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門南普陀寺志 卷2
法制
一、本寺改為十方常住規約二十條(附庫房列職規銘,客堂規約,禪堂規約,共住規約。)
[A1]〔-〕【CB】,一、【志彙】本寺定為十方選賢叢林,住持一席,不拘法派,不分畛域,凡十方僧眾有合格者,皆可被選為住持;即本寺原有喝雲派下資格相當者,亦有被選為住持之權利。
[A2]〔-〕【CB】,一、【志彙】住持資格必湏在三十六歲以上,宗教兼通,行解相應,能說法開導後學,領眾坐禪行道眾望相孚者為合格。
[A3]〔-〕【CB】,一、【志彙】住持選舉權應屬退居和尚(前任住持)及兩序首領執事;公同選舉,不受寺外各界干涉。(叢林規制,以大眾為主體;兩序首領執事,即主體之代表。)
[A4]〔-〕【CB】,一、【志彙】住持選舉法,由現住持請退居和尚及兩序首領執事開選舉會,以現住持為議長,或退居和尚亦可。倘現住持及退居和尚俱無,公推班首一人為議長,先由議長報告選舉權及被選資格,令眾聞知,請眾推舉一人,付眾表決。果係才德兼備,眾望所歸,各無異議,即由監院具書,啟請為住持。
[A5]〔-〕【CB】,一、【志彙】先推一人外,各退居首領更有推舉多人資格相等難分優劣者,則議長再舉二人為監察,更用記名投票法,公舉五人,向韋馱神前拈鬮卜選,先拈出三次者為當選,其餘四名不得作為候補,下屆選舉時必經重選方得下鬮;因恐其人始終不一故。
[A6]〔-〕【CB】,一、【志彙】現住持徒眷法眷即有合格之人,本屆不能被選,須待下次。如退居和尚一人派下有堪入選者多人,每次亦只能選一人,此條之規定係防微杜漸,恐十方叢林復變為子孫也。
[A7]〔-〕【CB】,一、【志彙】現住持祇有提議取決之權,不得加入公舉人數,倘眾人公舉不足推現住持舉時,方可有選舉權;所舉之人亦須付眾表決,以符公意。
[A8]〔-〕【CB】,一、【志彙】住持任期以三年為一任,如果有功常住眾心悅服連舉者得連任,不得過二次。交替時間定四月初八日,而選舉時間定二月十五日,以便舉後啟請預備進院。交替時所有常住存款,只許盈餘,不許虧損,如有虧損,當令賠償滿足。
[A9]〔-〕【CB】,一、【志彙】住持進院,齋堂設如意齋一堂安眾,進院賀客齋飯,及開銷各項概歸常住負擔,賀禮亦歸常住收領。
[A10]〔-〕【CB】,一、【志彙】住持徒眷法眷不得充當首領權職,如住持三年任內世緣不順,或年老多病不能領眾者,不拘年限可許告退,倘假公濟私,藐法毀規,不盡寺主責任,有負住持名義者,許眾僧通白兩序首領公同令退,再行選舉。倘若挾嫌陷害,察出即當反坐重責驅擯,不服者稟官究治。
[A11]〔-〕【CB】,一、【志彙】住持任滿退居本寺,祇得另住房間以便靜養,客堂吃飯,不得另行開房立派,若新住持請為寮主護持常住亦可。圓寂後所有財物均歸常住,與徒眷無涉。在寺之日,常住要事請議,自當秉公為眾,平時諸事各有權限,不得時加干涉,果見住持執事有大妨碍當住之事,可邀兩序首領公議辦法。
[A12]〔-〕【CB】,一、【志彙】住持不得在寺內剃度徒眷,不得時常付法;但有信仰之人,可收為皈依弟子。至第三年任期將滿,可以傳戒一次,付法一次;尤宜擇人,不可濫付其法派。其徒眷倘有恃勢違犯清規,平等議罰,不服者出院;如係法派,則公請追繳法卷,免辱祖庭。
[A13]〔-〕【CB】,一、【志彙】住持領眾行道,宗教並重,講經坐禪,上殿過堂,以振道風,而宣佛化,不可苟圖安逸,辜負學者。如有挾情私見,欲變十方為子孫者,十方僧眾,本寺兩序,皆可出首稟官驅逐,以保公權,而維十方常住。
[A14]〔-〕【CB】,一、【志彙】退居和尚名位既尊,不可再入卜選,如果常住彫敞,欲期整頓,非某退居不可者,即由兩序首領公請復位主席。
[A15]〔-〕【CB】,一、【志彙】住持請職須要量才取用,不可徇私,凡所請首領,當委以職權,責任辦法,以清權限。庫房客堂維那寮衣鉢寮是謂四大寮,住持凡有大事必湏請四寮共議,不可獨斷獨行。
[A16]〔-〕【CB】,一、【志彙】常住產業,無論何人不得變賣抵押,銀錢物件不得私借私送,監院總理合寺大綱,都監而居監督地位,此二執事輔弼住持,調理大眾,必須才能練達,因果分明者為合格。
[A17]〔-〕【CB】,一、【志彙】庫房進出銀錢,由典賦管流水,副寺管總清,監院管銀錢,住持都監均得隨時稽查賬目。銀錢盈餘,當擇銀行或穩妥錢莊存放生息,以備舉行慈善事項,置業修造之用。凡置業修造等項,達五百元以上者,皆要與四寮共議,或住持監院好大喜功,硬欲作主者,其經費常住不負責。
[A18]〔-〕【CB】,一、【志彙】住持及庫房客堂二寮執事,及維那寮所有衣單之資,依照舊例,於客廳茶禮所進之款,抽取十分之二;有利均分,不宜厚薄。大小執事任期以六個月為限,限滿告退,連請者始得連任,俱應遵住持之約束,一寮之中不得多安同鄉,以及同派,恐其樹立黨羽,挾制常住。
[A19]〔-〕【CB】,一、【志彙】無論何人,不得在寺內剃度收徒傳付法卷及收皈依弟子;寺外不在此例。(住持另有專條規定)及住持大眾每期詣韋馱神前告香一次,(即剖明心迹)以俾有所警策。
[A20]〔-〕【CB】,一、【志彙】本寺叠蒙官廳保護,有案可稽,向無山主檀越以及董事各色,寺內諸事,由住持與兩序首領執事會議舉行,各界不得加入干涉。凡施主來山祈福超薦,修建佛事,理宜齋戒,不得擅將葷腥入寺,邀妓彈唱,致凟佛天,以招罪過;蔬笋清談宜為原諒。
庫房列職規銘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若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脂膏,沾染便成孽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銘曰:
物屬招提 絲毫毋犯 守在爾躬 必慎必憚 清若澄潭 正如直幹 無曲無私何憂何患 一有差池 龍天較勘
[A21]〔-〕【CB】,一、【志彙】都監乃上輔住持,安撫大眾,下匡監院,察理諸事,如常住要務,施主應酬,一切皆其責也;雖不如監院之辛勞理事,而大端則須總持,故亦名總理。須久充庫職,諳練熟識者為合格,乃安享之任也。
[A22]〔-〕【CB】,一、【志彙】監院為住持右臂,乃列職領袖,全寺綱維,司其職者須發大心扶持常住,弊端要革,利益常行,一寺隆替所攸關也。總理庶務,栽培田園,出納錢米,酬應檀護,及常住宿交之官紳皆其事也。此執歸住持與班首執事商酌而請,須察其人因果分明,精嚴戒行,如所請非人,常住受害,必須才德兼優者充之。至常住之動產及不動產,處處巡防庫職諸事得宜不得宜,時時察視,若遇大事,當呈白和尚,妥貼方行:小事亦須白知諸執,可行則行,勿得自專,所為悖理,諸人解勸,仍屬執拗不從者,亦須以理處斷,不得私擅己意,亦不可徇情。
[A23]〔-〕【CB】,一、【志彙】副寺乃長一寺之財政,凡常住存項,大宗支收,總清部冊,分明登載,大眾飲食,日用所需,加意覺察,預先備辦,庶免臨時倉卒。若所法官紳,游玩名士蒞寺,倘知賓不在,或周旋不到者,宜幫為招待,然後呈報住持當家,請見以禮,而諸茶頭行為不中,庫司諸執,宜以相當而教誡之。
[A24]〔-〕【CB】,一、【志彙】知產乃一寺農工部長,凡田山園林蔬果等項,培植收成應時得宜,湏濕當收,留心照應,監工人之勤務,察田山之耕營;驗力務之能否,定重輕之工資。切勿徇情,以失得當。應用器具亦宣隨時修澰,免致損失。
[A25]〔-〕【CB】,一、【志彙】知賓典執賓客,似乎一寺之外交,無論善信進香,名士游玩,俱宜謙恭盡禮,至誠相待,請問姓名,來意居址,不可忽慢,倘有宿交護法,現任官紳,須先禮待,後白住持當家,或請方丈,或任官廳,茶點齋飯,隨宜欵待,毋得失儀,若有香資禮物,宜交典賦收記,倘有意外之交涉,必以和平主决,以示讓步,事在不得已者,宜盡職爭囘,故湏隨事見機,方圓兼濟,而不可無事藉端,私逞己能。
[A26]〔-〕【CB】,一、【志彙】監修料理匠作,科派工程,督工人之勤務;隨事指揮,檢房屋之故漏,當修則修,如有大宗建築,關要事宜,須與監院商酌,住持裁奪,方可舉行,不得私擅,每日工賬,逐節報典登載,以免遺誤。
十日結算存清,須請監院副寺看過,至四期終,宜請兩序公算,而副寺知賓亦可隨時檢查,免致失誤。
[A27]〔-〕【CB】,一、【志彙】櫃頭亦名庫頭,管理常住被鋪席帳,器皿家具,食品等物,收曝出內,俱應加意殷勤,何物將盡,應辦即辦,何物損壞,當修則修,如欲採辦之物應白副寺審查定奪,倘有借還之端,須報典記,以免失誤。
[A28]〔-〕【CB】,一、【志彙】買辦司理上街採辦常住應用物品,均由副寺支款典賦,列單依式辦之,囘即報賬查記,毋得混淆失誤。
[A29]〔-〕【CB】,一、【志彙】典座調理人客點心齋席等事,時序豐略,均由陪客者指陳辦之,不得擅任。
[A30]〔-〕【CB】,一、【志彙】庫房諸事,雖有條列各專其司,然非分河飲水,如該事屬他執之務,或者該執不在,或者一人周旋不到,必須和衷共濟,互相照料,以為一寮之團體。
以上諸方各執,均以一人主之;本寺因人才困乏,未敢規定。如監院,副寺,知賓,櫃頭,知產是所不免,若監修,典賦,買辦,典座等,若人才充補,則可增用;不然,或由住持委任,或可他執代管,事無一定,隨時變通可也。
客堂規約
擔囊負缽,本為參尋;撥草瞻風,曾無別事。既垂見訪,宜禁喧囂!諸事安排,百凡隨眾;動靜凜乎人表,閑忙卓先眾先。有法可嚴,有依可範,如此法器,可謂高流所有規條,幸宜共鑒!
[A31]〔-〕【CB】,一、【志彙】知客執典賓客,凡客到若僧若俗,無論高下,俱要謙和盡理,請問姓名居址及其來意,不可怠慢,若有求住僧至,須詳審來歷,略述常住家風。這邊與諸方不同,一年一期,無論內外寮單,自送單日起,至明年今日為一期,中途不好告假。或諸方尊宿到寺,一面接待,一面差招客通知住持,然後參見。次者或客堂接待,庫房報菜點。
[A32]〔-〕【CB】,一、【志彙】雲水衲僧至,不拘有無公事,須照應如法,見禮貌不恭者,隨時警策;其威儀端肅者,謙詞慰問,此關常住道風,不可忽慢。至送單亦不拘一例;諸方耆德,送尊客寮;舊住消假,遠來禪和,酌妥安送;至如混雜之輩,早到一餐,晚到一宿,即催別行,毋使稽延,滋生事端。
[A33]〔-〕【CB】,一、【志彙】放假日期,知客須在客堂靜候內外諸師到客堂請假,上街須囑其買畢就囘,不可無事在街上游玩;如往別駢,當問明告假幾日,係往何方,期滿不歸者罰。
[A34]〔-〕【CB】,一、【志彙】內外諸師,有口角相爭者,知客為其理直,不服者,請眾同寮公議處罰。
[A35]〔-〕【CB】,一、【志彙】內外諸師,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銷假,及在外三五成羣閑游放逸者罰;執事人知而不舉者,同罰。
[A36]〔-〕【CB】,一、【志彙】凡有佛事齋供,預先寫牌,至時令照客懸掛,事畢即收,勿得遺誤。
[A37]〔-〕【CB】,一、【志彙】糾察亦名僧值,即是僧中值日管事者,凡殿堂及坡事,俱要向前,認真照應,不得落後。能使眾僧威儀整肅,出入循規者,惟賴此一人專主;如避賴偷安,以致失誤者罰。門戶火燭,時常檢察,各處香燈該管之地,俱令打掃潔淨,無論內外執事,皆得隨時經管。
[A38]〔-〕【CB】,一、【志彙】書記專主書疏、榜、牒、牌示、及掛號等事,若無此執,即知客僧值亦可代之;但湏字跡端楷,不可潦草。
[A39]〔-〕【CB】,一、【志彙】糾察每日寺中各處巡行一週,有不如法處,即當白眾,此雖糾察之責,而知客當巡行若殿堂坡事等,若無僧值或僧值有病,即知客公務,勿致失誤。客堂諸事,和衷共濟,互相照應。
[A40]〔-〕【CB】,一、【志彙】客堂諸師,如逢外寮僧行有病,亦須巡視,囑人看顧,如果病重,即白庫房,延醫備藥;若有病重垂危者,即同庫房將病人衣服銀錢用牌登記,暫寄庫房,不許亂動;若臨終之際,客堂諸人,念佛助送往生,此關人人不免,各宜努力!至於估倡開消之法,亦有規則。
[A41]〔-〕【CB】,一、【志彙】期頭請執,舊執許退,則以好言安慰,或留者更須仔細警省,如請新執,當先留心察看,量才安執,其間不可存私,若請衣砵燒香侍者,當隨和尚之意,如請櫃頭知產知賓等,當與監院商酌,其餘列執行單則可專與同寮籌請之。
禪堂規約
古規失檢,怠惰成風;時弊多端,提持貴密。雖則成公案,須要大家共知,知行解相應,則無愧於先宗;道德兼資,乃有利於末學。是在同志,共相遵守。
[A42]〔-〕【CB】,一、【志彙】犯根本大戒者,出堂。
[A43]〔-〕【CB】,一、【志彙】刁唆是非,交拳相打,破口相罵者,出堂。
[A44]〔-〕【CB】,一、【志彙】鐘板為龍天耳目,大眾號令,參差失誤者,巡寮跪香;不服者,出堂。
[A45]〔-〕【CB】,一、【志彙】堂中閑談什話,及靜响動驚眾者,重罰。
[A46]〔-〕【CB】,一、【志彙】鳴[木*魚]小板,參差失錯者罰。
[A47]〔-〕【CB】,一、【志彙】值日交代不清,及失誤巡散香者罰。
[A48]〔-〕【CB】,一、【志彙】行香坐香不到,止靜不到,及闖靜者罰。
[A49]〔-〕【CB】,一、【志彙】經行時任意涕唾談舌呼欠,及鞋物作聲者罰。
[A50]〔-〕【CB】,一、【志彙】出入不白職事,及在堂竄單亂位穿堂直過者罰。
[A51]〔-〕【CB】,一、【志彙】出外不穿長衫,不縛褲脚,及有事他出,歸期失限者罰。
[A52]〔-〕【CB】,一、【志彙】上殿過堂次第而行,不得進前落後,交頭雜話,違者罰。
[A53]〔-〕【CB】,一、【志彙】出入往還,沿路不得東觀西望,及隨意吐痰者罰。
[A54]〔-〕【CB】,一、【志彙】不顧本分,亂逞機鋒,妄作拈頌,評論公案者罰。
[A55]〔-〕【CB】,一、【志彙】私借堂中什物出外用者罰;打破器皿者罰賠。
[A56]〔-〕【CB】,一、【志彙】閑竄寮房,私造飲食,及私吃煙賭博放逸者罰。
[A57]〔-〕【CB】,一、【志彙】檢點他人是非,攪羣亂眾者重罰。
[A58]〔-〕【CB】,一、【志彙】堂中出外,滋生事端者嚴罰。
[A59]〔-〕【CB】,一、【志彙】滋事失儀,不聽職事規諫者罰;不服者,出堂。
[A60]〔-〕【CB】,一、【志彙】各人聞四板响不起,及鳴楗搥不到者罰。
[A61]〔-〕【CB】,一、【志彙】開大靜後在外高聲語笑,出外竄寮者罰。
[A62]〔-〕【CB】,一、【志彙】無事須在本寮誦習,縱意妄談什麽者罰。
[A63]〔-〕【CB】,一、【志彙】巡香徇情,或以公報私者罰。
[A64]〔-〕【CB】,一、【志彙】無病殿堂不到,及坡事不隨眾者罰。
[A65]〔-〕【CB】,一、【志彙】坐香故縱昏沉,及爭香者板者罰。
[A66]〔-〕【CB】,一、【志彙】住不滿期,不許出堂;若私逃單者,拿着加罰。
[A67]〔-〕【CB】,一、【志彙】經行念佛,默不作聲,及捺鞋嬉者罰。
[A68]〔-〕【CB】,一、【志彙】尊客參堂,各依位坐,不得失儀,違者罰。
[A69]〔-〕【CB】,一、【志彙】街以每月初八廿三日為限,餘時不准,私上街者罰。
共住規約
棲心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姓從生;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以致綱宗失旨,模範多乖,習以為然,積成流弊。拙住茲山,自愧薄德,空懷佛制,無報法門。欲挽已往之頹風,惟冀方來之賢眾,共遵佛制戒律;祖定規繩,調治三業,折伏過非。住斯叢林,原為遵行;如或不然,毋得共住!
[A70]〔-〕【CB】,一、【志彙】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A71]〔-〕【CB】,一、【志彙】鬥爭是非,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論曲直均出院。
[A72]〔-〕【CB】,一、【志彙】誘掖外人,破壞常住,思和合僧者,不共住。
[A73]〔-〕【CB】,一、【志彙】刁唆是非,攪羣亂眾,破和合僧才,示共住。
[A74]〔-〕【CB】,一、【志彙】保留有大過之人,及年輕者,不共住。
[A75]〔-〕【CB】,一、【志彙】無事私走檀護,私自募化,不共住。
[A76]〔-〕【CB】,一、【志彙】侵損常住財物,及私斫菓木送人情者,罰賠出。
[A77]〔-〕【CB】,一、【志彙】不守清規,不存正念,錯昧因果者,不共住。
[A78]〔-〕【CB】,一、【志彙】私吃煙酒,及賭博看戲者重罰。(若有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
[A79]〔-〕【CB】,一、【志彙】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譏毀者,重罰。
[A80]〔-〕【CB】,一、【志彙】私應經懺,及私招徒眾者,重罰。
[A81]〔-〕【CB】,一、【志彙】無事在山門外三五成羣,遊戲雜語者罰。
[A82]〔-〕【CB】,一、【志彙】無事閑闖寮房,及出外縱意放逸者罰。
[A83]〔-〕【CB】,一、【志彙】二時功課,三時念佛,及出坡事不隨眾罰。(除老病及公事)
[A84]〔-〕【CB】,一、【志彙】非理責人,私心袒護,私留親朋歇宿,不白職事者,重罰。
[A85]〔-〕【CB】,一、【志彙】不習僧體威儀,粗心忽略,不遵職事約束者罰。
[A86]〔-〕【CB】,一、【志彙】所司不盡職,失誤公事者罰。
[A87]〔-〕【CB】,一、【志彙】堂中出外生事者,嚴擯;藉事起單者,重罰。
[A88]〔-〕【CB】,一、【志彙】出入不白職事,不穿長衫,不縛褲脚,及假期失限者罰。
[A89]〔-〕【CB】,一、【志彙】小恙不白聽事,公事不到者罰。
[A90]〔-〕【CB】,一、【志彙】無事不得二堂,不得爭坐位,不得未結齋先起自持碗取食,違者罰。
[A91]〔-〕【CB】,一、【志彙】常住賬目出入登記,若失誤及含糊不清者罰。
[A92]〔-〕【CB】,一、【志彙】常住米麥等物,不白眾私賣用者,罰賠已出院。
[A93]〔-〕【CB】,一、【志彙】常住經典莊嚴法器,不白眾私借與人者罰。
[A94]〔-〕【CB】,一、【志彙】無病告假,避懶偷安,及私造飲食者,察出加罰。
[A95]〔-〕【CB】,一、【志彙】破期告假,及住不滿期,私自逃單,託事告假者,重罰。
[A96]〔-〕【CB】,一、【志彙】街假以每月初八廿三為限,餘時不許告假,違者罰。
[A97]〔-〕【CB】,一、【志彙】叢林無僧值,內外不整,弊何能除,法焉能立,為僧值者,宜盡心糾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舉罰;失罰者,僧值自受罰。
以上條約,誠為辦道之規則,同居大眾,各宜珍重!
二、本寺水池區管理規則(普照寺蓮花洞等處由本寺安人住修亦同)
一、本寺阿耨達池,及附近之兜率陀院,須摩提國,阿蘭若處,總名曰水池區,適用本規則以管理之。
二、本區所置一切房屋器具,皆本寺所有,其用途皆由本寺支配,任何私人不得據為己有,及由私之佔用之。
三、本區劃定為本寺之退居寮,及安置緇素靜修之客,或老修行班首之處。
四、本區兜率陀院設慈宗壇,湏摩提國設蓮宗壇,永遠供奉,不得撤廢。
五、本區除本寺之退居及老班首外,其他緇素來客之暫住,必須知賓或知客送入安置,餘人不得自由支配。
六、本區房屋器具等,或係施主捐設;但施主或其友好欲來居住,亦須事前通知,本寺酌為安置,不得逕自出入。
七、本區由客堂安一好靜修行之香燈師看守之,平時聽庫房或客堂之招呼照管一切;嚴禁來客等鴉片賭博絃歌葷酒及留宿婦女諸事,以保靜潔。
八、本區住退居或來客時,如須役使,由庫房臨時撥用,來客日用所湏,由常住供給者,由來客隨宜酬報常住。
九、本區所住之退居,或老班首,如因事外出他去,湏將寮房鑰匙交付香燈師掌管,以便常住須時可移充他用。
十、本區所住之退居,或班首,除本人居住外,不得招致徒眷或親友同住,以杜變成房頭小菴之弊端。
十一、本規則由本寺公同議决訂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