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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密

雲門山志 卷8

第八篇 規約

第一章 規約

一 共住規約

棲心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以至綱宗失旨,模範多乖,習以為然,積成法弊!虛雲重整茲山,自愧薄德,空懷佛制,未徹法門,欲挽以往頹風,惟冀方來賢眾,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調治三業,折伏過失。住斯叢林,願為遵守,如若不然,無勞共住!

一、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二、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共住。

三、談論國事,遊心世俗者,不共住。

四、私收徒眾,及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五、不存正念不依規矩者,不共住。

六、有犯清規,不遵議罰者,不共住。

七、任意出入,不白執事者罰。

八、不持鉢過堂者罰。(無者向常住借用)

九、佛制不得非時食,不聽而過午私食者罰。

一〇、閑闖寮房,及吃煙酒雜話者罰。

一一、私造飲食,及私應經懺者罰。

一二、佛制服飾如法,不准戴小帽及穿短衣外行,不聽者罰。

一三、公事不到,及坡事不隨眾者罰。

一四、動止不隨眾,殿堂不到,私載小菜過堂者罰。

一五、不習僧禮,粗心忽略者罰。

一六、黑白月布薩,三世諸佛儀式,令法久住;聞楗槌不到者罰。

一七、非禮責人,及私心訕謗者罰。

一八、結夏安居,不遵律制者罰。

一九、結不正之友以為朋黨者罰。

二〇、侵損常住,破期告假者罰。

二一、住不滿期,誘眾他去,私自逃走者掛牌。

二二、以常住物私作人情者罰。

以上條約,必須遵守,如有違犯,決不循情,凡共住者,各宜慎重。

二 客堂規約

擔囊負鉢,本為參尋,撥草瞻風,曾無別事。既垂見訪,宜禁喧囂,諸凡安排,有事隨眾,動靜凜夫人表,閒忙卓乎眾先,有法可嚴,有儀可範,如此法器,可謂高流。所有規約,幸相共鑒。

一、客至茶湯點心被單一一調停,若不相識,即請問名號住處,不得疎慢失誤,違者罰。

二、值日知客,不拘有事無事,須坐客堂靜候,失誤者罰。

三、早晚上殿,若無僧值,由知客照應路燈及大殿蒲團,并照管諸師站立行序;如不到者,問明公事有無,若誤者罰。

四、聞梆聲諸師過堂,若無僧值,由知客照應打大滾板及站立齋堂,若誤者罰。

五、遇班首秉拂,或八節犒勞,或兩序公幹出寺等事,須知客自請,次後再使照客請之。

六、官員來往,帖到即差照客白住持,知客先為侍陪,奉茶隨住持,誤者罰。

七、凡二板客堂議事,副寺舉買賣用費,悅眾報堂中事,侍者白住持上下通事,知客開時節人情當作一切大小等事,議畢同白住持。

八、內外諸師有事白值日知客理問,若置之不問者罰;口角相爭,白客堂,值日宜秉公直言,如不服者,請眾知客公議處罰之,倘再不服公摒出院;若循私情,斷事不公,一併處罰。

九、外來閒遊雜人在寺鬧事,知客須極力相勸,值日畏不向前坐視者罰。

一〇、知客無事,須上殿過堂出坡,除有病外,餘不到者罰。

一一、諸師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銷假,及在外閑遊放逸執事不舉者同罰。

一二、知客一應事務,或有專權自主,同寮互相嫉妬,及私情偏袒者,白眾同寮議罰。

一三、知客雖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閑遊,違者罰。

一四、禪客至,不得一例:諸方耆宿安上客房;舊執回來,素有功於常住者,送上客房五日作客,次安賢者寮;遠來禪衲及久住,三日作客,初參晚學,送上客堂隨眾行事;江湖混雜之流,早到一餐,晚到一宿,即令其別行;混誤者罰。

一五、別剎長老至請淨面吃茶,即報住持,然後領見;至齋畢送客單至尊客寮,後派一侍者侍候;彼若參堂巡寮,大眾齋禮,法堂左設一座;若看兩序,另看單;彼不參堂巡寮,大眾不禮,惟兩序看單,彼亦看兩序。

一六、齋主設齋散等事,副寺協同知客公議如一,或給供小食,除客堂待賓客,內外一例散,雙照規。

一七、客至或法眷及道人,俱送客寮暫住,然後再斟酌送客寮,如混送入堂者罰。

一八、凡求共住者,先令看規約,共住欲進堂者,先看禪堂共住規約,須商諸執事,察其立志係參學之人,方許安單,若邪知見或粗野頑劣之人,皆不可入堂妨眾,混送者罰。

一九、客堂床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檢點如法,不得私借外寮及諸閑住之人,如有以舊兌新,察出雙倍賠罰,不賠者遷單。

二〇、佛事命照客預先掛牌,失誤者罰。

二一、凡有書信禮物至,問明送某處即登簿,當時收送交代,有回書付來手,誤者罰。

二二、客堂眾執事犯淨鬧者,即時抽單逐出,勿論是非,或恃强偏見,障礙同寮等執事,不肯同和商議,有礙常住事,倍罰出寮。

二三、凡起單必須細檢物件,防錯攜帶常住等物,如失誤者罰。

二四、凡開期有求戒者來,須查其來歷并經律衣缽香敬席銀等齊備,書記登簿,引見住持,送堂,若不如法,誤許者罰。

二五、逢各殿堂換職事,該處所有物件,知客僧值約同監院三處當眾與新舊職點交清楚,如有損失,令舊職賠還原物,不如法者罰。

二六、應用人情錢物及公署禮等,須兩序同為商議,若己見自行者罰。

二七、施主來往,銀錢進出,多從客堂經手,善惡因果不爽,各宜慎之慎之!

二八、逢年四季告香及黑白月布薩,客堂掛牌,時至僧值巡查不到者罰之;如無僧值,知客代理。

三 雲水堂規約

夫負笈擔簦,為明己事,勿以形勞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雲堂禪堂,俱要規模無二,自心自性,何妨隨處提撕,其或未然,是自欺耳。所有規約,謹列於後:

一、隨禪堂鉗椎,坐香、上殿、過堂、出坡隨眾,違者罰。

二、不得出外隨喜,如違者罰。

三、堂內外不得高聲笑語,如違者罰。

四、凡來掛單,寮元須問有砵否?過堂須用砵,如無,由寮元代向常住借用;若去時,歸寮元收回還常住,誤者罰。

五、倚立門外頑視者罰。

六、吃煙酒者責擯,不整威儀者罰。

七、睡眠笑談者罰,不在正念者重罰。

八、談笑諸方善知識長短者罰。

九、機鋒轉語,前後不明,專以利舌爭辯高低者重罰。

以上條約,必須謹守,參方上士,各宜珍重!

四 禪堂規約

古規失檢,怠惰成風,時弊多端,提撕貴密。雖則現成公案,要須大眾共知,行解相應,則無愧於先宗,道德兼資,乃有利於來學,是在同心,共相遵守。

一、鐘板參差者巡寮跪香行禮,不服者出院。

二、挑唆是非,交拳破口者出院。

三、除老病公事,私自逃單者出院掛牌,不復共住。

四、禪堂內外閑談雜話者罰,靜中響動驚眾者重罰,不服者出堂。

五、鳴[木*魚]鐘板等參差不清者罰。

六、不顧本分,交頭接耳者重罰。

七、上堂小參等,各搭衣持具,齊集法堂,次第而立,有問則出,不得參差,違者罰。

八、不滿期不許出堂,除充公執事,不許私自告假,不遵者重罰。

九、偷看典章者罰,非時私睡者罰。

一〇、出不白執事者罰,止靜不到者罰。

一一、行香坐香不到者罰,失誤巡香散香者罰。

一二、值日交代不清者罰,破壞什物者罰。

一三、不顧本分,亂逞機鋒者罰,妄作拈頌評論公案者罰。

一四、堂中出入,次第而行,違者罰,若攛單亂位,穿堂直過,并無事闖寮者罰。

一五、私借堂內什物出入者罰。

一六、滋事失儀,不聽執事規諫者罰,不服者出堂。

一七、行坐,課誦,受食,出坡,不隨眾者罰。

一八、檢點他人是非,攪亂羣眾者罰。

一九、警策昏沉,三香板不下位者罰。

二〇、故縱昏沉者罰,爭香板者罰。不服者出堂。

二一、警策後昏沉如故立參,再三香板警策仍然昏沉者跪參,不服者出堂。

二二、經行縱橫,談笑涕唾,鞋物作聲者罰,不服者出堂。

二三、出外不穿直裰,衣不過膝者罰。

二四、有事他出,歸期失限者罰。

二五、尊客參堂,各依位坐,不得失儀,違者罰。

二六、擅入客堂與人雜話者重罰。

二七、開大靜後語笑者,在監值寮在外寮閑闖者重罰。

二八、私造飲食者,及煙酒者重罰。

二九、闖靜者罰。

三〇、巡香循情,或以公報私故打者罰,違者重罰。

三一、小恙給假三日,重病者出堂調養,不得故留妨眾,違者罰。

三二、年逢七期,更深點心,祇可乾點,不得使用鍋火碗筷,違者罰。

以上各條,本分攸關,如或不遵,自失善利,同居大眾,戒之慎之。

五 戒堂規約

夫戒法為定慧基礎,當先遵故,釋迦世尊於湼槃時遺囑弟子當依「波羅提木叉」為師,雖律有明條依法而受,然新發意者,未登法壇前,無所依憑,既同堂共住,又不可無條章以範圍之,因依古今規制,訂定數條,以便四威儀中有所矩矱,方不負佛祖垂訓,諸師成就,及各人出家之初衷,檀那信施之緣法也。

[A1]〔-〕【CB】,一【志彙】不遵堂規破根本大戒者罰擯。

[A2]〔-〕【CB】,一【志彙】樹立朋黨者擯。

[A3]〔-〕【CB】,一【志彙】不真心求戒,只圖虛名,而故犯律儀者擯。

[A4]〔-〕【CB】,一【志彙】引禮師命行則行,命止則止,倘有執拗不遵者罰。

[A5]〔-〕【CB】,一【志彙】出入往返均須告假銷假,若不呈白師承許可,自由行動者罰。

[A6]〔-〕【CB】,一【志彙】受罰不服重罰。

[A7]〔-〕【CB】,一【志彙】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量情處罰。

[A8]〔-〕【CB】,一【志彙】不真心學佛,談論國事者罰。

[A9]〔-〕【CB】,一【志彙】任意涕唾者罰。

[A10]〔-〕【CB】,一【志彙】凡出堂外見老戒及師承,不合掌讓路,並師承進堂,不起立合掌者罰。

[A11]〔-〕【CB】,一【志彙】除病及公務,而殿堂不隨眾者罰。

[A12]〔-〕【CB】,一【志彙】凡行一切佛事若不志誠懇切者罰。

[A13]〔-〕【CB】,一【志彙】吸食三煙,飲酒食肉,私造飲食者罰。

[A14]〔-〕【CB】,一【志彙】當監值不盡心作務交代不清者罰。

[A15]〔-〕【CB】,一【志彙】錯誤犍[A16]椎【CB】,推【志彙】,及雜語闖靜者罰。

[A17]〔-〕【CB】,一【志彙】故意毀損公物加十倍罰。

[A18]〔-〕【CB】,一【志彙】戒期未滿,不得外出,違者罰。

[A19]〔-〕【CB】,一【志彙】小淨大便不准言笑,若故違者罰。

[A20]〔-〕【CB】,一【志彙】有故上單須先向師承告假,如未經許可,擅自上單者罰。

[A21]〔-〕【CB】,一【志彙】上單下單不隨眾一律者罰。

[A22]〔-〕【CB】,一【志彙】攅單攅位者罰。

[A23]〔-〕【CB】,一【志彙】眼本不收者罰。

[A24]〔-〕【CB】,一【志彙】聞犍[A25]椎【CB】,推【志彙】聲不依時集眾,點名不到者罰。

[A26]〔-〕【CB】,一【志彙】過午飲食者罰。

[A27]〔-〕【CB】,一【志彙】佛事問答不留心學習,臨事不如法者罰。

[A28]〔-〕【CB】,一【志彙】着短衣出外及戴小帽,不綁褲脚者罰。

[A29]〔-〕【CB】,一【志彙】上單捫蝨者罰。

[A30]〔-〕【CB】,一【志彙】擅出堂外者罰。

[A31]〔-〕【CB】,一【志彙】殿堂偷安者罰。

[A32]〔-〕【CB】,一【志彙】穿堂直過者罰。

六 愛道堂共住規則

佛在世時,以佛為師,佛滅度後以「戒」為師,捨戒之外,莫由出離,雖有智辯,總成魔外,故僧尼之於戒律,猶車輛之於軌道也,如少違越,立即墮坑落塹,毗尼之道,可不慎歟,今幸為人聞法受戒,若不乘此反省,精勤學法,一生所辦,則一氣不來,又披毛戴角去,汝等既受戒已,應當為暗世明燈,作如來使,荷負家業,勿為物質所誘惑,勿為放逸而蹉跎,勿以煩惱無量而不斷,勿以眾生難窮而不度,各宜精持律儀,上求下化,今為共住之便,特制規約於下:

[A33]〔-〕【CB】,一【志彙】破根本大戒者如律擯。

[A34]〔-〕【CB】,一【志彙】違犯國法者擯。

[A35]〔-〕【CB】,一【志彙】不奉行八敬法者罰擯。

[A36]〔-〕【CB】,一【志彙】習學外道誹謗正法,諫至三次,再不改悔者擯。

[A37]〔-〕【CB】,一【志彙】破口相罵,以至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罰或擯。

[A38]〔-〕【CB】,一【志彙】二時課誦及坐香或念佛,除病及公務,不到者罰。

[A39]〔-〕【CB】,一【志彙】朔望布薩,及教誡不到者罰。

[A40]〔-〕【CB】,一【志彙】聞犍椎聲不依次入眾者罰。

[A41]〔-〕【CB】,一【志彙】凡有賓客常住招待,若私留親友不白常住者罰。

[A42]〔-〕【CB】,一【志彙】不盡職務者罰。

[A43]〔-〕【CB】,一【志彙】服裝華美,易招譏嫌,穿著豔色服飾者罰。

[A44]〔-〕【CB】,一【志彙】穿短衣外行及戴小帽散褲脚者罰。

[A45]〔-〕【CB】,一【志彙】坡事均要隨眾,除病及公務,不到者罰。

[A46]〔-〕【CB】,一【志彙】私募外緣肥己潤身者罰。

[A47]〔-〕【CB】,一【志彙】出入不告假銷假者罰。

[A48]〔-〕【CB】,一【志彙】高聲驚眾者罰。

[A49]〔-〕【CB】,一【志彙】大靜後任意言笑者罰。

[A50]〔-〕【CB】,一【志彙】面是背非,刁唆彼此者,查出議罰。

[A51]〔-〕【CB】,一【志彙】吃煙酒者罰,如有病非用酒不可時,要白眾許可,違者罰。

[A52]〔-〕【CB】,一【志彙】非時食者罰。

[A53]〔-〕【CB】,一【志彙】如供奉佛制不許供奉之神鬼,及國令取締之外道者罰。

[A54]〔-〕【CB】,一【志彙】不得與男眾來往語言,違者罰。

[A55]〔-〕【CB】,一【志彙】學佛以利人利己發明自心為宗旨,而反提倡邪教宣卷打偈扶乩降神讀誦惡經論者罰。

[A56]〔-〕【CB】,一【志彙】妄論時事,擅評知識,不務本業者罰。

[A57]〔-〕【CB】,一【志彙】收留形跡可疑未經家庭許可之婦女,及擅自剃度者罰。

[A58]〔-〕【CB】,一【志彙】錯亂犍椎,粗心動氣,不受教誡者罰。

[A59]〔-〕【CB】,一【志彙】在殿堂爭前退後者罰。

[A60]〔-〕【CB】,一【志彙】戲畜鳥獸限制動物自由者罰。

七 衣缽寮規約

衣缽寮事,乃內輔監院,外執衣缽,常理常住莊嚴法器財物等事,故雖老誠者為之。立心端謹,遇事通融,庶幾上和下睦,輕浮之人,切不可用,所有寮規七條,當熟記之。

一、莊嚴法器,出入清楚登記,失記者罰。

二、銀錢出入,隨登賬目,若有錯誤不清者罰。

三、菓品食物,愛惜收藏,清潔奉客,私食者罰。

四、住持外出,方丈內更須留心照應,有誤者罰。

五、客至方丈,所設某事,着小老請知客查明,事白監院定奪,或需茶點飯食,見機以待,每逢禮物香敬,不可私開,違者罰。

六、同寮及行者,須嚴正處之,不得嬉戲,違者罰。

七、客房用物,或用或藏,不得損壞,違者罰。

八 庫房規約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如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銘云:

物屬招提 絲毫難犯 守在爾躬 必慎必敬 清若澄潭 正如直幹 無曲無私 何憂何患 一有參差 天龍較勘

一、監院乃大眾所倚,須發好心扶持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度日,祗圖虛名;所為悖理,大眾勸不從者,罰出院。

二、眾職皆有人充,監院所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留心巡視,各職有事,俱白監院議斷,亦不得自專,凡事必同兩序大眾共議,否則若稱能,辦事不妥,小則容之,大則罰出院。

三、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件,須登記明白,失記者罰,糊混不清者罰;以及出田收租收銀,銀至通知兩序同看,驗過封記,用時當眾開封,私用者罰。

四、庫司管田務各事,交付器物,必須明白,不得損壞,如有失落者令賠之,賠銀仍買原物,違者罰。

五、庫頭管各色物件出入,當與不與,不當與而與之者皆罰。

六、發給香燭油米菓菜等,須照例而給之,如循私加減者罰。

七、買賣或收租時,暗中取利者,罰後出院。

八、米麥等收至查明登記,此係大眾慧命所關,不許出還店舖債賬及出糶等情,如有違者,大眾公擯之。

九、各殿堂寮房在庫房領取各物,庫房須立簿記賬。

一〇、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罰。

一一、飲食背眾,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罰。

一二、各處香燭及一切應。用之物,須預先備妥,用時不齊者罰。

一三、監修將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隨手登記,失記者罰,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賬不清者罰。

一四、病人需要物件,看病之輕重及需要之多少,從公給之,如違者罰。

一五、飲食不時檢查,若以餿爛與眾食,不當心承管者罰。

一六、若有亡僧遺物,不得誤用,違者罰。

一七、每月初三日須召集兩序核算上月出入賬項一次,不清者罰。

一八、每年完粮稅票,須呈存方丈,如私藏者罰。

一九、庫房職事如有調換,舊任須一一點明,當監院交與新職事,違者或交代不清者賠罰。

九 大寮規約

寸薪粒米,當思來處之艱難,滴水殘虀,須念作時之不易,既不暴殄天物,復當調和口味,鹹淡適度,香軟得宜,慎重烹飪,勿生輕忽,以供養為懷,不貪口腹,雖隨眾作務,常抱道心,粥飯二時,不可一朝失慎,晨昏二課,何妨片刻清修。銘曰:

雪峯飯頭 溈山典座 古德芳風 於今未墮 攝爾狂心慎爾口過 運水搬柴 毋忘這個 堂內坐禪 堂外禪坐 誰知傳衣 不離碓磨 故此苦行 佛天所喜 求福則得 造業則失 勤謹嚴防 求福之本 偏眾懈怠 造業之基 遵守規銘 為汝良師

一、廚房共住者,二時粥飯俱在廚下,同眾甘苦,一概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違者罰。

二、盜取常住油鹽食物者賠罰。

三、飯頭煑大眾二時粥飯,務要刻刻當心,不得太多太少,香到開梆,失誤者罰。

四、菜頭洗大眾菜,必須干淨,鹹淡調和,食畢菜鍋自洗及打火板,誤者罰。

五、大寮各執事人,各宜盡心,勿得懈怠,凡典座有齋,一應相幫,不到妨誤公事者罰。

六、聞叫香各處到大寮打飯,先儘齋堂,次客堂方丈等處,務報人數,打飯毋許爭論,不得紊亂,違者罰。

七、所剩粥飯,必須盡心料理,不可損壞,留存後吃,違者罰。

八、大寮閑談雜話,高聲大叫,闖寮吃煙辛酒賭博,破口交拳者罰,不服者出院。

九、除公事外,皆要上殿過堂,隨眾出坡,懶惰偷安者罰。

一〇、不許滾湯潑地,免傷虫命,違者罰。

一一、大寮門戶火燭,必須互相照應,違者罰。

一二、外寮人不許閑竄大寮飲食,搬弄是非,違者罰。

一三、外寮諸師,不得擅入大寮私食菜飯,違者罰。

一四、有公事或客到,隨報客飯,不得假借客名報飯,查出者罰。

一五、雲水堂本當不應非時食,因念行脚辛苦,准聽初到三日,隨工人方便晚粥,過限者罰。

一六、工人晚該吃粥,倘有重務則吃飯,違者罰。

一七、凡執事見有犯規矩者,應檢舉按罰,如有不服者,重罰出院。

以上各條,務希各人切實遵守。

一〇 浴室規約

蕩滌盡也,未是本來面目,盥沐潔矣,終非無位真人,未達色空,祗道塵末;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靈,果有一絲不掛的禪客,正好向這裏摸索。銘曰:

山巍路遠 致其柴薪 瀹釜燃火 效其勤勞 昧者不知 浴身偏緊 年少嬉笑 沸湯交淋 凡此暴褻 永宜自箴 洗心滌慮 日新又新 何以報德 忽悟水因 其或未然 且遵規銘

一、凡浴日圊頭挑水,料理燃火熱水,設監浴位,少時先請住持,次請尊客,兩序頭首。擊梆一下,禪堂諸師浴;擊梆二下,列職等師浴;擊梆三下,普浴。

二、凡浴者各宜聽梆聲依次而浴,不得蹉跎,違者罰。

三、不得高聲大笑,違者罰。

四、脫衣穿衣,各宜廻護,不得放縱,違者罰。

五、在浴堂左右顧視及談笑喧嚷涕唾者罰。

六、浴時各宜自量,不得堂中久戀,致礙後來,違者罰。

七、用香胰肥皂者罰。

八、有疥癬各宜自量在後洗浴,違者罰。

九、僧值監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罰,失照者同罰。

一一 農場組織簡章

一、本農場為適應現實環境之需要,特組織僧伽開發本寺所有荒地,努力增加國家生產,并以彌補本寺糧食之不足,且達到人人勞動自給自足之目的,用以維護祖庭為宗旨。

二、本農場定名為雲門山大覺農場。

三、本農場內設總管理一人,副管理二人,監植一人,均係義務任職,不受酬勞。總管理以本寺方丈任之,副管理以首座及監院任之,監植由總管理選派;至庫房人員,由總管理指派,負責辦理農場一切事務。

四、凡在本寺長住之僧眾,除總副管理監植可免墾種工作,及年在六十以上,體格衰弱,確不能任勞者,酌量派遣其他任務外,其餘均須一律參加墾種工作,如有好逸惡勞,苟且偷安,不肯參加者,概不留單,惟臨時掛單,及年在十五齡以下者,不在此限,但遇公眾出坡,則應隨眾工作。

五、規定每人應墾種荒地最少三十方丈,但庫房大寮米頭等人員,因其工作繁忙,可自由參加,免受規定之限制,而各當職人員,亦因其各有任務,時間有限,可減少規定之半數,其餘均須依照上述規定墾種。

六、如有發心加墾荒地者,甚表歡迎,但事前須將其欲加墾之數量及處所,報告監植或農場其他負責人,取得同意,以便登記。

七、分配土地以抽簽法行之。

八、由總管理指派庫房一人負責,將抽簽所得荒地之名字號碼數量分別登記清楚,至收成時并分別抽收常住應得之利益。

九、未及參加而新到本寺長住之僧人,仍須遵照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參加墾種工作。

一〇、墾種所用各種工具,概歸常住辦理,分配借用,由監植負責將各人借用之器具分別登記,如有損壞則借者應負賠償或修理之責。

一一、各樣種子由常住貸發,收成時如數繳還,但用何樣種子及數量須事前到庫房登記,以便準備。

一二、墾種人員,每日二時一粥一飯,由常住供給,不另備點心。

一三、所有收獲之農作品,除種子外,種者與常住均分。

一四、在墾種期間,每日早殿及晚上坐香或普佛殿,除另有任務者外,均須齊到,但晚殿則可輪班行之。

一五、凡聞板聲即是常住之公務,大眾師應一齊出坡,先將公事做完,方得做私人之墾種工作。

一六、各任職人員應將其每日應做之公務,先行分別辦理完竣後,方得繼續其墾種工作,以免因私誤公。

一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議修改之。

一八、本章程自公佈日起施行。