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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棲法彙(選錄)(第1卷-第11卷) 卷5

沙彌尼比丘尼戒錄要

△沙彌尼十戒

一、盡形壽不得殺生。

二、盡形壽不得偷盜。

三、盡形壽不得婬。

四、盡形壽不得嫁。

五、盡形壽不得妄語。

六、盡形壽不得歌舞彈箏。

[○@註]言箏,則簫、笛、琴、箜篌等可知。

七、盡形壽不得著香花脂粉。

八、盡形壽不得臥高好刻鏤床上。

九、盡形壽不得飲酒。

十、盡形壽不得過中食。

[○@註]若不能持過午,當晚食時,須念餓鬼苦,發慈悲心,不美食,不多食,不得碗缽作聲,不得雜話喧笑。

△沙彌尼威儀七十(內錄出少分)

不得著繒綵衣,亦不得作繒綵衣送人。

[○@註]謂紗、羅、綾、絹及紅綠色、艷麗色服。

不得坐他婦女床上,開器視衣,言此好彼惡。

不得受未及十六歲女作沙彌尼,須素無瑕穢,貞良完具,父母聽許方可。

不得與比丘僧同室宿。

[○@註]非但比丘,凡沙彌、小兒年十五以上者,即不可同室宿。

不得手授男子物,當置地令自取。

不得獨至僧房問義。

[○@註]問義者,問佛法也。

不得仰面臥,不得伸腳臥,不得裸臥。

不得於白衣舍獨行至舍後。

不得與優婆夷共洗浴,不得與婢使共洗浴,不得與小兒共洗浴。

不得直傾洗衣水於人走路道中。

不得單[A1]己【CB】,巳【嘉興】獨行街市。

△比丘尼戒本

[○@註]有八波羅夷法、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悔過法、一百應當學法、七滅諍法(今錄出少分)

不得作媒。

不得以無根波羅夷罪謗清淨比丘尼。

不得惡性,不受人諫語。

不得相親近共作惡行、共相覆罪。

不得畜長衣。

[○@註]長,猶多也。

不得自手捉金銀錢等。

不得販賣。

不得知物向僧,自求入[A2]己【CB】,巳【嘉興】

[○@註]知物向僧者,明知此物施主意在施僧者,而謀求入[A3]己【CB】,巳【嘉興】也。

不得以檀越所施物迴作餘用。

[○@註]如檀越施造經物,止可造經;施齋僧物,止可齋僧,不得改易用,如磚錢不買瓦之類。

不得多畜玩器。

[○@註]謂精緻玩好等物。

不得與未受大戒人說比丘、比丘尼過。

不得與男子說法過五六語。

不得嫌罵人。

不得知水有蟲,故用澆泥、澆草、澆樹及飲用。

不得作大房。

不得別眾食。

不得觀軍陣。

[○@註]非但謂出兵,如教場操練,霜降迎旗,皆軍陣也。

不得故惱他比丘尼、打他比丘尼。

不得於比丘尼有重罪者為覆藏。

不得與男子屏處共立共語。

[○@註]屏處者,靜處也。

不得於同住比丘尼有病不瞻視。

不得過五日不搭戒衣。

不得使比丘尼、沙彌尼摩塗身,及白衣婦女摩塗身。

[○@註]尼僧與婦女尚不可,況男子乎?雖幼童年十歲者亦不可。

不得畜婦女、嚴身具。

[○@註]謂金銀首飾,錦繡裙襖等。

不得學世俗伎術,以自活命。

[○@註]謂相面、看命、收驚、占卜等事。

不得安佛在下房,[A4]己【CB】,巳【嘉興】在上房。

△例補

[○@註]世律尚有條例,況佛戒乎?禮可義起,因例補之。

不得年少沙彌尼入白衣舍宿夜。

[○@註]非但宿夜,亦不宜單身到人家,須年近老者方可。

不得習學應院誦經、拜懺、宣疏、鼓樂等。

[○@註]如不禁,漸成赴應。女尼習赴應,大不宜也。

不得招集眾婦女做會。

[○@註]如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八、臘月八,做會念佛等事,俱不可作,只靜守為妙。

不得容留年[A5]已【CB】,巳【嘉興】長成男在菴中。

[○@註]年十五以上即宜遣。

不得畜養貓犬。

不得容留遠方比丘尼宿夜。

[○@註]止可留飯,不可留宿,切宜守定此規。乃至本地尼僧,年輕不誠篤者,亦不可留宿。

不得惡罵弟子如俗人法。

不得鞭打弟子,如俗人法。

不得睡在人先,起在人後。

不得洗面多使水。

不得多笑。

不得多言。

不得急走。

不得私取常住一切物。

不得談說白衣家長短好惡。

[○@註]不但俗人家務,即一切世間閒談雜話,與修行人無干者,皆不宜說。

不得因小事爭論。若大事,當心平氣和,以理辯明。不可辯明,則辭而去。動氣發麤,非佛弟子。

不得臨食草草念供養,無恭敬心。

不得出生飯過七粒,麵過一寸,饅頭過指甲許。

不得臨睡雜話。

不得碗缽作聲。

不得食畢先起。

不得向禮佛人頭邊過。

[○@註]宜寬步向背後轉。

不得與師並立禮佛。

不得手持經像,為人作禮。

不得口吹經上塵。

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果藥物。

不得向閱經人案前當案走過。

不得習學偽造經典。

[○@註]《受生經》、《血盆經》、《金剛纂》等,如《諸經日誦》中所開。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不得用不濾過水。凡濾水,須密絹作囊濾之。

不得暑月盆盛水過夜,須倒水,仍覆盆。

[○@註]恐生蟲故。

不得熱湯潑地上。

不得掛鞋襪小衣,高過人頭。

不得床上笑語高聲。

不得口吹燈滅。

不得與男僧送禮往來。

不得與比丘、沙彌結拜姊妹。

不得與小兒結拜乾娘。

不得無故數數入街市上行。

不得街市上傍視東西行。

不得與沙彌、小兒談笑行。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不得佇足看唱戲者、說詞話者、爭鬧者。

不得遇官府過不迴避。

不得不白師受人物。

不得收留有夫婦人出家。

不得夜間有人敲門便開,須仔細審問,的係識熟婦女,方可開門。

不得容納媒婆、賣婆、烏龜、筭命婆、相命、收驚、打水碗、伏陰、見神、見鬼諸婆等,有來者,莫與相見,莫與往來。

不得招接說邪法外道一切男僧、女僧,及在家齋婆等。

不得置田討租米,不得置屋討房錢,不得與人家絡絲、褙紙、紡績、扣繡等。

[○@註]田地房產,乃至人間雜務,悉皆累心廢業,招難惹非。如其貧乏,只守佛制,托缽乞食,以支身命。

不得出緣簿募化。

[○@註]廣行募化,興大緣事,自有男僧為之,非尼僧所宜也。

不得晨昏禮誦,懶惰失時。

不得豐富飲食。

[○@註]施主及道友到菴,俱隨常供養,不必過分整治餚饌,喪失道風。

不得普陀、天台等處領眾燒香,及聚集婦女、湖船等處做會。

[○@註]尼僧守身,當比在家女人加倍謹慎,遠出他方,恐招譏謗,成群做會,或起風波,不可不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