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深密經疏(補篇) 卷4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八科目
地二、再徵及重釋(分二)水一、再徵一切智者相………………………………………………一一三水二、如來重釋(分三)火一、舉數略答……………………………………………………一一八火二、依次解釋(分五)風一、釋普聞相…………………………………………………一一八風二、釋大丈夫相………………………………………………一一九風三、釋具十力相………………………………………………一二一風四、釋四無畏相………………………………………………一二一風五、釋道果現可得相…………………………………………一二一火三、結尾(分二)風一、釋五相結尾………………………………………………一二二風二、釋五相總結(亦可作「釋一切智者相總結」)………一二二亥二、依三量示五相為清淨相總結…………………………………………一二二酉二、釋七種不清淨相(分二)戌一、請問………………………………………………………………………一二三戌二、如來答示(分二)亥一、略標……………………………………………………………………一二三亥二、廣釋七相(分四)地一、釋第三一切同類可得相…………………………………………一二七地二、釋第四一切異類可得相…………………………………………一二八地三、總釋第一、第二、第六、三相非圓成實相及攝彼論俱品一分轉(分二)水一、總釋三相非圓成實相(分二)火一、釋第一相非圓成實相(分二)風一、釋第一此餘同類可得相…………………………………一三〇風二、釋非圓成實相……………………………………………一三一火二、釋第二相非圓成實相(分二)風一、釋第二此餘異類可得相…………………………………一三一風二、釋非圓成實相……………………………………………一三一水二、教誡不應修習…………………………………………………一三一地四、總釋第五及第七相………………………………………………一三二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八
曼殊室利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一切智者相,當知有幾種?
以下第二、再徵及重釋。謂上文第五、示善清淨言教相時,有「謂一切智者之所宣說」一語。不知一切智者有幾種相,是故重申請問及答釋。于中分二:一、再徵,二、重釋。此即第一、再徵一切智者相。
問:此中說一切智,他處說一切種智,二者有何差別?答:依據此方諸阿闍黎相傳所說,凡是緣真如之智,皆名一切智;凡是緣世俗之智,即名一切種智云。
真諦阿闍黎所著《金光明經記》(此書已佚)中說:「若依大乘教典,則凡是緣空性之智,即名一切種智;緣心等之智,即名一切智。當知小乘師所許,則與上文所說相反」云。
復次,《金光明經》(北凉三藏法師曇無讖譯金陵刻經處版本卷一第一頁)云:「一切種智而為根本,無量功德之所莊嚴。」真諦阿闍黎《記》中云:「一切種智而為根本」者,示先生智。「無量功德之所莊嚴」者,謂生功德。其中,言「一切種智」者,是指空性慧,由空性慧而生起智,故名為「種」。言「一切」者,是指(與空慧)相應之智,由于智之差別亦不相同,故曰「一切」。小乘教典則說為「一切空性智」。其中「空」者,是「一切」之根本;言「一切」者,是「空」之支分。由于不是從根本得,故于空立一切種名。「相應之智」者,是說相應智中各種行相不相同故云。
諸教典中釋二種智,亦有不同。
如犢子部師說,由于補特伽羅能知一切法,而名一切智。故《俱舍論》中〈破我品〉(卷二十九第十七頁犢子部難)云:「若不別立實有補特伽羅我,世尊應非一切智,心及心所不能知一切法,剎那剎那異生滅故。」說一切有部教典中,許依相續名一切智,非是依我。如《俱舍論》(卷頁同上。俱舍論主對犢子部)云:「我等不言:佛于一切(一剎那中)能頓遍知,故,名一切智者。」若依此說,則犢子部師(依據上文,應是說一切有部師)云:「我只說一切智者,不說我知。」如(俱舍論)云:「但約(前後)相續(多時),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一切智者)才作意時,于所『欲』知境生起無倒知故,名一切智;非于一剎那頃能頓遍知(者),(名一切智)。故于此(相續)中有如是頌:由(約前後)相續有能,如火燒一切;(非一剎那頃,能頓遍知,)如是(而許)一切智,(由相續遍知)非由頓遍知。(犢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智)說知一切法,非我遍知?(俱舍論主答:我聞如是)說佛世尊亦有三世故。(犢子部問:)于何處說?(論主答:)如有(經)頌言:若過去諸佛,若未來諸佛,若現在諸佛,皆滅眾生[A1]憂【CB】,懮【選集】憂。(故約相續,名佛遍知,)汝(犢子部)宗唯許蘊有三世,非許數取趣(有三世),故定應爾。」(謂定應說,約三世法,許約相續,遍知一切,非數取趣。)
問:說一切有部諸教典中所說一切智,于勝義智及世俗智中,依何智為緣而說?答:是依緣勝義及世俗二者(之智)而說,故名一切智。否則,二乘亦應名一切智故。(上文是述)契經言教。
復次,《俱舍論》(卷二十七第五頁)中,「智(圓德)有四種:一、無師智,二、一切智,三、一切種智,四、無功用智。」(問:)若作簡明解釋,此等有何差別?(答:)有一類言:「一切智」者,是緣勝義之智;「一切種智」者,是緣諸事之智云。
大眾部及一說部、慈氏部等,謂一剎那心通達一切,一剎那心相應之慧知一切法,盡智及無生智恒常相續轉云。應如各宗論典所說而得了知。
若依大乘教典,亦有各種不同解釋。
《攝大乘論無性阿闍黎釋》中,說二乘所得是一切智,非一切種智。如彼釋(卷一第二十一頁)云:「不善通達如是言教理趣。頌曰:由彼相續有堪能,當知如火盡一切;如是應許一切智,非頓了知于一切。是故于此阿賴耶識有知、不知者,于一切智者之智有難證、易證。當知彼宗如是而許。問:非知一切法無我者名一切智耶?答:雖是一切智,然非一切種智。」廣如彼論所說。若依此釋,則說一切智其相各異,既通達一切法,又攝無分別智,亦不相違。復次,若依此等解釋,則許如來于一剎那通達與自體相應諸法之說,亦多分與大眾部所許相同。其中有差別者,即是彼宗(指大眾部)教典不立四分義,此中是依《成唯識論》(立四分義)。如此,亦可說為除見解外,并無其他不同因由。
《大智度論》中有二阿闍黎之解釋。有一類言:二智無別。有一類言:二智有別。如彼(大智度)論(姑蘇刻經處版本卷二十七第九頁)云:「問曰:一切智與一切種智有何差別?答曰:有人言:無差別,或時言一切智,或時言一切種智。有人言:總相名一切智,別相名一切種智。因名一切智,果名一切種智。略說名一切智,廣說名一切種智。一切智者,破于一切法普遍迷惑之無明;一切種智者,破于各種法分別尋思之無明。」乃至廣說。(又大智度論卷二十七第十頁云:)「復次,(般若經)後品中佛自說:『一切智,是聲聞、辟支佛事,道種智是菩薩事,一切種智者,是佛事。』聲聞、辟支佛唯有一切智,無一切種智。復次,聲聞、辟支佛雖于別相[A2]有【CB】,〔-〕【選集】有分別尋思之行,而不能盡知,故得總相之名(指一切智)。(又)佛之一切智、一切種智、一切種智性皆是真實;二乘唯有安立(一切智)之名(非能真實知一切法)。問曰:何等是一切智所知之法?答曰:……是十二入。」廣如彼論所說。復次,彼論(卷二十七第十五頁)云:「問曰:佛陀得道時,是以道智獲得一切智及一切種智,此中何故(唯)言:具足一切智耶?答曰:佛陀得道時,雖以道智圓滿獲得一切智及一切種智,但未用一切種智;如大國王得王位時,雖于寶藏等已得權力,但尚未開啟受用。謂欲以一切種智,斷除煩惱習氣已,習行般若波羅密多故。問曰:若以一心得一切智及一切種智已,即應斷盡煩惱習氣。此中何故尚說:以一切智得一切種智已,斷除煩惱習氣?答曰:固是一時所得,此中為令他人于般若波羅密多生起淨信,故爾次第差別而說。又欲令諸眾生得清淨心,故作如是說。復次,雖是一心所得,然亦有初、中、後次第。如于一心而有三相:生因緣住,住因緣滅。」
《成唯識論》中所說,當知與此相反。
《佛地經論》中,唯依大圓鏡智說一切智,一切時中恒常證知一切法故云。廣如彼論所說。
《瑜伽師地論》中說(一切智)是證知一切之智故云。如彼論(卷三十八第一頁)云:「于一切界、一切事、一切品、一切時智無礙轉,名一切智。界有二種:一者、世界,二者、有情界。事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即此有為、無為二事,無量品別,名一切品,謂自相展轉種類差別故,共相差別故,因果差別故,界、趣差別故,善、不善、無記等差別故。時有三種:一、過去,二、未來,三、現在。即于如是一切界、一切事、一切品、一切時如實知故,名一切智。」《善戒經》及《地持論》中亦如是說。此即《大智度論》及《增一阿含》、《雜阿含》內十一種護牛法等中所說一切智相。
復次,《大智度論》中,授記一鴿子經過極長時期當得成佛等教導,皆可說為成立一切智之依據。(上一段文所引經論可按各書卷頁查閱。)
佛告曼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略有五種。
以下第二、如來重釋。此亦分三:一、舉數略答,二、依次解釋,三、結尾。此即第一、舉數略答。
一者、若有出現世間,一切智聲無不普聞。
以下第二、依次解釋。此亦由相有五,釋即分五。(一、釋普聞相,二、釋大丈夫相,三、釋具十力相,四、釋四無畏相,五、釋道果現可得相)此是第一釋普聞相。
如《顯揚聖教論》(卷二十第十六頁)中:「若佛出現世間,一切智者正實聲名,流布世間」云。
二者、成就三十二種大丈夫相。
此即第二、釋大丈夫妙相。
《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七十七第六頁)中云:「問:相是何義?答:標幟義是相義,殊勝義是相義,祥瑞義是相義。問:何故大丈夫相唯三十二,不增不減耶?答:若以三十二相莊嚴佛身,則于世間最勝無比,若更減者便為闕少,若更增者則亦雜亂,皆非殊妙,故為如是。如佛說法不可增減;佛相亦爾,無闕可增,無[A3]餘【CB】,余【選集】餘可減故。」
(大毗婆沙論第一百七十七卷中又云:)「問:菩薩所得三十二相與輪王所得相有何差別?答:菩薩所得有四事勝:一、純淨,二、分明,三、圓滿,四、得處。復次,有五事勝:一、得處,二、極端嚴,三、文象深,四、隨順勝智,五、不隨順雜染。」
問:菩薩何故用相莊嚴?……(彼論同卷答曰:)「欲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作所依器故。所以者何?殊勝功德決定依止殊勝之身。彼未來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義語菩薩言:汝欲令我在身中者,先令汝身清淨殊勝,以諸相好而莊嚴之;若不爾者,我亦不能于汝身生。譬如有人欲聘王女,迎至室宅,彼(指王女)密遣使而語之言:汝欲令我至舍宅者,先應灑掃除去鄙穢,懸繒幡蓋,燒香散花種種莊嚴,吾乃可往;若不爾者,我亦不能至汝舍宅。是故菩薩莊嚴其身」云。
《大智度論》中,亦多分與《大毗婆沙論》所說相同。
復次,《大智度論》中亦曾顯示相之密意。如彼論中:「問曰:十方諸佛及三世諸法皆無有相,今何以故說三十二相?一相尚不實,何況三十二?答曰:佛法有二諦:一者、世俗諦,二者、勝義諦。世俗諦故,說三十二相;勝義諦故,說無相。又有二種道:一者、令眾生增福道,二者、令眾生修慧道。為福道故,說三十二相;為慧道故,說無相。為生身故,說三十二相;為法身故,說無相。謂生身以三十二相、八十種隨形好而自莊嚴;法身以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解、十八不共佛法等而自莊嚴。眾生有二種因緣:一者、福德因緣,二者、智慧因緣。為欲以福德因緣引導眾生故,用三十二相身;為欲以智慧因緣引導眾生故,用法身。有二種眾生:一者、知諸法假安立名,二者、耽著名字。為耽著名字眾生故,說無相;為知諸法假安立名眾生故,說三十二相。(……)復次,為于一切眾生中顯示最殊勝故,現三十二相,亦不破無相法。」(此段論文見姑蘇本卷二十九第十六頁,但文字間略有不同。)
廣釋三十二相,當如顯示相之教典中所說而得了知。
三者、具足十力,能斷一切眾生一切疑惑。
此即第三、釋具十力相。
四者、具足四無所畏宣說正法,不為一切他論所伏,而能摧伏一切邪論。
此即第四、釋四無畏相。
此經中略示四十六種如來功德,《瑜伽師地論》中說一百四十種如來功德,《無上依經》(真諦阿闍黎譯)中說一百八十種如來功德,詳則應如顯示相之教典中所說而得了知。
五者、于善說法、毗奈耶中,八支聖道、四沙門等皆現可得。
此即第五、釋道果現可得相。
謂如來出世,善說法故,而有八聖道分,及由彼現證四沙門果,以及二十七種等各種聖果皆現可得。若佛不出世,則一切不現。
故《大智度論》(卷四第三十頁)云:「復次,人雖具有福德、智慧,若佛不出世,惟受異熟果報,不能得道;若佛出世,乃能得道。譬如人雖有目,日不出時,不能有所見;要須日明,方有所見。因此,不得言:我有眼,何用日為!如佛說:由內外因緣,能生正見:一、從他聞法,二、內自如理思維。由福德事,生起善心;由智慧事,生起如理思維。故須從佛聞法。」(此段論文見姑蘇本卷四第三十一頁)詳如彼論所說。
四沙門果,如顯示相等教典中所說。
如是生故,成就相故,斷疑網故,非他所伏能伏他故,聖道、沙門現可得故。
以下第三、釋五相結尾。于中分二:一、釋五相結尾,二、釋五相總結。此即第一、釋五相結尾。
謂當依其次第,與五相結合。
此中,「生故」者,是指上文所說「若有出現世間」等義。
《顯揚聖教論》(卷二十第十六頁)中作「如是出現故」,其餘與此經所說相同。
如是五種,當知名為一切智相。
此即第二、釋五相總結。
善男子!如是證成道理,由現量故,由比量故,由聖教量故,由五種相名為清淨。
此即第二、依三量示五相為清淨相(總結)。
謂從證成道理示五相,亦為三量所攝。即第一相為現量所攝,中間三相為比量所攝,後一相為聖教量所攝之斷定辭。
《瑜伽師地論》及《相續解脫經》中亦與此經所說相同。《顯揚聖教論》中是與前五相各各結合而說。如彼論(卷二十第十六頁)云:「如是于證成道理中,由現量故,比量故,譬喻故,成就故,至教量故,由此五相,名為清淨。」《深密解脫經》中亦如是說。
云何七種相名不清淨?
以下第二、釋七種不清淨相。于中分二:一、請問,二、答示。此即第一、請問。
一者、此餘同類可得相,二者、此餘異類可得相,三者、一切同類可得相,四者、一切異類可得相,五者、異類譬喻所引相,六者、非圓成實相,七者、非善清淨言教相。
以下第二、如來正答。于中分二:一、略標,二、解釋。此即第一、略標。
此等七相有過失故,名不清淨。
《因明入正理論》中說有過失因略有十四種,名相似因。謂不成有四種,即「隨一不成」等;不定有六種,謂「共」(不定)及「不共」(不定)等;相違有四種,謂「法自相相違因」等。詳則應如彼論所說而得了知。
此經所說七種相中,前五種相,即《因明正理門論》所說「六不定」中前五種是,除「第六相違決定」故。
上文已舉《因明入正理論》中所說六不定相,下文當將彼論與此經結合而說。
《因明入正理論》中所說六種不定,即共、不共、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
此中「共」者,如言:聲是常,是所量性故。由于常及無常二品皆共此因,故是不定。謂為如瓶等是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虛空等是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言「不共」者,如(聲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所聞性故。由于常(虛空)無常(電等)品,皆離此(所聞性故)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常無常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是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閃電及虛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閃電等有,于虛空等無;又非勤勇無間所發宗,謂以瓶等為異品,此因于彼遍有。此因以閃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謂為如瓶等是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閃電等是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勤勇無間所發宗,謂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于此瓶等遍有;以閃電及虛空等為異品,于彼一分閃電等是有,于虛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種常宗,以虛空、極微為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及虛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聲生論師亦立一量駁勝論師而)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宗中之因)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以上是依《因明正理門論》中所說義而述,餘則恐繁且止。
七不清淨相中前五相攝六種不定因中前五因表
(此表是譯者為便于閱讀疏文所錄)
註:(表中實線是前一個「有一類言」(甲)之解說;表中的虛線是後一個「有一類言」(乙)之解說。)
以彼(因明入正理)論所說,與此經文辭結合,亦有二種解釋。
有一類言(甲):以此經所說二種(相),攝彼論所說三種(不定)。謂以(此經所說)「此餘同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及第五、「俱品一分轉中同品一分轉」。又以(此經)「此餘異類可得相」,攝彼論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及第五、「俱品一分轉中異品一分轉」云。以此經「一切同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一、「共不定」。以(此經)「一切異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二、不共不定云。依此所說,則對於(此經)所說「異類譬喻所引相」亦有二種解釋。有一類言:唯有異喻而已,無有同喻,例如為成立聲常性而說所作性故云。有一類言:喻有十種過失(即五種似同法喻及五種似異法喻)云。(經中所說)「非圓成實相」者,謂如上所說有過之宗義皆不能成立。(經中所說)「非善清淨言教相」者,謂凡是由非聖教量之所成立云。
有一類言(乙):以經中所說前五相中第一相(此餘同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以經中所說第二相(此餘異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以經中所說第三相(一切同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一、「共不定」。以經中所說第四相(一切異類可得相),攝彼論所說第二、「不共不定」。以經中所說第五相(異類譬喻所引相),攝彼論所說第五、「俱品一分轉」云。此阿闍黎(乙)之解釋,謂異類譬喻法上,有少分因法可得。因此,若完整而說,應作:「異類譬喻法上各有一分因法可得」,此經為簡略故,僅說「異類譬喻所引相」。其餘二相(第六非圓成實相,第七非善清淨言教相),應如上文所說而得了知。
「此餘同類可得相」之「此」字,是指此經;「餘」字,是指同類。謂與此經同類法中少分因法可得。因此,若完整而說,應作「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經中為簡略經文故僅說同品一分轉(即此餘同類可得相)。「此餘異類可得相」之「此」字是指此經;「餘」字,是異類。謂與此經異類法中少分因法可得。因此,若完整而說,應作「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經辭簡略故,僅說為「異品一分轉」(此餘異類可得相)。
「相」字名義,應如前說而得了知。
若一切法,意識所識性,是名一切同類可得相。
以下第二、廣釋七相。
此亦各有不同解釋。
有一類言,于中有四:一、(此段經文是)解釋第三、一切同類可得相;二、(下文)「若一切法,相」以下,是解釋第四、一切異類可得相;三、「善男子」以下,是總釋第一、第二、第六,三相非圓成實相;四、「又于此餘」以下,是釋第五「異類譬喻所引相」,及第七「非善清淨言教相」。此即第一、解釋第三,一切同類可得相。
此中,「一切法」者,是指宗法以外一切喻法。量者,如云:聲是常,是意識所識性故,如虛空等之宗。由于此因為常及無常二品所共,故名不定。謂為如瓶等是所識性故,聲是無常?抑如虛空等是所識性故,聲是常?宗體以外其餘諸法,是因同品,故彼名「一切同類可得相」。
此在《因明入正理論》中說為「共不定」。但彼論中說為「所量」,此經中說為「所識性」。辭雖不同,義仍一致。
若一切法,相、性、業、法、因、果異相,由隨如是一一異相,決定展轉各各異相,是名一切異類可得相。
此即第二、解釋第四、一切異類可得相。
由於此句經文較難了解,故先解釋「相、性」等名詞,然後詮釋經義。
《相續解脫經》說:「若復形、自性、業、法、因、果異熟。」《深密解脫經》云:「謂一切法,相、體、業、法、因、果異熟相。」(此段文見常州本《深密解脫經》卷五第十一頁,字句略有不同。)乃至廣說。
《瑜伽師地論》中略為五相而說。如彼論(卷十五第十一頁)云:「比量者,謂與思擇俱,已思、應思所有境界。此復五種:一、相比量,二、體比量,三、業比量,四、法比量,五、因、果比量。
「相比量者,謂由現在,或先所見,隨其所有相狀相屬,推度境界。如見幢故,比知有車;由見烟故,比知有火;如是以王比國;以夫比妻;以角犎等,比知有牛。……」乃至廣說。
「體比量者,謂現見彼自體性故,比類彼物不現見體;或現見彼一分自體,比類餘分。如以現在比類過去,或以過去比類未來,或以現在近事比遠,或以現在比于未來。」乃至廣說。
「業比量者,謂以作用比業所依。如見遠物無有動搖,鳥巢居其上,由是等事,比知是杌;若有動及肢搖等事,比知是人。由手足迹,比知是象;由身行迹,比知是蛇;若聞嘶聲,比知是馬;若聞哮吼,比知獅子;若聞咆勃,比知牛王。……」乃至廣說。
「法比量者,謂以此相鄰相屬之法,比餘相鄰相屬之法。如由屬無常者,比知有苦;以屬苦者,比空、無我;以屬生故,比有老法。」乃至廣說。
「因果比量者,謂以因果展轉相比。如見有行,比至餘方;見至餘方,比先有行;若見有人如法事王,比知當獲廣大祿位;見大祿位,比知先[A4]已【CB】,己【選集】已如法事王;……若見修道,比知當獲沙門果證;若見有獲沙門果證,比知修道。」廣則應如彼論所說而得了知。《顯揚聖教論》中亦如是說。
以下詮釋經義。
一切法,相、性、業等互相觀待,彼此不同,故名「一切異類」。例如聲上之所聞性等,惟是聲上有,非是(宗)法上有,故彼不能名因。彼所聞聲,唯是宗法上有,無有同喻。因之異類(如閃電)上有非所聞相,故名一切異類可得相。此即《因明入正理論》所說「不共不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常無常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故)」
善男子!若于此餘同類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異類相者。
以下第三、總釋第一、第二、第六,三相非圓成實相,及攝彼論中所說俱品一分轉。于中分二:一、總釋三種相非圓成實相;二、「非圓成實相」以下,教誡不應修習。一又分二:一、釋第一相非圓成實相,二、釋第二相非圓成相。一又分二:一、釋第一相(此餘同類可得相),二、釋非圓成實相。此即第一、釋此餘同類可得相。
「此餘同類可得相」一詞,若完整而說,應作「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經中所言「此餘同類可得相」者,即是「同品一分轉」之義;「及譬喻中有一切異類相」者,即「異品遍轉」之義。由是義故,此句經文是攝《因明入正理論》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及「俱品一分轉」中「同品一分轉」之義。如此,則下文釋「此餘異類可得相」時,當知與上文所說解釋「此餘同類可得相」相反。
由此因緣,于所成立非決定故,是名非圓成實相。
此即第二、釋非圓成實相。
謂凡是「此餘同類可得相」,皆「非圓成實相」者,是說所立宗義決定不能成立故。
又于此餘異類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同類相者。
以下第二、釋此餘異類可得相及非圓成實相。(于中分二:一、釋此餘異類可得相,二、釋非圓成實相)。此即第一、釋此餘異類可得相。
此一名詞若完整而說,亦應作「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及「俱品一分轉」義,應如上文所說(「此餘同類可得相」義)而得了知。
由此因緣,于所成立不決定故,是名非圓成實相。
此即第二、釋非圓成實相。應如上文所說(非圓成實相義)而得了知。
非圓成實故,非善觀察清淨道理。不清淨故,不應修習。
此即第二、教誡不應修習。
問:若與上文所說道理結合,則「一切同類可得相」亦「非圓成實」,何故經中未如是說?答:理應如此。而未說者,為略攝故,未曾詳說。
又由此經文,已概括說前五種相非圓成實。(謂在上文釋第一此餘同類可得相非圓成實相之經文中)「此餘同類可得相」者,是說第一相。「及譬喻中」者,是說第五相。「有一切異類相」者,是說第四相。又(釋第二相非圓成實相之經文中)「此餘異類可得相」者,是說第二相。「及譬喻中」是復說第五相。「有一切同類相」者,是說第三相。由此義理,即是依前五相說「非圓成實相」。若如此說,則前文釋五清淨相時,由「現見所得相」等三種說為「圓成實相」,亦極隨順。
若異類譬喻所引相,若非善清淨言教相,當知體性皆不清淨。
此即第四、總釋第五、及第七相。
其中,「異類譬喻所引相」者,是不共因。如說「聲是常」之宗,所作性故,此中虛空等喻是其同品(同喻),瓶等是其異品(異喻)。由于此因(所作性因)唯異品(瓶等)有,故名「異類譬喻所引相」。又喻有十種過失。此中,「非善清淨言教相」者,謂諸外道邪說等,或是有過宗、因、喻等。
有一類言:此四種相(即指七種不清淨相中前四種相),多分與前說相同。其有差別者,亦唯第四相不攝「俱品一[A5]〔-〕【CB】,一【選集】分轉」而已;第五相中「異類譬喻所引相」者,是「俱品一分轉」。其餘如前所說云。
有一類言:此四種相與前說同。其有差別,即「異類譬喻所引相」是屬第三及第四中攝。餘如前說云。
雖有如此三種解釋,若依《顯揚聖教論》與此經所說二者結合。則「異類譬喻所引相」在第三、第四以外,無「異類譬喻」之辭故。
《瑜伽師地論》與《顯揚聖教論》所標之名同,解釋略異。如《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八第二十二頁)云:「若一切法(其),相、性、業、法、因、果異相,由隨如是一一異相,決定展轉各各異相,是名一切異類可得相。」《顯揚聖教論》中亦如是說。其餘諸相,亦與此經所說相同。若與此釋結合,亦可了知「相、性」等五種一一異相,皆是一向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