾生皆如也,眾聖賢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此一句標所疑之通,下則釋所執之別。
論 而有下,二、釋所執,三:初、明所依根本差別也。疏 根本等者,既是生滅妄法,法爾不得平等。眾生具此,各各不同,不同真如一體平等,故云厚薄。前後亦爾者,厚者即遲信,薄者則速信,信之厚薄進退等例知。非彼等者,過在無明有厚薄,不是真如成等差。
論 過河沙下,二、約能依二障差別,二:先所知障。等上者,意明煩惱數過河沙等上。又約所障法門既多,能障之惑遂成無量,故云河沙等上。等者,等微塵也,詳之。疏 無知者,迷俗諦門中事法,以不能正知、不能盡知故。麁分者,以所知中有二分故,一迷理者為細、二迷事為麁,天台號為塵沙,小乘名為不染污無知,今是此分也。
論 我見下,二、煩惱障也。疏 四住者,即六麁之中二也。何故不對五意?以五意是所依眾生,無知四住是彼所有。今取此二,正障信心及諸觀智,故偏舉也。疏文亦爾。何故二障俱名煩惱?以此二障體皆虛妄,性喧煩故,非是寂靜,通名煩惱。
論 如是下,三、雙結難了。疏 皆依下,若據生起,即次第而生。今此橫論,故皆依無明也。非一謂二障互為前後,差別則等分偏增有殊。佛了等者,降此已還,各隨其分,未能盡知,唯佛窮證,故能知也。故前疏云:若至心源,得於無念,則遍知一切眾生一心動轉四相差別。
立理中,疏 若獨等者,反縱所難。然今下,順通其義。故致下,結答。故上下,引證。並可見。
喻中,論木喻眾生,火性喻本覺,人知喻佛等。方便即鑽燧之事,喻悲願說法。燒木即先有火起,火喻發心修行,燒木喻斷煩惱。此中若無及不假之言,正顯闕緣也。
法中,論 為緣者,即慈悲願護,說法教導,合正用鑽燧等。入涅槃者,合上火出木盡,灰飛煙滅也。上喻中雖無顯文,以燒木之言便含此義。
闕因中,論 未有熏力者,如濕木之遇繩鑽,雖有火性,而鑽之不生。障者亦爾,雖有本覺,聞法亦不悟解。不能究竟等者,亦有聞法信受,暫時發心,然鮮克有終,不能久永。如下所說,或有見佛色相、或供眾僧、或因二乘、或學他發心,悉不決定。或退凡夫二乘之地,此如濕木鑽時還有熱氣,然不能出火燒木。如世間法甚眾,於中信解修趣者實難其人。良以內熏力微,惑障厚重,以喻類法,昭然可見。
明得中,論 因緣具者,如乾木之遇繩鑽也。諸佛等者,此則揀異二乘等,以顯遇真善知識也。然此段文有二種加義,初以慈悲等是冥加,由冥加故起信修善;次從以修下是顯加,謂現身說法,由顯加故進行證果。於中修善成熟一句,躡前起後也。然前喻文正喻初段冥加之意,若喻後段顯加之文,應如加之以積薪,鼓之以烈風,則令前木都盡也。
疏 自分者,創發其心,始修善行,此親賴前因緣之力,故云自分也。勝進者,若推其本,亦是前來內外熏力。今約末而論,並前自分又校一重,故云勝進。示義等者,謂示義令解,教行令行,獲大法利故生法喜。斯則自分當信位,勝進當解行,向即十迴向,道即地上行,涅槃即佛果也。然善友與行人相值誠難,且如世間有欲發心者,則不遇真善知識;有真善知識,則不見發心之人。感應道交,實為不易。如《涅槃》中針芥之喻,并《法華》中龜木之喻,此皆顯善友難值。今之行者儻偶斯緣,聞法解悟,豈不思夙植德本而無欣慶乎?而不求進乎?豈不思後世為先業所牽,得如今世遇勝友乎?誠宜勉之。[1]第四卷終【甲】
[2]第五卷首【甲】二、徵列。疏 為於下,約能應明差別。凡小是機,為彼機故,現形不同也。謂應以佛菩薩等身得度者,即現其身等,隨機萬變,不可一準。以彼事識從境而起,不了唯心,隨其分別情量所不同也,此則差別在佛,差別即緣也。亦可下,約能感明差別,三乘不同已是差別,況復各有勝劣之異、宜樂之殊?此則差別在機,緣即屬佛,差別之緣也。然由機之差別,遂令應有差別,非謂佛身有異相爾。如鏡光是一,像異由形也。謂三賢下,出差別緣體。下說十住菩薩便能現八相,化利眾生,況其上位豈不然乎?
為諸下,約能化顯平等。菩薩則始從信位,終至十地。業識者,必兼現、轉,但現一味佛身,更無三乘之異,故云唯現。以此菩薩深解境界唯心,不外執定相,故現平等佛身,與其為緣,此即平等在佛也,故下文云:以同體智力故,隨應見聞而現作業。亦可下,約所化顯平等。同發大心,同信大法,同解大義,同修大行,同無退轉,故皆平等。此則平等在機也,故文云:依於三昧,乃得平等見諸佛身。持業、依士亦同前說。謂初地下出緣體。謂登地已去菩薩,以無分別智證平等理,知一切眾生真如平等無異,故現平等佛身應眾生也。
一、感用因。疏 機欲人者,此人是樂欲修進之機,即諸求三乘人也。外緣體者,即三賢已上菩薩及佛,皆能作此緣故。修行時者,謂始起厭求,修習善根時也。於中有發意求三乘道果之異。
論 乃至得佛者,有二義:一則於中有羅漢、辟支,故云乃至。二者,此中但說從始發心終至成佛,中間所經劫數,值遇外緣,不能具敘時節,故超越而言,云乃至也。器者,喻也,方圓大小各有分量,三乘勝劣可以類之,則受道之機器也。
開總中,論 父母等者,如釋迦之度羅睺,父之力也。又度諸母子姪等,眷屬諸親力也。又如淨德與淨藏、淨眼共化妙莊嚴王,亦眷屬之力也。謂彼等宜以此類化度,故佛為現父母等身,餘意例同。論 給使者,即供給走使。《涅槃經》云:榮豪自貴,我於其人為作僕使,趨走給侍。《淨名》云:見須供侍者,現為作僮僕,既悅可其意,乃發以道心。論 知友者,知聞朋友,如鶖子之化目連,以切磋琢磨共成其器。論 冤家者,如未生冤王弒害父母,令其獲得果證。又如無厭足王以殺事故,令眾皆得解脫門。論四攝者,一布施,令他附己;二愛語,為他說法,熏成淨種;三利行,隨彼所行,方便利之,令善根成熟;四同事,過惡同惡而斷彼惡,遇善同善而進彼善。以此四事隨機曲誘,攝令入道。然於五中唯第四是逆方便,餘皆順也。
二、攝別中,論 無量行緣者,若干種心皆須稱可,隨時方便難以具陳,不能言數,故云無量。如《法華》說觀音、妙音現化等,即斯事也。
二、辨用中,論 以起下,是能熏;眾生下,是所熏;增長善根,是利益也。善根謂信心展轉,能生解行證等枝葉華果,故言增長。若見者,或見其形、或覩神變,如前現其差別形事,令彼見者歡喜生善,破惡入理,乃至一二三四益等。故《淨名》云:或有怖畏、或歡喜、或生厭離、或斷疑等。若聞者,或聞彼教,勸令入道;或因聞彼所誦經教,尋文生解,成聞慧故;或則聞說自他功德,而發善心。
一、就根開緣中,論 近遠二緣者,由障有厚薄故,遂令內熏有力無力。由內熏故,外值勝緣,發起善根,遂有勝劣。由勝劣故,令根有熟不大📖 P372熟,以此遂成利根、鈍根,入道遲速也。
二、各開中,論 增長行緣者,諸佛為緣,為令三乘行人各增自行,以入正觀故。疏 方便行者,即正觀之方便也。見道已前所修諸行,皆是入理之方便故。論 受道緣,三乘行人入見道已去,親證真如,名為受道。此亦諸佛為緣,令其入證也。疏 四攝者,謂諸佛菩薩為緣,增長彼行人行四攝法,以利他也。三空等者,謂空、無相、無願解脫門,亦是為彼作緣,令其住於三解脫門,以自利也。非謂諸佛欲為眾生作緣,先要內住三空之理。斯二種緣,皆依士釋。
然此二緣若據論意,理合遍通因果諸位。如未入信前,不信因果、三寶、真如,名未受道。佛菩薩等以之為緣,令彼信受,始為道器,名受道緣。既入信已,所修十種信心之行,亦假其緣,令行增長,名增長行緣。如未入十解、十地、佛地等,名未受道。假其緣力而得受解入證,得涅槃等,俱名受道。若從解位已去修地前行,見道已去修地上行,佛等為緣,令其增長,名增長行。如八地菩薩得無相無功用故,擬入涅槃,不進九地。佛為此故現身七勸,然後發行,進入彌速,豈非增長行緣耶?乃至垂成正覺,亦假諸佛為緣也。受道增長或先或後,二俱通也。
問:此是差別緣,如前疏文只配凡夫二乘,如何將此為三賢已上耶?答:若如疏配,何故前論云:從初發意始求道時,乃至得佛,於中若見若念耶?應知此差別一緣,通為凡夫二乘諸位菩薩也。問:平等一緣,如疏唯配三賢已上,前信位中得有此緣否?答:若據論意,亦可通前。以下文云:所謂眾生依於三昧,乃得平等,見諸佛故。如十信位正修真如三昧,於中見者,豈非平等緣耶?應知前差別緣不約定中所見,但是隨類隨宜現十界身等,故名差別。若依三昧,見平等佛身無分齊相者,即平等緣。疏中前文且約依識熏習以辨二緣,亦一往爾。學者知之。
一、能作平等。疏 平等心者,九類皆度,不揀擇故。論 自然熏習者,有二:一、以本悲願常熏本覺,不曾捨離。二、無緣慈悲常熏眾生,攝取不捨,不待作意,故曰自然。疏 常用者,無作妙用,有感斯應也。論 同體智者,謂此智與真如體同故,又能知一切凡聖染淨同一真故,此根本智也。下云而現作業,即後得智。疏 釋成常用者,亦是釋成平等所以,以真如之性平等無斷無盡,故能普度,常不捨離。此如下,信成就發心,大願平等方便中說。論 隨應見聞者,隨彼菩薩位中所應見者,各見佛身及與淨土。可應聞者,各聞說法,示教利喜。現作業者,謂現大小化身土之業用也。此則現身說法,皆是起緣熏之用,故疏云顯其用相也。亦可文中,皆願度脫是第一心也,度脫即是令得滅度解脫也。一切眾生是廣大心,常恒不捨是常心,同體智是不顛倒心,以有智故無人我相也。已上皆顯平等緣體也,後二句顯其用相。
二、對機中,論 三昧,秦言正受,不受諸受故,即念佛三昧。平等見佛,即法身佛也。以依三昧見佛色身,即見法身,以不取色分齊相故,此即同真如三昧也。疏 無有彼此等,釋前平等,可知。
一、標中,論 此體用熏習下,略不言相者,與體無二故。此以所起行望能熏體用,以辨相應。
三、釋。疏 明行劣等者,意識五意皆是妄心能所分別,未稱平等真如,但依信力修進而隨順之。凡即未入信位,菩薩即十信三賢已去,此義正如上妄心熏真如處說。論 未得等者,以未得無分別心故,未與真如體相應,以地前菩薩未亡能所分別故,即所起行未與能熏體合也。疏 正體智,即是無分別心,正能會理之智,名正體智。體即會合義,正體即智,持業得名。若以正體為真如,即依主釋,法身體即真如也。但以約人所說,故云法身化身等。約法所說,故云真如體用等。論 未得自在業者,以證真之後,所有起行盡是真如妙用平等之行,一一行皆從真起,皆稱如理,是真體之業用也,故云自在業。今此位中未得此行,故不得與用相應,此則所起行未與能熏用合也。以能熏用從真體起,自在業亦從真起,二用若合,同是一體,名曰相應。地前闕此,故云未得。若至地上,即得相應,便能與三賢等人作能熏緣也。問:若然者,何以前說三賢起用,與小乘等為外緣耶?答:前所說者,但是依於願力及三昧力,能起差別緣,實未能有自然業用為平等緣爾。疏 證真後得智者,證真之後所起之智故,或可此智亦能證真,以能重慮緣真,作相見道故。
二中,論 法身菩薩者,初地已上乃至十地,皆名法身,以得平等智,證真如理,以真如法為身故。疏 如理等者,所起行與能熏體合也,即上法身是其所合。謂此菩薩以法為身,人法不異故。然如理即前正體之異名,能證真如理之智,依主釋。論 與諸佛等者,既得無分別心與理冥會,依真起行,遍修一切,自利利他,合佛智用,二用一體,名曰相應。然此段論若望前文,有所不齊。以前文說未相應,則正體後得各舉一能一所。今此段文於前舉能、於後舉所,文之巧略互現而已,別無他意。疏文順解,便成義補,其理昭然。
疏 如量智者,即上後得之異名。如彼彼眾生器量,如彼彼俗諦分量,悉皆知故。證真等者,依所證真理為軌則,故所行之行皆契真如,故云法力。但有信力者,地前既未契真,但能信順,緣真修行,故非法力。地上名真修,地前名緣修,即斯義也。八地已去者,約無功用行以釋自然也。諸說自發心修行已來,至此地已經二無數劫,自此之後任運相應,如下水船不勞篙棹,然猶更經一無數劫,方至佛果。今詳此段論意,不須別配八地方說自然,但是地上菩薩證真起行,皆依法力,皆是自然,末必須到八地,學者知之。
論 熏習真如等者,證真起行,還熏真如,何有無明而不除滅?如日輪發照,還照日輪,豈有昏闇在中而能違拒哉?疏 妄滅行成者,謂九相既滅,萬行成就。萬行成故,德備河沙;九相滅故,妙絕塵累。問:地上菩薩亦有智識等四意,如何得說相應而異地前耶?答:相續識是法執分別,初地已除故,得無分別智與理相契。智識雖在,但是俱生,不障見道。又出觀即有,入觀即無,況從一地已去分除,七地都盡,二麁之識既盡,妙平二智已成。內證外現,于何所礙?雖殘三細之識,以妙智為主,不乖相應。故論中但云得無分別心,更不言三細之識。由是不同地前事識現行而未相應也。疏中不言,文略故也。
染淨盡不盡者,上說染淨各有功能,互相熏習,成於世間出世間,未知究竟何勝何劣?何法有盡何法不盡?若俱不盡,則徒為進修。若復俱盡,則成斷滅。若言一盡,盡於何法?故此明也。
初文,論 復次染法至不斷者,未入十信位前,九相熾然,六染相續,惑業習襲,報應輪綸,塵沙劫波莫之遏絕,故前云:一切眾生不名為覺,以從本來念念相續,未曾離念,故說無始無明。又下云:以如來藏無前際故,無明之相亦無有始,然亦無有悟後更迷之人,故經云:覺迷迷滅,覺不生迷。如木成灰,不重為木。是知無有初起之際,乃至得佛後則有斷者,內外熏力,發厭求心,始入十信。苟能止業,猶自未能斷除惑染,從三賢位方乃覺除,直至佛地始得斷盡。是知斷字貫通諸位,諸位即分斷漸斷,佛位即普斷永斷,今以略於下位,故云乃至。又云得佛後斷者,以斷後始得佛故,非謂得佛後方始斷。論文語濫,故下文云:無明頓盡,名一切種智。又前云:遠離微細念故,得見心性。又云:破和合識,滅相續心,顯現法身等。諸文非一,此皆滅妄成佛之義,是知虛妄之法不能究竟,故云有終也。
次文,疏 正顯者,亦是標也。此中通於因緣體用,總名淨法。論 常熏習者,即內因體相熏習也。妄心滅者,以真熏有力,減無明能,起行對治,妄心則滅,成淳淨圓智也。法身顯現者,以所熏妄心滅故,能熏體相顯現,即破和合識內生滅之相,顯此不生滅體也。即在纏如來藏至此顯處,名為法身。即前究竟覺、智淨相、法出離鏡、得涅槃等是也。起用熏習者,法身既現,即能起自然業用,應化眾生。此則用熏習義,便成差別平等二緣,即前不思議業相,緣熏習鏡成自然業等也。故無斷者,則三身並常也,不斷即常義。今茲實教但說二身相即無礙,豈得不常?然今科云有始者,亦且一往約用熏義說。若準體相熏習,即無有始。故文云:以真如法常熏習故。又前云:從無始來具無漏法,備有不思議業,作境界之性等。又次云:非前際生。又下云:以如來藏無前際故。今且形對妄法,權作此科,不可定執同不了義,疏文可知。
辨所示義,疏二:初、敘章意。前法者,即指前科生滅心法也。既具明染淨法相生滅不同,此生滅法遂有顯於三大功能,故今指之也。問下,具如立義分中。詮旨者,詮謂能詮,即顯了義。《說文》云: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今此真如一門,門為能詮,體為所詮。既目門為真如,真如即所詮旨,故門之與體無二無別也。法義殊者,即一心三大法義也。此等皆如立義分中已說。
初體中,論 一切者,通凡及聖。凡夫謂六凡界,即一切異生。聲聞下,即四聖界。此顯平等真如,從凡至聖,若大若小、若因若果,一體無異。凡迷未曾減,聖悟未曾增,小大因果例然。又染起不增、障盡不減。又用隱不減、德顯不增也。然此體大偏通情器,故經云:一切因果世界微塵,因心成體。今且偏就有情而言也。疏優,勝也,謂諸佛最勝,凡夫最劣,中間相望,通於勝劣。真體等者,謂性德正因,其猶太虛,雖茅室、紺殿有殊,其中虛空豈有別異?故《心經》云: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凡位等者,明此法體,非謂於前凡位中從無而有,亦非於後佛位中從有而無也。然至而論之,其實凡位與真如俱無前際,非謂凡夫即有前際,真性無前際,佛位亦然,故下文云:以如來藏無前際故,無明之相亦無有始。又云:以如來藏無後際故,諸佛所證涅槃與之相應,則無後際。然今論意未必約位而言,但云窮於過去,非有前際而生起也;鞠於未來,亦非有後際而滅盡也。際,時也。然觀論文,大似不無前後際,但是真體不於前後際中生滅也。遂令疏文有茲釋爾,有智詳之,可以意會。論 常恒者,蓋一義也。疏中別配,亦且一往。
皆顯等者,亦可不增減、非生滅,皆是顯常恒所以。又不生不滅方是不增減,畢竟常恒。若有生滅則有增減,非是常恒。又此一句是顯不垢淨也,謂在纏不垢、出障不淨。若不然者,即有變異,豈曰常恒?又如故無增減,真故不生滅,後句總結也。又此三義即是前文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也,如次對之。
一、總中,論 從本等者,顯無有始,故云從本已來。揀非體外,故云自性。明無欠少,故云滿足。意在普該,故云一切。功能德業,故云功德。
二、別,論 大智等者,此有通別:通則智即是慧,光即是明,又智慧即是光明;別則以義目之名智慧,以相取之曰光明。智即是體,慧即是用,光即體之相也,明即用之相也。如摩尼珠體有光明,以自瑩曰光,照物曰明。遍通凡聖名大,依法所顯曰義。復言自體者,顯是即體之相無二別故。疏 本覺智明者,但取通意爾。論 遍照等者,即始覺也。法界有二,謂理及事。始覺照理即如理智,始覺照事即如量智,理量齊鑑故云遍也。疏 本覺者,就體而言也。即彼本覺顯照義邊,便名始覺,始覺之體,元是本覺故。論 真實等者,依根所發,了境義邊,名為識知。了如理事,永離諸過,故云真實。疏 無倒者,即離四倒及餘執計也。
論 自性等者,非假他緣,故云自性。在纏不染,故曰清淨。諸法中實,乃名為心。疏云離染,但得一義。論 常樂等者,常謂窮三際而無改,樂謂在眾苦而不干,我謂處六道而莫拘,淨謂歷九相而非染,此自性涅槃之四德也。疏 圓備者,諸德雖多,不過此四,以此四法收一切德故。論 清涼等者,無惑之熱惱,故曰清涼,此顯般若也;無報之生滅,故云不變,此法身也;無業之繫縛,故云自在,此解脫也。即離三障成三德爾,疏云無遷,亦但三中之一,此文仍與上句義理不別。何謂清即淨義、涼即樂義、不變即常義、自在即我義?今但離為三四各說,故成二段。
三、結。論 過河沙者,上但略顯,不能具載故。不離者,隨舉一德,全攝真性及一切德,疏文可解。論 不斷者,無始無終。疏云:相續即無終也。論 不異者,上云不離,恐謂如樹不離地、手不離腕等,故云不異。不異者,真如即德,德即真如,故疏云同味,語猶疏略。論 不思議者,即一性而有多義,即多義而全一性,不可以定量所得,心行處滅,言語道斷也。疏舉一義,影以顯之。論 佛法者,佛即是覺,意明上之功德盡是本覺之法故,故《金剛》云:一切法皆是佛法。疏 唯佛等者,約始覺釋佛字,謂佛是始覺之極。法即前諸功德,顯此諸法非因位而究了故,佛之法也。所覺法者,此約本覺釋佛字,佛即法也,義如前釋。
論 乃至者,越彼河沙故云乃至,滿足即無所少,意云:乃至過河沙數,義理悉皆滿足,無所欠少也。疏 若此下,以修顯性,此反顯也。既證下,順釋,如文。如海有寶,餘人不知,涉海者既獲旁底,豈不信乎?
立名中,論 如來藏者,具有三義:一隱覆義、二含攝義、三出生義,廣如前說。隱時等者,似當初後二義,隱故名藏,此則如來自隱不現也。又因地能生果地功德,故名藏也。論 如來法身者,若以應身為如來,即依士釋;若以真身為如來,即持業釋。然其身者亦具三義:一者體義,真如自體任持不失故;二者依義,為彼報應之所依故;三者聚義,一切功德之所集故。故《唯識》云:體依聚義,總說名身。顯時等者,即後義,謂萬德名法,依止名身。然德有修大📖 P375性,若約修說,即屬報應,成依止義也。若約性說,即聚集義也。其體之一義,當於前段體中,故此不言也。問:法身既屬無為,且非積聚,何言聚耶?答:功德既是無多之多,何妨聚是無聚之聚?斯皆義說,圓迴無滯,非實法聚有可揀也。
一、問中,論 上說真如者,謂前門中云:從本已來,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故名真如。云何下,對前正難。前說離相平等,今說功德差別,前後矛盾,其義安在?
答中,初、正明。論 雖實下,縱存今文差別相也。而無下,不違前門平等之義。等同一味者,等,齊也,即指前差別之法。同者,諸法無性,唯一真如。一味喻明,如水之八德,一味無差。一真如者,法說。疏亦法喻兼明也。
二、徵釋。疏 非能分別者,無虛妄分別故。非所分別者,既無虛妄之心,即離所分別相,故前文云:心滅則種種法滅。無能所者,由前心境並亡故,得差別即無差別,同一真如也。
一、略中,疏 既其等者,既而能所俱亡,遂令一體無二者,如前差別之相依何建立?以依等者,前云:是心生滅因緣相,能示摩訶衍自體相用故。能顯既多,所顯亦廣,俱喻河沙也。且舉下,釋舉本彰末,可知。
二、對顯,論三:初、舉所迷理。疏 所迷理者,即真如之理義,具真如門。
論 而有下,二、別翻配,三:初、別舉八重:初、無明智慧對。論 妄心者,即前不如實知也。不覺起念,即前不覺心動,名為業相。見境界,即前轉相現相。此之三相,即是無明阿梨耶識。又見字義寬,亦通四麁,故疏云細麁也。疏 依真下,即生滅之相,義具前文。將欲下,釋意。淨因染得,故須然也。真如門無染可對,故無示義。此生滅門染淨既分,故須翻對以顯相大。諸句例然者,隨文可見。云何顯者,牒難以起下文。論 心性不起者,不起念也。疏 既起下,故前云:一切眾生不名為覺,以念念相續,未曾離念故。反顯無念,即名覺智。
論 若心起下,二、局見普照對。疏 妄見不周者,如人見東不見西,近遠、內外、明闇等亦爾,故經云:眾生洞視不過分寸,以存能見心故,故於諸境有所不見也。真照圓明者,以無見故無所不見,故《肇論》云:般若無知而無所不知。初地得名真見道者,以不存能所見故。
論 若心有下,三、妄見真知對。非真識知者,動則不如實知,故非真也。疏 反之等者,以心無動故,則所知真實。真實者,離偽妄故。從此已下至不自在,一一文初應合皆有若心有動之言。仍於本句之末,更云心性無動等,即隨句翻對。論文存略,但舉能對之妄也。
論 無有自性,四、無性有體對。疏 妄染無體者,依真妄動,何有自體?淨心者,心無動故,離緣獨立。獨立之體本來無染,斯則不逐緣生、不因境起,故云自性清淨心也。
論 非常下,五、顛倒真實對。疏 四倒者,即無常、苦、無我、不淨。心動故起於有漏色心,有漏色心實非常等,凡夫計為常等,故成四倒。反之等者,以不動故,色心不起。以不起故,唯真如性,常住清淨,自在安樂,故成四德。
論 熱惱者,六、熱惱清涼對。疏 諸惑者,由心動故,起於貪瞋等惑,煩惱熾然,故成熱惱。故說等者,心不動故,即是真如。真如無惑,則非熱惱,既無熱惱,故曰清涼。
論 衰變者,七、變易凝然對。疏 妄染遷改者,以心動故,起於九相。九相生住異滅老病死等,故成衰變。反顯等者,心不動故,即是真如。真如之中本無九相生滅遷改,故云不變也。
論 則不自在者,八、繫縛自在對。疏 業果等者,由心動故,起業受報,墮五趣中,名為繫縛。真如自在者,心不動故,即是真如。真如之中無有業繫,故云自在。上云等者,以此段中皆舉能顯妄染以對顯前淨德,論文略故,不具列之,故今疏中略指後之三義也。
論 乃至下,二、總舉諸法。言乃至者,既過河沙,不可具述,故云乃至。對此義者,河沙染法心動故成。心不動時,諸淨功德亦過沙數。諸淨等者,即真實識知已下諸義等。疏 一一等者,以心性動與無動,反覆明諸染淨。今要省文,故以心動在前,無動居後,所顯諸法攝在中間,於中又闕淨德之目。若欲一一別對,令人易解者,應云:若心有動,非真識知。心性無動,即是真實識知義故。乃至若心有動則不自在,心性無動則得自在。如前疏文逐段反顯是也。若更取類言之,復應云:若心有動則是繫縛,心性無動則名解脫。他皆倣此,不可具言。
然前八對,初之兩段各約別義,言起念起大📖 P376見,斯亦不出心動之義。若欲各舉別義者,真實知識等亦有別義,應云:心起分別,非真識知;心離分別,即是真實識知義故。乃至心若起業,則不自在;心離業繫,即得自在等。當知心動義通,餘皆是別也。
論 若心下,三、別彰滿足。疏 妄心等者,若於心外見法而生追求,終不能足,却有所少。亦可若有一法在於心外是可念者,則性中功德有所欠少。如人於他求物,當知家間所無。淨德等者,以心性無外故,一切功德皆悉具足,則可忘懷而契之,不可起心而求之。當知有所見者皆是虛妄,以從分別生故。此意顯異權宗所說,佛果無漏功德並是修生。今此論宗但即修顯,本自有故。金銀生像可以喻之。
論 名為下,三、結得名。雙約因果,如前所明。[1]不分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